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析解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析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因此,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现实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其实挺尴尬的。
下面我们从三点来分析一下: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入职律师事务所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是授薪律师,拿工资上班并且听律所安排,倒是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如果是提成律师,社保费用自己交,案源自己找,收入的多少完全依靠自己能力。
此种情况下,可以说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这一点已经有法院的判例确认(如(2015朝民初字第02656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71、5572号、(2018)粤03民终19386号等)。
简而言之,并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但却需要受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二、律师个人品牌与律师事务所品牌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律师行业的整体现状来看,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了绝大部分,其中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了65.5%,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仅占1.29%(据司法部发布的《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因为小规模的律所基本没有什么名气,律师就需要打造个人品牌,从而使更多的人认识自己。
而问题随之而来,随着个人品牌效应的凸显,客户认可度很高。
带动着律所知名度的提升。
而当这位律师一旦选择离开律所以后,律所的品牌以及案源必将受到影响。
另外一个是律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执业律师众多,客户会认为这个所实力雄厚,会因律所的实力来相信律师的能力。
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困境与革新——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研究视角
务所的关 系应 当定性为劳动关 系, 双方之 同, 亦未续签 , 鏖某继续留在该所工作 , 该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不具有 劳动法规 定的用 其 间的合同纠纷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解除纠 所也未表示异议 , 继续分 配案件给他 ,并 人单位主体资格 , 与律 师之间的关系不
登记 。
其二 ,根据 19 年 1 9 8 0月2 5日国务院 律师能够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 权益却无法
颁布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 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
( )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 关系的司法 二
此后 ,19 年 1 2 99 2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日, 民办非 例 第十二 条第二款之规定 ,民办律师事
质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 。
因此,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不符合
全 国人大制 定的法律 , 不符合 国务院的行
境及评价 ( )律 师和律 师事务所关 系的管理 一 困境及评价
实 质上 ,司法部的批复 违反 了中央 、 政法规 ,不符合党的统一登记 政策。这种
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 ,是错 “ 三不符合” 的管理机制 , 决定 了律师和律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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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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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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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到 民政部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办理民政登 记 ,已取得执业 许可证后 , 记。 为此 , 上海市司法司提 出 关于合作 、 门进行登记 ,即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 三 ,1 9 年 l 月,中央 、国办又 99 1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作者:王君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
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6-01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
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
[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可以是自然人犯罪, 可以是自然人犯罪, 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罪 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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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权
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 代理申诉、
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权 10、 10、获取诉讼文书副本权 11、为犯罪嫌疑人、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 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权
(二)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 应当注意的是:
1、四种律师事务所只有组 、 织形式上的区别,没有本质上 织形式上的区别, 的区别。 的区别。 ——它们只一些是“人 它们只一些是“ 它们只一些是 合组织” 而不是“ 合组织”,而不是“资合组 织”。
2、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法 、 律服务机构,主要是律师运用法 律服务机构, 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场 所。
(2)律师协会的设置 律师协会的设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 协会
(3)律师协会的任务 律师协会的任务
A.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A.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B.总结、 B.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总结
C.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C.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D.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D.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3、律师事务所不是经济实 、 而是非营利机构。 体,而是非营利机构。
4、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 、 的中介组织。 的中介组织。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文章标题: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1. 背景介绍1.1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一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是律师行业的主体之一。
1.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现状和问题。
2.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2.1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的工作场所和法律服务平台。
2.2 律师事务所所应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律师的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2.3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如何在法律规定中得到保障。
3.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支持与约束3.1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3.2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防止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4.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4.1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支持律师专业发展的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
4.2 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尊重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平台,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5. 总结与回顾5.1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5.2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合作关系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探析,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律师行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发展的重要影响。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律师行业的关注和思考,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平台,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律师提供了专业知识支持、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保障了律师的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但是,在现实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使律师事务所更好地支持和约束律师,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探索和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新型关系
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兼论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曹正丰[摘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还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直争议不断。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內执业,是《律师法》明文规定。
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管是合伙制还是个人所,律师自行开展业务,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安排业务,自身业务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提成制分配模式。
