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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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
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
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③(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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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
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免责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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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条款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免责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面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良好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责条款违反公序良俗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条款均无效。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四、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条款无效。
六、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知识产权损害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知识产权损害的条款无效。
总之,免责协议并非无限制,法律对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免责协议的限制,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在签订免责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因免责条款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473ca272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a8.png)
一、免责协议书概述免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符合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最高法律,其中关于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最高法律,对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71ae1ab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e.png)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签订合同协议。
而在合同协议中,法律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首先,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
的行为或产品进行免责声明,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风险。
在商务活动中,各
种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合同中有合理的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出现问题时不会因承担过多责任而造成损失。
例如,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降低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免责条款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在清楚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后,更容易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在合同中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违约,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免责条款并非万能的。
在制定和执行免责条款时,
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法律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导致合同失效或引发法律诉讼。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降低风险、确保
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考虑和制定适合自己的免责条款,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各自的权利,达成合作共赢的效果。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57aadfd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d6.png)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责任减轻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1.预先约定的豁免事项:在保险合同中可能明确规定了某些风险或条件,若出现这些情况,
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对于自然灾害、恶意破坏或战争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保费或提供必要的信
息,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免责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预存在的损失或已知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损失,或者保险公司知
道被保险人面临特定风险并明确排除该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责。
4.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行为或违反了合同中
的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责。
5.自愿放弃权益: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益或权利,并明确表
示不寻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可能因地区、保险类型和个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购买保险之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解释。
论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
![论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0a02182d0d233d4b14e693a.png)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a3f45bad284ac850ad02423a.png)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探析摘要:本文主要论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主张根据其特点把免责条款划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对于法定免责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已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且较之于旧保险法有了更高的合理性和可适用性。
但是对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能引发更多关于制度建设的思考,以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能更多的发挥其正面作用,而摆脱其本身所承载的霸王条款的桎梏。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一提到免责条款,大家往往会想到阿蒂亚所说的它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因为免责条款是合同中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常被描述为用来免除合同当事人中强势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性质比较特殊,作用也很重要。
它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来界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预测风险、鼓励交易、保证交易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保险合同格式化的显著特征,使得保险人常常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优势地位滥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使之背离正当性,从而导致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实践中被保险人指责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规避自己应尽责任、损害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频频发生。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平合理,它就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而一旦被滥用,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损害较之其它不公平免责条款就更为严重,因此需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可简单区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所谓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除,也即出现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解除。
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法定免责条款的规定主要有第16、27、43、44、49、52条等。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详细规定协议书(2024版)版
