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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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1、申请阶段除了原来的业主占总数的5%以上的人,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添加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2、筹备小组成立阶段街道乡任命筹备组组长的期限,由街道乡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

筹备组组长在30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组建筹备组筹备小组的主体由筹备小组组长组织组建;筹建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本人推荐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确定;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一半。

3、业主会议的准备阶段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候选人的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而委员的任期也明确规定为五年。

4、业主会议的方法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规定,业主可以举行会议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采用投票方式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的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公开讨论有关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5、归档阶段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道、乡镇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

筹备小组须在举行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就对宣传内容提出的反对作出回覆。

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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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Hunan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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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章2:物业管理的形式和分类文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0xx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20xx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宗旨是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服务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湖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一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该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首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界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业主,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等。

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助业主大会管理物业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

第三,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四,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进行了规范。

物业费用应当包括维修基金、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等。

物业费用的征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

最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个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单位解决问题。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服务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各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住环境。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2020年5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规定
街镇村筹备小组组长的确定期限为自收到业主成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筹备小组组长筹备小组成立主体规定,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候选人规定,指定居民的工作人员为指定居民街道和城镇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镇、社区党组织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规定由业主自行提出,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筹备小组业主代表人数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议事规则内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详细规定,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五年。

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举行; 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法律新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出席业主会议,业主会议不得对已经公布的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镇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

对宣传内容的异议,要求筹备小组在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作出答复。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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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2年9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7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实现社区和谐稳定。

本条例包括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安定和谐。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评估过程。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收集和处理小区内的环境卫生问题,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做好业主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费应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安全防范的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的整治和改善,业主大会费用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取物业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物业费。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向业主报告小区管理情况和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负责人应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和管理业主大会的各项工作。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承担物业管理的职责。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代表业主权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三、物业管理服务1. 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物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2.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业主需求,处理投诉和紧急事件。

3. 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四、业主权益与义务1. 业主权益业主有享有合法的物业使用权,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有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和投诉的权利。

2.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正确使用物业设施,履行物业管理费缴纳义务,维护物业共有利益。

五、物业管理监督1. 政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 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可以通过投票、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业主违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纠正。

七、附则1.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告知业主和住户。

2. 物业服务监督投诉建立物业服务监督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 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包括财务状况、服务情况等。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2月1日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基层治理、行业自律、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科学发展,实现新旧小区、安置区、保障性住房等的物业管理全覆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物业管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执法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并进行备案;(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行为;(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8-07-23 09:57 作者:市住建委稿件来源: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促进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及公共设施日常养护、维修等服务;(二)物业安全巡查、保安服务;(三)业主信息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四)居民公共卫生管理;(五)居民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物业服务标准并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间等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由双方互相留存一份。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二)物业服务时间及服务质量标准;(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四)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五)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业主利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标准与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违规加价和乱收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监督及管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服务监督制度,接受业主监督,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和协助职责。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内容和运营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满足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2. 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和景观改造,确保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5.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维权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联合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下文是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湖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

湖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经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经管,是指物业经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经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经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经管的监督经管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经管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经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经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经管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经管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经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经管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经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经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经管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经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会;(二)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经管企业,并与物业经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经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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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0xx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20xx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 年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第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

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 平方米;(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 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 层、低于1 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 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 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 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 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鼓励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提供经营用房或者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和交付使用条件,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项目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 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 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 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协商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 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 个月内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 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之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另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但是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人数、构成、任职条件、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二)因房屋权属变更,不再是业主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 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 日内召开; 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在30 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和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 日以上,并告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1 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物业专有部分,计算为1 票。

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 日以前,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统计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和项目经理人的信用档案,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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