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有效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听力障碍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随访。
新生儿听力、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程序包括筛查、追访、诊断和治疗。
第四条凡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儿均可免费接受上述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知识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六条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按照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本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委确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的追访、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二)掌握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健康宣传教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四)承担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国母婴保健法》、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
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检测,以尽早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隐患。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保障新生儿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新生儿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与流程。
1.筛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出生在该地区所有新生儿,不论是否出生在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新生儿。
2.筛查项目和标准: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和标准,包括必测项目和可选项目。
必测项目一般包括遗传代谢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选项目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制定相应的筛查标准,明确筛查结果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
3.筛查机构和人员: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和人员,包括筛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保障筛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信息采集与录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系统,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集信息包括新生儿基本信息、筛查项目结果、跟踪随访信息等。
5.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确保筛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家长和相关医疗机构,确保新生儿疾病的及时干预和治疗。
同时,建立跨机构、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筛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为政策制定和疾病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保护与隐私保密: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制度,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安全存储,设立追责机制,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和高效管理。
7.绩效评估与信息利用: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同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开展新生儿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和健康管理工作,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筛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三)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四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办公室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质量控制小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第七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筛查工作的准备和实施;(二)筛查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三)筛查试剂的使用和废弃;(四)筛查结果的判定和报告;(五)筛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查;(二)对筛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筛查试剂和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四)对筛查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第九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全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递送、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和省、市、县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1. 前言为确保新生儿在降生后得到适当的疾病筛查和护理管理,促进其健康成长,本医院特订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
2. 定义•新生儿:指降生后不满28天的婴儿。
•疾病筛查:指对新生儿进行系统检查、测试和评估,以便早期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新生儿护理:指供应新生儿所需的健康促进、防备和治疗服务,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的正常进行。
3.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3.1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引导看法,我们将开展以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苯丙酮尿症筛查—单纯性先天性肾脏疾病筛查—非胆汁性肝病筛查—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3.2 疾病筛查流程和责任3.2.1 疾病筛查流程:—降生时即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将记录填写在新生儿健康档案中。
—异常结果的新生儿将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评估。
—将筛查结果及时通知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3.2.2 部门责任:—医务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
—检验科负责进行相应的疾病筛查项目。
—产科、儿科医生负责对异常结果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4. 新生儿护理管理4.1 婴儿喂养4.1.1 母乳喂养—新生儿应尽早进行母乳喂养。
—产科医生和护士应供应母乳喂养的引导和支持。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母乳喂养,应进行婴儿配方奶喂养。
4.1.2 婴儿配方奶喂养—婴儿配方奶的选用应满足国家和医院的相关标准。
—严禁在未经医生允许的情况下给婴儿添加其他食物。
4.2 日常护理4.2.1 温度调整—保持新生儿的环境温暖而且稳定。
—依据环境温度和新生儿的体温进行合理的调整。
4.2.2 安全睡眠—新生儿应独自睡在婴儿床上,而非成人床或其他不安全的场合。
—避开将婴儿置于软垫上。
4.2.3 免疫接种—依据国家和医院的免疫接种计划,及时为新生儿接种各类疫苗。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随访与管理
定期随访
对确诊患儿进行定期随访,了解 病情进展和治疗效果,为后续治
疗提供指导和支持。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对患儿进行系统 的健康管理,包括饮食、运动、
药物治疗等方面的指导。
预防措施
向家长宣传相关疾病的预防知识 和措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
03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与 标准
筛查的病种
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
隐私保护
新生儿及家庭的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 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法律问题
立法保障
规范操作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生儿疾 病筛查的管理办法、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
筛查过程应遵循医疗规范,确保筛查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误诊和漏诊。
侵权责任
执法监督
因筛查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力障碍
筛查的病种
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
神经管缺陷
筛查的病种
01
02
21-三体综合征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03
地中海贫血
04
其他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 碍
筛查的标准与流程
01
02
03
04
采集足跟血
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由专 业医护人员采集足跟血样。
检测方法
采用酶联免疫法、荧光法等检 测技术进行血液样本检测。
制作通俗易懂的内容
02
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新生儿
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开展公益活动
03
组织公益活动,如免费筛查等,吸引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新
生儿疾病筛查的关注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精选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1一、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为方便婴儿家长,坚持到病房服务。
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三、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测查前校对好仪器,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四、保持高度责任心,动作要轻柔、规范。
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与家长沟通,告知家长听力筛查的意义,做好听力保健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同意与配合。
五、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对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六、做好听力检测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每季度统计和上报一次,每年统计分析一次,掌握筛查率、通过率和复查率,提高工作质量。
