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论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赵凌春湖南省永州市政法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摘要】故意伤害罪在判定上要满足其客观条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要根据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等依法作出判断,要分清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罪行的界限,客观、公正的对犯案结果进行认定,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约新闻媒介的社会效应,抵制不良影响。
【关键词】故意伤害认定量刑被害人故意伤害罪是导致被害人受伤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和定罪,法官结合具体情节和细节进行分析调查,对加害人实施法律制裁。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变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社会的发展的同时,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其实。
故意伤害案件的数量逐渐上升,也表现了千差万别的态势。
因此,虽然都是故意伤害案件,但是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量刑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故意伤害罪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指他人身体权,包括其生命和身体的完整性。
身体权指个人享有保护其身体、器官及其他部件完整性的权利。
当构成侵害他人身体权时,故意伤害罪成立,也包括因故意伤害自己而造成犯罪事实的情况。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有人认为“伤害罪章所要保护的法益乃是个人之身体法益,包括身体之完整性与身体之不可侵害性(Kor。
erlicheUnversehrtheit)、理机能之健全与心理状态之健康等。
”这里提到的“身体之不可侵犯性”是指受到暴行罪侵犯,我国目前没有对暴行罪的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因此本文只对我国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进行说明。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损害、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首先是这种行为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无论是直接伤害他人还是间接造成他人受伤,无论是自己实施犯罪还是唆使他人,只要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并出于故意造成的行为,就属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
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
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
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
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摘要]同一个案件可能因为审判者的角度、着眼点不同,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
因为这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本着刑法的基本目的和任务,综合考虑个案的特殊量刑情节。
对故意伤害案做出不同审判。
[关键词]故意伤害;量刑;分析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观、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认识判断。
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
但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的认识不一定是十分明确的,应当肯定的是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的故意犯罪之内,所以实践中一般可按被害人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害、重伤害还是伤害致死。
而明确这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认定,因此有必要明确的是人体重伤害与非重伤害的标准以及在确定为伤害并以此确定刑事责任时,应排除在诊治过程中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介入伤情最终呈现为重伤害的,也不能以重伤害的结果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故意轻伤害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一、对犯罪造成的轻伤害应尽量适用缓刑对那些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
前提条件有三个:第一,要认真查清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即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所统一表现出的犯罪性质。
而具体的犯罪性质则是由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
因为只要“证明某人行为中具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因素,也就证明了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推荐5篇)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第1篇以下量刑幅度仅仅作为参考,具体量刑需要看证据,看法官个人、律师辩护所起的作用,不能一刀切,请读者注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伤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害人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的完善和合理判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1. 轻伤轻伤是指使人感到疼痛,但不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
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烧伤、扭伤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轻伤的刑事责任芳龄为16周岁以上。
在判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害情节、部位、程度、治疗时间等因素。
2. 重伤重伤是指导致人身体功能的丧失、机能损害或者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形。
严重创伤、精神损伤、大面积烧伤等均属于重伤范畴。
对于重伤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
3. 致残致残是指导致受害人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功能或者器官损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明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以确定其致残等级。
4. 致死致死是最为严重的伤害后果,往往导致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致死伤情的发生,需要进行详尽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以便进行合理的刑事判决。
三、如何进行判刑1. 判刑方面的考量在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结合罪犯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判刑。
2. 具体刑罚的确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不同的刑罚形式。
在具体判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期限。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判刑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
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害关系和社会公平正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如何判刑的讨论,使我对刑事案件的伤害鉴定和刑罚判决有了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量刑计算公式 案例
量刑计算公式案例量刑计算公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
下面列举十个案例,介绍不同类型罪行的量刑计算公式。
一、盗窃案件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刑期=(被盗财物价值÷1000)× 2个月,罚金=被盗财物价值× 30%。
例如,若被盗财物价值为5万元,则刑期为100个月,罚金为1.5万元。
二、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伤刑期=3-7年,罚金=3万元;重伤刑期=10-15年,罚金=10万元;特别重大伤害刑期=15-20年,罚金=20万元。
例如,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罚金为3万元,刑期为3-7年。
三、贪污案件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下刑期=3-10年,罚金=贪污金额× 30%;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刑期=10-15年,罚金=贪污金额× 50%;贪污金额超过100万元刑期=15-20年,罚金=贪污金额× 70%。