提成制的模式,的确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
提成的多少,成为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因素,增加了律师的流动性,也制约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需要有规模化,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传统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此种变化,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转型升级。
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是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现实需要。
[关键词]试论律师与事务所新型关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没有清晰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换个角度,先有律师,还是先有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应该先有律师,后有律师事务所。
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需要律师职业的恢复和发展,律师执业的要求产生了律师事务所。
而与企业发展不同,工业化发展,产生企业,企业需要工人,通过招聘社会上适合的人员,他们才成为工人(员工),企业和员工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而律师一开始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
讨论律师和律师爭务所的关系,离不开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的变化,也离不开律师业的发展变化,也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关系。
同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律师业的客观变化,也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因此,探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构建律师和律师爭务所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关系,是当旃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不同时期对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影响了律师和律师爭务所关系的认识我国对律师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人士,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经验,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所在的机构,律师通过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
作为律师在事务所中工作,他们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有着高度的责任,他们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并始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透明度,确保客户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和规章,以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被撤销执业资格的风险。
其次,律师在事务所中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和保密的。
律师必须确保客户的个人和法律事务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披露。
违反保密责任可能会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律师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律师还有义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高质量服务。
律师需要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明确和可行的法律建议。
他们需要以专业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此外,律师在事务所中还有管理和组织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需要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律师的工作,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也要确保律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律师还要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为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总之,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是多方面的。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还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及有效管理和组织律师事务所。
只有在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声誉,实现持续的成功和发展。
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与选择
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与选择律师职业是一个受人尊重和令人向往的职业,律师通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在选择律师职业道路时,一个重要的决策是是否加入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探讨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执业律师的特点执业律师是独立从业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可以选择成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独立执业。
与律师事务所相比,执业律师更加自由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案件类型和客户。
执业律师通常具有更高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二、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群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通常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涉及各个领域和专业。
加入律师事务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例如法律研究、案件管理、市场营销和客户开发等方面的支持。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律师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发展。
三、选择执业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在选择执业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时,个人的职业目标和价值观是关键因素。
如果你追求更高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喜欢自己管理和发展客户,那么独立执业可能更适合你。
然而,独立执业也意味着你需要自行解决案件管理、客户开发和业务推广等问题。
如果你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并且愿意在一个团队中工作,那么加入律师事务所可能更适合你。
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你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然而,加入律师事务所也意味着你需要适应团队合作和管理的要求,并且可能需要面对更高的工作压力和竞争。
无论选择独立执业还是加入律师事务所,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律师职业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保持对法律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素养。
此外,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口碑也是成功律师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与客户、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还是法庭上的对手。
总结起来,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建立什么关系?(超详细)
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建立什么关系?(超详细)转载自:劳动法库导读:由于《律师法》未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系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得到解决,导致律师事务所用工关系十分混乱。
日趋增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律师行业良性发展,律师事务所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就律师事务所的用工问题进行了分析,供参考。
2016年3月,召开了第九次律师全国代表大会。
据大会报告,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
由于《律师法》未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定位,导致律师事务所用工关系十分混乱、矛盾突出。
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不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合伙人和提成律师各自聘用律师助理,自成一体;律师事务所不承担提成律师的工资、税收、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律师年检注册费用等;有的律师事务所向提成律师收取使用办公设施的租金;有些律师事务所对聘用的行政辅助人员也不为其交纳“五险一金”;有的律师事务所不给实习人员发放最低工资,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还要求实习人员交纳实习费用等。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理》也未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定位。
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律师事务所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根据《律师法》15条、16条、20条规定,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种,已取消合作律师事务所。
截至2016年底,福建省共有律师事务所751家,其中合伙所474家,占全省律师事务所63.12%,个人所265家,占全省律师事务所35.29%,国资所12家,占全省律师事务所1.6%。
由于国资所在律师事务所总数中比例极少,本文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国资所。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在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律师事务所的用工关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众多冲突和争议,严重制约了律师业的良性发展。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建⽴劳动关系⽂│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源│劳动法库( Laodongfaku)⽂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
投稿:*********************【裁判要点】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政事务及勤杂⼯作的劳动者、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事务所合伙⼈与律师事务所间系合伙关系,双⽅发⽣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温某于2006年5⽉⼊职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师事务所)。
