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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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三、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扩、改申报

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处置。

四、排污申报登记表填报说明:

1.申报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后报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其中1份返回排污者。

2.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3.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

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法与管理依据。

5.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复印件;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危险品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厂资质证明复印件;

固体废物处置原始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处理原始记录。

五、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

(一)申报类别、时间审核

审核排污者是否按《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中分类填报对应申报表。审核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1、一般排污者应在每年1月1日-15日内完成申报;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

3、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进行申报。

(二)填表书写规范性审核

1、必须用钢笔填报,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处需签字盖章。

2、申报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项(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3、申报年份、申报日期、行政区划代码、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是否正确(个体工商户无法人代码应核对经营者身份证代码);申报单位全称是否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申报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填报人、复核人是否签名;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是否签章认可申报内容。

4、申报表内主要数据是否齐全、量纲是否正确。重点是生产数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新鲜水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准确去向等。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对排污许可证编号与排污许可量(许可浓度、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吨/年),许可证有效期限。

6、生产过程中物料投入产出是否平衡、合理。(如:生产用水的平衡,新鲜用水量=排水量+蒸发量+进入产品量)。

7、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减去削减量与最终排放量是否平衡、合理;污染物的削减量是否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实际运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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