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堕胎问题的演讲(复旦 刘天一)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是一种违背生命伦理的行为,它侵犯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无论是从宗教、伦理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人工流产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正如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所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每一个胎儿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我们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
其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是一种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人工流产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不孕症、子宫内膜异位症等疾病。
而且,许多女性在进行人工流产后会陷入心理困境,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最后,人工流产也会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过多的人工流产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许多家庭因为意外怀孕而选择人工流产,这种做法会破坏家庭和谐,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人工流产是一种违背生命伦理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胎儿的生存权利,也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以保护生命、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是女性的生育权利之一,它是女性自主权利的体现。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所说,“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禁止人工流产将剥夺女性的自主权利,将她们置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其次,人工流产是一种避孕手段,它可以帮助那些意外怀孕或无法承担孩子的女性解决困境。
如果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将会导致许多女性不得不忍受意外怀孕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甚至违背自己的意愿生育孩子,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最后,人工流产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比如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胎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时。
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将会导致这些孕妇和胎儿面临生命危险,这是对生命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人工流产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它可以帮助女性解决困境,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并在必要时保护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个自主、独立的个体,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这一判决为堕胎合法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
如果堕胎被限制,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的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妇女受伤或死亡的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因非法堕胎而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0,000人,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
再者,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有助于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贫困率、提高女性的教育水平和职业机会,从而降低犯罪率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美国前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曾经说过,“堕胎合法化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
反方观点,不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违背了道德和宗教伦理。
许多宗教都明确反对堕胎,认为生命从受精开始就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持宗教信仰的人来说,堕胎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应该受到限制和谴责。
其次,堕胎可能导致心理和生理健康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包括抑郁、焦虑、生育能力下降等。
因此,限制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福祉。
再者,堕胎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沦丧。
一些人担心,如果堕胎合法化,就会出现滥用的情况,甚至有人会将堕胎视为一种避孕手段。
这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生命价值的贬低。
综上所述,对于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
正方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反方则认为堕胎违背道德和宗教伦理,可能导致健康问题,以及滥用和道德沦丧的风险。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找到一个既能保护女性权利又能尊重生命的平衡点。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首先,医疗堕胎是对人类生命的一种侵犯,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无论是从宗教、道德还是伦理的角度来看,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我发现无论是什么理由,堕胎都是对生命的侵犯。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以保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医疗堕胎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伤害。
堕胎手术可能会导致女性生育能力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而且,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内心的痛苦,甚至出现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最后,医疗堕胎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会导致人口减少,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堕胎也会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综上所述,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女性健康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反方,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是她们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所说,“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因此,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以保障女性的权利和自主权。
其次,堕胎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必要选择。
例如,如果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堕胎就是一种必要的医疗手段。
因此,不应该一概禁止医疗堕胎,应该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医疗堕胎。
最后,堕胎的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如果禁止医疗堕胎,一些女性可能会选择非法堕胎,这样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生命带来极大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综上所述,基于对女性权利的尊重、在特定情况下的必要选择以及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我们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当今中国,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我们正方将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三个方面,为大家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道德伦理的角度。
