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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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女性主义( Feminism) 又称女权主义,是自19 世纪以来为争取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而产生的政治运动与文化思潮。
其对于国际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的建构,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女性主义大致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波浪潮是从19 世纪中后期到20 世纪50 年代,以英美等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精英等自由派为主体,以追求选举权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中心。
第二波浪潮是从20 世纪60 年代至20 世纪80 年代左右,以西方新左派等激进女性主义者为主体,深入解剖女性受压迫的阶级、经济、文化等根源,以反抗父权制压迫、谋求女性的全面解放和人格独立为目标。
第三波浪潮是后现代背景下,更推崇女性自身的主体价值、个体体验和多元文化现实性,探寻建构女性自身的话语体系。
在三次浪潮过程中,除了男女的性别差异之认识纷争之外,三代女性主义者之间,西方白人女性主义者与有色人种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女性主义者之间的比较与批判,也交织其间,使得女性主义的话题本身,就充满了“他者”“比较”的意味: 不同性别之间的比较、不同种族之间的比较、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比较,以及不同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普遍准则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精神的比较。
与女性主义三次浪潮相对应,女性主义法学也经历了三次浪潮。
第一代,从20 世纪70 年代到80年代初期,以对平等权利和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的关注为重点。
第二代,20 世纪80 年代,主要侧重对社会性别权利与法律认知的关注。
第三代,20 世纪90 年代之后,在后现代背景下,对女性声音多样性的揭示以及对政治理念的拒绝。
应当说,女性主义运动及女性主义法学对推动国际社会为争取男女平等权利、构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话语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妇女法学的别平等
![妇女法学的别平等](https://img.taocdn.com/s3/m/389f9571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77.png)
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是妇女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歧视和偏见的影响。
性别平等不仅是妇女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一、法律保障性别平等在法律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障。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这些法律不仅保护妇女的经济权益,如就业、收入、财产分配等,还保护妇女的政治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决策和管理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性别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处罚,为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教育平等教育是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许多国家,女性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广泛的保障,她们与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积极推动女性教育的发展,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增强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
此外,教育还为女性提供了更多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为她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社会观念的转变性别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的问题,更是社会观念的问题。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仍然存在。
因此,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
这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性别观念的转变。
四、法律执行和监督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只有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才能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机会得到真正落实。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性别歧视、性别暴力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女性学对女性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的研究
![女性学对女性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a479309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7b.png)
女性学对女性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的研究在当代社会中,女性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致力于探讨和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性别不平等以及与社会制度相关的问题。
通过女性学对法律和司法体系中女性地位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女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为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做出贡献。
1. 司法性别偏见的问题女性学研究揭示了司法体系中存在的性别偏见。
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常常面临在司法决策中受到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性别偏见可能导致对被告女性的不公正对待,或对受害女性的轻视。
这种偏见在司法领域中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
2. 法律对性别平等的保障女性学研究还探讨了法律在性别平等保障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分析,女性学学者揭示了性别歧视在法律中的存在,并倡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来保障女性的权益。
例如,女性学研究者通过对家庭法律和就业法律的分析,提出了改进法律的建议,以保护女性在家庭和工作中的权益。
3. 女性在司法职业中的挑战女性学研究还关注女性在司法职业中的地位和挑战。
在很多司法体系中,女性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比例仍然较低。
女性学研究者通过分析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根源,如职业发展机会的限制和性别差距的存在,为推动性别平等的司法职业做出了贡献。
4. 女性的法律行动与倡导女性学研究不仅关注女性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还关注女性通过法律行动和倡导来争取自身权益的努力。
