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一级代理协议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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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产品一级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商):

为保持市场健康稳定、持续长久的发展,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产品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理品牌、区域及年销售基数

1. 乙方为甲方的 XXXX系列品牌钢圈产品在安徽省的一级代理分销商。甲方的供货范围包括其集团母公司XXXXX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成都产品有限公司、合肥产品有限公司、廊坊产品有限公司、本溪产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生产的XXXX系列产品。

2. 乙方承诺:年代理甲方产品的销售基数(不含增值税额,下同)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3. 本合同生效后 10 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900 万元的代理信用保证金(无利息)。合同履约期满且无遗留任何问题时,甲方退还乙方代理信用保证金。

二、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 甲方:

①有权对乙方代理区域市场和销售网络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及监管;

②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客户到乙方代理区域的串货事宜、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③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的履行。

2. 乙方:

①应独家代理甲方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经销其他同类企业的产品;

②保证销售渠道健全、畅通,不得存在市场空白点;

③严格执行甲方的售后服务条款(详见附件1),不弄虚作假;

④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跨区域串货;

⑤有责任、义务向甲方提供下属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经营业绩及经营品牌的情况;

⑥负责管理安徽省区域内的专营二级代理商,督促其签署及履行《XXXX集团、一级代理商、专营二级代理商三方代理协议》,对该等专营二级代理商在安徽省区域内销售XXXX系列品牌钢圈产品之事宜进行约定;

⑦负责管理安徽省区域内的非专营二级代理商,督促各非专营二级代理商执行甲方指定的定价策略、经营规定及销售程序;

⑧保证乙方的所有销售活动均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三、品牌及市场管理

1. 乙方经营立足于维修市场和中小型汽车配套厂,乙方代理的配套厂,若与甲方发生冲突,乙方应停止供货、无条件撤出。乙方仅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与销售甲方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参与或协助可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活动。

2. 乙方须无条件中止经销甲方产品以外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已缴的全部保证金及季度、年度的返利,直至单方面中止其代理权。

3. 乙方未能达到年销售基数或经甲方测算已确认乙方无法完成年销售基数的,甲方有权接管其市场或将其代理权调给其他代理商、经销商。

4. 乙方及乙方下属代理商与经销商擅自进行跨区域销售,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如下处罚(币种均为人民币):

①首次串货:20吋及20吋以上的,每套钢圈罚款60元;16吋及16吋以下的,每套钢圈罚款30元;一次处罚金额不到5000元的,按5000元处罚。其罚金用于对受害区域经销商的补偿。

②第二次串货:除执行首次串货的处罚条款外,往后每套钢圈提价10元(自串货处罚之日算起,执行期为壹个月)。

③第三次串货:除执行上述第①、②项处罚条款外,甲方有权减少其代理区域。

④第四次及以上串货:在执行上述第①、②项处罚条规定的同时,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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