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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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律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相邻单元。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拆除原有铝合金窗户,更换为新型铝合金窗户。

装修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因窗户碎片飞溅导致的家具损坏,以及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家具损坏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具损坏属于实际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其他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某因家具损坏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因家具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②因家具损坏而无法出售或出租的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家具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张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交货后30天内,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无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实践活动。

通过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可以深入探讨辩护策略、法律逻辑和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本文以一起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的探讨。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甲某的辩护律师乙律师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辩护策略,最终使甲某免于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案件分析:甲某被指控盗窃,其辩护律师乙律师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此案中,乙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是监控视频,在视频中只能看到甲某进入了被害人家中,但无法确定其有盗窃行为。

此外,乙律师还发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并未找回,也无证据证明甲某将其隐藏。

辩护策略:1. 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乙律师对监控视频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要求提供证据保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视频篡改等可能。

如果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将有利于削弱检方的指控。

2. 辩称甲某的合法性:乙律师通过调查证明甲某与被害人家庭存在业务往来,提供相关收据证明甲某的合法目的。

通过证明甲某进入被害人家中是出于正当原因,可以动摇检方的指控。

3. 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乙律师在法庭上激烈质问检方的关键证人,引导其自相矛盾,疑惑其证言的真实性。

通过剖析证人证言,逐渐打破检方对甲某的指控。

4. 以证言反证:律师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人见到甲某在盗窃发生时并未在现场,通过以证明事实与证人证言的不符,质疑证人可信度,以此进一步辩护甲某。

以上是本案中律师乙的辩护策略,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背景、辩护策略的运用,乙律师成功为甲某辩护,使其免于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实务的核心在于对案件的准确分析和巧妙运用各类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律师乙准确把握证据链和各类法律规定,通过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利用,成功为甲某辩护争取了良好的结果。

结语: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是加强律师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法律事务案例实践分析(3篇)

法律事务案例实践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签订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同意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09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2010年,土地储备中心突然以土地储备需要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案例分析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土地储备中心主张因土地储备需要而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土地储备需要并非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上述合同解除的情形。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商已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及律师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及律师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一起财产纠纷。

原告甲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乙系甲公司的员工。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甲公司发现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并声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销售策略。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 乙为甲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代表职务。

3.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4.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5.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6. 甲公司发现乙的行为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

7.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2. 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3. 乙应否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律师分析1. 关于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关系自委托人作出委托意思表示时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负责销售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乙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佣金。

因此,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2. 关于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案例分析实务(3篇)

法律案例分析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实务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然而,如果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到了货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货款、减少货款等。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该质量问题并未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非常关键。

他们不仅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要分析案情并为客户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实务案例分析,来了解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离婚纠纷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夫妻,他们决定离婚,并产生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律师应该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权益分配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需要了解小李和小王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维系程度以及子女的需求等。

同时,律师还应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来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其次,律师需要协助客户收集证据和分析案件风险。

举个例子,在财产分割纠纷中,律师应该协助客户搜集关于财产来源和投资情况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支持客户的主张。

同时,律师也需要评估案件的风险,如可能面临的冷处理、不公正判决等。

通过掌握这些信息,律师可以制定更明智的法律策略,以保护客户的权益。

最后,在解决这种离婚纠纷时,律师应该倡导和谈判解决。

由于离婚案件往往存在复杂的关系和情绪问题,通过和解可以减少冲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消耗。

律师需要充当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帮助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

案例二:刑事案件小张被指控犯有盗窃罪,面临刑事审判。

在这种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法律待遇和辩护机会。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帮助被告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

小张可能对法律系统不熟悉,律师应该向他解释诉讼程序,如证据收集、审判过程和判决执行等。

并告知小张他的权益,如保持沉默、要求辩护、呈交证据等。

其次,律师应该协助小张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物证的真实性等,来为小张提供有效的辩护。

律师还可以制定辩护策略,如质疑证人证词、提供证据和辩解等,以减轻小张的罪责。

最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在法庭上代表被告进行辩护。

律师法律帮助案例(3篇)

律师法律帮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购房者,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但开发商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