堕胎涉及到两条重要的生命:母亲和胎儿。
伦理学告诉我们,每个生命都有尊严和价值,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们。
堕胎实质是终结一个尚未来世的胎儿的生命。
虽然某些情况下堕胎可能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或保护母亲的健康,但我们不能否认堕胎本身对生命的伤害。
因此,限制堕胎行为是对生命尊严的保护,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是应该被支持的。
其次,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限制堕胎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堕胎行为的过度宽松会导致生育率的下降,这对于国家的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当前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青少年人口减少导致劳动力市场紧张,养老压力增大等问题逐渐浮现。
我们需要通过限制堕胎行为,鼓励人们生育健康的下一代,以维持人口结构的平衡。
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
最后,我们需要对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给予更多的重视。
通过限制堕胎行为,我们可以避免出现人口过度集中或分散的情况,并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
合理的人口结构可以促进社会平等与公正的发展,防止产生人口不均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和冲突。
总结一下,基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的考虑,我们正方认为在当今中国是有必要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的。
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生命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
谢谢。
正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在上一位辩友的发言中,他充分阐述了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等方面为何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将从女性权益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继续论述为何应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我们应关注堕胎对女性权益的影响。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今天要反驳的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宜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限制。
中国已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对人口数量做了一定的控制,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问题已不再是严重困扰中国的主要问题。
因此,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不符合中国的当前国情。
其次,堕胎是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堕胎权不仅涉及到妇女的身体和健康,更关乎到妇女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堕胎限制政策将会剥夺妇女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和生活权益的自主权,限制了妇女的个人发展空间。
再次,堕胎是一个复杂多样的个体选择问题。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状况。
限制堕胎行为会侵犯到个人的选择权,将决策权交由政府或其他机构,而不是由个人本身来决定,这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过度干涉。
最后,限制堕胎行为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逼迫妇女进行非法的、不安全的堕胎手术,增加妇女的健康风险和死亡风险。
同时,限制堕胎行为也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增加贫困家庭的负担和儿童福利问题。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妇女的权益,保护妇女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同时也要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和选择,不将堕胎问题简单化。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要为大家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的理由。
首先,合法的堕胎对保障妇女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承担孩子,如果被强制生下并抚养,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允许堕胎是为了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给妇女提供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权利。
其次,堕胎也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社会进步。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和更丰富的人生经历。
限制堕胎行为可能会导致生下一些无法得到足够关爱和教育的孩子,对个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亲爱的参赛者们:我作为正方第一辩,我要辩称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对于一个国家的人口问题具有严重的影响。
由于过度的堕胎率,中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逐渐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这将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养老等方面带来巨大的负担。
因此,限制堕胎行为可以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并避免人口过度老龄化。
其次,堕胎行为对于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堕胎手术可能导致不孕症、子宫感染和其他妇科疾病。
同时,堕胎也将对女性的心理造成沉重的负担,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
因此,限制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最后,堕胎行为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每个胎儿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堕胎剥夺了他们的机会进入这个世界。
我们应该重视每一个生命,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包括那些尚未出生的婴儿。
限制堕胎可以保护这些无辜生命的权利,以及我们作为人类的道德底线。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同时尊重并保护每一个生命的权利。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亲爱的参赛者们:我作为正方第二辩,我将进一步支持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的高发率已经导致了中国社会的性别失衡。
由于对女胎的选择性堕胎,中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男多女少的问题。
这将对家庭结构、婚姻市场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过限制堕胎行为,我们可以逐步纠正这种性别失衡现象,促进社会发展的平衡和和谐。
其次,堕胎行为也无形中鼓励了不负责任的性行为。
由于堕胎的便捷和隐蔽性质,一些人对于避孕的意识和责任感逐渐减弱。
这势必会导致性病传播率的增加,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教育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堕胎可以间接推动性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提高人们对于性行为的责任感和健康意识。
最后,堕胎行为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价值观背道而驰。
大学生堕胎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大学生堕胎这一敏感话题与大家进行深入的探讨。
堕胎,作为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在我国大学生群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大学生堕胎现象的背景及原因
1. 社会观念的变迁: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人们对性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
一些大学生在性观念上趋于开放,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 性教育缺失:我国部分高校性教育尚未普及,导致大学生在性知识、性心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陷入误区。
3. 情感因素: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的爱情观和责任感,容易冲动行事,导致堕胎现象的发生。
二、大学生堕胎的危害
