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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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律师的办案首要的技能,然而,如何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对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而言,却是一个难题,长期争论不休,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主要理由是:
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上述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律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进行政治
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律师的工作业绩对律师进行考核、奖罚、发放福利和待遇,律师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根据政策规定为律师办理并代为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同时,律师个人的工作也是律师事务所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2、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正式生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将成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