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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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周转房是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为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家未在县城内,也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未婚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租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事务由学校工会牵头,行政办公室及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租赁规定第四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家庭居住地在县城以外,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又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未婚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程序:由本人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工会牵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的房屋安排通知和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安排方案,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会代表学校与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承租教职工凭签订的协议到总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

租住人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1. 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楼至四楼租住第一年为5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6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7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40元/㎡·年;一楼103室至106室租住第一年为4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5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6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20元/㎡·年;一楼107室至113室租住第一年为3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4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5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00元/㎡·年。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XX校区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大学校区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

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

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及《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校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四条校区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需按照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需根据房屋的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及相应的政策文件决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校区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场所等)、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公有周转房、教工单身宿舍、其它公有房。

(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

(二)、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等部门,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

(三)、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

(四)、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

(五)、学生宿舍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

(六)、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

(七)、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休干部的职工活动用房。

(八)、公有周转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用于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

(九)、教工单身宿舍系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单身教工居住的宿舍住房。

(十)、其它用房系指除此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校区公有房屋由资产科负责权属管理,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外租给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

学校教师住房使用制度

学校教师住房使用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教师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三、住房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师都能获得住房。

2. 优先原则:优先考虑家庭困难、住房条件较差的教师,特别是承担重要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的教师。

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师实际情况,对住房分配进行调整。

四、住房分配条件1. 在编在岗满一年的教师。

2. 家庭住房条件较差,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3. 担任重要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的教师。

4.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住房分配程序1. 教师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资格。

3. 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公示。

4. 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住房分配。

5. 学校与教师签订住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住房使用与管理1. 教师应爱护所分配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 教师不得将住房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他人。

3. 教师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将住房交还学校。

4. 学校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相应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为我校教师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全体教师能够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的住房环境。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大发〔20**〕53号校属各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

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大发〔20**〕53号校属各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

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决定将zz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zz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zz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zz大学(华东)zz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年7月10日起试行。

zz大学(华东)校区二○**年*月*日纪检委制度纪检组制度纪检制度组委会制度组织制度组训制度【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实现临时住房资源良性循环,解决新进校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扬州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住房指产权属于所有,为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提供的2、3、4号楼过渡住房,主要包括2、3号楼青年教职工单身单间宿舍和4号楼成套单元房等学校指定作为过渡用房的房源。

第三条为保证使用效率,学校临时性住房根据不同房源情况设定1至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一定幅度低于住房周边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临时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过渡房的日常维护、修缮、设备更新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后勤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制度拟定、产权管理、申请受理、租赁管理、维修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临时性住房出租和转让。

第六条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配合学校完成入住资格的初步审核,并督促承租人履行协议和协助学校纠正承租人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七条租住学校临时性住房的申请人应为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并未在扬州市市自购房(公产房、企业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商品房等)的无房在岗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人才;2.家在扬州市区以外的新进校单身教职工;第八条申请人可申请临时住房的标准为:1. 引进人才的教职工可申请成套单元房;2. 未婚青年教职工和配偶在外地的已婚教职工,且扬州无住房的可申请青年教职工单间宿舍。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申请人如实填写《教职工临时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通过后,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报送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将依次安排入住。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章租期与租金第十一条青年教职工单间宿舍的过渡期为一年,租金120元每月;引进人才成套单元房的过渡期为两年,不收租金。

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新建住房分配(调整)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新建住房分配(调整)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4‟96号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新建住房分配(调整)方案一、分配(调整)房源宏业路255号院内新建的180套住房,其中:140㎡的66套,121㎡的66套,88㎡的48套。

二、分配(调整)依据本次住房分配(调整),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教代会通过)、《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01号)、《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安家费发放暂行办法》进行,并考虑学校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政策作适当变动。

三、分配(调整)原则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适度倾斜”原则。

四、分配(调整)范围本次新建住房的分配(调整)范围为在编在岗,未达到住房标准的下列人员:1.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和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其面积未达到110平方米者;2.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和处级职务人员,其住房面积未达到90平方米者;3.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科级职务人员、硕士、技师、高级技工以及工龄满20年以上的教职工,其住房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者。

五、房源划分1. 140㎡的房源,全部用于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住房分配(调整)。

2. 121㎡的房源,按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6:1的比例进行划分,即: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57套,其他岗位人员9套。

3. 88㎡的房源,按专业主岗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2.5:1的比例进行划分,即:专业主岗人员34套,其他岗位人员14套。

4. 各类人员在各自房源内分配(调整)。

六、分配(调整)思路1.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百千万人才计划”等国家三类人才,按学校人才政策优先安排住房;2.其他人员按积分高低挑选房源:(1)具有正高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或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可申请140㎡的房源;(2)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博士、处级干部可申请121㎡的房源;(3)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硕士、技师、高级技工、工龄满2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88㎡的房源;(4)上述(1)-(2)中,上一层级人员在本层级房源不够的情况下,可申请下一层级房源。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XXX学校2019-2020学年教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为了给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制定教职工福利房分配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住房补助:
1.管理人员:8000元/人/年
2.教师和主管:4000元/人/年
3.职员:3000元/人/年
4.职工:1000元/人/年
二.住房分配方案: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选房。

