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讲义
民事法律行为讲义【复习提要】本章比较重要。
考生应以《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识别其与事实行为、情谊行为等概念的区别;特别需要重点把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效果,并能够识别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的类型。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概念导出**事件:不受主体的主观意识支配,如出生、时间经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法律事实不法行为:侵权行为行为事实行为:缺乏意思表示,如消费食品、建房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主要情形**(一)事实行为1.无意思表示,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无所谓有效、无效问题(无须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如儿童因创作取得著作权。
)3.注意《物权法》第2章第3节“其他规定”的意义,即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动产无须交付,不动产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二)行政法上的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法也借用了“合同”这一概念,从而有所谓“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真题解读】(2002年单选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正确选项为D。
这一以国资管理为内容的合同,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1.指当事人主观上不追求“法律效果”的社会交往行为,如请客吃饭、搭便车、答应在火车上叫醒他人等。
2.由于不成立合同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有时受侵权关系的调整。
【真题解读】(2005年单选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一、司法考试那点事儿。
宝子们,咱们来唠唠这个2024年的司法考试。
这司法考试啊,就像是一场超级刺激的冒险,而咱这个精讲讲义呢,就是你冒险路上的超级指南。
你知道吗,司法考试涵盖的内容那叫一个广,就像一个超级大的知识宇宙。
这里面有民法,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大集合。
比如说,你和邻居因为一点小事闹别扭了,这事儿归民法管。
你去超市买个东西,和商家有点小纠纷,还是民法的事儿。
民法就像一个贴心的小管家,把咱们生活里这些七七八八的事儿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还有刑法呢,这个可就有点严肃啦。
谁要是犯了错,触犯了刑法的红线,那可就要受到惩罚啦。
刑法就像一个严肃的大法官,拿着正义的天平,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
二、精讲讲义里的民法宝藏。
咱先来说说这精讲讲义里的民法部分。
宝子们,民法的概念可得好好理解。
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啥叫平等主体呢?就是你和我,大家都是一样的,没有谁比谁高一等。
在财产关系这一块,物权可是个大头。
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就是你的物权。
你可以对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就像你可以住在房子里,把房子租出去赚钱,或者把房子卖了。
这都是你的权利,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
债权也很重要哦。
你找别人借了钱,你就对别人有了债务,别人对你就有了债权。
这就像一个小约定,你得按照约定还钱。
要是不还,嘿那可就麻烦咯。
合同也是民法里的重头戏。
咱们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
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点了那个“确认购买”的按钮,就相当于和商家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三、刑法在精讲讲义中的那些关键。
再来说说刑法。
刑法里的犯罪构成可是超级重要的。
宝子们,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得满足四个方面呢。
一是犯罪主体,就是谁犯了罪。
有的犯罪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比如说贪污罪,一般得是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就是说犯罪的人心里是怎么想的。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2023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成立, 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 相称于自然人的出生。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因此法人资格的取得始于法人成立。
与自然人从母体出生不同, 法人成立必须通过自然人筹备、创办的过程。
这个筹备、创办的过程称为法人的设立。
设立完毕以后, 还必须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正式成立。
因此“成立”与“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尚未“成立”, “成立”必须通过“设立”。
“设立”是一个时间段, “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2.法人设立方式——我国(1)命令主义设立。
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 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这种设立方式合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
须登记的社会团队法人和公司法人, 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毕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
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队, 即取得法人资格。
这一程序重要合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队。
3.法人设立的要件(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 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规定的, 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规定, 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
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 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 设立幼儿园, 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 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 除经特许, 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
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严禁。
4.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原则, 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
大体涉及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必须互不支配、互不管理、互不隶属、互相独立。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人身关系一旦被侵害而产生赔偿责任,则赔偿责任属于财产关系,而不再是人身关系。
由此,民法的最主要内容分成人身权、物权、债权三个部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规范确立的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坚持的指导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行为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强迫的原则,又称自愿原则。
它是民法作为私法的最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自主参与行为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什么样的人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以何种形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自主参与的核心是行为人自愿参与到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给自己设定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可能产生的权利。
与此相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则是违反自主参与的,因此不符合意思自治。
(2)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承担因自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3)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行使权利,信用履行义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订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时,行为人应当诚实行事,不欺不诈。
如因为一方恶意磋商或欺诈等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履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给考生带来某些协助。
祝大家学习快乐!一、意思表达旳概念1、概念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旳内心意愿,以一定旳方式表达于外部旳行为。
2、要素(1)目旳意思。
协议旳目旳目旳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旳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旳内在意思要素。
目旳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重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旳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旳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旳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达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达”(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达与准意思表达准意思表达有两种情形,即意思告知与事实告知。