例如,若被告人贪污金额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25万元。
四、走私案件走私罪是指非法贩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非法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下刑期=3-7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30%;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刑期=7-10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50%;走私数量在1千克以上刑期=10-15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70%。
例如,若被告人走私物品价值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35万元。
五、毒品案件毒品罪是指非法生产、贩卖、运输、出售、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度毒品刑期=3-7年,罚金=毒品价值× 30%;大麻罪刑期=7-15年,罚金=毒品价值× 50%;鸦片罪刑期=10-15年,罚金=毒品价值× 70%;海洛因罪刑期=15-20年,罚金=毒品价值× 100%。
刑法实例分析经典案例解读
刑法实例分析经典案例解读一、案例背景在刑法中,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一起刑法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施和运用。
二、案例描述在被告人小张的家中突然发生了一起命案。
警方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处收缴了一把带有血迹的刀具,并通过技术手段证实了该刀具正是凶器。
经调查,小张的邻居小李与被害人有恩怨,案发当天被害人曾与小李发生口角。
小张供认称,他是为了帮助小李而将被害人杀害的。
此案被告人小张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案例描述,我们可对该案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1. 杀人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即作案人有杀人的目的和意图;二是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即使成功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小张明确表示杀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小李,这表明他主观上具备了故意杀人的意图。
而从案发现场收缴到的带有血迹的刀具以及技术上的鉴定均证明了被告人通过使用刀具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表明他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杀人的行为。
2. 同谋共犯关系根据本案描述,被告人小张称自己是为了帮助小李而杀害被害人的。
这时就需要对小张与小李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如果小张和小李之间存在同谋共犯的关系,那么小张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不存在共犯关系,小张的行为将成为故意伤害罪。
在此案中,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确定小张和小李之间是否存在共犯关系。
如果能够找到证人或其他物证证明两人的共谋行为,那么小张的罪名将被维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共谋行为,小张的罪名或将从故意杀人罪减为故意伤害罪。
3. 具体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综上所述,要对被告人小张的刑事责任进行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
故意杀⼈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我国公民是具有⼈⾝权利的,如果⾮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他⼈⾝体是属于侵犯⼈⾝权利的⾏为,那么故意杀⼈和故意伤害怎样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故意杀⼈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故意杀⼈罪⼀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命权。
区别故意杀⼈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命,希望或放任他⼈死亡结果的发⽣,⽽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体,并不是剥夺他⼈的⽣命。
即使伤害⾏为客观上造成被害⼈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致打击⽅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
⾏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等同。
同样,也不能将杀⼈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谈。
对于故意杀⼈未遂来说,没有将⼈杀死,并⾮由于⾏为⼈主观上不愿作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作为。
被害⼈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没有死亡,完全是在⾏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为发展过程、犯罪⼯具、⾏凶⼿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与被害⼈平时关系、致⼈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法纪、逞胜好强、动辄⾏凶、不计后果⼀类的侵害⼈⾝权利的⾏为,尽管犯罪⼈与被害⼈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动机和⽇的,但⾏为⼈在⾏凶时,对⾏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的态度。
所以,应按⾏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为的性质。
致⼈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罪;损害他⼈⾝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故意伤害罪 量刑参考
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作赔偿的;(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法律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法律类一、关键信息项1、伤害程度:轻伤重伤致人死亡2、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情节加重因素:持凶器伤人多次伤害他人伤害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4、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11 轻伤的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11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112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12 重伤的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121 重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122 重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13 致人死亡的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情节加重因素对量刑的影响21 持凶器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持有凶器,这将被视为加重情节,增加量刑幅度。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系累犯。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湖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朱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被害人熊某之间有赌债纠纷,朱某多次找熊某要债未果而心生不满,遂告诉被告人周某(朱某的外甥)见到熊某就通知他,周某应允。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熊某便告知朱某,朱某要周某看住熊某,随即以要债为名纠集了王某一同前往。
朱某携带甩棍、王某携带一把折叠匕首驾车来到该夜宵摊位。
朱某趁熊某不备朝熊某背部踹了一脚,同时用甩棍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也上前与朱某一同对熊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则按住熊某。
与熊某吃夜宵的林某、唐某见状准备扯架,被告人周某上前予以阻止,被告人还用甩棍击打林某,林某、唐某遭遇阻止后不敢上前劝架。
随后朱某右手持甩棍左手揪住熊某要求其跪下,熊某不肯,被告人王某、朱某继续一同对熊某实施殴打,熊某挣脱后朝夜宵市场北门外跑,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一同追赶熊某。
朱某在夜宵市场北门外的停车场内抓到熊某,继续对其殴打。
此时唐某从熊某车上拿来一根甩棍和一把东洋刀(道具刀)赶至停车场,唐某见熊某仍在被朱某打,便抽出东洋刀与被告人朱某对抗,并将甩棍交给熊某。
朱某在旁边捡到一个铁瓢持铁瓢与熊某互打。
