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发布《报关单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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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申报要素水分

报关单申报要素水分

报关单申报要素水分一、商品涉税要素为什么要规范申报?规范申报是以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工作为目的,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也是海关审接单环节依法监管的重要工作。

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

纳税企业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错误的申报则会影响归类、审价等监管,从而影响税收及贸管。

二、商品涉税要素规范申报基本原则税则号列要准确。

申报要素以税号为基础进行分类,税号准确是要素准确填报的最主要基础之一、申报要素要齐全,顺序不可颠倒。

在“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每项商品有对应的申报要素提示,通过该提示,企业可以知道该商品需申报哪些要素,并根据实际逐项、按序申报。

Tips因为纸质版《目录》一般为年初印刷,可能无法及时更新新的要素变更,如与“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和海关作业系统中存在差异时,应以“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和海关作业系统为准。

括号内容要重点申报。

商品申报要素中,部分要素会用括号对该要素申报内容进行限定,明确该要素中重点需要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时,务必要对括号中标注的内容进行回应填报。

要素释义要掌握。

每项申报要素都有其具体的含义及申报要求,企业申报前须仔细对照《目录》中的“注释”,详细了解掌握每个申报要素的具体含义。

Tips部分相同名称的要素在不同章节会有不完全相同的申报要求,一定要仔细掌握要素含义。

申报责任要理清。

部分经营单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后,自己就可以置身事外了。

但是,根据《海关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动审放、重点复核”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动审放、重点复核”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动审放、重点复核”模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动审放、重点复核”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6号)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开展“自动审放、重点复核”审单作业模式(以下简称“自动审放、重点复核”)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动审放、重点复核”审单作业模式,是指在实时审单环节对少部分报关单加强监管和审核,对大多数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审放。

二、企业发送报关单数据后,经计算机审核符合放行条件的,由计算机自动验放。

企业收到“放行”回执后,以无纸方式申报的,企业自助打印“放行通知书”,无需再至业务现场办理。

以有纸方式申报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企业发送报关单数据后,经计算机审核不符合放行条件的,转由人工进行审核。

(一)审核后直接放行的,按第二条办理。

(二)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按现行规定递交。

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企业,可通过EDI申报端附件上传功能进行提交。

(三)需要与人工审核关员进一步联系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企业也可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视频审单系统与审单处关员进行联系。

四、如需打印税单,直接至业务现场办理。

五、如需进行报关单修改/撤销、保证金、查验待处理等事项,至现场海关办理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2014年8月29日。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_15591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_15591
一确保要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
2013年6月
声明
• 本课件仅供企业参考,不代表正式文件。 • 请各企业以正式的海关公告发布的内容为准。
八、“成分含量”要素的申报
• “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 及“含量”。 • “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 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 • “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 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 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 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的申报
• 总署《目录》中有些要素是用“是否##”、 “有无##”这样的形式表述。例如:税目01.01 (马、驴、骡):“是否改良种用”;税目 28.03(碳):“有无活性”。 • 在预录入环节,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采用表 单格式逐个填写申报要素,并自动合成显示在 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要素之间用“|”分隔。 • 如果只是简单填写“是”或“否”,“有”或 “无”,合成显示的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就 可能会出现“…|无|…”的情况。影响海关审接 单以及后续管理,甚至影响企业办理退税、收 付汇。
四、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 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 先明确所要填报要素的类别:归类、价格或审 单及其他 • 《目录》中大部分为归类要素,申报时应判断 所申报的内容是否满足归类需要。 • 分析税则号列的分布是否与归类要素有关。 •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 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 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 “推力球轴承”等。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3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上海海关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三、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

商品规范申报要求

商品规范申报要求

附件: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一、整体申报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部分章节的章注或子目注释后面列有【注解】,是对本章商品的申报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应严格参照执行。

2、商品品名应具体明确。

品名申报模糊、笼统,如报为“XX零件”或“XX附件”,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3、申报要素的项目和顺序必须与H2000系统中“审单辅助”提示信息一一对应,不得空项或颠倒申报次序(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和凭减免税表申报等有联网核查情况的除外)。

4、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应准确、具体。

内容模糊、笼统或申报内容无法充分描述申报要素,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5、确因某项申报要素的字符太多,难以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完整、且影响其他申报要素在纸面报关单上展示的,可在两个分隔符中注明“见备注”,并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5、遇有某项申报要素的确无对应申报内容的,应准确表述为“无品牌”、“无型号”、“无级别”等等,不能简单地申报为“无”、“无”、“无”。