房源:所有房间
2.已婚教师和已婚职员以抽签方式抽取房间,然后按照实际房租价格和教职工住房补助对照,再进行多退少补。

房源:
已婚教师(男)4号楼2层,5号楼2层,5号楼3层,5号楼5层
已婚教师(女)4号楼3层,4号楼5层,4号楼6层,5号楼4层,6号5层。

3.单身教师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2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4000元。

单身职员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1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3000元。

房源:1号楼2单元501(5间), 1号楼2单元502(5间),
1号楼3单元302(3间),1号3单元402(3间),
1号楼3单元501(4间),5-207(男单身)5-413(女单身)
4.职工由学校统一分配安排住宿,若不住宿补助1000元。

房源: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职工、单身教师、单身职员统一住所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住户的暖气费由学校统一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各住户自己承担。

四.教职工住房补助及房租以月为单位计算,若出现离职情况,已工作月(离职当月工作天数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的补助全额发放,其余部分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标准范本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标准范本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标准范本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杯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梳理这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

今天,我将用意识流的方式,为大家呈现一份“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标准范本”。

得明确分配原则。

这个原则要公平、公正、公开,不能让任何一位教职工觉得被亏待。

所以,我们要根据教职工的工龄、职称、职务等因素来制定分配标准。

一、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学校聘请的长期合同工。

3.学校退休教职工。

二、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每位教职工都有平等的住房分配机会。

2.优先原则:对工龄长、职称高、职务高的教职工优先分配。

3.需求原则:根据教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住房。

三、分配标准1.工龄:教职工工龄越长,分配系数越高。

2.职称: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分配系数高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高于初级职称。

3.职务:校级领导分配系数最高,依次为中层干部、普通教职工。

四、分配程序1.成立住房分配委员会,负责制定分配方案、监督分配过程。

2.公布分配方案,接受教职工监督。

3.教职工提出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

4.住房分配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分配名单。

5.公布分配结果,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6.申诉由住房分配委员会重新审核,如有误,予以纠正。

五、分配方式1.采取积分制,根据教职工工龄、职称、职务等计算积分。

2.积分越高,住房分配优先级越高。

3.分配结果公布后,教职工可自愿选择住房。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于家庭困难、急需住房的教职工,可优先考虑分配。

2.对于在学校工作多年、贡献突出的教职工,可给予加分奖励。

3.对于违反学校纪律、道德败坏的教职工,取消住房分配资格。

七、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分配。

八、附则1.本方案解释权归住房分配委员会。

2.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完成了这份“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标准范本”。

喝着咖啡,我感慨万分,希望这份方案能为教职工们带来温暖和幸福。

学院教职工分房方案

学院教职工分房方案
本院校龄
分数
每年计分5分,以学院人事档案记载为据,留校学生实习期间不计。
专项分数
1、专业(学科)带头人(以文件为准)加50分。
2、中青年骨干教师(以文件为准)加50分。
3、国家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成果奖、进步奖)
1)一等奖,第一承担人20分,第二承担人15分,第三承担人10分。
2)二等奖,第一承担人15分,第二承担人10分,第三承担人5分。
3)三等奖,第一承担人10分,第二承担人5分,第三承担人3分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30分。
5)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者,25分。
6)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部门共同颁发的荣誉称号者,30分。
7)获得厅级、市级先进工作者(教师)、优秀党员,20分。(只计算一次,不累计)。
8)独生子女:10分(须提供有效证件)。
附件:000000学院分配职工住房打分标准
000000学院分配职工住房打分标准
职务分数
正处级
副处级
室主任
教师
干事
工勤
40
35
30
25
20
15
职称分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40
35
30
25
学历分数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中专(高中)
30
25
20
15
职业资格
分数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30
25
20
15
工龄分数
工龄每一年计3分,以本人档案记载为据。无学院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者,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加100分。(配偶已拥有住房者不享受此分),双职工只一人计算,就高不就低。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关于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关于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经学校行政会议再三研究讨论,订出我校集资建房、分房(包括调整住房)、套间住房计分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职务分
校长40分、副校长35分、主任30分、副主任25分、级长及科组长15分、班主任12分、教师10分、职工8分。

二、学历分
本科20分、专科15分、专科肆业12分、中专(高中)10分、初中以下5分。

三、专业职务
高级20分、中级18分、初级16分、技术员14分。

四、人口分
本人10分、配偶5分、子女分有且只计1分。

五、加分部分
1、配偶是本校教师加40分
配偶是本校职工加20分
配偶是本校临工加10分
配偶是本县外校教师加5分
2、本人是外省、外县籍教师者加5分。

3、校龄每年加3分。

(2007年7月起)
4、工龄每年加1分。

5、教龄每年加1分。

6、独生子女加1分。

六、在累计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外省、外县籍教职工;在县城拥有房屋的原则上不在学校安排住房。

