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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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和能力适应相结合,聘用和使用人员应以公务员法定岗位为基准,并根据工勤人员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市直机关招录要求,且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品德素质等。

第四条聘用工勤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五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工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应与公务员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工勤人员的聘用第六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等形式进行。

面试应具体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七条笔试的方式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题目应与工勤岗位相关,并考查基本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面试的方式可以采取个人面试或小组面试的形式,通过具体问题和情景来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九条聘用工勤人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和学历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人员符合招录条件和招录岗位要求。

第十条聘用工勤人员时,应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工勤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勤人员的管理应以各自岗位的具体工作需要为基础,加强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应制定工勤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执行领导的工作要求,服从工作安排,保守机密,维护机关形象。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应加强工勤人员的心理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关注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工勤人员的奖惩第十六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表现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

某出台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某出台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某出台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

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

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

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方式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经过考试、面试等程序选聘。

同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聘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四条聘用条件对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岗位工资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薪酬制度进行确定,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定休假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时间,并应当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聘用工勤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保密义务聘用工勤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等。

第十条岗位变动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变更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

废止符合相关程序与聘用合同相同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聘用工勤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晋升。

第十二条外包管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外包管理时,应遵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聘用工勤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聘用工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侵犯聘用工勤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方式第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

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机关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符合国家和我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聘用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岗位、人数、专业要求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组织考试。

根据岗位要求,组织笔试、面试等考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五)体检。

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六)聘用决定。

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结合岗位需求,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七)签订劳动合同。

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管理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聘用岗位、职责和待遇;(三)试用期及转正条件;(四)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五)违约责任;(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二)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五)维护单位形象,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尚未实行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

同时要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户籍居民中招聘,某些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为了聘用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进行聘用。

但是,在聘用之前,必须向某人事局提交资格审查申请。

受聘人员将不会被编制,而是按照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薪酬支付,并纳入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

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对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内人员,标准为800元;对于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和服务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和500元。

机关招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机关招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招聘工作,确保招聘质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需求第四条机关招聘计划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招聘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聘岗位名称、数量及职责;2. 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技能等条件;3. 招聘岗位的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4. 招聘岗位的薪酬待遇。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招聘公告1. 招聘公告应在机关内部公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2. 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报名与资格审查1. 应聘者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2. 人事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笔试或面试1. 笔试或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2. 笔试或面试成绩作为选拔依据。

第九条体检与考察1. 体检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2. 考察内容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业绩表现等。

第十条录用与试用1.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2. 拟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人事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机关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5 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 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 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

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工勤人员使用管理制度

工勤人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勤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勤人员招聘第四条工勤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招聘工勤人员时,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和条件进行,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误导。

第三章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第七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与单位职能、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遵循合理、高效、精简的原则,不得设置冗余岗位。

第九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工勤人员工作安排第十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遵循岗位要求、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充分考虑工勤人员的休息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工勤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工勤人员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工勤人员,可予以晋升、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勤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调整或辞退。

第六章工勤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工勤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九条单位应关心工勤人员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通道。

第七章工勤人员权益保障第二十条单位应依法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勤人员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单位应依法安排。

第二十二条工勤人员有权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应予以重视。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工作的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机关相关规定;3.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4. 诚实守信,为人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选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机关应当通过招聘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职位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机关依据招聘条件组织面试、考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九条机关应当在聘用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聘用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结语以上是《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促进机关工作的良好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日前,为进一步促进市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省宣城市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

市直其它事业单位或县市区流向市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

在同等条件下,除尘滤布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1、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市编办初审,市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

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

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需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2015-11-051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

机关长期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长期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长期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正式聘用的长期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长期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工作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机关长期聘用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资格审查;(四)笔试、面试;(五)体检、政审;(六)录用。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七条机关与长期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第八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十条长期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机关对长期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机关应定期对长期聘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鼓励长期聘用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为长期聘用人员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离职与终止合同第十六条长期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长期聘用人员不能适应的;(三)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

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勤人员,包括清洁工、保安、驾驶员、维修工等。

三、管理职责1. 机关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工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工勤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四、考勤管理1. 工勤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工勤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考勤统计。

3.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1)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除当月奖金的10%。

(2)迟到10分钟以上,扣除当月奖金的20%。

(3)早退者,扣除当月奖金的10%。

(4)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奖金的50%。

五、工作纪律1. 工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2. 工勤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3. 工勤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私自占用、转让、出售公共财产。

4. 工勤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在工作中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

六、请假制度1. 工勤人员请假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1)事假: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病假:需提供相关病休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婚假:男方3天,女方5天。

(4)丧假:根据丧假期限和性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请假期间,工勤人员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工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工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勤人员,予以辞退。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机关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条例》等有关法规,本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工勤人员:指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主要为行政事务、公用设施管理、科研技术服务、宾馆餐饮服务、保安、清洁、维修等服务性工种的职工。

2.聘用:指市直机关按照岗位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以特定方式聘请工勤人员从事特定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聘用原则和条件第四条聘用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3.有效、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4.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及其他入职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发布招聘公告1.市直机关人事部门应当制定招聘方案,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2.招聘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聘用岗位–聘用条件–聘用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所需材料第七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1.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前往指定面试地点,并进行岗位试岗和应聘资格审核。

2.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人员选拔,面试试题应当与招聘岗位相关,面试结果应当记入档案。

第八条聘用工勤人员1.招聘委员会根据招聘公告和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员。

2.招聘委员会需确定聘用人员的聘用方式、聘用单位、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和薪酬待遇等,与聘用人员签署相应合同。

第四章工勤人员管理第九条岗位调整和合理安排1.市直机关应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2.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十条培训和晋升1.市直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计划,在工作时间或者业余时间为工勤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晋升等相关培训。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某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某某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某实际,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某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某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某地工勤人员流向某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某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某劳动力某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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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某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某某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某实际,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某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某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某地工勤人员流向某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
《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某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年。

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某劳动力某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如需续订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及时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备案手续。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持《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编制使用备案单、劳动合同书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
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掌握)。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受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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