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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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法律法规

煤矿法律法规
《劳动法》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3月1日,以总局令第37号公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篇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统称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都要以《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而“作业规程”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煤矿企事业单位制定的。
第二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工业的变全生产方针,也是交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有着较为事富的内涵(1)“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实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宝费的、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必须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在事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依靠“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等有效的防犯措施,把事故消灭,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综台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工作看作一项复杂而观巨的工作,进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安全工作。

“整体推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综合治理最终达到目的。

各方面都要齐心协力,促进安全,使安全工作不断上台阶、创水平,以实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使煤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尽快改变煤炭工业的形象。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从多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煤矿企业及煤矿职工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立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特点、客观规律、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方针。

其主要依据是:(1)煤矿生产的自然规律和特殊性。

煤矿生产绝大多数是地下作业,工作场所狭窄、黑暗、潮湿并经常移动,多工种交又作业,且要同矿压、瓦斯、煤尘、火、水等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1、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这是煤矿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另外还需要当地安检部门下发文件法规政策信息。

建议本地的煤炭行业安全单位找一下,另外此类资料每年均需要更新!3、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看名字就知道是关于安全生产煤炭产业的法律是针对这些年中国现在煤炭安全事故太多而设立的里面有安全生产必须达到的标准,生产流程,记事故后的处理办法罚款及处罚清楚请采纳,不清楚再联系4、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百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度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

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道花爆竹行业、民用爆专破行业。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属金、机械制造。

5、国家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在哪?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印发。

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 2.关于地域的效力 •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 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 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 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 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 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 般都在全国有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 3.关于时间的效力 •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 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 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第一篇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社会科学教研室 李东民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 方针:是国家或正常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 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 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 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七部委文件)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三)法的特征 • 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 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 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 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 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 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1.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持续改进。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

3.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4. 做好煤矿通风排水工作,确保煤矿内空气质量良好,有利于预防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各项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的完好有效。

6. 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煤矿安全问题,及时分享煤矿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了解最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 年1 月21 日,以总局令第29 号发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份条款的决定》。

此次修订是以2022 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发布,自2022 年10 月7 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

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时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时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彻头彻尾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附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务院) 本通知于2007年8月31日公布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本规定自2005年9月3日公布并实施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4日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本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5月19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14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2日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最新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最新版)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2013年2月
•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一 •《七条规定》的出台背景 •二 •《七条规定》出台的意义 •三 •《七条规定》的内容(7必须7严禁) •四 •《七条规定》的特点 •五 •落实《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 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 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 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 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 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 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 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 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 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 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是我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煤矿安全规程》:由煤矿工业部于1986年2月15日颁布。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监局、煤矿安监局16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0月25日以总局令第10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此次修订是以2004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为基础的,新修改的内容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 十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 日起施 行。
( 一)《 安全生产法 》 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预防为主”
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 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 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 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 件。
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 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 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 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 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 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 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 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 预防,主动预防。
“综合治理” 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 “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 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 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 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 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 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 第一”落到实处。 事故发生后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 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 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 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 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无措施和万 能措施施工现象;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十 个环节”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5、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 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是否查清 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是否严格执 行探放水措施且探水记录是否齐全等。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是否存在空顶空帮作业现象;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是否按措 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和临时点杆;在掏柱窝时,是否采取临 时护帮措施;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打 设是否到位,老塘悬顶超过(2×5㎡)是否停工处理,是否 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措施;各种安 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是否到位。
5、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七条规定》通知活动,并明确 一名队干专门负责落实《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 过宣传推动,条条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 守并执行《七条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安检科及安全包保科室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7、要求每个职工都达到熟记《七条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凡不会背诵的职工每人次罚款10元;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不会 背诵的每人次罚款20元;区队长不会背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8、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在 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是否完善和有针对性;按规定组 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8、岗位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三)由通风科、地测科牵头负责,重点开展以下检查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 超通风能力生产和欠风现象;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各作 业地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 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三 专两闭锁”等。 2、是否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控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及时 分析查明原因,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阅瓦斯日 报;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瓦斯监测及 排版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填写,瓦斯浓度到达0.5%时是否停 止作业等。 3、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放炮是否坚持“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 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等。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一、我们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我们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使学员掌握相应的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明确我们每名员工在安全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我们每名员工在安全生产经营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1、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2、为安全生产的法制管理提供法律依据;3、为指导、推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4、为提高和保证煤炭企业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法的概念法,他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灭。