1. 身体健康:堕胎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可能导致妇科疾病、不孕不育等严重后果。
2. 心理健康:堕胎对女性心理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社会道德:堕胎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对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应对大学生堕胎现象的措施
1. 加强性教育:高校应普及性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性知识水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
2. 强化道德教育:通过开展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减少冲动行为。
3.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面对感情问题,减少堕胎现象。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堕胎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堕胎行为,保障女性权益。
四、结语
大学生堕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让我们携起手来,关注大学生身心健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谢谢大家!。
堕胎不应该合法化立论
普谊立论1.0堕胎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我方观点是,堕胎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正如法律规定杀人不合法然而正当防卫可以另当别论一样,法律也有例外规则,我们的堕胎不合法化针对的是绝大多数的群体,对于极为个别如非法性行为产生的胎儿,胎儿生命危急母亲等这些只占堕胎人数不足1%的情况,我们另当别论。
下面我方将从母亲,胎儿,社会三个角度加以论述。
首先,从母亲的角度,选择堕胎,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母亲的心理和生理产生诸多极为不良的影响。
从心理来说,无论因为什么而堕胎,毕竟是自己选择结束自己孩子的生命,母亲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负罪感,继而悔恨、沮丧、伤心,导致失眠、哭泣、做恶梦,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
从身体健康来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的堕胎,成功率也不是十分高,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万母亲因堕胎失败而丧命。
就算是成功了,也会产生一系列如不孕、宫外孕、子宫穿孔、腹膜炎等后遗症,对母亲的身体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和后患。
总之,即使是自愿自主的选择堕胎,对母亲生理和心理的伤害都是不可磨灭的。
再则,从胎儿的角度,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害。
医学研究表明,胎儿是指受精卵成长8周后到出生前的生命体,已经具有四肢,心脏已经有搏动,脑细胞也开始发育,具有了作为人的基本特征,也理应享有人所应有的权利。
退一步来说,无论胎儿算不算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然而他作为一条生命而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无论是动物和植物还是人类,都有在这个世界生存的权利,难道我们自己的自主选择权真的能凌驾于他者的生命权之上吗?何况,那是和我们有着浓厚血缘的生命,是我们的骨肉,因为我们自身的自由,而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一个人或许可以狠心,然而我们这个社会,真的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怎成这样的行为吗?最后,从社会的角度,堕胎不合法是对社会道德的纠正和补充。
社会调查显示,堕胎母亲中超过一半都是正在读书的少女,他们中甚至有的人有不止一次的堕胎经历。
可以看出,堕胎问题的产生,与我们社会的道德风气渐趋放纵,学生生活糜烂有密切的关系。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一种对生命的侵犯,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生命的存在,包括胎儿的生命。
人工流产是在胎儿的发育过程中结束其生命,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一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
另外,人工流产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人工流产手术可能会导致女性生育能力下降,甚至会引发一些严重的并发症,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而在心理上,许多女性在进行人工流产后会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引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
此外,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人工流产会导致人口的减少,从长远来看,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是不利的。
而且,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保护妇女的权益,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名人名句,"生命不是我们给予的,而是我们保护的。
"——列宁。
经典案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全面禁止了人工流产,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证明全面禁止人工流产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
反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权,包括是否进行人工流产。
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会侵犯女性的权利,限制了她们的自主权和自由。
另外,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会导致更多的非法流产行为。
如果人工流产被全面禁止,许多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的流产手术,这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生命带来极大的风险。
而且,非法流产也会增加社会的负担和卫生问题。
此外,人工流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胎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者妊娠对母亲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时,人工流产是必要的。
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会剥夺这些女性的权利和选择。
名人名句,"妇女的身体和生育权是她们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玛丽亚·蒙特斯。
批判反堕胎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怀着沉重的心情,向大家发表一篇关于批判反堕胎的演讲。
首先,我要声明,我并不反对每个人的信仰和观点,但我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反堕胎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
其中,关于堕胎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有些人认为,堕胎是残忍的、不道德的,甚至将其与杀人相提并论。
然而,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堕胎是一种避孕失败后的补救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可能会意外怀孕。
此时,堕胎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反堕胎行为无疑是对他们权益的严重侵犯。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做出自己不愿意的决定。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堕胎并不等同于杀人。
生命是宝贵的,但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不同的。
一个未出生的胎儿,虽然拥有生命的潜力,但并不意味着它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我们强调人权、尊重生命,但同时也强调生命的多样性。
堕胎只是生命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并不意味着对生命的否定。
再者,我们要关注女性在堕胎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女性在堕胎过程中可能会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反堕胎行为无疑加重了她们的痛苦。
我们应该关注女性的身心健康,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而不是将她们推向深渊。
此外,我们还要关注社会伦理道德问题。
在反堕胎的背景下,一些人可能会以道德的名义对堕胎者进行攻击和歧视。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应该摒弃这种狭隘的观念,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共同构建一个宽容、包容的社会。
总之,我认为,反堕胎行为是不可取的。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关注女性的权益保障,倡导社会伦理道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此,我要呼吁全社会关注堕胎问题,理性看待堕胎行为。
