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固废法
上海市固废法摘要:1.上海市固废法的定义和意义2.上海市固废法的主要内容3.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上海市固废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正文:一、上海市固废法的定义和意义上海市固废法,全称为《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是一部针对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障上海市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二、上海市固废法的主要内容上海市固废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具体而言,上海市固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固体废物的定义和分类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和标准3.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三、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上海市固废法实施以来,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得到普及和提高2.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能力明显提升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显著下降4.上海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更加宜居四、上海市固废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和成效为全国其他城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1.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制保障2.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和标准,提高防治效果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4.强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总之,上海市固废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其实施和成效为全国其他城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
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
知
(沪环保防〔2015〕419号)
各区县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需求,有效防范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负责、分类收运、合理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废单位应首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产废单位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鼓励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已有明确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大宗工业固废,不进入到本指导意见所述相关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加强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环部负责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整理、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后勤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整理、打包、厂内运输、装车、登记,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分类第八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九条本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废纸边、废CTP版(PS版)。
第四章收集、运输和存放第十条生产部门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要求分类收集,严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危险废物或生产垃圾。
第十一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部门应设置临时放置处并按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识。
第十二条后勤部定期把车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送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严禁随意堆放、丢弃。
第十三条生产部、后勤部应及时登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部相关人员、后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
第五章贮存第十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应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杨尘、防火等措施。
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并确保无脏污、无破损等。
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放置,严禁放置与名称不符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混放危险废物和其它物品。
第六章处置/利用第十八条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具有处置能力的公司进行处置。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3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一)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弃弃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安全部职责(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二)负责对各部门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四)负责在网上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五)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六)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理台账。
第5条产生固体废弃物部门职责(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安全部处理;(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第三章固体废弃物管理第6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7条固体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应做到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以防混放。
第四章危险废物管理第8条各部门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固废管理规定
固废管理规定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各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正确、规范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循环利用。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康和化工和中山创美涂料范围内各类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3 定义3.1一般废弃物:指失去原有价值的物品或对于拥有者而言没有利用价值进而丢弃的物品,形态上包括固体和液体。
3.1.1 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3.1.2 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3.2 危险废弃物: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易爆、腐蚀、环境污染等)的废弃物。
4 职责4.1安全环保部4.1.1安全环保部为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统筹厂内废弃物规划和管理工作。
4.1.3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4.2 企管中心4.2.1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扫、清洁及将所产生的废弃物放置指定的存放点。
4.2.2负责不可回收的一般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置。
4.3各废弃物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废弃物的清扫、分类收集并妥善包装和运送到厂区指定的存放点。
5 管理内容5.2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5.2.1各废弃物产生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产生废弃物的种类,合理设置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或指定区域存放,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2一般废弃物的收集箱与盛放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箱应分别设置,不得混放。
5.2.3产生的废卡箍、废卡板、废纸、废纸板、废纸箱、没沾有油墨、胶水或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可回收箱内。
5.2.4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5.2.5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收集区域或收集箱内。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61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2014.4Key Enterprises of CAEPI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Shanghai Solid Waste Disposal Center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固处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大型环保企业,是上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集约化处置基地。
固处中心具备多项资质:“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证(工业固体废物甲级)”、“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001号)”、“上海市科技经营证书”、“美国专业环境审计公司CHWMEG公司的废物处置环境资质认证”,上海市环保部门授予的“上海市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指定单位”,ISO9001和ISO14001和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SGS公司认证的中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服务认证企业。
固处中心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服务网络,可为客户提供固体废物从分类、包装、贮存、处理处置方案制订等源头管理的咨询服务到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一站式”服务。
现有业务包括对固体废物的填埋、焚烧处置、应急处置、污染清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客户群体包括覆盖全上海共24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和覆盖化工、医疗、电子、机械、纺织、食品等行业优质的企业客户。
固处中心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己任,承担了上海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收运处置任务;建成一条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生产线(72t/d )和两条备用焚烧生产线(2×25t/d ),实现收运全覆盖,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主焚烧生产线运用三大超前理念,设计八大系统,代表目前国内先进的技术工艺、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大规模的处置能力。
固处中心拥有两座处置能力为25,000t/a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库,是上海市拥有危险废物填埋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
以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开展飞灰资源化及稳定化的相关研究。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环保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七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第八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责收集、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九条收集、贮存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的运输第十一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工具清洁。
第十三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撒漏、渗漏、挥发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技术,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综合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堆放、处置。
第十六条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业固废的管理,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和处置监管、监察指导和对外申报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向负责部门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第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相关标准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
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要设置导流渠、渗透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4、存放场地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导流渠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环土〔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上海企业固废危废处置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海企业固废危废处置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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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分析
2l 0 0年 , 上海市主要工业 固体废 物为冶炼废渣、 粉煤 灰、 炉渣 、 脱硫石膏 4类 , 产生总量 16 24万 t 4. ,
占全 市 工 业 固体 废 物总 量 的 6 . 较 2 0 71 %, 0 9年增 加 了
70 其 中除炉渣较 2 0 年有所削减外 , .%, 09 其他 3 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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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业危 险废 弃物 的产 生及 处 置情 况
21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的定 义 .