二、加工贸易内销和凭减免税表报关单审核要点1、加工贸易料件内销或凭减免税表申报的应税报关单,由于与手册备案信息、内销补税联系单或减免税备案信息存在关联,品名、规格内容无法修改,对于缺少申报要素的,应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2、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应税报关单,由于内销补税联系单预录入时可以实现手工录入品名栏和规格栏内容,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边角料内销时,应按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填报相关申请资料,对在通关环节报关单缺少规范申报要素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并要求企业修改内销补税联系单。

三、机电类商品的审核要点1、要求申报用途、功能、原理的,其申报内容不能简单重复或描述雷同,也不能省略某项或将几项内容合并在一个要素栏目中申报,各项申报内容应足以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

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指导

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指导

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指导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申报、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重要文件,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的掌握对于货物顺利通关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的指导。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1.报关单需完整填写,内容准确无误。

报关单应包括货物基本信息、申请人信息、运输工具信息等,以保证货物能够顺利进行海关申报与通关。

2.清单中的商品分类应准确无误。

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要和合同、发票上的一致。

3.申报货值应与发票、合同、装箱单等文件的金额相符。

货值不超过合同金额,以减小海关的怀疑。

4.若货物需要特殊规格的检验检疫证明、特殊证件或特殊申报手续,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在报关单中做出明确的说明。

5.相关证照的提供。

如合同、发票、产地证明、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必要的证照应附在报关单上。

6.申报税率的准确填写。

根据货物的品名及其对应的税则号进行准确申报,以保证海关的清点和税款的核算正确无误。

7.注意申报临时进口、出口货物的特殊规定。

如临时进口设备的限期、特殊用途货物的相关文件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关。

1.货物的真实性。

海关将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进行核实,是否与合同、发票等文件一致。

2.货物的完整性。

海关会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没有短少或者残损。

3.货物的合法性。

海关将对货物的出产地、品质、质量等进行查验,以确保货物的合法出口。

4.货物的可行性。

海关将查验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

5.危险品的安全性。

海关将对危险品的包装、标识、运输方式等进行严格检查,以保证安全性。

6.报关单的真实性。

海关将对报关单上所填写的货物信息、申报价值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报的真实性。

7.相关证照的有效性。

海关将对报关单上附带的合同、发票、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等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总结起来,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的掌握对于货物顺利通关具有重要意义。

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审查要点

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审查要点

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审查要点报关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文件,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情况,并核定缴纳相应的关税。

正确填制报关单对于顺利通过海关审查和顺利完成进出口业务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报关单填制的规范和海关审查的要点。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2.商品信息填写:准确填写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

商品名称要按照海关规定上报,不得模糊或夸大;规格、型号要详细准确;计量单位要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数量和单价要与合同或发票上的一致;总价要与数量和单价相符。

4.海关监管方式填写: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管方式,如一般监管、加工贸易监管、出口退税监管等。

选择监管方式要根据海关规定进行。

5.申报要素填写:根据海关规定,填写申报要素,如贸易方式、计划单证要求、征免性质等。

6.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填写: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如海运、空运、陆运等,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航次、航班、车次等。

8.贸易国(地区)填写:填写贸易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按照海关规定填写。

1.商品信息准确性:海关会检查报关单上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发票是否一致,以确保报关单信息的准确性。

2.关税税则编码正确性:海关会核对报关单上的关税税则编码是否正确,以确定商品的税率和税额。

3.单证的完备性:海关会要求报关单附有相应的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等。

这些单证必须真实有效,并与报关单的信息相符。

4.申报要素的合规性:海关会核对报关单上的申报要素是否合乎规定,如贸易方式、计划单证要求、征免性质等。

5.海关监管方式的正确选择:报关单上填写的海关监管方式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以确保货物的合法监管。

6.银行电子数据信息完备:报关单上填写的银行电子数据信息必须完备,确保海关能进行支付和核销相关费用。

7.报关单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报关单需要填写完整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漏报、错报等问题,以确保顺利通过海关审查。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工单式核销模式是指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信息化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加工贸易;(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工单式核销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工单式核销模式备案表》(见附件),经海关验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开展。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下数据:(一)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前向信息化系统申报归并前的料号级料件、成品信息,并申报对应的项号级料件、成品及理论单耗信息。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2013年度年审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2013年度年审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上海海关将于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对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13年度年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审对象凡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二、年审方式本次年审分两个阶段:(一)验车。