同时,我们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反堕胎行为,为女性的权益保驾护航。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伦理、宗教、道德和法
律等多个方面。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利
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而反对者则认为,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
的侵犯,是一种道德和伦理上的错误行为。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生育权。
堕胎是一种自由选择,女性应该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而不受到
外界的干涉。
此外,堕胎也可以帮助那些无法承担孩子养育责任的
女性摆脱困境,避免不良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
堕胎也可以保
护女性的身体健康,避免不安全的堕胎手术对女性造成伤害。
而反对堕胎的人则认为,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是一种
道德和伦理上的错误行为。
胎儿也有权利生存和生命,堕胎就是剥
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利。
此外,堕胎也可能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
伤害,甚至导致不孕或其他健康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堕胎的立法也存在差异。
一
些国家允许堕胎,但有一定的限制和程序,以保护女性的权利和胎
儿的生命。
而另一些国家则禁止堕胎,将其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堕胎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堕胎,我们都需要深入思考和权衡各种因素,以找到一个更加合理和平衡的解决方案。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身体权利,她们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和生育。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裁定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这一决定保障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堕胎被禁止,那些不得不进行非法堕胎的女性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因非法堕胎而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0,000人。
因此,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女性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堕胎合法化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例如贫困和青少年怀孕。
许多女性在面临经济困难或未准备好育儿的情况下选择堕胎。
如果堕胎被禁止,这些女性可能会陷入贫困,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给孩子。
此外,青少年怀孕也可能对她们的未来产生负面影响,堕胎合法化可以帮助这些年轻女性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反方观点,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剥夺胎儿生存权利的行为。
胎儿也是有生命的个体,他们应该有权利得到生存和保护。
堕胎是对胎儿生命的侵犯,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其次,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可能会造成长期的影响。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可能会增加女性患上心理健康问题的风险,例如抑郁症和焦虑症。
此外,堕胎手术也可能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不孕。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和道德沦丧。
如果堕胎变得太容易和合法,一些人可能会滥用这一权利,将堕胎当作一种避孕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对胎儿生命构成威胁,也可能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我们应该尊重胎儿的生存权利,并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女性面临的问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正方,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身体权利和自主选择权的体现。
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是一个极其私人的决定,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伯茨诉肯尼迪案中所做的裁决,“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是个人的隐私权利,政府无权干涉。
”。
其次,堕胎权的合法化有助于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
如果堕胎非法化,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和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她们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有超过2.5万名妇女死于非法堕胎。
因此,合法化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生命安全。
最后,堕胎权的合法化有利于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
有些女性可能因为意外怀孕而无法继续接受教育或工作,这会增加贫困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如果她们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继续怀孕,就能更好地掌控自己的生活和未来。
综上所述,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这不仅是她们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她们的健康和生命,同时有助于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反方,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到生命的伦理问题。
胎儿也是一个生命,有权利获得生存和尊重。
如果女性拥有堕胎权,就意味着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这是不道德的。
其次,堕胎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增加女性患抑郁症、焦虑症和其他心理问题的风险。
此外,堕胎手术也可能导致女性的生育能力受损,甚至对她们的生命造成危险。
最后,堕胎权的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社会道德沦丧。
如果任何女性都可以随意选择堕胎,就会导致堕胎变成一种避孕手段,这对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念都是一种挑战。
综上所述,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因为这涉及到生命伦理问题,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以上是正方和反方对于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的观点,每一方都有其合理的论据和观点。
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讨论。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正方,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生育权利之一,她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是一项私人决定,应该由女性自己来做出。
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活。
”堕胎权利也被视为是一种人权,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
如果堕胎被禁止,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的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她们受伤或死亡的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每年全球因非法堕胎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0万人。
因此,合法化堕胎可以有效减少这些悲剧的发生,保护女性的生命和健康。
最后,堕胎权利也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贫困和家庭暴力。
许多女性因为经济困难或家庭暴力而选择堕胎,这是她们的一种自我保护。
如果剥夺了堕胎权利,这些女性可能会被迫生下孩子,加重了她们的经济负担和家庭压力,甚至可能导致更多的家庭暴力事件。
因此,堕胎权利可以帮助这些女性摆脱困境,保护她们的权益。
反方,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违背了生命的伦理和道德。
堕胎是结束一个生命的行为,这是违反人类伦理和道德的。
就像英国前首相邱吉尔曾经说过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容侵犯。
”堕胎侵犯了这种神圣的生命。
其次,堕胎会给女性带来身心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导致不孕、抑郁和焦虑等问题。
因此,堕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最后,堕胎权利可能被滥用,导致社会道德沦丧。
