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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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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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编国际私法概论学习提示:概论介绍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主体和法律行为,以展示国际私法的概貌,同时该部分也是理解和把握其他内容的基础。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重点)二、法律冲突(重点)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次重点)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私法的定义(次重点)二、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次重点)一、国内法二、国际法三、一般法律原则与法学家的学说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桃花源是其理想状态。
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进入一个新时期:“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商品经济逐步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生根发芽,人类社会进入到社会化大生产的新时期。
今天,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经济一体化浪潮正冲击着地球的每一个角落。
2002年欧盟成功发行欧元,2月28日,欧元成为12国的唯一合法货币,欧盟的一体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中国在经历了坎坷的改革历程后,去年年底正式成为WTO成员方,中国开始了鸦片战争以来第二次融入世界的深入变革时期。
经济一体化奠基在这样的基础上:交通日益快速便捷,而费用日渐低廉;通讯技术日益先进,人与人之间的联络更加频繁。
跨国界的商品、资金、技术和劳务的往来主要由自然人和法人来承担。
一家中国公司和另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自然适用中国法。
但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是否就必须适用中国法呢?一位中国留学生在伦敦时,被一位逆行(右行)的英国人驾车撞伤。
这名留学生回国治疗,不久这名英国人也到了中国,留学生向法院起诉,称该英国人违章行驶,撞伤了他,要求赔偿。
国际私法02任务至05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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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网上作业任务题及参考答案02任务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姜之建,男,中国公民,16周岁,随其父母定居日本,春节回国探望其祖父母,在北京某商场为其祖父母买电饭锅一只。
其行为(A)。
A.有效B.无效C.经其父母同意后有效D.经其祖父母同意后有效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3.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C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非互惠待遇D.互惠待遇4.《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B.多重C.相同D.不同7.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D)。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B)。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D)。
《国际私法》形考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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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2011秋本科作业答案第一次任务01任务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B. 阿塞尔荷兰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B. 《永徽律》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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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凡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视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外因素”中的“外国”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国中的法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基本含义: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实体规范,又称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通常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法3、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4、外国人国籍的规范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四十多个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国际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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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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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材料1:直接确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材料2:两步走:第一步:通过这条规范(冲 突规范)找到某收养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 律(准据法)来调整;第二步:适用该法确 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假设:日本的甲男性公民(独身,35)意欲 收养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女孩乙(5岁),则该 收养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8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 National 国 际 Inter 际 私 Private 私 法 Law 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直译) (直译)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惯用) (惯用)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
提纲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补充)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渊源 五、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
一、国际私法概念:案例导入
案例: 案例:NACET文字及其图形是英国吉列特工业有限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8类保险剃须刀和保险剃须刀刀片; 2001.6.14,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了美国吉列公 司;2002年进行了续展,续展期是到2012年。邱某 系大昌厂的投资人,在2001到02年间,该厂将 NACET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冒用于其生产的刀片 上,记资10多万元,双方发展争议,诉至中国江苏 高院。 问题:该纠纷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该行为涉 问题: 及到涉外因素否?该行为应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吗? 2010-12-23 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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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间接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 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 方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
(2)直接调整方式虽然可以弥补间接调整方式的 局限性,但也不能独立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3)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组成
一国间不同法域 • 区际私法
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国家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民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受案法院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问:何谓域外效力
域内法律或法律关系及于域外,例如一国内的父母子 女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等在域外同样有效。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 冲突规范——寻找实体法 法律适用 • 准据法——裁决民商事权利义务
裁决承认与 执行
图示法律适用部分
识别
冲突规范
外国准据法
反致 法律规避
直接适用的法外国法查明Fra bibliotek公共秩序保留 内国实体法
国际私法的理论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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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 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 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或法律冲突论(英美法系) 4.外国法适用论 5.涉外私法 6.国际私法(大陆法系及中国)
3、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 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 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 为关系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59题)
2、区际法律冲突: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 的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3、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 族、部落,不同的宗教信仰者,甚至不同阶层的人的 法律之间的冲突 4、时际法律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或前 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 法) (一)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特有方法) 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 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指明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 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 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例] 中国籍律规定年满16周岁即可结婚。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在美国加州法院起 诉离婚。美国加州法院首先要对两人是 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审查。 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存在冲突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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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两个营业所设在深圳前海的港商独资企业在前海 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租赁的房屋亦位于深 圳前海,双方约定合同适用香港法。后因房租交 付问题发生纠纷而在深圳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在该合同纠纷中,如严格按照三要素说,该合同的主 体、客体和法律事实都没有涉外因素,因此不是涉外 民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纠纷只能适用内地 法,而不能适用香港法。然而,合同双方虽均为香港 独资营企业,属于中国内地法人,但其组成具有明显 的涉港因素,且它们之所以选择适用香港法,通常是 因为其更熟悉香港法,更希望受香港法支配。在这种 情况下,将该合同纠纷识别为域内民事关系,进而排 除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显然既不符合双方的预期, 亦不利于判决结果得到双方的认可;从长远看,甚至 不利于前海自贸区吸引港资,实现以“深港组合港” 形式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枢纽和重要门户 的自贸区建设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
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 ,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 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 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 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分析(Analysis):
