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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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一、通风概况(一)通风方式、方法分区式、抽出式通风。

(二)进、回风井筒数量及风量矿进风井数量个,总进风量 m3/min。

其中主斜井进风量为****m3/min,井口标高+2010m;副井进风量为952m3/min,井口标高+2003m;回风井2个,一号风井排风量1393m3/min,井口标高+2002m,二号风井排风量1588m3/min,井口标高:+2005m。

(三)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8.73m3/t,瓦斯绝对涌出量为:5.3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9.59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2.71m3/min。

(四)主通风设备及运行参数,风量,风压,通风阻力,等积孔主要通风机有2台,型号为:4-72No16B,电机功率为: kw,额定风量为: m3/min,实际排风量为:1588m3/min,负压为:650Pa,矿井等积孔为:1.25m2。

二号风井主要通风机有2台,型号为:4-72No16B ,电机功率为:75kw ,额定风量为:1892m 3/min ,实际排风量为1393m 3/min ,负压为:750Pa ,矿井等积孔为:1.02m 2。

矿井总等积孔2.26 m 2。

(五)分区通风情况矿井井下现开采2个采区,采煤工作面 个,掘进工作面 个。

311701回采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实现了分区通风;211702回采工作面同1884掘进工作面形成一次串联通风。

311704接替311702工作面,1880-1工作面接替211701工作面,111703工作面接替111701工作面。

二、通风能力核定原则、计算过程及结果(一)通风能力核定原则通风能力核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执行。

1、核定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410350⋅⋅⨯=K q Q P(万t/a )式中:P -通风能力 万t/a Q -矿井总进风量 m 3/minq -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 3/分/吨/日K -矿井通风系数。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

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原公式P=(Q×350)÷(q×K×104)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数据),m3/min。

q——矿井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矿井平均需风量除以上年度的矿井平均日产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1.15~1.5;中小型矿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问题:(1)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

公式中的“Q”为上年底矿井实际总进风量。

未考虑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调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风机的富裕能力及矿井通风网络的最大通过能力。

(2)该公式不应再取“矿井通风系数”。

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已考虑了“矿井通风系数”,该公式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导致计算结果偏小。

2修改意见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万t/a式中Q——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

即根据当前的矿井通风网络,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条件下,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实测主要通风机的能提供给网路最大风量,m3/min;q——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m3t。

风量计算公式

风量计算公式

焦煤集团关于矿井风量计算及通风能力核定修订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焦煤集团所属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及通风能力核定办法并依此实现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有序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公司及生产矿井。

2引用引用《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 号)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

3管理职责3.1瓦斯治理室负责督促、落实本管理办法的执行。

3.2分公司负责督促、落实所属矿井依据本管理办法对风量计算及通风能力核定相关内容修订。

4工作要求4.1矿井供风原则4.1.1矿井供风的总原则是,既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要求。

4.1.2矿井所需风量的确定,必须符合《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 号)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即:(1)氧气含量的规定;(2)沼气、二氧化碳、氢气等有害气体安全浓度的规定;(3)井巷风流速度的规定;(4)空气中悬浮粉尘允许浓度的规定;(5)空气温度的规定;(6)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3 的规定。

4.2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矿井需要总进风量按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备用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分别进行计算。

Q 矿=(∑Q 采+∑Q 掘全+∑Q 硐+∑Q 备+∑Q 其它)×K 矿通(m3/min)(1-1)式中:Q 矿——矿井需要总进风量,m3/min;∑Q 采——矿井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掘全——矿井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处全风压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硐——矿井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备——矿井独立通风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和备用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m3/min;K 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K 矿通=1.15~1.2,低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矿井除外)独立供风采掘工作面数量少于12 个且最大通风流程小于10000m 时,取K 矿通=1.15,否则,取K 矿通=1.2。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一、 矿井供风原则1、矿井供风总的原则是,既要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要求。

2、矿井所需风量的确定,必须符合安监总煤矿字〔2005〕42 号“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即: (1)氧气含量的规定; (2)瓦斯、二氧化碳、氢气等有害气体安全浓度的规定; (3)井巷风流速度的规定; (4)空气中悬浮粉尘允许浓度的规定; (5)空气温度的规定; (6)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 3 的规定。

二、 矿井总需要风量计算1、 矿井需要总进风量按采掘、硐室、备用工作面及其它供风点实际需风量分别进行计算:()K Q Q Q Q Q Q •++++=∑∑∑∑∑其他备硐掘采矿 (m 3/min )式中:∑Q 采——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风量总和,(m 3/min ); ∑Q 备——各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 3/min ); ∑Q 掘——各掘进工作面计划需风量总和,(m 3/min ); ∑Q 硐——各硐室计划需要风量总和,(m 3/min );∑Q 其它——除了采掘面、硐室外的其它地点计划需风量总 和,(m 3/min );K——矿井通风备用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调配风不均等系数,抽出式通风矿井取1.15~1.25,K矿系数各矿根据本矿井通风路线、通风设施数量、通风系统等因素选取,一般情况矿井投产时间短、新开拓采区、通风路线短、设施数量少漏风小或矿井投产时间长但漏风总量小取小值,反之取大值;亦可根据以上因素程度不同在合适范围内选取。