![免责条款详细规定协议书(2024版)版](https://img.taocdn.com/s3/m/9d5d4e05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cc.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免责条款详细规定协议书(2024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2. 免责条款2.1 不可抗力2.1.1 定义2.1.2 证明与通知2.1.3 影响与处理2.2 甲方责任免除2.2.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2.2.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2.2.3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2.3 乙方责任免除2.3.1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2.3.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2.3.3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2.4 双方责任免除2.4.1 双方均未按约定履行2.4.2 双方均违反法律法规2.4.3 双方均故意或重大过失3. 责任限制3.1 赔偿限额3.1.1 赔偿限额的确定3.1.2 赔偿限额的调整3.1.3 赔偿限额的适用3.2 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3.2.1 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况3.2.2 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况3.2.3 责任限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4. 合同解除4.1 解除条件4.1.1 单方面解除4.1.2 双方协商解除4.1.3 法定解除4.2 解除通知4.2.1 解除通知的发送4.2.2 解除通知的生效4.2.3 解除通知的撤销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计算7. 隐私保护7.1 保护范围7.2 保护措施7.3 泄露责任8. 保密义务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泄露责任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侵权责任10. 强制性规定10.1 适用强制性规定10.2 排除强制性规定10.3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处理11.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变更条件11.2 变更通知11.3 终止条件11.4 终止通知12. 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权12.2 合同的生效12.3 合同的修订13. 争议条款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机构13.3 语言及翻译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通讯14.2 合同的副本14.3 附件与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合同:指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包含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25436e82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9c.png)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益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下面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概念: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该条款的存在旨在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保证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减少被保险人滥用保险索赔权益的可能。
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1. 自愿风险承担: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自愿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悬挂跳伞、攀岩等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发生了保险事故。
2. 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故意瞒报车辆事故历史,在发生事故后索赔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工人罢工、战争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
4. 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了限额,保险人可以免除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后果: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对双方产生不同的后果:1.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该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特别是当免除责任的情况属于被保险人个人可控范围内时,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2. 对于保险人而言,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帮助保险人限制赔付范围,降低自身的风险。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684ba2caaea998fcc220e63.png)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也蓬勃兴起,为了保险交易过程的简便与快捷,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率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专业认知水平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在保险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导致在实践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就免责条款产生了大量的争议。
尽管我国在《保险法》中对其进行了规制,但社会生活和保险内容复杂多变,为了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予以限制,以体现市场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增强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效力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和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导致了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
格式条款带来的便利和高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其中的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具有防范道德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和保证公平交易等积极功能。
但同时这些免责条款措词用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保险合同中订立了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使得保险相对人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实践中此类纠纷大量产生,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中使用的专业化的保险概念并不做深究,只是凭着业务人员的口头介绍和自己的主观想法去理解,直到索赔时双方针对免责条款发生争议。
这不仅导致免责条款应有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形象,阻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与立法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eaecc4d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ee.png)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是指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进行的解释。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互惠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使保险人承担过
重的责任,也不能使被保险人失去基本的保险保障。
2.合法合理原则: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明示原则:责任免除条款应当明确地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模
糊或不明确的措辞。
被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4.劝诫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就责任免除条款
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合同争议中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总体来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合法、合理、明确,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充分告知被保险人。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与免责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与免责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b54db989ddccda38366baf5d.png)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1、违反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911b02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7.png)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或放弃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被用于规定某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免责条款内容:1. 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通过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2. 风险分担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特定风险下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自行承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责任。
这样做可以减少合同一方可能因使用产品或服务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3. 免责声明条款:该条款用于规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卖方不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适用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免除在质量问题或不适用性引发的损失中的责任。
4. 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该条款用于限制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在合同违约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这样做可以限制一方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理解和协商相关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一些法律管辖区域,某些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示例2:合同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1. 免责范围:合同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免责的范围。
这包括指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责,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或者由于特定的事实或事件导致的责任免除。
2. 免责事由:合同免责条款还会列举可能导致免责的具体事由。
合同范本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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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一、总则1. 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旨在明确在特定情况下,一方或双方不承担某些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2. 免责条款的适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战争、动乱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X]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2. 第三方原因若一方的履行义务受到第三方的阻碍、干扰或损害,且该方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因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双方应共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3.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形对于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在该情形出现后[X]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责任限制1.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产生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等非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2.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以合理为限,不得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X]%。
