2005 商业伦理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_鸿仪系_掏空_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伦理 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

黎来芳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100872)

【摘要】论文从商业伦理、诚信义务和不道德控制的角度,对鸿仪系“掏空”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例进行了研究。

论文认为,为防范控制性股东违背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不道德控制现象的发生,应当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市场和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健全资本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商业伦理 诚信义务 不道德控制 掏空

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见不鲜。2004年,德隆系、托普系、飞天系、鸿仪系等庞大的资本系相继坍塌,旗下上市公司深受其累。如何遏制大型企业集团中控制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害,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如何构建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再度成为讨论的热点。论文拟从商业伦理、诚信义务和不道德控制的角度,以鸿仪系为例,对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一、理论阐述

(一)利益相关者与商业伦理

1.利益相关者含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有研究中对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界定,较具代表性的包括如下两种。第一,Free 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受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影响,反过来也能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第二,吴成丰(200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一项商业行为中涉及利害关系的人群、团体或组织机构。前者关注的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后者关注的是商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二者有交叉,又有不同。相应地,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企业应对诸多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另一种认为商业行为应考虑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总之,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而这也正是商业伦理关注的焦点。

2.商业伦理的界定与意义。现有研究中对商业伦理也有不同的定义。例如,Le wis(1985)认为,商业伦理是提供在特定情况之下合乎道德与真理指引的一种规则、标准、规范或原则;Carr ol(1987)认为,商业伦理是为企业组织工作的人的行为的是非对错;Jeffery和Nadine(1988)认为,商业伦理是含有道德价值的管理决策。可见,对商业伦理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伦理关注企业行为,又翻译为企业伦理;而广义的商业伦理不局限于企业,而是关注各种商业行为。本文对商业伦理的定义基于广义的理解。我们认为,商业伦理是人们在追求商业利益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即:商业活动以追求利益为目的,但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商业、技术与伦理研究所主任

A lbertM.Eris man博士认为,商业伦理关乎个人与组织的内在价值,影响商业行为的方式与目的,对财务数据的真实、合同的遵守、社会责任的承担等很多方面都提出要求。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伦理正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商业伦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道德意义上的导向性和自我约束性,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商业社会和谐、长远发展的基石。

(二)控制权收益与诚信义务

1.控制权收益。本文所指的控制权是广义的控制权,即对企业所拥有资源的决策支配权。控制性股东是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股东。控制权收益则是由于掌握了企业控制权而获取的收益,包括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控制性股东利用控制权改善企业经营和管理,增加企业价值,从而获得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的收益属于控制权共享收益。控制性股东利用控制权攫取的将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而独自享有的收益属于控制权私人收益。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控制权收益的主要形式,也是研究学者关注的重点。

2.诚信义务。诚信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原指信托法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不得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诚信义务通常指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股东除了履行出资义务外,不承担包括诚信义务在内的其他义务。但随着控制性股东攫取私人收益、侵害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事件的频繁发生,诚信义务逐渐扩展到控制性股东。由于控制性股东取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因而就具有了侵害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可能性。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控制性股东在享有控制权的同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负责。因此,控制性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性股东在处于控制地位或行使控制权时,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不道德控制与“掏空”行为

1.不道德控制。Carr oll(1987)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程度和对商业伦理的遵循程度,将企业的管理分为道德管理、非道德管理和不道德管理。相应地,我们可以将控制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区分为道德控制、非道德控制和不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指控制性股东遵守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最高标准,以公平、均衡和无私为控制动机,通过控制权的行使为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牟取共享收益的现象。非道德控制是指控制性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忽略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现象。不道德控制则是指控制性股东违背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原则和规戒,通过控制权的行使,不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自身攫取私人收益的现象。控制性股东的“掏空”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道德控制。

2.“掏空”行为。“掏空”是Johns on等(2000)首先提出的概念,它主要指控制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将公司资源转移到自己手中的行为。他们认为,“掏空”行为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控制性股东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有利于控制性股东的转移定价,以非市场价格将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制性股东,用公司资产为控制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稀释中小股东权益,等等。Bertrand等(2002), Bae、Kang和Ki m(2002)以及Joh(2003)指出,企业集团的所有者通过并购等途径将资源从他们具有低现金流权的公司转移到他们具有高现金流权的公司也是“掏空”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向代表控制性股东的高管人员支付过高的薪水,甚至最为直接的偷盗等,都可能成为控制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方式。卢平和(2004)指出,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以及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李增泉等(2005)认为,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是地方政府和控股股东“支持”或“掏空”上市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