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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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贵州省磷矿资源勘查与开发规划,并同贵州省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采矿,规范开采。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规范开采。

二、采选规模

(一)磷矿山采矿规模。

在开阳洋水矿区、瓮福矿区和织金矿区新建磷矿山的设计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其余区域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二)选矿规模。

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

新建和现有磷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应按照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符合环保要求等进行建设或改扩建。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回采率:露天采矿大于98%,地下采矿大于67%;采矿贫化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平均入选矿石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不低于80%;平均入选矿石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大于85%。

四、环境保护

(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对矿山的生态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评价(评估),并同步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制定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五、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贸委进行核准。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磷矿采选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工商登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磷矿采选企业建成试运行前,应按本准入条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运输部门不予运输,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工商部门凭采矿权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等办理磷矿开采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关闭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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