通过对女性的集体行动、组织和运动的研究,女性学学者揭示了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妇女权益的组织和运动,成为改变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女性学对女性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究。
通过揭示司法性别偏见、提出法律保障性别平等的改革建议、关注女性在司法职业中的挑战以及研究女性的法律行动和倡导,女性学为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女性学研究将继续拓展领域并推动社会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
女性学视角下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女性学视角下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1e2c25a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e.png)
女性学视角下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女性权益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女性学作为一门学科,从性别角度分析了女性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领域中所面临的不平等待遇,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政策。
本文将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议。
一、性别歧视禁止法律的完善性别歧视是女性权益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性别歧视禁止法律。
这些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得因为性别而限制女性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婚姻、财产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同时,对于违反性别歧视禁止法律的行为,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
二、性骚扰防治法律的加强性骚扰是女性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建立健全的性骚扰防治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格定义,包括言语、文字、肢体接触等多种形式。
其次,应规定雇主、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并调查性骚扰行为,对骚扰者进行制裁,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此外,应加强对性骚扰案件的司法审理与打击力度,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平正义。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的健全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往往是主要的受害者。
因此,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是非常重要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律应明确定义家庭暴力,建立报警、救助和庇护等综合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与保护。
同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等支持服务,帮助受暴女性重建自信,真正摆脱暴力的困扰。
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加强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是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这些组织应具备专业的工作团队,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支持和庇护等服务。
同时,组织还应承担宣传教育的任务,推动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与深入人心。
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女性权益保护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五、性教育的普及与推广性教育是女性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视野中的女性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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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中的女性——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论述评黄涧秋2013-04-17 11:53:07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临汾)2008年1期内容提要:女性主义国际法学方法以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批判国际社会的父权制体系,并且试图改变这种现状。
国际法的组织性结构使得国际法漠视妇女的权利和法律地位,男性拥有决定国际法内容的话语权。
国际法的公/私领域两分法导致妇女被局限在家庭领域,受到家庭权力结构的压制。
国际人权法的平等原则、权利的划分等不能彻底地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
但是,女性主义也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国际法女性主义社会性别父权制作者简介:黄涧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苏州 215006)国际法学的产生晚于国际法。
从17世纪的格老秀斯开始,国际法学逐步演化出各种学术流派。
伴随着国际社会的女权运动,女性主义国际法学开始发展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和方法。
女性主义是国际法学流派中的“不同的声音”。
女性主义国际法学在描述国际法实在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法理论进行批判和解构,为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理论框架。
同时,女性主义国际法学自身也包括了各异其趣的子流派。
一、宏观分析:女性主义与国际法方法论女性主义(feminism)在英语词汇中的基本含义是妇女角色的社会革命,这一概念从产生开始就带有对现有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和破坏性的意味。
女性主义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同时存在于各个学科中。
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女性主义法理学”(feminism jurisprudence)定义为“研究妇女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学分支,它包括法律与社会对妇女偏见的历史、这些偏见在现代法律中的消除和妇女法律权利与社会承认的增强”。
这一定义将女性主义概括为三段式思维进路的方法。
女性主义内部虽然存在各种分支派别,但是它们的出发点都是“女性经验”,都是对“男性化的”主流法理学的一种反动。
法律学者将女性主义理论扩展适用于法律的诸多领域,而国际法遭受女性主义的批评则是晚近才发生的。
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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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是对传统法律和性别歧视的重新审视和反思,它强调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异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滥权情况。
它批评了以社会角色为基础的传统意识形态,要求法律应具备某些机制来理解、认可甚至促进女性个体的独立性、解放和特殊权利,以解决受欺凌、剥夺和无效的问题。
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分为三个基本部分,即“性
别歧视识别”、“歧视制度消解”和“个人成就行动”。
其中,性
别歧视识别是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的哲学前提,它主张能够将歧视性待遇从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它否定了传统的关于歧视是不可能存在的观点。