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 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 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 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 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 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 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 预期与利益。
自考资料国际私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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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观点。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解释:凡是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领域扩大、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在统一冲突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断得到协调与缓解。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城内的一切人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只要不是恶)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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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 定: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 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 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 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教授将其比喻 为“一机两翼”的关 系。
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的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 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 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 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 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1、根据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性质下定义,如德国学者努力斯鲍姆 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 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 部分。” 2、从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 突的角度下定义,如美国学者斯托雷 认为,国际私法是“关于产生于不同 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 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法学。”
3.“二元论”
第一、国际私法既涉及一国国内 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第二、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 渊源又有国际渊源。 因此,国际私法既有国内法性质, 又有国际法性质,应把国际私法 分为 “国际的”国际私法和 “国内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是这两部分的综合。代表人物是 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里 斯基等
(二)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学者
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国籍规范、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 和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 (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 以及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规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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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3)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4)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解决方式(1)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1)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4)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1)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2)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需要自己找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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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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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38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 公共秩序保留满分:2 分2.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满分:2 分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B. 适用我国法律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D. 适用一般法理满分:2 分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A. 1B. 2C. 3D. 4满分:2 分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B. 《中国国际私法》C. 《法律适用条例》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满分:2 分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满分:2 分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惯例法满分:2 分8.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B. 司法协助C. 法律援助D. 法律规避满分:2 分9.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满分:2 分10. 下列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
A. 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等B. 区际冲突法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而国际私法必须考虑国际因素C. 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上的适用没有国际私法上适用广泛D. 在冲突规范结构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一样满分:2 分11.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A. 不承认反致B. 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C. 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D. 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满分:2 分12.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范围B. 系属C. 连接点D. 准据法满分:2 分13. 冲突规范由()组成。
A. 假定处理B. 假定制裁C. 范围系属D. 制裁系属满分:2 分14.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涉外合同B. 涉外合同当事人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满分:2 分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D. 定居国满分:2 分16.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满分:2 分17.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内判例满分:2 分1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满分:2 分19.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B. 转致C. 间接反致D. 循环反致满分:2 分20. 识别的对象是()。
A. 客观事实B. 冲突规范C. 连接点D. 系属满分:2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371.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A.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B.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C.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D. 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满分:2 分2. 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
A. 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B. 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C. 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D. 一国的法域出现变化满分:2 分3.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A. 由当事人提供B.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C.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D.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满分:2 分4. 冲突规范种类有()。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满分:2 分5.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 国内立法B. 国内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满分:2 分6.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 涉外性B. 国际性C. 地域性D. 广泛性满分:2 分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A. 任意性B. 强制性C. 规范性D. 禁止性满分:2 分8.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 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满分:2 分9.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 比尔B. 萨维尼C. 毕叶D. 贝斯特里基满分:2 分10.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A. 冲突规范B.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C.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满分:2 分11.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满分:2 分12.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满分:2 分13.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A.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B. 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C.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D.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满分:2 分14. 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
()A. 《民法通则》B. 《海商法》C. 《合同法》D. 《民事诉讼法》满分:2 分15.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 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D. 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满分:2 分16.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满分:2 分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
A. 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B. 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C. 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D. 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满分:2 分18.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满分:2 分19.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满分:2 分20. 国际私法中的()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 公共秩序保留B. 反致C. 法律规避D. 外国法的查明满分:2 分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20 分。
)得分:0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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