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案基本规范》(鲁教基发〔〕号)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案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案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案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案。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案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案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案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案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案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案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案管理、教案实施、课外指导、教案评价、教案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案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案,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案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案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案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案工作有序进行。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篇1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心得体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心得体会》会近期,我校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规范》中强调,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规范》涵盖了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教师和学校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让我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领悟。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也是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只有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茁壮、健康、积极、向上,我们的国家才能走向复兴,走向强大,因此这就对我们新形式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从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系统的要求。
让我认识到教师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更是一个责任,一种意识。
我们除了需要认认真真完成教学内容以外,更应该具备奉献精神,真正热爱我们的岗位,热爱我们的职业。
每一位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因此我们除了他们学习知识,还应该从孩子身边一点一滴做起,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观和价值观。
这就要求我们教师从孩子角度出发,只有先走进他们,了解他们的视角,才能够真正走进他们的世界。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通过学习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也让我更加体会到教师身上责任的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贯彻《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学校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转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xx‟55号),特制订本规范。
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选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选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选用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用原则1.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设置要求,体现素质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
2. 符合小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注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究、积极思考。
3. 教材、教辅和电子资料内容应严谨、权威,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 注重学科之间的平衡,丰富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选用流程1.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选用应由我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研组长等组成。
2. 选用前,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对候选教材、教辅、电子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内容质量、编写团队、出版单位等。
3. 审查合格的教材、教辅、电子资料,应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广大教师和家长的意见。
4. 公示无异议后,教材选用委员会投票确定最终选用的教材、教辅、电子资料。
5. 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管理制度1.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一经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需更换,须经教材选用委员会审议批准。
2. 教师应按照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添加教学内容。
3. 我校应定期对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师、学生应爱护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不得污损、遗失。
5.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更新和补充,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擅自更换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教师违反本制度,随意删减、添加教学内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 学生爱护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损、遗失的,应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山东重磅文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关系山东所有中小学老师、家长和学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二、坚持德育为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全过程。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干预和跟踪机制。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三、提升智育水平。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全部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班级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研究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研究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研究、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答应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小我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课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正确使用中小学教辅材料,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使用的教育教学材料,包括文献、软件、课件、硬件、视频等。
(三)管理原则
1.节约优先原则:有效地节约、合理使用教辅材料,充分发挥其作用。
2.领导全面负责原则:由学校领导全面负责教辅材料的管理工作。
3.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模式。
4.安全管理原则:坚持以保护教育教学资源安全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辅材料安全。
(四)材料类别
1.文献类:包含文学及其它分类的书籍、期刊、报纸、论文、议程、研究报告等。
2.软件类:包含教育软件、多媒体软件、学习软件等。
3.课件类:包含各科课件、演示文稿、教学课件、学习课件等。
4.硬件类:包含照相机、投影仪、电子白板、数字笔、触摸屏等。
5.视频类:包含电影、动画片、纪录片、教育视频等。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教材、教辅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下是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的规定。
一、教材选用规范1. 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材选用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教材选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教材选用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教材编写规范1. 教材编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承担,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
2. 教材编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材编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教辅管理规范1. 教辅材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编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辅材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辅材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学校应加强对教辅材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教辅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四、教材、教辅使用监管规范1. 学校应加强对教材、教辅的使用监管和管理,确保教材、教辅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学校应对教材、教辅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3.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沟通协调,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宣传和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合理选择和使用教材、教辅材料。
总之,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规范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辅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和使用监管等措施,可以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教辅材料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教辅材料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辅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14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我校开展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刹住教辅材料管理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堵塞工作漏洞,杜绝违规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1.领导小组组长: xxx成员: xxx2.工作小组组长: xx成员: xxxx二、工作任务:重点查处和整治在征订教辅材料中增加学生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1.向学生推荐并代购教辅材料的问题;2.在省、市推荐目录以外推荐教辅材料的问题;3.征订“一科多辅”的问题;4.学生“被自愿”征订教辅材料的问题,包括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强迫、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等;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2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9月3日至9月4日)1.加强领导。
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学区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成立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
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xxx),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全面整治(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0日)1.全面自查。
要围绕整治的工作重点,对2019年9月以来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1)教导处对教辅材料进行认真清查,凡是超推荐目录征订或老师变相推销的“一科多辅”教辅资料,一律清退;凡是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行征订的教辅材料,一律清退;凡是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交费征订的各类教育读本,一律清退。
(2)教师在征订教辅材料中收受教辅材料发行商和销售商的折扣(含明扣和暗扣)都要如实填报,主动自查上缴的酌情从轻处理,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金乡县胡集镇中心小学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号各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类繁杂、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市场混乱、使用缺乏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地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教育、新闻出版、价格、财政、纠风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价格、采购等环节进行综合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和经济负担.二、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建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对进入我省高中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
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高中教辅材料评议工作;教辅材料学科评议小组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学科审查小组为基础组建,负责学科教辅材料的初评。
各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工作。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资料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减负爱生”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辅资料订购、使用的管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及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教辅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学校教导处要对本校使用的教辅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教辅资料的质量,保障所使用的教辅资料是由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配套正版教辅资料。
学校各学科所订教辅资料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征订目录,确定书名,再由学校统一组织征订。
二、严格教辅资料征订程序1.教辅材料由教导处征求备课组长意见后,严格按“一科一辅”征订原则,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选择,通过新华书店购买。
2.征订程序为:(1)下发告家长书,公布书名及价格。
(2)根据家长自愿原则,组织征订。
(3)由家长通过网络或征订App订购和缴费,并将学生订购情况截图发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汇总整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1.每学期开学,教导处对全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工作进行自查,并对全校的教材、教辅征订和使用工作进行常规督查或不定期抽查。
如查有违纪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落实阳光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和个人在教辅资料征订过程中收受回扣。
3. 学校不参与宣传、发动,更不参与收费。
任何处室、级部、教研组(备课组)及个人均无权给学生推销、订阅教辅资料,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4.教师个人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被教育局或学校发现,或被人举报投诉经落实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鲁教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
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切实加强学生教辅教材的管理使用,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 号),对各校教辅材料管理征订、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做好教辅材料的选用1.严格按照济南市教育局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从省颁布的《推荐目录》中按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择优选出一套教辅材料供学生自愿购买,做到“一科一辅”。
2.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向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辅助材料,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征订其他单位和私人书商搭售的目录外教辅材料。
3.不能征订包含《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12条负面清单内容的教辅材料。
二、严格教辅材料征订环节的管理4.在教辅材料征订中,严格按照要求,由基层学校直接向新华书店征订,无偿代购,并逐一发放告家长书,确保教辅材料按时、按量、保质发放到每一个学生手中。
5.各校均建立校长负责制及征订信息公开制度,事务局教育科图书代办部门对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进行严格审核,做好指导工作。
6.坚持自愿征订原则。
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不能以开展教学改革、专题教育或校本课程等名义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图书、读本、各种“教材”;教师不能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能通过课堂讲授、布置作业、安排考试等方式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省定目录外的教辅材料;不能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不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
三、加强教辅材料的日常监管7.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纳入每年中小学教学常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对学校教辅材料的征订渠道是否正规,是否随意搭售其他材料进行认真地询问、了解、检查,做到每学期期初学校自查,期中区级随机抽查,期末区级再复查。
8.严禁教辅类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进校园。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鲁教基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6号各市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2月17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第五章学具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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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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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
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
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