第二部分是歧视制度消解,这建立在前一部分的基础上,它指出,根据性别歧视的存在,可以更好地削弱这种歧视,通过如法律声明,性别歧视消除等措施去制约性别歧视的存在。
第三部分是个人成就行动,它采取了一种更加行动性的性别理论,认为个人在反对性别歧视识别和消解歧视束缚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比如改变自身待遇和社会角色,以及增强个人自尊心。
总之,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在以往学者研究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它催生了一系列有关性别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议题,这些议题就成为一个可供实践、可供思考和可以构建更好社会环境的有益对话的基础。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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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性主义法学20世纪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义(Feminism)似乎注定会产生伟大的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为法学流派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已为世人所目睹和认可。
“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
[①]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这已成为我国社科领域里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②]妇女运动作为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颇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法学流派。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
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的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
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 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遗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
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看我国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女性劳动
![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看我国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女性劳动](https://img.taocdn.com/s3/m/a0106d2db90d6c85ec3ac618.png)
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看我国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女性劳动权利保障为例作者:杨俊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6期一、妇女就业歧视问题1.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妇女就业问题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和社会观念上的原因,使得女性在就业方面长期处于劣势地位。
从生理上看,女性必须经历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的生理阶段,皆给女性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此外,女性的身体素质与男性相比较为瘦弱,这也使得女性对于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更为有限。
从社会观念上看,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角色定位的差异也给女性就业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女权主义者认为,今天的劳动分工仍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在分工中习惯性将女性认为是瘦弱、缺乏理性、缺乏竞争力、承担着繁杂家庭事务的劳动者。
这些观念都为雇主拒绝女性劳动者提供了理由。
在我国,妇女的就业机会少于男性,妇女就业的压力远超男性。
在实践中,女大学生求职难度高于男大学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江苏省妇联在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女大学生中,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因性别原因被用人单位拒绝,34.3%的女大学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
事实证明,性别已经成为阻碍女大学生就业最重要的因素。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性规定,在招聘时会刻意选择男性,形成了实质上的“男性优先”。
此外,下岗女工问题也是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又一个体现,近千万下岗工人中,女工占了绝大多数。
下岗女工再就业面临着适合岗位少、难度大等问题,她们已经成为再就业中最难找到工作的群体。
2.中国目前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歧视就业法》,但是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内的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宪法是保障妇女就业平等权的核心和基础,是我国建立禁止妇女就业歧视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石。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https://img.taocdn.com/s3/m/1f8fe2dcb14e852458fb5763.png)
响 , 了之前 的锋 芒 毕露 和 咄 咄逼 人 , 加 了更 多折 少 添
早期 的研 究 者 大 多 采 用 “ 权 主 义 ” 法 , 析 女 译 辨 个 中缘 由 , 因 为 : 方 女性 运 动 在 2 是 西 0世 纪 8 O年 代 之 前主要 表现 为对女 性平 等政 治 和法 律权 利 的争 取 ,
① ② ③ ④
该词最早于 17 80年在法国 出现 , 用来表述患上肺病 并呈现 出女性特征的男性少年 , 但很 快就成 为“ 妇女 解放” 同义词 。此后 被传入 英 的 郭莲: 美国女权运动的变迁》 栽《 《 , 国外理论动态)02年第 1 期 , 3 20 1 第‘ 0页。美国学者 巴巳拉 ・ 爱泼斯坦认为, 最糟糕的是到 了2 0世纪 8 0年代, 由于被诘难为过于偏激 , 由于实践运动的屡屡遭挫, 由于后女权主义温和的政治倾向等等鹤素 , 致使 8 o年代以采女权运动的政治风向日趋温和。 8 O年代 中期 以来, 女权运动的注意力由大规模 的实践 活动转 向分散 实践活动和理论 建构 。参见 : 吕世 伦、 范季海 : 美国女权主 义法学述 《
2 1 年 5月 01 第2 4卷 第 3期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 版
J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 Yu n n Unv ri L w Edt 12 o3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3—1 O C5 13 D(0 1 o 9一 5
后 基于 自身 的认 识 和立场 做 出定夺 的现象 , 亦折 射 出 语 词改 变背 后 的历 史 、 治 、 会 和文 化 学 理 变 化 。 政 社
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反思女性主义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4c01b356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e.png)
反思女性主义法学女性主义法学是指法律中妇女的权利和机会的保护,以及在这些领域的价值观。
它促进了对不平等的批判性思维,以发现当代法律制度如何忽略或削弱妇女的权利。