当⽉,温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聘⽤合同,合同约定,温某在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担任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温某先后于2007年3⽉5⽇、2008年1⽉15⽇向某律师事务所递交合伙⼈⼊伙(升级)申请书。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载明温某为合伙⼈之⼀。
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要求退伙,应提前三个⽉以书⾯形式向合伙⼈会议提出,经合伙⼈会议全体通过,理由成⽴,可准予其退伙,申请之⽇为退伙之⽇,对退伙⽇前的本所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012年底温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判令:1、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职相关⼿续;2、某律师事务所按每⽉6,850元之标准⽀付温某2010年4⽉⾄2012年2⽉期间的办案补贴及四⾦补贴157,550元并加付上述⾦额25%的经济补偿⾦39,387.50元;3、某律师事务所⽀付温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1,100元;4、某律师事务所按照每⽉6,850元之标准⽀付温某2012年3⽉⾄判决之⽇的经济损失;5、某律师事务所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付温某赔偿⾦157,550元。
【裁判结果】⼀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温某的起诉。
上海⼀中院经⼆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续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怎样的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怎样的的关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一般人往往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
在某些时候,无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还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劳动纠纷处理机构,也都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来对待。
笔者认为,无论根据《律师法》还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关系,都值得商榷和探讨。
修改之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担任辩护人等等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根据《律师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
从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给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曾经一度叫《律师工作执照》)来看,《律师执业证》是持证律师获得执行律师职务的有效证件,并且每年进行注册,未经年度注册无效。
有关注册费(现在改称律师协会会费)也是按律师人头向律师个人收取的。
这也说明了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
再从律师的工作方式来看,一般都是律师个人各自为各自联系业务,各人联系的业务归各人自己办理,收入也归各人与律师事务所分配,与其他律师基本无关。
另外,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除了合伙人可以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之外,律师之间在业务上都是平等关系(授薪律师除外),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虽然当事人与律师的委托合同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签定,但实际上律师事务所一般对于承办律师并没有选择安排的权利,只能安排委托人指定的律师或者已与委托人谈妥的具体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其实并不是律师的“用人单位”。
律师的“劳动”主要是为委托人劳动,而并非为律师事务所劳动。
律师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可以说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工作也主要是对委托人负责,其次才是对律师事务所负责。
从律师工作的这些特征和工作方式来看,显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与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别。
许身健 -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1.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律师事务所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大部分的国家,律师的工作,执业机构就是律师事务所,但是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国外所也分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
2.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还有个人所。
新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个人所,为什么要规定个人所呢?这主要是为了增加一些新的比较灵活的所有制形式,因为中国的律师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太均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伙制需要有几个合伙人,律师数量少就没有办法建立律师事务所。
另外单纯的搞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相对来说经营方式就不灵活,有的律师就愿意搞个人所,风险自担。
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律师是追求个性化和自由化,律师是自由人。
法律服务的特点,你们可以看香港大律师杨良宜写的一本英美证据法,这个当中他其实有很多的智慧,他介绍一些专门的律师,是什么样的素质,这是非常复杂的。
现在其实在西方国家,尤其在美国所,当然以美国所作为代表,美国所出现了几千人的大所,这个大所本身现在美国有专门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培养MBA。
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三、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于律所,其实国内的律所的管理,当然我们一直做研究,相对来讲,职业水准、职业风范,非诉业务的律师就要好一些。
现在职业道德这块出现问题的比较多,就是普通的一些律师,做诉讼业务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再诉讼业务的律师,总的来讲,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委托人相对来说,对他们的控制力相对弱一些。
这种弱首先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生活的世界和法律的世界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四、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我们讲它做大做强是一个方面,我们一直总在讲,说是要规范化进行。
做大有做大的好处,因为现在全世界都面临着美国事务所的冲击,这个冲击是全方位的,不单是对于中国,我们只是加入WTO之前的,我们做了一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现在欧洲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被美国冲的七零八落了。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利益计算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利益计算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常特殊。
说到底,就是律师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下独立执业。
律师事务所能给律师提供什么?我想能够提供的就是一个挂靠的名称,这是最基本的。
名义上再要给律师提供一个办公室的处所,一个管理组织及其制度。
只有这些了。
另一个规定就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而这个法律上所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其实就是一个挂靠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规避法律规定的个体户的法律关系。
是表面与实质法律关系矛盾的关系。
所谓的统一接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只不过是管理的形式而已。
律师所能否统一接到案件?我看全国的律师所至少有百分之九十几以上均是律师个人来接案件的,哪有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案件,再来分配给律师办理的。
统一接手案件、统一登记、统一收费,那还真不是律师事务所时代有的东西,那应当是处于“法律顾问处”公办所时代的产物,这些规定是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确实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
目前我国民办律师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另一种是合伙律师事务所。
这两种律师事务所名义上的法律性质是其他社会组织,其实它的本质就是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具有这些企业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个人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他所追求都是利润。
即使是其他社会组织也是追求的是利润。
难道是只是为人民服务?别唱那些高调,讲点实际的就是那么回事。
我开办律师事务所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
那么我招聘律师也是为了追求利润的。
绝对不会为了所谓的扶持律师自己吃亏的吧?所以律师所招聘律师一定要从律师身上可以剥削到利润;如果律师所不能从律师身上剥削不到利润,律师所一定不会招聘律师;除非律师所合伙人或者这里人有神经病的除外。
现在社会一般不愿意谈论剥削的问题。
不管人们是否愿意谈这个话题,剥削是客观存在的。
律师所与律师所聘用律师之间就是一种剥削关系。
剥削要有度,才能双方达成协议,取得双赢。
这就是要达到劳资两利的效果。
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行业
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行业律师是一种专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而法律事务所则是律师聚集的工作机构。
律师行业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维护正义、保护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事务所的类型、律师的职责和行业发展趋势等角度,探讨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行业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事务所的类型法律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核心单位,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法律事务所包括全服务型事务所、专业型事务所和国际型事务所等。
其中,全服务型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专业型事务所则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公司法等;国际型事务所则具备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律师的职责作为法律事务所的核心人员,律师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首先,律师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其次,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
此外,律师还承担着法律研究和宣传教育的责任,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并且还需要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行业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水平的提高,法律事务所和律师行业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首先,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型事务所的需求逐渐增长,律师的跨国合作和业务边界的拓展成为行业的新趋势。