四、通知与协商1. 当一方认为可能发生免责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 双方应在收到通知后[X]日内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减轻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其他1. 本免责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2. 本免责条款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免责条款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能提供更多关于合同的具体信息,如合同类型、涉及的业务领域等,我将为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免责条款范本。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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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签订了合同之后双⽅要遵循⾥⾯的内容,但要是有其中⼀⽅违约的情况,另⼀⽅是有权去追究对⽅违约的⾏为,要求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民法典有免责条件,符合条件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免责条件,即法律明⽂规定的当事⼈对其不履⾏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民法典》第五百九⼗条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的⾃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民法典》第⼋百三⼗⼆条。
3、债权⼈的过错:见《民法典》第⼋百三⼗⼆条、第⼋百九⼗三条。
免责事由适⽤的意义是什么当事⼈任何⼀⽅的过错,都将产⽣违约责任,⽽不能使当事⼈免责。
由于免责事由的成⽴⾜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的否定。
如在不可抗⼒造成合同不能履⾏的情况下,即使债权⼈遭受了损害,但当事⼈对不可抗⼒的发⽣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
不可抗⼒的出现否定了债务⼈具有过错的推定。
各国的民法典亦都规定了不可抗⼒是合同的免责事由。
实践中,因各种交易⾏为种类繁杂,往往⼜具有⾃⾝的特点,有关不可抗⼒的内容和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往往采⽤在合同中订⽴不可抗⼒条款,具体列出各种不可抗⼒事由和范围。
法律也未禁⽌在合同中以约定形式出现。
其⽬的便是通过当事⼈设定不可抗⼒条款努⼒减少不可抗⼒事故发⽣所致的风险,并由当事⼈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作⽤。
民法典⾥的免责条件有哪些?⼀般在合同⾥⾯会有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7178f498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8.png)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某些特定的风险或责任。
这些条款一般用于规避一些风险较高、损失较大或与保险合同目的不符的情况,以降低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会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保险人不承担特定的风险或损失,例如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与预先存在的疾病相关的治疗费用。
2. 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失。
3. 保险人不承担与战争、恐怖主义、核爆炸等特定事件有关的损失。
4. 保险人不承担某些特定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暴乱等。
5. 保险人不承担某些特定的行为或活动造成的损失,例如高风险运动或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必须经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
同时,保险人在免除责任之前必须对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
以确保被保险人了解所购买的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另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或限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对免除责任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保险专家的建议。
保险免责条款协议书
![保险免责条款协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04571de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d.png)
---保险免责条款协议书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乙方(投保人):[投保人全称]鉴于甲方作为保险人,同意对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免责条款1.1 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2)被保险人因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4)被保险人因核辐射或核污染;(5)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6)被保险人因服用、吸食或注射任何违禁药物;(7)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意外伤害;(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9)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1.2 除上述情形外,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也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3)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二条争议解决2.1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其他3.1 本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乙方(投保人):[投保人全称]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法律专业人士。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怎么规定免责必须详细说明的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怎么规定免责必须详细说明的](https://img.taocdn.com/s3/m/c55508e2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f4.png)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怎么规定免责必须详细说明的法律咨询: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怎么规定免责必须详细说明的?华律网律师解答: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免责条款成立的条件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不同投保人可就同一财产分别投保、保险代理人代签字对投保人不生效等问题,并规定保险理赔核定时间为30天。
司法解释全文共计21条,从昨日起实施。
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利用这点误导消费者。
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对哪些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同时,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应该如何提示、说明,也做了规定。
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但是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代签字对投保人无效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发生,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在一些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能没有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
因此,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该规定旨在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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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中文摘要毕业论文外文摘要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文献综述 (1)1.3研究内容 (2)1.4 研究方法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6)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7)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4.1立法方面 (8)4.2司法方面 (8)4.3行政方面 (8)4.4行业自律 (9)结语 (10)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1.1研究背景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
在相关调查中1,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 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
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
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
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
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2文献综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
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
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代法学》周刊上发表的《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当中谈及的保险合同中如何更1人民网-保险频道《周延礼: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加公平合理的引入免责条款,并且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如何正确依据法律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作出独特见解;还有孙蓉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免赔条款这一问题的细致分析,进一步阐释了保险人在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使用时,应该加强监督审查为内容的行业自律行为。