此外,它还在法律中探讨妇女的观点和情感,以及跨文化、宗教和政治领域妇女权利的不平等性,以便更好地理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女性主义法学已经为研究分子库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以及朝着消除歧视目标前进的动力。
它揭示了女性在许多领域受到极大不公,并让许多强大的女性挑战男性中心的社会秩序。
然而,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并不仅仅局限于女性,它还涉及男性参与的性别角色定位,以及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的价值观涉及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性别平等和集体关系的重要性。
在这种法律观念中,女性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全面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想法被认为是有利于获得妇女合法权利的基础,也有助于改善妇女在社会中的状况。
通过女性主义法学的了解,可以看出,虽然仍然存在着许多性别歧视,但这种性别歧视正在慢慢减少。
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公开发声,宣扬女性等同权利的口号。
类似于妇女在婚姻中被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受尊重,妇女也在职场中改变这种局面。
在其他领域,妇女已经开始在竞选政治职位,这些都是女性主义法学在促进社会发展和落实女性权利上发挥作用的体现。
然而,女性主义法学还有很多发展空间。
例如,女性主义法学尚未完全覆盖关于性别的更广泛的问题,包括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和信念。
女性主义法学也不充分讨论妇女如何利用新技术来推动妇女权利的研究。
此外,它也未能充分探讨如何克服内在的性别偏见和制度性性别不平等的方法及出路。
总之,女性主义法学可以说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法律分支。
虽然性别歧视仍存在,但女性主义法学正逐渐改变这一状况,将女性合法权利推动到更高的水平。
这种思想将继续为支持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发声,对医疗、教育、工作、遗产和家庭权利等领域进行重大改革,并朝着消除性别偏见和不平等的方向前进。
女性学视角下的妇女与权益法律问题研究
![女性学视角下的妇女与权益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af6b436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0f.png)
女性学视角下的妇女与权益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然而,尽管在很多国家都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的存在,但妇女在实际生活中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权益问题。
本文将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妇女在法律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妇女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在很多社会中,妇女在工作、教育、家庭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规定,各国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性别歧视并确保妇女平等地享受各项权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雇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确保妇女能够公平地获得工作、教育和家庭资源。
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之一。
在很多社会中,家庭暴力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妇女在家庭中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不仅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还剥夺了她们的自由和尊严。
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政府应加强家庭暴力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并提供相关的援助和庇护措施,确保妇女能够远离暴力环境。
三、性侵犯与骚扰性侵犯和骚扰是对妇女权益侵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各个领域中,妇女经常遭受性侵犯和骚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她们的身体和心灵,也削弱了她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对性侵犯和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者,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重新恢复信心和尊严。
四、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是女性权益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许多社会中,妇女往往面临着工资不平等、晋升机会有限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在保证妇女平等工作机会的同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公平的薪酬和晋升机会。
此外,政府还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妇女在职场中的成长和发展。
五、妇女的健康与权益妇女的健康与权益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评述
![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评述](https://img.taocdn.com/s3/m/37a2bcb5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f9.png)
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评述近年来,女性主义法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这一学派的出现,旨在探索和解决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为女性争取平等权益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对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强调性别平等原则。
传统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成为了女性主义法学家们关注的核心议题。
他们通过批判性的法学研究,揭示了法律对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如婚姻、家庭、职场等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坚信,只有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制度的变革,才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
其次,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重视女性的权利保护。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认为,保护女性权益不仅仅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他们通过对女性权益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建议,如性骚扰立法、家庭暴力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执行,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使她们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益。
再次,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注重法律教育的性别平等。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认为,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途径,也是传播性别平等理念的重要阵地。