购房者因此感到极度不满,遂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介入购房者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条款分析:律师仔细审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发现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比较明确,为购房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法规研究: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了解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后续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3. 证据收集:律师指导购房者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三、诉讼策略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为购房者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1. 调解为主,诉讼为辅: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失败,再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 明确诉求: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明确购房者的诉求,包括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退还已付款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3. 证据确凿: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四、调解过程律师首先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表达了购房者的诉求,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在律师的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与购房者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律师代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了协商:1. 交房时间:开发商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房。

法律援助实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援助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位名叫李某某的农村妇女,因其丈夫在外打工多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导致家庭矛盾频发。

李某某在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后,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情概述1. 基本情况李某某,女,35岁,农村居民。

其丈夫在外地打工多年,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收入。

李某某在家庭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2. 矛盾产生近年来,李某某丈夫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丈夫在回家期间多次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李某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2)经济控制: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对家庭经济实施严格控制,导致李某某生活困难。

(3)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矛盾日益加深。

3. 诉讼请求李某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下问题:(1)要求丈夫停止家庭暴力行为;(2)要求丈夫支付家庭经济补偿;(3)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李某某的求助后,立即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援助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李某某的邻居、亲戚等,收集了相关证据。

3. 法律咨询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为李某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分析了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4. 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停止家庭暴力、支付经济补偿,并判决离婚。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1)禁止丈夫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丈夫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3)判决离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农村妇女维权意识薄弱:李某某在遭受家庭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时,没有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家庭矛盾突出:李某某与丈夫的矛盾源于长期分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

施工方遂停工,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主要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合同变更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

2. 不可抗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2)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然而,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开发商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2. 不可抗力问题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常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篇一琳达是格林路桥设备(上海)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秘书。

这天上午十点左右上司正在与部下奥尼尔商量工作,销售部的秘书艾丽拿着一份文件过来了。

她说她的上司想请琳达的上司大致看一下这份文件,如果没什么大问题,她就马上把文件带回去。

上司商量工作估计还要10来分钟。

面对这种情况,琳达应该怎么办?下面有5个选项:a、因为上司正在商量工作,对方又比较急,所以,写个纸条递达给上司,问他如何处理。

b、因为上司商量工作只有10来分钟就结束了,所以问艾丽能否稍等一会。

c、因为上司现正在商量工作,所以让艾丽给自己的上司打电话,请示这事怎么处理。

d、如果可以的话,先把文件放在自己这里,待上司看过之后,就马上告诉艾丽。

e、因为商量工作还有10来分钟结束,所以请艾丽先回自己办公室去,上司商量工作一结束就马上通知她。

请从上面5个选项中挑选出1个你认为不合适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c。

罗丝拿文件过来是想让琳达的上司看完后当场拿回去的,而琳达的上司正在商量其它工作,所以,琳达应积极提建议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让罗丝去请示她的上司怎么办。

上司打高尔夫球。

琳达是红桥投资(中国)公司的总经理的秘书。

今天是星期五。

十点来钟,琳达在去上司办公室送邮件时,正听见总经理在与朋友打电话:“前一向太忙了,好久没打高尔夫球了。

你明天有空吗?好,那就这么说定了,明天下午一起去打高尔夫球,放松放松。

”一点钟左右,高尔夫球俱乐部的客服人员给作为俱乐部vip会员的总经理来电话;中午总经理外出应酬还没回来,琳达接的电话。

对方问总经理明天去不去打高尔夫球,如果去就给他预留位置。

面对这种情况,琳达应该怎么办?下面有5个选项:a、也许可以去,你们先留个位置吧!b、明天肯定去!c、我不太清楚。

d、我需要请示一下再答复你!e、我们总经理太忙,说不准!请从上面5个选项中挑选出1个你认为合适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d。

总经理是打算明天去打高尔夫球,但他并没有直接给琳达下达订位的指令,所以,回答对方要请示上司后再作答复,既没有自作主张,又体现了积极主动的精神。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6月10日,李某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张某某是否应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 张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为95平方米,而合同约定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未如实告知李某某。