七、保持听力筛查室安静和清洁卫生。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2一、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3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筛查网络,组织好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本市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要按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提高筛查质量。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第1篇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为保障新生儿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旨在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新生儿疾病致残率及死亡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筛查范围与对象1. 筛查范围: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2. 筛查对象:出生后48-72小时之内的新生儿。
三、筛查项目1. 常规筛查项目:苯丙酮尿症(PKU)、甲状腺功能减退症(CH)。
2. 推荐筛查项目: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增加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筛查项目。
四、筛查方法与流程1. 筛查方法:采用国际通用的干血斑法进行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筛查。
2. 筛查流程:(1)新生儿出生后48-72小时内,由接生单位负责采集足跟血。
(2)将采集到的血样送至具备资质的筛查中心进行检测。
(3)筛查中心在收到血样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将结果反馈至接生单位。
(4)接生单位将筛查结果告知新生儿监护人。
(5)对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及时进行复查和确诊。
五、质量控制1. 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2. 定期对筛查中心进行质控考核,包括设备校准、实验方法、人员培训等方面。
3. 建立健全筛查数据上报和统计分析制度,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六、诊断与治疗1. 对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及时进行复查和确诊。
2. 确诊患儿应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跟踪随访。
3. 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为患儿提供综合治疗和康复服务。
七、宣传与培训1.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认识和重视。
2. 定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筛查技术水平。
八、政策支持与保障1. 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政策,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筛查工作顺利开展。
2.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筛查数据共享。
新生儿筛查中心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新生儿筛查中心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筛查实验室质量认定工作。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常规,做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
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标本采集管理制度,保证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和采血卡片填写的质量。
四、采集的血标本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对不合格的标本及时通知有关采血人员重新采集。
五、正确把握产前诊断管理的关键环节∶设备、试剂、诊断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并验明产品的《产品注册证书》、《进口注册证书》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应用取得注册证书的试剂。
(国药监办【2002】324号"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
六、实验室必须做好各种实验记录,更换试剂批号或实验有变动时必须做好记录及一致性检验,必须绘制室内质控图,及时处理结果出控时的情况,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必须参加卫健委室间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证。
七、对可疑阳性、阳性患儿要及时召回复查、给予确诊,及时干预。
八、对筛查血标本、筛查诊断工作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自我质量检查和评价,并随时接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的检查。
九、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建立健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及确诊病例报告制度,负责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报告。
十、建立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并报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
制度
为了加强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面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信息管理制度。
一、XX市妇保院妇幼项目办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的收集、汇总、质控、上报,并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管理与上报。
二、各助产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血片编码规则,并保存编码文档。
三、市妇幼保健院妇幼项目办在接收各助产机构递送的血片时,应及时记录血片交接信息,填写《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交接单》。
四、对于不合格血片,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及时通知采血机构追采。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收到血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检测,对于可疑阳性患儿及时通知追访机构在3天内进行追回复查。
六、对于可疑阳性患儿经新筛中心追回仍未按期复查者,交由各助产机构负责召回,并填写《复采延误通知单》,在2周之内
召回复查,并对召回情况及时反馈。
七、各助产机构在每月3日前,将本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月报表》,并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妇幼项目力、,每季度5日前上报《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季报表》。
八、各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登记、检测记录,每年年终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九、各助产服务机构应注意保护新生儿及其父母的隐私权,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其家庭信息及检测结果。
十、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将其纳入综合考核。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一)
1、加大对新生儿疾病的宣传,让广大孕产妇及新生儿监护人切实了解新筛的目的、意
义、方式、费用等,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2、由指定人员负责在本院内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采集、保存、传递工作。
血片采集人
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3、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常规,保证血片采集运送和卡片填写
质量。
4、采血者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字迹清晰,不得漏项。
5、采集的血样经检查合格方可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血样要及时通知有关采集人员重
新采集。
6、对同意进行新筛的对象,在出生后72小时,且哺乳达到6次以上的新生儿进行采
血,制成血片,制成血片标本,做好登记,储存至2-8℃的冰箱内。
7、按市物价局收费及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8、质控员应协助市新筛中心做好可疑阳性召回及阳性患儿的跟踪管理工作。
9、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报表、统计信息。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签订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3、严格按照筛查技术规范操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4、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告知。
5、房间具有隔音装置,噪声≤40dB(A)。
6、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7、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
8、及时做好听力可疑儿召回、转诊和随访工作。
1/1。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常见疾病,提高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生存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所有接待新生儿的科室和医务人员。
三、工作内容1.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包括先天性听力障碍、苯丙酮尿症、甲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常见疾病的筛查。
2.在新生儿接生后的48小时内,由相关医生或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
3.筛查时,要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指标的测量,以及外部特征的观察。
4.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应立即通知儿科医生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5.对于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要及时向家长和监护人提供相关知识和指导,包括饮食、生活习惯、治疗和康复措施等。
四、工作流程1.接生后的48小时内,由医生或技术人员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观察外部特征。
3.根据筛查结果,记录在新生儿筛查工作登记表中。
4.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立即通知儿科医生开展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5.儿科医生会根据患儿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向家长和监护人提供相关知识和指导。
6.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随时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并进行及时的记录和通知。
7.患儿康复期间,医务人员要定期追踪和评估患儿的病情,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和指导。
五、工作责任1.科室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开展。
2.医生和技术人员负责参与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儿科医生负责对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4.家长和监护人负责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按照医生和护士的指导进行饮食、生活习惯和康复措施的实施。
六、工作评估1.审核筛查工作登记表,对筛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制作工作报告。
2.进行内外部评估,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改善。