三、采煤工作面配风标准: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防爆柴油机车的尾气排放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按气象条件计算: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m3/min)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Q基本=60×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适宜风速(不小于1.0m/s)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1—1);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1—2);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见表1—3)。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2015年)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2015年)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字[2004]2544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为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一、核定的目的及指导思想1、坚持以风定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等确定矿井原煤生产规模。

2、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和超负荷运转。

3、优化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改善井下空气及气候条件,预防事故发生。

二、核定依据1、安监总煤字(2005)42号文件关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试行)》2、贵州省煤炭管理局黔煤规定(2005)129号文件“关于开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3、矿井通风系统图及测风记录等相关资料。

4、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

5、贵州省能源局黔能源发(2010)40号文件“关于对遵义市煤炭局《关于请求对<习水县XX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审批的报告》的批复”。

6、《2012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2222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22226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2015东翼大巷掘进作业规程》。

7、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矿井概况一、交通位置XX煤矿位于习水县城以西,直距6km,属XX镇和XX乡管辖。

地理坐标:东经106°08′30″~106°11′00″,北纬28°18′15″~28°19′15″。

省道S302(梨园坝—赤水)从矿区以北通过,距习水县城运距18km,距习水电厂25km,距合江县长江码头里程 120km,距遵义市红花岗区里程250km,交通方便。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①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 100 q掘 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
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③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 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 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 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 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1)矿井通风动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 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 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 理的范围内。
(2)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企 业,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 数。通风网络解算时,要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 测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 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 是否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aq1028-xx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56-xxq/jmj1.0001-xx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j1.0006-xx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3术语和定义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通风需风系数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4通风能力系数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4核定要求4.1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2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4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7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核定条件5.1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5.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3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4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邓家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邓家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矿方委托我单位于2009年8月对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33号“关于柳林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为兼并重组批准的单保矿井,生产能力为0.90Mt/a。

该矿在兼并重组前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0.45 Mt/a)的合法生产矿井,并且矿井开采系统(井筒及开拓大巷数目、位置、功能)及开采煤层均未发生改变、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0.45 Mt/a的矿井。

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符合晋煤行发[2009]81号文规定的能力核定条件。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规。

2.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8号文)等国务院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3.《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

4.《煤炭工业煤矿设计规范》。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

7.原煤炭工业部规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8.《煤炭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9、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山西省煤炭厅晋煤行发[2009]81号“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文件”,晋煤行发[2009]237号文10、晋煤重祖办发[2009]33号“关于吕梁市柳林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9.其它法律、法规、规划和技术标准。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七头山煤矿通风能力核定
根据上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我矿组织有关生产,通风技术人员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一、矿井通风能力核算法,七头山煤矿为低级瓦斯矿井,选用P=Q×350/q×16×104(万吨/年)的核定公式:
其中:P——矿井通风能力万吨/年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3/t
K——矿井通风系数
1、Q值的计算
Q=60×S×V=60×4.51×4.02=1088m3/min
其中:60——每分钟60秒
S——总进风巷测风站的净断面积m2
V——总进风巷测风站的测量风速m/s
2、K值的选取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选取矿井通风系数K值为1.3
3、q值的计算
根据2004年度正常生产4月份的生产情况,当月实际生产天数25天,每日三班生产,共计生产原煤16850吨,
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 4.57m3/t,当月所测总进风巷的总进风量平均值为1068m3/min,q值根据生产月份计算如下q=1068/16850/26=1068/648=1.65m3/t
p=1088×350/1.65×1.3×104=17.75万吨/年
二、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根据[2005]晋煤安检TFJ-J0121号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检测,在通风能力的通风机工况点满足稳定运行条件。

通风以上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17.75万吨/年。

中阳县七头山煤矿。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AQ XXXX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Check and ratify standard of mine ventilation ability(送审稿)2008年11月19日发布 2009年01月0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A备案号:AQ1056—2008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及条件 (2)5 核定方法 (2)6 煤矿通风能力验证 (11)7 通风能力确定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容 (13)IAQ1056—2008II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此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

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报批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2006.4开设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培训课程的背景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②生产工艺改变;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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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

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m3/min;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K——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P =式中:P ——通风能力,万t/a;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综合系数;=k产·k瓦·k备·k漏表1 取值表K值概念取值范围备注K产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瓦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2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小于1.3K备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备=1.0+ n备×0.05 n备—备用回采工作面个数K漏矿井内部漏风系数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使用)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m3/min)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表2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高 <2.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系数(K采高) 1.0 1.1 1.5表3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150~200 >200长度调整系数(K长) 1.0 1.0~1.3 1.3~1.5表4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采煤工作面风速(m/s)配风调整系数K温<18 0.3~0.8 0.9018~20 0.8~1.0 1.0020~23 1.0~1.5 1.00~1.1023~26 1.5~1.8 1.10~1.2526~28 1.8~2.5 1.25~1.428~30 2.5~3.0 1.4~1.6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Q采=Q采回+Q采尾Q采回式中: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m3/min)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人供风≮4m3/min:Q采>4N (m3/min)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Q采>25A (m3/min)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15S<Q采式中: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岩巷掘进:Q掘=Q扇×Ii+9S煤巷掘进:Q掘=Q扇×Ii+15S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 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人供风≮4m3/min:Q掘>4N (m3/min)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Q掘>25A (m3/min)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m3/min)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煤掘>15S掘(m3/min)岩煤巷道最高风量, Q掘<240S掘(m3/min)式中: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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