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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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3]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

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维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与上级通信业、广播电视业以及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实行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以及同城信息交换与互联互通。

第十条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等通信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及用户可自由选择通信运营商的要求。

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收取通信运营商的进场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移动通信基站、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为通信运营商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信运营商应当定期按规定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迁移的,在征得该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后,由提出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除、迁移所需费用,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需配
设填写《扬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统一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扎口管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含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及项目方案。

信息化项目方案应当经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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