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通则新版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
• 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 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 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 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 兑现遗嘱财产。 •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 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客 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行为,智力成果)。 (三)内 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 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
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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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张成与桂芳本来是夫妻。张成被宣告死亡后,其 妻桂芳改嫁李新。若干年后,李新病故,死亡后1年, 桂芳得知张成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张成与桂芳又 重新联系上。桂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张成的 死亡宣告。 问: 1、当年张成被宣告死亡后,桂芳可以改嫁他人吗? 2、张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成与桂芳的婚姻 关系将如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 并未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 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第一节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人身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或者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2)隶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一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力机关(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行使为目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自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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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四)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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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是民法的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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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 件,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它是一种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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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常认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 为和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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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活动必须遵守 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民事活动的内容要遵守法津。 2. 民事活动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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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 益原则
对所有权的保护有以下特殊的方法:
-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况有: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民法目录体系
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从民法的语源来看二、从调整对象来看三、从表现形式来看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二、近代民法三、现代民法第四节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体系的含义二、民法体系的结构第五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的案例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二、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含义二、具体体现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诚信原则的起源三、诚信原则的功能四、我国诚信原则的确立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含义二、案例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二、分类第二分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关系三、自然人无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监护一、概述二、性质三、监护的分类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五、精神病人的监护六、监护人的职责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的本质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的设立条件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民事能力的含义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三、法人人格否认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分支结构一、概念二、种类三、法定代表人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第六章非法人团体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二、特征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二、分类三、合伙的出资与财产四、合伙的经营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六、入伙与退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客体的范围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二、特征三、物的分类四、特别的物——货币五、有价证券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三、意思表示瑕疵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第四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其特征二、历史沿革三、制度功能四、适用范围——民事行为五、代理的种类第二节代理权一、概念和性质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终止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三、表见代理第十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限的确定三、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三、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一分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二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况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地位二、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确认二、物上请求权三、请求赔偿损失——侵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三、《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定的逻辑思路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模式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节动产交付一、交付的含义二、交付的效力三、交付的种类四、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动产物权变动——抛弃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四节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二、建造与拆除行为三、征收四、有效判决或者仲裁五、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再次变动第二分编自物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二、添附三、先占四、拾得遗失物五、征收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三、权利内容第五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通行权三、利用相邻土地的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五、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六、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处理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三、侵害相邻权的补救措施第六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三、产生原因第二节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三、准共有第三节共有的分割一、分割的概念和原则二、分割地方式三、分割的效力第三分编他物权第七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三、当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四、准物权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五、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三、地役权的设立四、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五、地役权的消灭第八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导言——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四、担保物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六、担保物权的实现七、担保物权的消灭八、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最高额抵押五、动产浮动抵押第三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二、质押的功能三、质权的特征四、动产质权五、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三、留置权法律关系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并存以及人保与物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存二、共同保证三、共同物保四、人保与物保并存第四分编占有第九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含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性质三、占有的要件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第三节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二、占有的保护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之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体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体系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第三节债权与债务一、债权二、债务三、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类型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效力概述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特征三、无因管理与代理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二、管理他人事务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第四编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含义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分类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的含义二、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热点三、一般人格权四、具体人格权五、人格权的商品化六、法人(或称社会团体)的人格权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第三节身份权一、身份权的含义二、亲权三、亲属权四、配偶权五、关于生育权第五编侵权责任法第一分编侵权法总论第一章侵权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三节侵权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损害一、含义二、分类三、纯经济损失第二节致害行为一、含义二、注意两点第三节因果关系一、什么是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果关系的证明第四节过错一、过错的概念二、过错的性质三、过错的分类四、过错的判断标准第五节消极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的含义二、类型三、正当理由四、外来原因第三章数人侵权第一节数人侵权概述一、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二、数人侵权责任(广义)的分类第二节共同侵权一、概念二、分类三、受害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或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赔偿请求时的处理四、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责任方式与侵权民事制裁一、侵权责任方式二、民事制裁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原则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分编侵权法分论第五章一般侵权的几个问题第一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含义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三、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四、文学作品和新闻侵权第二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侵犯姓名权二、侵害肖像权第六章替代责任第一节替代责任概述一、替代责任的含义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特殊关系第二节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第七章不作为侵权第一节概述一、不作为侵权的含义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扩张三、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第二节几种具体的不作为侵权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第八章产品责任第一节产品责任及其性质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二、产品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具有缺陷二、产品缺陷导致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一、产品责任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两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二、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九章机动车事故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处于道路运行状态二、机动车造使用中实际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三、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过错问题五、减免规则第三节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交通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一、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含义二、交强险问题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二、医疗责任的特征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四、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沿革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第三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一、免责事由二、特别保护条款第十一章环境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抗辩事由五、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第三节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形态一、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二、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含义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第二节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十三章物件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规定第二节工作物致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学详细教案
民法学详细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况(一)民法的涵义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
可见,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也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
从民法的发展轨迹看,它总是与一定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达,民法就发展;反之,民法则衰落。
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早就指出:“民法部门,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都是与一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同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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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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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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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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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课本整理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第⼀章民法第⼀章第⼀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关系:⾃然⼈基于彼此⼈格和⾝份关系⽽形成的相互关系,是⼈格关系和⾝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与⼈之间基于财产⽽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在⾮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融管理关系等)⼆、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于全体⼈的法,是⼀个⽆等级社会的法。
(⼆)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与⾃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的⾏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们所证实并进⾏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种法律关系或者⼀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利益(2)⾪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机关(参加者为私⼈或者公共权⼒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使为⽬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使公权的⾝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由决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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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本节讲授完毕,谢谢!第一章 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你了解民法吗?
《民法通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 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 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 体的经济体系。 1.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 控制的状态。 2.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 在交易中即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 转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