当有空置房时,可通过申请计分,分数高者优先入住。

七、凡调离本校教职工(包括自动离职、辞职的教职工)自发出通知一个月内必须交回住房,由学校重新分配。

八、住房分房支配权在学校,任何教师员工在退出住房时,应立即通知总务处,待检查学校公共财产没有损失后,将钥匙交回总务处。

任何教职员工都不能私自占用学校住房,必须在申请住房名单中通过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确定入住对象。

教职工若有违反住房分房规定,违反学校公共财产保管规定者停发当年津贴,并取消评优、评先进资格。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及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取消实物分配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学校将原来用于建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采取轮候的办法发给职工。

今后职工主要通过在住房市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学校将采用包括自建住房和到住房市场联系房源在内的多种途径帮助职工组织房源。

住房的出售价格,参照哈市当年相应住房的市场价格或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今后学校腾空房源均作为周转房,由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留校人员、引进人才承租使用。

第五条凡属学校产权或租赁权的住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向教职工出售新房(包括集资房)时以住房面积为计量标准。

其余住房出售时仍执行原间数标准。

第六条学校向教职工出售住房时,主要以职称(职务)、工龄为依据,采用综合计分排队的办法。

第七条为方便工作,一、二校区和糖业研究院的职工原则上只能就近购买住房。

第八条在住房出售工作中,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群众福利委员会,在教职工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是反映民意、参与决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

群众福利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群众福利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审议和批准教职工排队购房及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对办法负责解释;(二)参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三)研究、讨论通过教职工购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人员的房源分配比例;(四)讨论和决定由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特殊解决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五)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本《办法》及群众福利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听取房管部门工作的汇报。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建设舒适、安全、和谐的教师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大学教师公寓。

三、公寓管理(一)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寓管理员应对公寓内的设施、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和楼道等的清洁、卫生、安全和维修等。

(二)公寓室内装修:教师在入住前需向管理员提交装修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款项需由教师自行承担,同时须遵守公寓安全维护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对室内装修造成公寓损坏的,责任由教师承担。

(三)公寓入住与调配:公寓管理员应按照教师的职务、家庭结构及人数、工作地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寓调配和安排。

教师入住时,应填写公寓入住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寓费用:教师居住期间,应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教师调离公寓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天数和损坏情况,进行结算并退还相应的押金。

(五)公寓卫生保洁:教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可以在宿舍内设置垃圾桶,及时清扫卫生,遵守公寓卫生保洁制度。

任何一名教师不得随意在公寓内存放杂物或垃圾。

(六)公寓保安安全:教师应当切实维护公寓保安安全,不得私自将门禁卡借给非本公寓的人员,不得留宿陌生人员,严格遵守公寓的门禁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

四、违规处理(一)对于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或妨害公寓安全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用公寓门禁卡、调离公寓等。

(二)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一)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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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住房出售
第六条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住房出租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

未能
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租赁的住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自住。

凡住房非本人居住的,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未能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凡租住学校住房的,一律需缴纳租房押金。

押金标准为:四间一厅10000元,三间一厅8000元,两间一厅(厨)6000元,一间一厅(厨)4000元,其他2000元。

第十四条租住学校住房离校的教职工,应退还住房。

经学校同意仍需租住的,须明确租住时限并缴纳住房保证金。

住房保证金标准为:四间一厅30000元,三间一厅25000元,两间一厅(厨)20000元,一间一厅(厨)15000元,其他10000元。

第四章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学校对在校内或校外未享受到福利性质住房或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补贴年限为三年。

补贴标准按《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为期两年的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或过渡性住房,博士学位人员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标准1000元/月,夫妻均为博士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

两年后视情况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或
《关于落实2015年以前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过渡性住房
第十七条过渡性住房只提供给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第十八条过渡性住房使用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照蚌埠市住房租金市场价标准执行。

第六章人才政策住房
第十九条学校引进高层人才的住房按学校人才政策执行,并签定协议,明确离校后房屋处置办法。

第七章住房回收、交易与继承第二十条教职工离开学校时,承租住房无条件退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离职时,已购住房原则上按照蚌埠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学校回购并出具相关证明,回购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离世后,继承人出售该房产的,需按照《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八章房屋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个人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室内部分的维修养护一律由住户个人负责;公用部分(包括电梯、楼梯、公用过道、楼顶、公用上下水道、落水管道等)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租用住房的维修范围:学校负责腾空住房的室
内粉刷和插座配置(一个房间配一盏灯、一个插座)、水笼头和卫生间洁具、门窗玻璃维修。

其他需维修项目的费用自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有教职工在购买、租赁学校住房时,均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实行契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学校原有住房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房改与房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规定的有关住房补贴等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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