法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凡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等,都属于广义法的范畴;狭义的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表现出了的。

1、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法)。

2、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他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现在我国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法律有17部3、法规。

①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的下位法)。

现在我国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18部②地方性法规。

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与特殊性地方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一次10人以上
起数
人数
134
3049
68
1942
58
பைடு நூலகம்
1739
10
203
5
12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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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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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
一次30人以上
起数
人数
17
1200
13
1042
11
961
2
81
2
71
2
87
(四)确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依据是什么?
年 度
2005 2006 2007 1~9月
② 多人伤亡事故多
2005年2月14日,阜新煤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瓦斯爆炸 一次死亡214人,伤30人。
02 法律基础知识
(一)何谓法律?
广义
狭义
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
含义较广,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 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①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②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 ③ 有地质、水文、测量及其它资料; ④ 有合格的矿山设计; ⑤ 有合理的规模和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
对申办煤矿程序的规定:
(二)法律有何特征?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

意志。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

煤矿七新培训新法律法规

煤矿七新培训新法律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代替原AQ6201-2006,新标准自 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五、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代替原AQ1029-2007, 新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实施日期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2020-06-01
13
MT/T 717-2019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 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煤矿用输送带整体带芯
代替标准 MT 164-2007,MT 165-2007
MT/T 693-1997 MT/T 757-1997 MT/T 700-1997 MT/T 626-1996 MT/T 639-1996 MT/T 1037-2007 MT 1038-2007 MT 668-2008 MT 914-2008,MT 830-2008 MT 962-2005 MT 317-2002
29
MT/T 1178-2019
30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解释说明3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解释说明3

目前,我国煤矿还处在事故易发多发阶段。 总体上讲,
①、煤矿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发展还很不 平衡,既有神华集团等一批世界上最先进的煤 矿,也有相当数量装备和管理水平极低的小煤 矿;
②、去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374,南 非是0.07,波兰是0.266,与煤炭工业中等发达 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 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 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 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 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 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 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2、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 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 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 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8 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第一部分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 失效非法生产。(证照)
8、2007.12.5 山西洪洞瑞之源煤矿瓦斯 爆炸 瓦斯爆炸 死亡108人。(低瓦斯乡镇矿 井)
2、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煤 矿是最基本的单元,矿长是最直接的责任者。
《七条规定》是第一次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局长令的形式专门针对矿长规定的强制性措 施。矿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 者、实践者,矿长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 最为了解。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煤矿安全法、法规概述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与常见违法行为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一、中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是什么?答: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20世纪60年代,周恩来总理对煤矿作出了“安全第一”的指示。

“安全第一”的含义:“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要求组织生产时,必须妥善安排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对煤炭企业,其具体含义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二是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把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第三,要求每位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第一”作为生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安全第一”还指人们从事煤炭开采,进行必要的生产活动时必须是安全的。

安全生产是指安全的生产,区别于危险的生产;不允许冒险生产,不允许在不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作业,不安全不生产;当安全与操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安全第一,当自然灾害威胁安全生产时安全第一,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

原煤炭工业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特殊生产条件发展煤矿生产,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煤矿安全生产“十六字”方针。

“安全第一”,指明了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四不生产”。

即:工程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安全设施不完善不生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指出了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尤其要重点抓好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灾、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的预防。

“综合治理”,指出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安全工作。

要治“三松”(思想松、管理松、纪律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搞好安全检查和监察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1.本规定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连续发展。

2.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经营的煤矿,对煤矿安全生产供应引导和规范。

第二条遵守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生产必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制1.公司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2.订立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承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公司要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2.强调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技术管理第五条安全设施建设1.煤矿必需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必需的安全设施,包含通风系统、水源供应、防火设备等。

2.安全设施必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安全技术管理1.公司必需配备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和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1.煤矿必需建立健全的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应急通道、应急设备等。

2.煤矿必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效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1.公司必需订立全面、具体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要依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本领订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公司必需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安全隐患整改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跟踪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监督1.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法全文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煤矿安全生产法全文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请见第二十二条生产经百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答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新煤矿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内容“双基”建设工作的考核及落实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办百公会议制度》、《事故隐度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安全质量标准版化实施办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权中层干部值班、跟班制度》、《事故统计制度》、《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等制度4、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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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概述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即擅 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 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 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停业。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此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此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 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煤炭法》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 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 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法律 责任
1)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 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 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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