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解答之要约邀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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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

别名,要约引诱。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法律学。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桥梁工程等。

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

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

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ν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δ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其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所ν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以邀请相对人对其为要约为目的2、内容不同。

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明白其对待义务的为要约。

3、法律有明文规定(何为要约邀请和要约)要约消灭(失效)的原因(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2、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撤销要约;3、要约人坚持受要约人予以答复;4、从行为中推定出要约系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合同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形式与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7、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8、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合同撤销的特征:1、撤销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来实现3、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7、根本不存在标的物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对造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有过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3、须他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无偿行为)1、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2、行为前成立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债权3、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4、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6、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中的):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转得人的恶意;举证恶意及推定合同变更的条件:(略)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3、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已经协商一致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务承担合同签订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承担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4、须经债权人同意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为不要式合同,但意思表示须明示合同解除的性质:1、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迟延履行4、拒绝履行5、不完全履行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清偿抵充的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发生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时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非不得抵消的债务(即法律允许抵消的)提存的条件(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受领迟延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1

要约与要约邀请1

要约与要约邀请
司润芯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还 是要约邀请?
[案例]陈某购买了某
花园的商品房,当时开 发商广告上承诺,其房 屋前是一块绿地,建成 时却变成了一间泵房; 小区底层架空和楼顶绿 化的广而告之也没有兑 现。开发商称,新房不 可能跟广告一样,且广 告是邀约邀请,不具有 合同效力。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以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总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要约式经济
合同,而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当开发企业涉及 广告欺诈诉讼时,往往以要约邀请不是 要约为由进行抗辨。
相关链接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表示。 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 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预备行为,以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 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 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 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 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 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 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的宣传资料为要约邀 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 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 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解释》明确规定了在买受人根据 房产广告内容订立合同时,该广告内容的对 象就因此特定化,符合要约的条件。在这种 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该说明和承诺没有明确 订立在合同内,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 违反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有哪些法律常识:要约邀请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有订立合同意向的意思表示。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等。

若商业广告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可视为要约。

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什么叫要约邀请什么叫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通常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什么叫要约邀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广告是要约吗法律常识: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则构成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的考点,小编整理了其相关内容,一起来复习下吧:知识点:合同的要约邀请【考频指数】★★★★一、要约邀请(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的应用要约邀请内容不完善,需要对方进行补充,才能使合同生效。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它邀请投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工期、报价),向自己发出投标文件(要约),如果招标人认可投标文件,合同成立。

如果投标人未补充实质性内容,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投标文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1.要约成立的条件有:(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应用投标文件是要约。

在投标文件中有具体的投标内容(工期、报价),不需要招标人补充,一旦同意,投标人即可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与其签订合同。

这是要约成立的条件。

投标文件在招标人认可后生效,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到达招标人之前撤回,可以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撤销。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

一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雷裕春
【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1)003
【摘要】要约邀请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要约邀请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要约邀请在某些情况下对邀请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欺诈的要约邀请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雷裕春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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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doc

合同法名词解释.doc

合同法名词解释1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 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10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11 •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

别名,要约引诱。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法律学。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桥梁工程等。

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

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

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合同法》案例解析

《合同法》案例解析

于是乔某提供有关产权文件将房屋过户 到刘某的名下。乔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又 撤诉。撤诉后乔某要求刘某退回房屋,但 刘某不答应。乔某找到法律服务所,要求 刘某退回房屋。经查:乔某不识字,合同 为刘某起草,而且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 经过了法律服务所的同意,合同上加盖了 法律服务所的公章。
案例五
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乔某先以一套房屋作为预付代理费给法律服务 所。如果乔某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或者撤诉,该 房屋作为代理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刘 某催促乔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乔某问:“为 啥要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回答,这是预付的 代理费,如果官司打完后,你给了我25万元的 代理费,我就把房屋退给你。办理过户等于替 你保管,要不然你丈夫知道了还要拿这套房屋 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配呢?
黄某记住了赵某的车号,在1个月后找到了 赵某,要求退回500元,赵某拒绝,黄某提 起诉讼,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把车费降低 至100元。在当地,36公里的出租车费是80 元左右。
法院在受理了这起案件后,又受理了另一 起案由相同的起诉: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 器上的配件,该配件平时10元钱一个,但乙 机械公司得知该种零件市场上脱销而甲公司 急需,遂对甲公司提高要价。甲公司被迫以 60元的价格购买配件5000只,比平时多支付 价款250000元,后甲电器公司起诉,以乘人 之危为由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至10元。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三
缔约过失责任
某银行下属一个证券公司,按照中央的 精神,银行要和证券公司脱钩。该银行找 到广东的A公司,A公司组织了30多家公司 共同购买该证券公司,经过半年的磋商和 可行性研究,合同文本起草完毕,准备签 字的时候,银行突然说不卖了,银行领导 说:要卖给B公司,A公司因此损失50万元 可行性调查等缔约费用。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