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外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打开,赶至停车场内上前帮助朱某与熊某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朝熊某胸部连捅两刀后转身逃跑,熊某欲朝停车场外跑,被告人朱某持铁瓢继续追打熊某,熊某跑至停车场门口趴在地上,被告人朱某仍然持铁瓢上前对熊某臀部、腿部敲打泄愤。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其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伤害的程度、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罪中关于伤害程度的认定。
伤害程度通常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
轻微伤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会涉及治安管理处罚。
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轻伤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比如,甲故意殴打乙,导致乙的手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那么甲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刑罚。
如果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举例来说,丙故意伤害丁,致使丁双目失明,这种严重的伤害被认定为重伤,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
当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常见的如泼硫酸毁容、挖眼、砍断手脚等极其恶劣的行为。
除了伤害程度,犯罪的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比如,犯罪人的动机是否恶劣。
如果是出于报复社会、无端挑衅等恶劣动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
再比如,犯罪后的表现,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
如果犯罪人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逃避责任,甚至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那么量刑就会偏重。
另外,共同犯罪的情况也需要考虑。
在多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要区分主犯、从犯。
主犯通常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犯则相对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法律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观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观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量刑的基本标准轻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人死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影响量刑的情节累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积极赔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过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量刑的具体幅度和计算方法基准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或减少刑罚的幅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罪并罚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11 构成要件111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111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11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111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2 量刑的基本标准121 轻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0岁,无业。
因与邻居张某(男,28岁,工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酒后回家,在小区门口遇到张某,两人言语不和,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当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酒后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李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李某在酒后将张某刺伤,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张某造成伤害,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
张某在受到李某的伤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3)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李某在酒后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李某的刑罚适用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分析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从犯罪情节来看,李某酒后持刀伤人,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2)从犯罪动机来看,李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伤人,动机卑劣。
对增设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情节的建议
若要外出杀其全家。碰巧被 刚回家的李某听到 , 李 某忍无可忍 , 与王某厮打起来。在打斗中, 李某顺 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的腹部 、 腿部等
位置 , 最终 造成被 害人 死亡 。 此案对被害人具 有义愤情节 以及 被害人有 过错 不存在质疑 。但 根据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 条和二 百三
V o 1 . 3 2 N o . 1
2 0 1 3 . 2
对增设故意 伤害( 致死) 罪量刑 情节 的建议
刘 茵
( 西 南大 学 法学 院 , 重庆 4 0 0 7 0 0 )
摘
要: 故意伤害罪中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分情节量刑一律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其宣 告刑会 出现高于同等客观情节下的故意杀人行为, 容易造成量刑 失衡 , 也不符合 国际 立法体例 。对 于 义愤伤 害致人 死 亡、 防卫 过 当致人 死亡 等具有 被 民众 宽恕理 由的故 意
根据《 刑法》 第2 3 2 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处死
刑、 无 期 徒刑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情节 较 轻 的 , 处
三 年 以上 十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对 这 里 的 “ 情 节较
轻” , 学界 有不 同 的理解 。有 的学 者认 为情 节 较 轻 的故意杀 人应 指实践 中一 般 的义愤杀 人 、 防卫过 当
杀人 、 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 、 帮助 自 杀、 受嘱 托杀 人等情 况 。 还有些 学 者认 为应 该 是指 当场基
于 义愤 的杀人 、 因受被 害人 长 期迫 害 的杀 人 、 基 于
被害人请求 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 ②
归纳 来看 , 这里 的“ 情节较轻” 主要 包 括 民 众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轻伤⼆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常常会听说打架⽃殴的事件,这必然会对他⼈造成伤害。
要想对故意伤害他⼈的⼈定罪处罚。
那么轻伤⼆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轻伤⼆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轻伤⼆级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被害⼈有过错或被告⼈全部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
故意伤害⾏为必须致受害⼈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虽然《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款对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的逻辑,可以认为第⼀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根据《刑法》第⼗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故意伤害⾏为仅造成被受害⼈轻微伤,则其⾏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体伤情进⾏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适⽤《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时,⽤《⼈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在适⽤第⼆百三⼗四条第⼀款时,应⽤《⼈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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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十五种犯罪之一,是律师辩护业务中的传统项目之一,
