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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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概述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 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 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 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wk.baidu.com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停业。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此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此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即擅 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 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 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法律 责任
1)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 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 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煤炭法》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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