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

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

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

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

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

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

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

合同法要约邀请

合同法要约邀请

合同法要约邀请合同法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的形成和有效性。

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表明意思的行为,含有合同建立的意愿。

本文将对合同法要约邀请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一种邀请合同的行为。

这个行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广告、宣传、招标、招商等。

要约邀请与邀请区别在于,邀请是对方仅仅对另一方表达出希望邀请他参加某种活动的一种意愿,没有明确表示要建立合同的意图。

而要约邀请则有合同建立的意向和要求。

要约邀请的特点在于它有明确的、主动的、表达合同建立意愿的行为,但它并不等于合同的正式要约。

要约邀请只是一个邀请对方参与合同谈判的行为,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要约邀请是对方参与合同谈判的邀请,而要约则是对方接受这一邀请,并具体表达出希望建立合同的意愿。

在要约邀请中,要注意要约邀请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方式,即发出了要约邀请后就不能随意撤回。

因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就表示其愿意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果随意撤回,将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当得利。

因此,要约邀请一旦发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要约邀请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要约邀请:一是要足够明确和明示,不能模棱两可;二是要对对象人发出,即针对特定的对方;三是要有合同建立的意图,即真正希望与对方达成合同协议。

最后,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是有限的。

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不应过长,以免给对方造成困扰和误解。

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应当是合理的,在发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便对方及时作出回应。

综上所述,合同法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的形成和有效性。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表明意思的行为,含有建立合同意愿。

要约邀请需要满足明确和明示、针对特定对象、具有合同建立意图等条件。

要约邀请一旦发出就不能随意撤回,且应有合理的有效期限。

《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何时⽣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五、要约如何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六、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

七、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要约⼈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要约邀请是什么意思

合同要约邀请是什么意思

合同要约邀请是什么意思
当⼈们在进⾏交易或是约定时,通常会签订合同。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违约。

⼀般在进⾏商业活动时,通常会发出要约邀请,那么合同要约邀请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要约邀请是什么意思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邀请”的相关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99年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的规定

99年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的规定

99年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的规定在中国的合同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实施,其对合同的订立及相关条款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要约与要约邀请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对于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的实际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99年合同法中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法律认识。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定义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确表示,旨在期待对方同意,从而形成合同。

要约通常是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而要约邀请则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进行谈判或达成合同的行为,但并不构成一项法律上可以接受的要约。

要约邀请的本质在于,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而是为达成合同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

二、要约邀请的特征根据99年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非约束性: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使对方接受了要约邀请,也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自动成立。

2.邀请性质:要约邀请是出于希望与他人磋商的目的,通常表现为自由表达意图,比如广告、展会宣传、询盘等。

3.范围广泛:要约邀请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商品广告便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而非针对某个特定个人。

三、《合同法》第14条与第15条中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的内容和性质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描述。

第14条明确指出需要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强调要约必须是明确无疑的意思表示。

而第15条则针对要约邀请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阐述,指出要约邀请的行为不应当被理解为法定的约束行为。

具体来说,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的明确表示。

”而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进行洽谈或商议的表示,具有不确定性。

”以上条文为识别和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在实际的合同中,如果出现在要约邀请的情况下,接受邀请的一方如果进一步向要约方提出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便可形成有法律效力的要约,一旦后者接受,就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

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案例分析
那咱得先知道啥是要约邀请啊。

简单说呢,要约邀请就像是个“勾引”,它把人吸引过来,但是还没到那种特别确定要做买卖或者达成啥协议的程度。

比如说,有家超市在门口贴了个大海报,上面写着“新鲜水果,超低价快来选购”。

这海报呢,就是个要约邀请。

为啥呢?因为它只是告诉大家有这么个事儿,但是具体你到了超市会买啥水果、买多少、啥价格(可能海报上写的超低价只是个大概吸引人的说法),都还没确定呢。

咱再讲个合同法里常见的案例。

有个商家在报纸上登了个广告,说“本公司有一批优质电脑,欲出售,价格优惠,有意者请联系”。

这时候呢,一个买家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说“我要十台”,结果商家说“这个电脑我们现在只剩下五台了,而且价格比广告上的可能要高一点,因为广告上只是个预估价格。


从合同法角度看呢,商家在报纸上登的这个广告就是要约邀请。

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有多少台电脑,价格具体是多少。

那买家打电话说要十台,这就相当于买家发出了一个要约。

但是商家可以不接受这个要约,因为商家原来的广告只是个要约邀请,没有对数量和价格做出确定的承诺。

再比如说,拍卖会上的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发个公告说“某天某时在某地有一场古董拍卖会,各种精美古董等待有缘人”。

这公告就是要约邀请。

那些去参加拍卖会的人在拍卖过程中出价,这个出价就是要约,而拍卖师落槌表示接受这个出价,这时候合同才成立。

简述要约邀请与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简述要约邀请与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花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共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久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的人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羊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相聚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民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处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了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阅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聚聚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民,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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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解答之要约邀请.DOC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怎样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第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二,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要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此外,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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