他们呼吁在法学教育中加入性别平等的课程内容,培养学生的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的观念。
同时,他们也积极参与法学教育改革,争取在教师队伍中增加女性的比例,提高女性在法学领域的代表性和声音。
最后,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在推动国际性别平等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推动国际社会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他们关注全球性别不平等问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为女性争取更多的权益保护。
总之,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在推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法律体系的批判和改革,他们为女性争取了更多的平等权益,为性别平等的实现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女性主义法学仍然面临挑战和困难,如对法律改革的阻力和传统观念的抵制。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和支持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为实现性别平等的社会努力不懈奋斗。
女性学探寻女性在法律领域的挑战与机遇
![女性学探寻女性在法律领域的挑战与机遇](https://img.taocdn.com/s3/m/15c3d298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5.png)
女性学探寻女性在法律领域的挑战与机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各行业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和重视。
然而,在法律领域,女性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女性在法律领域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她们所能够迎接的机遇。
一、性别歧视与挑战尽管女性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性别歧视仍然是一个困扰女性律师的普遍问题。
女律师在法庭上可能会受到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她们的能力和专业性可能因为性别而被忽视或低估。
此外,性别歧视还体现在晋升和机会分配上。
女性律师可能面临更加困难的升职路径,相对于男性律师,她们更难获得高级职位或重要案件的机会。
二、平等法律保障的机遇尽管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女性在法律领域中同样也有很大的机遇。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立法措施来确保女性在法律领域的平等权益。
例如,一些国家鼓励女性参与政府和法律决策,制定了推动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措施可以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她们在法律领域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专业知识。
三、女性律师的工作平衡挑战女性在法律领域中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
由于法律行业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女性律师往往面临着时间和精力管理等方面的困难。
例如,一些女性律师可能需要面对长时间的加班和紧张的工作周期,这给她们照顾家庭和子女带来了困扰。
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性律师需要寻找适当的工作时间和家庭时间的平衡点,以更好地应对挑战。
四、鼓励女性参与法律教育为了培养更多的女性法律专业人才,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鼓励女性参与法律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
通过提供奖学金、资助项目和性别平等政策等措施,女性有更多机会接受高等法律教育,并在这一领域中建立自己的职业发展。
鼓励女性参与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比例,也可以推动整个法律行业朝着更加平等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五、女性网络和资源的机遇在法律领域中,女性通过建立良好的网络和资源,能够分享和获取更多的机遇。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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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觉醒意识的不断提高,女性学视角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性别与刑事法领域,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以及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上,刑事司法系统往往倾向于偏袒男性,女性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这种现象源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社会文化的束缚,导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然而,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改善。
一方面,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
许多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性法律。
另一方面,女性学视角的应用也促进了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提升。
女性学视角的出现,使得关注女性需求和权益保护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考量。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进展尽管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女性权益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歧视依然存在。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刻板的性别观念可能导致对女性受害者的轻视和不公正对待。
其次,证据收集和调查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女性权益的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压力,女性在性侵案件中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正义难以实现。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女性权益保护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立法方面的改革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多国家通过修订刑法,加大对性侵犯和家庭暴力等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社会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始重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并努力为女性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策略与建议为了继续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进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女性学视角下的法律职业发展与领导力
![女性学视角下的法律职业发展与领导力](https://img.taocdn.com/s3/m/754313e9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1.png)