(1)所谓意思告知是指由告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意思告知旳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旳追求,而是法律旳规定。
如承认旳催告(《协议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告知。
(2)所谓观念告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告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经典旳观念告知有债务旳承认、债权转让旳告知等。
二、意思表达旳类型1、明示意思表达与默示意思表达(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行旳表达行为,除常见旳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旳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达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签订旳协议,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旳长处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旳缺陷。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重要指文字(文献、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之民法讲义(update to 1218)
民法绪论1,民法是私法利益说,应用说,隶属说,性质说,理念说,意思说,主体说中国特色——〉中国元素问题:人格权法应该怎样制定一是法律无法归入公法或私法——〉综合调整机制民法中也由公法调整手段——〉惩罚性赔偿例如:物权法中的登记;《拆迁条例》2,民法是权利法:突出这部法律最为人所感知的一面其一,侵权责任法的实质是权利救济法,权利保障法,宣誓法,是责任法,制裁法?姚辉认为是权利救济法,不仅仅是一部财产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没必要再制定人格权法——〉缺乏逻辑性,构成重复其二,若认为是宣誓法,作为人权进步标志,向世界,老百姓,法官宣誓公民享有什么样的人格权其三,有权利必有责任,没有救济就缺乏重要的因素,不完整,民法也是制裁法3,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要对这个问题画问号——〉人格权问题,这样的命题在今天应当质疑,但主要是财产法——〉人格权市场化问题主要规范的是市民社会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其实体法中还有程序性规范其一,民事诉讼法属于大民法其二,具体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其三,民商合一,破产法——〉破产程序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民法的近代形式1,自由平等的人格:人格是抽象的,也是一个立法技术,人格就是一个面具,千人一面,自由平等抽象人格2,自由竞争:到现在肯定不行,同时需要经济法,当时是当事人意志压倒一切3,私人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世权,绝对权4,个人责任,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二)民法的现代形式1,具体人格登场(法律进步):有差别,区别对待,但有时候遭到质疑,保护弱势,抑制强势,公众人物人格权克减;大规模侵权,环境责任,产品责任2,被规制的竞争:怀念凯恩斯3,对私人所有权进行社会规制:物权法,强调所有权社会化4,社会责任抬头:例如: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保险——〉有人批评侵权法死掉了,但是一点,不能将其放大。
Eg:高空抛掷物,姚辉和张新宝一派认为是侵权责任法87条没有道理,但这个规定现代化,体现了社会责任,也只能这样,体现了社会其他救济渠道不畅通民法(典)体系(其实是两码事)法国民法典三编制,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我国民法典九编制:一,总则;二,物权;三,合同;四,人格;五,婚姻家庭;六,收养;七,继承;八,侵权责任法;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我国民法典是松散的法律汇编对其争论没有实际意义,只有理论意义,这是一个既成事实关于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在中国,讲人格权加以特别规定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在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立法者列第四节为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路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概念1、概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或者意思表达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达,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以撤消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消其行为,也可通过认可的表达使撤消权消灭。
假如撤消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消权,或者仅仅规定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规定将行为撤消,则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经撤消,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按《协议法》第55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消的协议,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假如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协议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一、民法(一)概念《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意思分解1.平等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排除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和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上的管理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考法:【例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请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无效。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
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一、本课程体系特别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不同章节的不同特点,有意识地运用不同的复习策略予以应对。
比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每年必出案例分析题,尤其是合同法,2011年曾经出了两个案例分析题,这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注意;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则在不同年份轮流出案例分析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则从未出过案例分析题。
二、考题库型与分值分布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变化不大。
主要是第一章第三节删去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第十一章税法增加了一些最新规定。
整体篇幅略有下降(由59万字减为58万字)。
今年之所以教材变化不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去年5月以来到目前,民商经济法律没有重大立法;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已经比较成熟,在科目设置方面已经比较合理,尤其是经过前年的科目协调和调整,今年已经不需要大幅度改动。
这对我们广大的学员朋友来讲是一件好事。
因为教材的变动会给我们的学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影响。
四、考情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需要大家全面掌握。
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题库的灵活性。
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
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
五、学习方法1.复习和考试不仅要熟悉教材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重点法律条文。
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熟悉”的知识点上。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
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
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
好,接下来我们讲述具体内容。
第一章民法通则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是比较重点的章节;考题库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型,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法律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基本知识点。
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解答: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司考专题讲座班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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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四、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国家政策五、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
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
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
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
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