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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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养方案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法令性基本文件。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第二条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借鉴国内外一流大学的人才培养经验,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以学校“三步走”战略为指引,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学科特色,培养具备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精英人才和轨道交通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成果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及持续改进的设计理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根据专业定位,确定培养目标;加强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口径;优化课程体系,整合课程内容,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新精神培养;面向社会需要,发扬交大特色;加强素质教育,注重能力培养;前瞻设置课程,固化教改成果。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学制、授予学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学分分配、专业核心课、教学进程计划、教学执行计划、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等十一方面内容。

1.培养目标:各专业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学校总体战略发展目标、相关

领域的发展趋势、行业企业需求、未来人才需求及专业定位等,制定公开的、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能够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能够比较清楚的描述学生最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以及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能够承担的社会与专业责任。

2.毕业要求: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参考国家人才培养标准和行业人才培养要求,制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界定本专业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明确毕业要求,并将各项毕业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指标点,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指标点,且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进一步完善。毕业要求应能够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并以毕业要求为导向,科学系统的设置课程体系。

3.教学进程计划是学生四年课程学习的总体安排,包括教学类别、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分、学时数、各学期课程进程安排与分布、必须修满学分、备注等项。

4.教学执行计划是每学期(包括夏季学期)课程的总体安排,各专业应特别注意:要给出选修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的建议,加强对学生选课指导;夏季学期一般应安排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也可以安排学时数较少的课程。

第四章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及管理

第五条培养方案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适时进行修订,一般4-5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组织进行。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按如下程序进行:

1.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国家政策,广泛调研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大学的培养方案,分析总结上一版培养方案的缺陷和不足。

2.广泛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内外专家、企业界人士及毕业生代表等多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做好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工作。

3.教务处制定(修订)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行文发至学院。

4.校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相关开课学院、教学单位和上课学院协商确定。

5.各学院成立制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6.各学院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初稿。

7.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8.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印发。

第六条英文版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参照中文版培养方案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注意术语定义准确,写作规范,英文版的培养方案须经过高水平英语审核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确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可以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八条中英文培养方案属学校、学院教学基本文件,由学校、学院统一收审论证、统一印发和管理。

第五章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培养方案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各学院于每学期第4周前核对下一学期的执行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分管副处长、相关副处长、处长审批后,修改标准计划库,并于第7周内形成最终的教学执行计划,以教学任务的形式下发各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学院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设立接待日,定期解答相关问题。

第六章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原则上,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后,除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外,其他时间不应调整学制、授予学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于每学期第4周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下一学期的培养方案做局部调整,如:改变课程性质和记分方式,增减学时,变更开课时间等。由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培养方案调整申报表》,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附上修订后完整的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相关副处长、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必须将所有培养方案的调整通知到教师和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培养计划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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