女性学视角下的法律职业发展与领导力在当今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加强,女性在法律领域的职业发展和领导力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本文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在法律职业中面临的挑战、取得的进展以及如何发展和提高领导力。
一、女性在法律职业中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职业在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仍然存在种种挑战。
首先,女性在法律职业中仍然遭受性别歧视和偏见。
一些人认为女性缺乏领导力和决策能力,不适合在法律职场中发展。
其次,法律职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要求较高,这给女性兼顾家庭和职业带来很大的挑战。
此外,职业晋升和高级岗位往往存在玻璃天花板现象,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
二、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进展尽管面临着挑战,女性在法律职业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女性留学生的增多为女性进入法律职业提供了更多机会。
很多女性通过在国外的留学经历,获得了更宽广的视野和深厚的法律知识,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法学院对女性的关注也有所增加。
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提供性别平等培训和支持,并帮助女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律职场的技巧和挑战。
此外,女性律师组织的兴起也为女性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发展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领导力为了促进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发展和提高领导力,有几个关键点是一定要关注的。
首先,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至关重要。
整个法律行业需要更加注重性别平等,并采取相应的举措消除职场歧视和偏见。
其次,法律职业需要提供更加灵活的工作安排,以便女性可以更好地平衡家庭和职业。
此外,为女性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也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
最后,鼓励女性法律从业者参与领导和管理层,担任重要职位。
只有通过更多女性在高级职位上的存在,才能真正体现性别平等和女性领导力的进步。
结论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发展与领导力,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话题。
尽管女性在法律职业中面临着许多挑战,但她们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并且法律行业也越来越重视性别平等和女性领导力的发展。
浅析女权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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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权主义法学摘的要:女权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法理学思潮的流派之一,是女权主义和法学相结合的产物。
本文从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出发,记述了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的理论和主要观点,并对女权主义法学进行评价,得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妇女运动后现代一、女权主义法学概述“女权主义法学”也有人译为“女性主义法学”。
它多指西方的,主要是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
女性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她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中的作用往往是被忽视、被贬低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者提出男女平等。
那什么是女权主义呢?简单地说,女权主义就是基于天赋人权而产生的、以追求男女平等为核心的一种思想和理论。
女权主义法学,是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简单的说,女权主义法学就是追求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呼吁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要求在保障女性权益基础之上建立真正公正的法律。
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女权主义运动是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推动器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是西方国家法学中的一种新思潮,它是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
我们现在所说的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女权运动主要是指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两次大的妇女运动浪潮。
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指的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在法、英、美等国开展的妇女运动。
1948年7月19日,美国召开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通过了《权利和意见宣言》,标志着第一次大规模的妇女运动的开始。
这次妇女运动的主要目标是旨在改变自己在就业、教育、政治和家庭中的不利地位和无权状况,并逐渐集中于争取妇女的参政权。
这次运动以1920年美国妇女和1928年英国妇女选举权的获得而达到高潮并落下帷幕。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兴起。
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除延续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的一些内容外,更注重女性的自我反思,以便找出女性受制于男性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论女性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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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女性主义法学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92班学生:彭小丽学号:24号指导教师:杨凌雁职称:讲师内容提要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与法学结合的产物,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伴随着女性主义运动而产生。
女性主义法学主要从理论上探讨在法律领域内女性是如何受压制,以及国家和法律是如何保护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压迫和歧视。
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理论上主要包括提出妇女问题的方法、实际推理的方法、提高觉悟的方法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具体问题提的考察主要包括女性在家庭暴力、性骚扰、婚内强奸及色情文化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
女性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体现在各理论流派中,主要包括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文化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理论。