主要 ] 业 固废 = 一 全市产生总数 t 综 台利用擞,
危 险废 物 指 列 入 国家 危 险废 物 名 录 或者 根据 国家
r gsr t na la seta se h ud b ten t e e oa oda yu c v r dara i h u e vso e ita i sweI swa t r n f rs o l esr g h n dt v i n n o e e e nt e s p r iin. o
9 . 比 20 67 %, 0 9年略有提高 ; 处置量 9 . t处置率 39万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纳入 固体废物管理的物 品、 物质 [。 ” 上海 市城市固体废 物管理 主要涉及 医疗废物 、 工 业 固体废物管理 ( 包括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及部分危险 废物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 的收运 、 、 处理和处置管理 。 根 据 固体废物类别 不 同, 其治理 方式也有 区别 , 生活垃 圾、 医疗废物及危 险废物处理更多从消 除污染角度出 发; 一般工业 固废 ( 如废钢铁、 有色金属、 轻化 工原料 、 废 旧纸 张) 处理 的主要 目的是 回收利用资源和减少污 染 13 本文主要分析了 目前上海市工业固体废 物的处 2] 。
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浦东新区绿化
上海浦东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为协助政府加强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受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环保局”)委托,依据环保局﹝2013﹞582号文《关于规范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可燃工业废弃物”):指生产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未被列入《国家危险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危险性的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其测定低位热值在800kcal/kg以上。
二、处置单位:指浦东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御桥厂”),为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浦城公司”)拥有、管理及运营。
三、清运单位:指一般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委托具有清运资质的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四、过磅卡:指废弃物清运车辆进入御桥厂在磅秤站(计量系统由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管理、校验)使用的IC卡,用于进出厂的废物称重计量。
第三条申报一、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并向浦城公司提供产生量、种类、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资料及依据,若提供的资料和依据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二、浦城热电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00~16:00,国定节假日除外。
第四条合同一、可燃工业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与浦城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处理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清运频率、委托的清运公司名称、处理价格等,处置合同范本如附件二所示。
二、产生单位在履行该处置合同时,若发生争议或违约,除依处置合同约定办理,浦城公司应及时向环保局汇报。
三、生产单位委托清运单位执行废弃物清运作业,依规定应签署清运合同,生产单位于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报浦城公司备案。
第五条费用一、可燃工业废弃物焚烧处置费用收费标准由浦城公司制定,如附件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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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定义: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以下简称“不可燃工业固废”)主要分类归纳见下表:
固废中心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能力和对入场废
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可接受的入场废物控制指标为:浸出液的COD 低于600mg/l、BOD低于2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限值。
三、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申报: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明确产生不可燃工业固废的产废工艺及产废量等信息。
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用以证明所产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范畴的环评结论和批复,若废物的产废工艺及特性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
固废中心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时~16时,国定假期除外。
四、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产生情况的核实与处置价格核定:
废物的采样工作由产生单位或固废中心进行采集,废物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固废中心将依据对入场处置的不可燃工业固废管理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并确定是否可接受处置。
我中心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入库标准为:含水率低于60%;浸出液的COD低于300mg/l、BOD低于1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工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固废中心将严格按废物相关检测数据核定处置成本。
若工业固废
各特性指标符合入库要求,则以处置基准价核定,基准价为550元/吨;若入场的工业固废相关测定指标低于入场控制标准(但高于入库标准),且经预处理后可达到相关入库标准的,则其处置费由预处理成本加上处置基准价进行核定;若经预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入库标准的,该类一般工业固废将不允许入场进行处置。
不可燃工业固废的相关运输及包装费用不计入处置单价,将另行按实结算。
五、合同签订管理流程:
在固废中心综合业务部与产生单位完成商务洽谈后,将由固废中心起草不可燃工业固废处置合同供产生单位评审,在产生单位确定合同条款后进入固废中心业务合同管理评审流程,经客户服务部(确定废物包装及运输车辆)、财务部(价格审核)、法务(合同条款评审)、市场总监(合同审批)、总经理(最终确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固废中心将不可燃工业固废申报材料及相关处置合同送交新区环保市容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入场管理要求:
1、固废中心接收不可燃工业固废的时间为每天9:30至15:30,国定假期除外。
2、如产生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运公司运送的,应提前与固废中心沟通,确定老港基可以接收后方可运送。
3、不可燃工业固废的包装方式将依据废物的具体状态、运输装卸作业方式进行确定。
废物入场后,由中心客户服务部对入场废物在
处置前进行采样做快速检测,并与合同前期采样的检测数据进行比对,若基本符合将移交给生产部处置。
4、检测数据和前期采样数据变化较大或发现工业废物内夹带其他不明成份的其他废物,固废中心明确将废物退还给产生单位不予接收,并通报新区环保市容局,相关责任由产生单位自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予以承担。
七、信息报送:
1、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和处置合同。
2、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一般工业固废的进厂量。
3、固废中心每年应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提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
4、固废中心、清运单位及产生单位持有的一般工业固废清运处置单据、合同、记录等文件,至少应保存三年。
附件: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