一、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设置了三个法定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个案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轻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轻伤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等级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的根据,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一级轻伤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于二级轻伤的量刑起点。
2、轻伤伤残程度
首先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定标准不同。
由于轻伤伤残程度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伤残程度是反映故意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量刑时应以考虑。
致人轻伤造成伤残的,伤残程度一般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伤害行为造成残疾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在量刑起点考虑尚不足以体现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应考虑伤情的轻重,确定适当的量刑起刑点,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再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重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重伤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
一般情况下,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应相对高于重伤的二级量刑起点,同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情形也是不相同的,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
2、重伤伤残等级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定性。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级至七级)、严重残疾(六级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级至一级)。
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实践中,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的残忍程度、伤害部位、重伤等级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量刑起点。
应当注意:(1)重伤案件一般应当进行伤残鉴定,这是正确适用法定刑的前提;(2)
重伤残疾等级是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对于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案件,首先要综合全案进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一)伤害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增加的轻伤、重伤人数(后果)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对同一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管其有几处轻伤或重伤,都不影响轻伤、重伤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要素,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同一名被害人多处轻伤或多处重伤的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选择较高量刑起点或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伤残等级
根据刑法规定,重伤伤残等级是影响法定刑适用的重要因素。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应依据伤残等级的增加,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一般情况下,伤残十级至七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三到六个月刑期;六级至三级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增加六
个月至一年刑期;二到一级特别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具体案件应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残疾程度高低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刑罚量。
三、量刑情节
(一)从重量刑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雇佣犯罪的雇主不仅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较大。
据此,一般情况下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对具体个案,应根据雇佣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被雇佣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等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例如,雇佣他人实施伤害未遂后再次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反映出雇主的犯意坚决、主观恶性较深,因此,可选择较大的比例。
又如,雇主要求被雇佣人行为节制,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可,而被雇佣人的伤害行为并无节制,导致被害人重伤,此种情况下,因被雇佣人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要求,尽管雇主仍需对犯罪后果负责,但此种情况可选择相对较小的调节比例。
2、报复伤害他人
有预谋的报复伤害犯罪,相对于偶发性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而言,反映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故在处罚上要重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
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
同直接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实施的伤害犯罪相比,一些被告人因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体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
犯罪工具的选择往往决定伤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害人实际造成的伤害通常较为严重,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一般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从轻量刑情节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对上述情况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有过错的,可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
过错可分为一般过错和明显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调节比例。
一般过错通常是指言语上的挑衅、辱骂或者一些道德层面的过错;严重过错则是被害人有针对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犯罪、违法行为在先。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并无责任,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但具体的比例可适当小些;(3)如果被告人长期欺压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违背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尽管是因婚姻、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大,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具体个案,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以及抢救的时间、动机、方法和实际效果等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3、被害人的伤情属于多因一果情形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虽与被害人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但伤情的轻重程度有时还与其他介入因素密切相关,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可适当从轻处罚。
实践中,从轻处罚的的具体幅度可以结合被告人的暴力程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对伤亡结果分别起的作用大小综合确定。
作者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