查找学习上述文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上述文献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本论文的研究方向,但是另一方面在调研时发现上述文献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上缺乏事实引用,同时他们提出一些法律规制的建议脱离了现实情况,不利于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争议矛盾,据此本文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并提出更贴近生活,利于执行的完善建议。
1.3研究内容在本文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以及免责条款的存在背景和现实状况;第二部分通过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的论述,用一定方法研究了我国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根据前文调查结论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的情况分析研究我国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方面存有哪些问题并指出法律机制的的不足;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本论文中的分析对现有的保险免责条款机制存在的不足作出相关完善建议。
1.4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调查统计法是研究的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是有计划,有目的,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资料,从而进行分析的方法。
本文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搜集了法院实际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归类研究和调查分析,综合运用统计归纳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现象进行了解,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本文提供规律性的结果论证。
比较分析方法同样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本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以及新旧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及其异同点的比较,把握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机制有何不足之处。
在理论分析中,通过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或者对象的异同来达到对于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关认识。
本文主要通过同时段横向比较与不同时期纵向比较相结合。
其一是将同一时期的各国保险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与外国在某一方面的差异;纵向比较是对我国自1995年出台保险法后两次修改的不同内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
以此分析出我国有关法律机制出现的不足,进行相关完善。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2.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当今社会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在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险业,同时对于大众而言也是尤为重要的保障体统。
随着党的十八大中法制进程的发展,大众思想觉悟和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保险是为避免突发事件产生而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担转移的手段,保险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共同真实意愿的表达,书面协定由投保人承担费用,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产生的损失进行承担,是一种经济手段和保障手段的结合体,内容针对投保人需要分散的风险或者基于人身、疾病等内容进行保障。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单方设立的当保险标的受损时,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条款。
凡是在承担风险、责任赔偿范围及内容等事项进行隐性条款说明的都属于免责条款。
从基础法学理论上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源自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内容。
民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单方约定的有利于己方的合同内容,同时可能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损失,而为了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当事人一方必须要将此条款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得双方达到合意,此行为非违约行为,仅是免除己方的责任。
《保险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向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中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需要说明在保险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内容即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的条款,要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在合同法的范围内,说明义务是一种普遍性要求,而保险合同不仅涉及保险而且相关部分因遵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规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普遍价值观念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第一、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程度以及依据。
一是法定免责,是指依照保险法或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免除相关的责任,二是约定免责,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时人明确约定,并针对该项免除责任的条款达到合意认可签订,则一旦出现该种情形,保险人可根据该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免责条款的提示程度,可以分为明确性免责条款和隐蔽性免责条款。
相关区别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时是否明确履行说明义务,从而使投保人了解意识到免责条款的的内容和含义。
此种分类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
基于以上分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特殊性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事先不与投保人达到合意拟定的,为保险人的利益所设定的,并且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用于援引免除自己的责任的条款。
2.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2.2.1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比高在保险业不断增速发展以及相关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现实状况下,保险合同愈加趋向于专业化、各异化和复杂化,对于投保人而言,这无疑增大了其理解合同内容的压力,更遑论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适用免责条款,更加大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不公平性。
因此本文着力于研究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存的相关机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改善免责条款滥用所引发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人对说明义务履行的不到位,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上一年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当中,近七成纠纷是由于使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引起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尤其是交通保险合同中诉讼比率极高,目前我国要求投保交强险,在交通保险合同中,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出现纠纷,据统计保险公司主要使用七类由自身单方设置的免责条款以避免己方损失,并且不按规定履行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的投保行为形同虚设,因此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比例逐年增高。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主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到位。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主要订立者,根据拟定的合同内容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包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的专业术语等,尤其是在保险人在承保范围、标的额和限制方面的条款。
以便投保人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险人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双方对于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被动说明,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针对合同条款中不明确清楚的内容,向保险人主动问询的情况,保险人针对相关问题为投保人进行答疑说明。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增加保险人的义务,不仅对于一般条款要遵守说明义务,还要针对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要遵守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的内容要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明法律明确规定不足以使投保人注意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2.2.2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认定困难据笔者统计,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纠纷中,法院审理判决的结果中显示,保险公司一般会使用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且相关法律中对于此免责条款的成立不予否认,但在实际审理当中,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予采纳该抗辩理由,即该免责条款已成立但并不生效,原因是保险公司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从中不难看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时便不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免责抗辩。
因此,免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认定比率较低。
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不免出现这种情况,即投保人明确表示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但却要求投保人在该免责条款上加盖公章或签订姓名,法院因事实外观成立而认定该免责条款生效,实际上投保人并不清楚该条款的指向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