此外,科技的发展也对律师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律师需要适应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引发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扩大,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面对行业发展趋势,法律事务所和律师行业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法律事务所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保持专业能力的竞争力。
此外,律师行业还需要加强自律,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总结起来,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行业是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聘用
法律事务所与律师聘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聘用关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事务所作为雇主,需要通过聘用律师来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办理法律事务。
而对于律师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律事务所也是他们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然而,法律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律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聘用关系,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法律事务所的选择对于律师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律事务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律师应该考虑事务所的声誉和专业水平。
一个有良好声誉且专业的事务所可以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职业成长空间。
其次,律师需要考虑事务所的规模和资源。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能有更多的资源和客户,但往往也伴随着更高的工作压力。
最后,律师还应该考虑事务所的文化和价值观是否与自己相符。
只有在一个与自己价值观相符的事务所里,律师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力。
二、律师的选拔与招聘对于法律事务所来说,如何选拔和招聘合适的律师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事务所应该根据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要求和职位描述。
对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可能需要不同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其次,事务所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聘律师,如校园招聘、律师协会推荐等。
在招聘过程中,事务所需要对应聘律师进行面试和考核,以确定其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最后,事务所还应该为新招聘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成长。
三、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在法律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形成聘用关系后,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并约定相关事宜。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责任、薪酬待遇、保密义务、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并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
同时,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四、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在律师聘用关系中,事务所需要对律师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绩效考核可以体现律师的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对于事务所来说也是一个了解律师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的重要手段。
执业律师与法律事务所
执业律师与法律事务所在法律领域中,执业律师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公平与秩序的重要角色。
而法律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的组织形式,为执业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强大的支持体系。
本文将探讨执业律师与法律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法律行业的重要性。
一、执业律师的角色与责任执业律师作为法律系统中的一员,担负着维护法律秩序、维权与公平的重要职责。
他们通过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代理诉讼以及处理法律事务等一系列服务。
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善于沟通与协商,并且要维护客户的利益,忠实、慎重地履行职务。
执业律师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守社会公义,并始终尊重法律程序。
执业律师的角色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的存在和奉献为社会带来了法律秩序、公平与正义。
二、法律事务所的定义与功能法律事务所是一种律师事务的组织形式,旨在为执业律师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丰富的资源支持。
一般而言,法律事务所由多位律师联合组成,共同合作并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事务所的规模和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跨越国际界限。
法律事务所可以为执业律师提供共享的办公场所、法律资源以及行业经验。
通过集体合作与协作,法律事务所可以更好地组织和调配律师的力量,增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法律事务所还能够为执业律师提供专业培训、法律研究以及业务发展的支持,帮助律师们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三、执业律师与法律事务所的互动关系执业律师与法律事务所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的合作关系。
执业律师可以选择加入某家法律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独立执业。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并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法律事务所中工作的律师往往可以借助事务所的声望和规模,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资源。
法律事务所提供的良好工作环境和专业支持可以帮助律师们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事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法律事务所也受益于执业律师的加入。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目前,我国约有十三万律师,八千多个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争议日趋增多。
长期以来,因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故一般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存有较大争议,多采调解方式以回避劳动关系问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虹民二(商)初字第624号认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为劳动关系”,在律师界得到广泛称赞。
笔者作为一位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兼有劳动仲裁员资格,业余从事律师管理制度理论研究工作已有多年,从感情上我非常希望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但从理论上我不得不主张: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决定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是错误的,全面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关系具有两个特征:一、主体特定性,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均符合法定条件。
二是客体限定性,即在劳动过程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从主体方面说,劳动关系存在于下列几方面: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与职工、雇工之间;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与聘用工作人员之间;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事业单位以是否经人事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以是否经民政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
未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等均不是适格主体,属于非法用人单位。
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童工不是适格主体。
如果任何一方为不适格主体,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成立。
之所以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即国办和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而没有分别经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不具备事业单位和民办非单位主体资格,这就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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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律师的办案首要的技能,然而,如何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对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而言,却是一个难题,长期争论不休,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主要理由是:
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我国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上述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
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进行政治
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律师的工作业绩对律师进行考核、奖罚、发放福利和待遇,律师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根据政策规定为律师办理并代为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
同时,律师个人的工作也是律师事务所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2、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正式生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将成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