本文将对上述内容予以概括和论述,发表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父权制AbstractFeminism Feminist Jurisprudence and law is a product of integration,is an important modern Western legal branch, along with the feminist movement arising. Feminist Jurisprudence mainly discussed theoretically in the legal field is how oppressed women, as well as state and law is how to protect male to female domination, oppression and discrimination.Feminist Jurisprudence research scope includes legal theory and research on specific issues,in theory,women's issues, including proposed method, the actual method of reasoning, awareness-raising methods and gender analysis;investigation of specific issues mentioned including women in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harassment,marital rape, and sexual and cultural aspects should be legal protection.Feminist Jurisprudence main ideas embodied in the theory of genres, including freedom of feminist legal theory, cultural feminist legal theory,radical feminist legal theory and postmodern feminist legal theory.This article will be summarized and discussed above,published some of his insights.Keywords: Feminist Jurisprudence, gender, patriarchy目录内容提要 (I)Abstract (II)目录 ........................................................................................................................................ I II 一、女性主义法学概述. (1)(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 (1)(二)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基础 (2)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 (4)(一)提出妇女问题的方法 (4)(二)提高觉悟的方法 (4)(三)实际推理的方法 (5)(四)社会性别分析方法 (5)三、女性主义法学主要理论流派 (7)(一)自由女性主义法学 (7)(二)文化女性主义法学 (8)(三)激进女性主义法学 (9)(四)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 (10)四、女性主义法学评价 (13)(一)理论价值 (13)(二)实践价值 (14)(三)局限性 (15)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一、女性主义法学概述“女性主义法学”首次被使用是在1978年,安.司盖勒(Ann Scales)在哈佛大学的一个研讨会上。
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思考_李军
![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思考_李军](https://img.taocdn.com/s3/m/95ba5811fad6195f312ba65c.png)
特征四,女性主义法学具有“实践性格”。女性主义法学 是对女性在法律生活中的行为、特征进行研究的,因此离不 开她们具体的生活环境、状态。女性主义法学的学科知识属 于实践理性的范畴,而不仅仅是概念和法条的诠释法学。女 性主义法学研究面向实践,为纷繁复杂的法现象提供最能反 映女性的社会实际生活,因而富有时代精神。
法学的实践理性思考才是有价值的思考,女性主义法学研 究才会有强大的动力与活力。
特征二,注重发展与继承的关系。由于我国法学界对 女性法的研究刚刚开始,并没有历史悠久的法学传统,也 没有形成严谨的学术规范,所以面对没有根基的状态,任 何从事女性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都不可能不受到历史的和 现时代价值观的影响。历史已经形成的民族传统上的女性 利益,如法家和儒家曾经立法对妇女减刑、女子可以继承 部分财产等,有待于研究者“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但 是,也要避免追求过分理想化,正如妇女运动的发展过程 那样,应循序渐进,毕竟现时代我们尽享的女性权益、女 性地位是几代女性运动的胜利果实。在女性主义法学研究 中,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与实践范式, 以及女权运动中集结的成果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抛开 社会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谈当代女性主义法学的独立性 都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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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女性主义( Feminism) 又称女权主义,是自19 世纪以来为争取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而产生的政治运动与文化思潮。
其对于国际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的建构,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女性主义大致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波浪潮是从19 世纪中后期到20 世纪50 年代,以英美等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精英等自由派为主体,以追求选举权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中心。
第二波浪潮是从20 世纪60 年代至20 世纪80 年代左右,以西方新左派等激进女性主义者为主体,深入解剖女性受压迫的阶级、经济、文化等根源,以反抗父权制压迫、谋求女性的全面解放和人格独立为目标。
第三波浪潮是后现代背景下,更推崇女性自身的主体价值、个体体验和多元文化现实性,探寻建构女性自身的话语体系。
在三次浪潮过程中,除了男女的性别差异之认识纷争之外,三代女性主义者之间,西方白人女性主义者与有色人种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女性主义者之间的比较与批判,也交织其间,使得女性主义的话题本身,就充满了“他者”“比较”的意味: 不同性别之间的比较、不同种族之间的比较、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比较,以及不同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普遍准则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精神的比较。
与女性主义三次浪潮相对应,女性主义法学也经历了三次浪潮。
第一代,从20 世纪70 年代到80年代初期,以对平等权利和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的关注为重点。
第二代,20 世纪80 年代,主要侧重对社会性别权利与法律认知的关注。
第三代,20 世纪90 年代之后,在后现代背景下,对女性声音多样性的揭示以及对政治理念的拒绝。
应当说,女性主义运动及女性主义法学对推动国际社会为争取男女平等权利、构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话语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例如,对消除性别歧视,对女性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和堕胎权,以及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国际立法等相关领域,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另一方面,不论是三波女性主义者之间还是同一波但不同地域、文化、种族等背景下的女性主义者之间,所进行的“比较”,又呈现令人尴尬的状态。
概括而言,即是女性(权) 主义者仍然或多或少带有贬义和激进的意味,始终囿于认识的偏颇和现实进路的单一。