企业经与海关指定验车点电话预约,安排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至验车点接受验车。

(二)纸质证簿审核。

车辆通过验车后,企业经与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电话预约,按预约时间至海关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

三、提交材料(一)企业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时,应随车携带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3.《准载证》原件;4.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厢式货车需交)。

(二)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1. 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13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2. 《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附件1);3. 《注册登记证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7. 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8.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9. 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10. 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海海关实施出口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工作宣传提纲

上海海关实施出口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工作宣传提纲

上海海关实施出口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工作宣传提纲一、开展出口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工作的背景和意义(一)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一系列公告多次重申要加强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申报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海关总署先后发布2006年第16号、64号公告及2007年50号公告,多次重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口行为人实施规范申报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海关做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管理、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率较之进口存在较大差距去年下半年,上海海关在全关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集中对上海关区一般贸易及减免税项下进口商品的规范申报进行重点审核与管理,使相关商品的规范申报率由专项行动伊始的57%提高到目前的94%左右,达到了专项行动的预期目标。

但是,出口报关单的申报质量却始终不容乐观。

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上海关区一般贸易及减免税出口报关单的规范申报率仅为63.33%,严重影响了上海关区的总体申报水平。

(三)国家出台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对加强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1日起,我国再一次大规模调整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一些国家和媒体借机炒作,对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声誉和国际形象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监管力度,海关总署先后下发文件,多次对相关出口商品的规范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上海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即将启动为解决人力资源相对短缺与业务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提高海关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上海海关根据总署的指示精神,年底前将在浦江海关出口环节启动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革命性地改变现有海关通关作业模式。

要在确保申报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此项改革,规范申报是重要保障,更是真正实现风险式审单、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坚实基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要实施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报关差错率”作为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指标之一,企业报关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分类,报关市场将面临着重新洗牌。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报关单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报关单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素申报标准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

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法规类别】关税【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6.12.1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

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

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一、整体申报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部分章节的章注或子目注释后面列有【注解】,是对本章商品的申报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应严格按照注解要求填报。

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同时注明“零售包装”或“非零售包装”。

2、商品品名应具体明确。

品名申报模糊、笼统,如报为“XX 零件”或“XX附件”,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3、申报要素的项目和顺序必须与H2000系统中“审单辅助”提示信息一一对应,不得空项或颠倒申报次序(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和凭减免税表申报等有联网核查情况的除外)。

4、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应准确、具体。

内容模糊、笼统或申报内容无法充分描述申报要素,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5、确因某项申报要素的字符太多,难以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完整、且影响其他申报要素在纸面报关单上展示的,可在两个分隔符中注明“见备注”,并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6、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7、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

主要有三种情形:(1)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2)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3)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上海海关关于就报核员年审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就报核员年审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就报核员年审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关
•【公布日期】2001.10.14
•【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01]16号
•【施行日期】200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海关关于报核员年审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01]16号2001年10月14日)
根据《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报核员管理规定》及《上海海关关于下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报核员年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核员(临时报核员除外)需参加一年一度的海关年审工作。

二、本年度报核员年审日期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
00);
三、报核员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报核员证》;
2、《报核员条码卡》;
3、《报核员考核证》;
4、一张二寸的彩色照片(尚未办理《报核员考核证》的请加带一张一寸的彩色照片);
5、《报核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领取地点:陆家嘴西路153号西213室)。

四、报核员年审地址:陆家嘴西路153号西213室。

五、本年度报核员年审工作即将开展,请相关人员互相转告,及时办理。

六、对逾期未参加海关年审的报核员,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维修业务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要求。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 5号)。

(三)能够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维修业务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见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05.2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30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13年5月28日。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用统一新版备案清单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用统一新版备案清单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用统一新版备案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用统一新版备案清单的公告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在试验区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

原适用于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适用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停止使用。

二、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海海关2014年6月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出版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出版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出版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2.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2号)
关于出版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
《统计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内容,海关总署对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正式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0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
•【施行日期】2018.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5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
公告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

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0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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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素申报标准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
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

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

“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28、29章的化工
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

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

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

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

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

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
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

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成条,甘油
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

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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