3. 李某某在支付定金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1.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李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应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李某某已实际支付定金,故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 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人民币19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律师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律师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按约收取了李的租金和押金。

2020年10月,李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并支付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

然而,李在2020年11月未提前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

2020年12月,李擅自搬离了租赁房屋,并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

张遂将李诉至法院,要求李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财产损失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2. 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3. 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年,李未按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擅自搬离房屋,导致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给张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李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关于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在本案中,李作为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在房屋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未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乙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房屋差价损失:乙在签订合同后,因甲违约,无法购买到该房产,导致其损失了购买该房产的机会,房屋差价损失为乙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显示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

2. 诉讼费用:乙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3. 误工费:乙因参加诉讼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4.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甲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甲应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3.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律_律师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律师案例分析(3篇)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后又附件具体如何办理)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5、《申报表》“项目类型”:西药费总金额:西药中药费总金额:中成药、中草药检查费总金额: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治疗费用总金额: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化验费总金额:化验费材料费总金额:材料费其它总金额:其它、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2012-3-14Jie-1984020附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办理(由51社保网上摘录)摘录自:“幸福的兔子”发表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和生育服务联系单不是一回事,准生证是在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办理的,这个生育服务联系单是在你先居住地(暂住证上地址所属街道)办理的。

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的)3、女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4、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6、女方单位出具的入保险证明(有社保中心盖章)(近期的)7、暂住证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8、社保卡(没有社保卡临时卡片也可以)注:附件有所更新,更换了格式,内容没有变化!有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没有对已经看过此贴的人带来更多的麻烦!以下为分类汇总了生育产前报销、生育住院报销、流产报销的相关资料;(上面所述准备的资料是产前、住院、门诊人流等整合到一起的有些混沌)一、产前检查、住院生育报销:1、产前检查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底方。

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医保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异地生育的提供异地医院等级证明(或是办理过异地安置也可),非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提供《北京市外地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法律纠纷律师案例(3篇)

法律纠纷律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在2015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李某与王某各占该房产50%的份额。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双方因房产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原告李某认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该房产应属于双方共有,王某无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被告王某则认为,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产的使用权分配,自己有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律师介入接到原告李某的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购房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约定房产的使用权分配。

但律师发现,在购房过程中,李某曾向王某支付了一笔额外的购房款,作为王某放弃房产使用权的补偿。

因此,律师认为原告李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向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法律意见:1.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2. 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3.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三、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充分展示了原告李某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力地证明了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同时,本律师还指出,被告王某在购房过程中接受了原告李某支付的额外购房款,应视为其对放弃房产使用权的认可。

面对本律师的质证,被告王某承认了接受额外购房款的事实,但仍然坚称自己有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对此,本律师提出,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还积极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王某最终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使用权,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案件结果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李某相应的补偿费用。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五、律师总结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律师的介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审判实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审判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4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张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伤,致李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右侧额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等严重伤害。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三、辩护意见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以下是本案在法律审判实务中的几个关键点:1. 证据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本案中的证人包括目击者、邻居等,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证明力。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张某某持械伤害的事实。

(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4)被告人供述: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赔偿经济损失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结论本案在法律审判实务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自首情节、赔偿经济损失等因素,对张某某进行了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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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分析]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

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调人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因此其申请是合法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考核授予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因此,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

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 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

19977年12月10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

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

由此, 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案情之二]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

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

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

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1蜘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1.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3.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分析]1.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14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

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

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案情之一]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

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

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

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

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

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

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

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

"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

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巳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可以申诉,但不应影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本案中,任某虽然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但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再审,因此,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刑法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李某与王某结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婚的故意,李与王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无罪。

[问题]1.本案中,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2.范律师在本案诉讼中依法事有什么权利?[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护人其理所当然地具有这种职责。

在本案中,范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后,法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研究。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证明本委托人财物,......。

" 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案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其正确的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改判李某无罪。

本案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中范律师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责任;(一)......(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2.为了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这种职责,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法》授予律师一系列权利。

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本案中刘某的违法行为依照本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法第44、45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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