例如,以男性为阶级对立的一面,深陷男女性别差异与平等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窘境; 力图破除男权统治,而出路却是将女性自我孤立,甚至以弃绝异性恋,推崇非性或女同性恋为理想模式; 追求女性主义法学特质的话语体系,却以批判和排斥男性主导的法律制度为前提; 扩大白人女性主义和有色人种女性主义之间的文化与现实差异,以多元化声音和个体经验,模糊女性共同的价值诉求,等等。
受这些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也同样陷入了诸多的困境和尴尬之中。
朱迪尔·贝尔评述认为,女性主义法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没有真正搞清楚女性主义要批判的是什么; 第二,重复强调那些已经说出来的东西,却将未予言明但推定为真的事实排除在外; 第三,吊诡的是,这些法学家几乎完全只关注女性。
”因此,从比较的视角重识女性主义法学,需要重新确立四个价值诉求的原点。
一、重新确立男女之别的逻辑原点男女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不论是先天还是后天,不论是心理实验还是社会分析,男女之别都不容否定。
试图抹杀或者夸大男女的性别差异,而达到所谓的平等,都会堕入逻辑的陷阱。
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承认男女的性别差异,但不能将差异作为男女不平等问题的唯一根源; 承认男女之间社会文化的差异,但不能将其作为推翻男权重建女权的唯一原点; 承认女性之间的文化背景差异,但不能将其作为否定女性主义命运共同体的唯一原点。
应当看到,恰恰是差异的存在,才带来了平等的问题。
犹如男女之间的差异以及女人之间的差异一样,男人与男人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
作为同一个阶级的男女,与另一个阶级的男女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
作为同一个国家和种族、文化背景下的男女,与另一个国家和种族、文化背景下的男女,同样存在巨大的差异。
因此,如果将“差异”视为不平等的唯一根源,纠结于差异、局限于差异,就必然会发现无数的无法弥合的差异,就像女人的个体体验一样,有着无数的受压迫的生活版本,无限制地凸显“差异”,就不可能确立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女性在内的共同的价值观和参照系。
而不平等的情形,也将无休无止。
女性主义法学要为女性主义寻找法理的基础,提供法律的保障,为女性获得应有的平等权利提供共同的司法准则,就必须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确立全人类的共同法则,而不是单一的男人的法则或者女人的法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我们回溯人类追求“人人平等”的历史,就会发现,“人人平等”事实上建立在人人不平等的状况之上,就是今天,在“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则下,人人不平等的现象也无处不在。
因此,正视不平等正是解决不平等的基本态度,也是根本的原点。
这种正视,是以法律的形式,包容了差异,而给予了无差别的平等对待。
这也是正义的原则。
从心理学角度看性与性别,可以为我们重新检视男女性别差异的意义提供反思和启示。
Sex 指的是与男性或女性相联系的生物现象,称之为生理性别。
而Gender 指的是男性或女性的心理现象,即男性和女性都具有的社会文化认同的人格特征,可以称之为心理性别。
心理性别是由文化决定的。
每种文化都或多或少对男性和女性进行了区分,因而,各种文化之间对于某一性别标准或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心理学研究的历程看,关于性别差异的研究始终备受争议,这本身说明差异客观存在,以及对差异认识的差异也客观存在。
不仅研究方法、结论一直受到质疑,甚至究竟该不该进行这个领域的研究,至今也没有定论。
不过,随着科学的进步,至少通过实验得出了一些共识: (1) 性别差异研究的实验方法和结论很大程度与其研究取向有关,也与其自身怎么看待性别差异有关。
(2) 在性别和行为之间寻找联系( 即行为的性别差异) 并不能说明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性别差异的产生。
人的性别不可能通过实验来控制,因此,性别差异的研究实际上是一种相关设计,而相关设计是不能作出因果推论的。
(3) 研究所发现的性别差异,一般都不是性别本身造成的。
其他一些与性别相关的变量( 如地位、职业和教育背景) ,才是具有决定力量的因素。
(4) 不可否认,在社会规范和他人刻板的强大压力下,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经历是不同的,社会化的结果自然也不一样。
(5) 性别差异在多大程度上由生物因素决定,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文化所塑造,这是目前任何一种有关人格心理学的研究取向都无法确定的。
(6) 在人格内部讨论人格变量的性别差异的意义是很有限的,应该同时考虑情境因素的作用,才能恰当地预测和解释行为。
(7) 对今天的人们而言,尤其是对心理学工作者而言,正确的性别观才是最重要的: 既承认男女性别客观存在的差别,又要对差别的原因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成为男权主义或女权主义的追随者。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性别差异的研究本身就有指标任务取向不同的差异。
先天与后天的因素始终交织在一起,很难厘清哪个因素起决定作用。
这本身就证明了关于男女性别与生理差异具有生物性和文化性双重属性。
要解开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心结”,也必须从这双重属性入手。
如果我们刻意违反社会文化对男女性别的规范结果,刻意去人为矫正一些已经被几千年社会文化所共同认可的性别取向,就一定能获得男女权利平等的结果吗? 对此,笔者表示高度的怀疑。
这是一种试图将女性与其社会文化之根、与其命运共同体完全割裂开来的偏执的逻辑。
对此,迪马特·巴贝克就尖锐地指出,“从女性主义运动当中,我们可以吸取如下教训: 虽然对差异的认可在理论上和政治上都是必需的,但是这种认可如果被以对抗性的立场和理论来建构,它将会造成分裂,弄巧成拙”。
对能否超越差异可能存在认识上的不同,但这不妨碍面对差异采取正确的态度,即承认和对话。
“差异是无法超越的,除非它被认真地聆听和对待。
只要差异仍然被否定( 间接地或直接地) ,我们就必须坚持并主张抛开那些否定差异的人的影响。
不过,当差异被认可时,应该被赋予的是一种差异性的角色; 而不是将一个人同他人划分开来,差异只能被认作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生活事实。
”具体的路径无非是: 其一,表达差异和聆听差异; 其二,根据已经呈现出来的差异商谈公共性。
由此,我们可以获得的启示是,重新确立女性主义及法学的价值原点,首先需要重新确立男女性别和文化差异的逻辑原点,承认合理的性别差异,革除不合理的性别歧视,是重塑女性权利价值的逻辑起点。
其次,正视性别差异和后天文化的历史影响,革除文化对女性的不良社会偏见,正是为女性权利的补强、实现与男性权利平等的基础。
如果抹杀男女之别,一味追求女性与男性完全一样的形式平等,就会使女性堕入自我设计的二次伤害的牢笼。
比如,刻意抹杀女性的生理特质,非要与男性比拼重体力和夜间加班或者危险领域的工种,就是一种偏误。
再次,对女性特殊的权利保护,正是尊重了女性与男性的生理差异,也正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从人道主义出发,审视女性应有的特殊权利保护,恰恰体现了更高程度的“平等”。
因人道的考量,女性获得特殊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是在人权的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犹如对老人、儿童和残障者的关爱一样。
而这种人道主义的权利平等,恰恰是女性主义及法学所忽略的。
二、重新确立“他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点回顾女权主义运动近二百多年的历史,发现其中存在的矛盾、分歧、内耗、反复、交错始终伴随其间,而到头来连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998 年,娜塔莎·沃尔特在出版《新女权主义》一书时承认,女性“在经济状况和权力上仍然不如男人”的同时,当代女权主义的任务依然是“打击经济、社会和政治不平等的物质基础”。
她甚至推翻了几十年来女性一直渴望的摆脱男权压迫、追求自我独立的思想逻辑,提出“我们想要和男人齐心协力地改变社会,而不是反对他们”,“毕竟,尤其是在改变家庭领域的现状方面,意味着男人要承担相应份额的家务劳动,而妇女则要越来越多地走出家门”。
为此,“我们必须彼此携手,和男人携手,共创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
这可谓找到了问题的源头,也回到了问题的原点。
类似地,琳恩·西格尔在1999 年出版的《为什么要女权主义?》一书的结尾处,满含醒悟地写到,女权主义运动的目标应当是: “一个不仅是某些女人而是所有女人都能更好地生活的世界。
按照我依然称之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构想,这对男孩和男人来说也同样是一个美好百倍的世界。
”性别一词的最新用法是作为“妇女”的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