七、工作要求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开展筛查工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相关制度及流程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相关制度及流程一、背景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对新生儿进行一系列医学检查,以发现可能影响其健康和发育的潜在疾病。
通过早期发现和干预,可以提高新生儿的生存质量,预防长期并发症的发生,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二、制度要求1. 筛查计划制定:医疗机构应根据地区和新生儿特点,制定详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包括筛查项目、筛查对象、筛查时间、筛查流程等。
2. 筛查人员资质: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 筛查设备管理:应确保筛查设备的质量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4. 知情告知:医疗机构应向家长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知情告知书,说明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可能的结果及应对措施。
5. 隐私保护:在疾病筛查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新生儿的隐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三、流程设计1. 筛查对象:医疗机构根据筛查计划,对新生儿进行身份核实后,纳入筛查对象。
2. 采样方法:采用适当的采样方法,如足跟血采集,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送检与检测:采样的血液样本应立即送至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 结果报告: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医疗机构和家长,告知筛查结果和下一步的干预措施。
5. 复查与干预:对于可能存在的潜在疾病,应安排复查并进行必要的干预,以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发育。
6. 质量控制:应建立严格的质控体系,对筛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整个流程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7. 反馈与改进: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对筛查流程进行持续改进,以提高疾病筛查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筛查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为新生儿的健康和发育提供更好的保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2010年版)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 (10)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15)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16)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 (17)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24)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5)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培训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当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
卡片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采血日期和采血者等。
(六)严格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步骤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并在规定时间递送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验。
(七)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标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应当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定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错误!未指定书签。
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当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冀卫妇[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妇〔2009〕13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冀卫基妇字(2004)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及全省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市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的管理,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筛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患儿治疗
•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 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 疗和随诊建议。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的治疗工作。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有关 部门,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 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新筛中心的监督管理
•
•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
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 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 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 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罚 则
•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 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 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 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
•
•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
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组织管理与质量管理
•
卫生部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
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
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组织管理与质量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
•
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设置规划 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 儿疾病筛查中心
筛查的自愿和知情选择
•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 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 并取得签字同意。
病患儿的确诊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 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 护人进行确诊。 • 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 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 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 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域规划的实际情况,指定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 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遗传 代谢病诊治工作
人员要求
1、承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阳性或 阳性患儿召回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 2、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治的人员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儿科 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治的相关 人员应当通过遗传代谢病、内分泌等专业及新 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 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于1995年着手起
草,经组织专家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并征求各省 意见,2008年12月1日由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 通过。
新生儿疾病筛查定义和说明
•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
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 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 健技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 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 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
•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疾病种类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苯丙酮尿症等
新生儿听力障碍 •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 种进行调整。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 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筛查的程序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
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 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职责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 例确诊和治疗,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 诊情况; 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 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 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2.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 范 4.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5.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6.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 程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新筛机构的设置
罚 则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
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