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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宜政秘〔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4日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着力打造“四个强市”,建设美好安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7日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负其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专项用于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宜政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宜政秘〔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建设用地第3章开发强度第4章建筑间距第5章建筑退让第6章绿地控制第7章环境景观第8章综合交通第9章特别控制第10章单元控制第11章配套设施第12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录D:附图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1•【字号】宜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行政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协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协助市监察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六)指导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起草单位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会务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宜政秘〔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公租房和还建房小区)。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应满足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建筑的总称,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菜市场及配套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养老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及内容按照《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第三条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宜政秘〔2019〕72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庆城管〔2019〕16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包括城市防涝系统规划、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该规划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和安庆高新区山口片,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三、《规划》是安庆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水
利、财政、城管等部门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的,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你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严格实施。

此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宜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宜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以及内涝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以及有调蓄功能的河道、绿化地、湿地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排水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镇排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宜政秘[2012]7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宜政秘[2012]7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正文: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宜政秘〔201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2月7日批准。

为保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新建房屋申请,禁止村(居)民个人零星建房。

二、村(居)民个人确需建设住房的,应根据镇、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编制镇、乡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做好村(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群众服从规划管理的自觉性,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特此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宜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四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鼓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宜政秘〔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日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应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建安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6•【字号】宜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5月3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05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宜政发〔2010〕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制落实、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安全投入、建章立制、应急救援、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事故查处、奖惩激励等。

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年度制订下达。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宜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五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吸烟危害控制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庆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共场所和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宜政办秘〔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宜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千亿安庆、活力安庆、和谐安庆”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宜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皖政〔2007〕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检举、控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宜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宜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副市长分工如下:肖超英同志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陶方启同志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开发区工作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业、人事、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统计、招投标、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业经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编办、金融(上市)办、招标局、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咨询委、轻纺协会、化医协会、机电协会、建材协会、发投公司。

联系军队、武警、关工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局、供电公司、烟草公司、在宜的金融和保险机构。

袁方同志负责内外贸、外事、侨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对台事务、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商务局、外办(侨办)、招商局、台办、贸促会。

联系统战部、总工会、工商联、侨联、台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

方祖中同志负责教育、卫生、体育、地方志、经济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地方志办公室、残联、经研中心。

联系社联、红十字会。

王强同志负责交通、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旅游、信访、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交通局、民委(宗教局)、文广局、信访局、旅游局、港口局、信息办、交投公司。

联系文联、安庆海事局、地方海事局、邮政局、在宜的通讯公司。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宜政办秘〔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市本级及县(市)、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公开招标失败后,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首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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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

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
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

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

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
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

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安庆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中央、省驻宜各单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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