如果堕胎权利被过度放宽,可能会导致堕胎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能会滥用堕胎权利来实施性别选择性堕胎。
这种情况下,堕胎权利将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生命的贬值。
综上所述,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利,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社会问题。
我们应该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堕胎对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影响。
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社会支持来帮助女性做出更加负责任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堕胎权利作为一种自由选择。
听堕胎的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堕胎的讲座。
这场讲座由一位资深妇产科医生主讲,她从医学、伦理、法律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堕胎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堕胎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生命的可贵讲座中,医生首先强调了生命的可贵。
她提到,从医学角度来看,生命从受精那一刻起就已经存在,胚胎在母体内不断发育,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而堕胎,实际上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一个无辜生命的剥夺。
在讲座中,医生还分享了一些案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生命的可贵。
她讲述了一位年轻女性因意外怀孕而选择堕胎,然而在手术过程中,胎儿突然心跳停止,最终抢救无效。
这个悲剧让我意识到,生命是脆弱而宝贵的,我们应该珍惜每一个生命,尊重每一个生命的选择。
二、堕胎的伦理问题讲座中,医生从伦理角度分析了堕胎的问题。
她指出,堕胎涉及到母亲、胎儿、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伦理上存在诸多争议。
首先,对于母亲而言,堕胎可能会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一方面,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感染、出血等风险;另一方面,堕胎后,母亲可能会产生愧疚、焦虑等心理问题。
其次,对于胎儿而言,堕胎意味着一个生命的终结,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再者,对于家庭而言,堕胎可能会破坏家庭和谐,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最后,对于社会而言,堕胎可能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影响社会稳定。
在伦理上,堕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尊重生命、关爱母亲、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三、法律与堕胎讲座中,医生还提到了法律与堕胎的关系。
她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进行堕胎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堕胎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减少非法堕胎,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违反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无论是从宗教、伦理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禁止人工流产可以保护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益,让每个生命都有机会来到这个世界,享受生活的权利。
其次,人工流产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人工流产会增加女性患上心理疾病和生育问题的风险。
此外,人工流产手术也可能对女性的生育器官造成伤害,导致不孕或其他健康问题。
再者,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可以促进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在当今社会,家庭关系越来越被忽视,人工流产的普遍存在导致了许多家庭的破裂和伤害。
如果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可以促进家庭价值观的传承,让家庭更加稳固和和睦。
最后,伟大的人类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生命是宝贵的,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句话再次强调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全面禁止人工流产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人工流产是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可以保护生命、保护女性健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是女性的基本权利。
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禁止人工流产会侵犯女性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权。
其次,人工流产可以避免不良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孕妇遭受强暴或妊娠对母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时,人工流产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再者,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可能导致非法流产的增加。
如果人工流产被全面禁止,一些妇女可能会选择非法途径来进行流产,这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生命带来危险,也会增加社会的负担。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认为人工流产是女性的基本权利,这一判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综上所述,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因为这会侵犯女性的基本权利,也会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尊重女性的选择权,不应该让法律限制她们的选择。
其次,禁止堕胎法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妇女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有超过2万名妇女因非法堕胎而死亡,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废除禁止堕胎法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妇女的生命安全。
此外,禁止堕胎法也会导致社会问题的增加,比如贫困和犯罪率的增加。
根据研究,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贫困率和犯罪率,因为它可以让妇女更好地控制自己的生育,从而提高了她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最后,许多著名的人权活动家和政治家都支持废除禁止堕胎法。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经说过,“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
”这表明废除禁止堕胎法是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
首先,堕胎是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禁止堕胎法可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根据伦理学的原则,胎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而不应该因为母亲的选择而被剥夺生存的权利。
其次,禁止堕胎法可以保护社会的道德风气和家庭价值观。
堕胎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将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家庭价值观的混乱。
因此,禁止堕胎法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此外,废除禁止堕胎法会导致堕胎率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妇女的身体健康风险。
根据研究,堕胎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堕胎率将会大幅增加,从而增加了妇女的健康风险。
最后,许多著名的宗教领袖和道德权威都反对废除禁止堕胎法。
例如,教皇方济各曾经说过,“堕胎是一种罪恶行为,违背了上帝的旨意。
”这表明废除禁止堕胎法是违背了宗教和道德的价值观。
综上所述,废除禁止堕胎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和宗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是否应该废除堕胎合法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堕胎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堕胎合法化。
首先,堕胎是一种剥夺生命权利的行为,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而堕胎就是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言,“剥夺生命权是一种最大的罪恶。
”因此,废除堕胎合法化是维护生命权利的必然选择。
其次,堕胎合法化导致了社会道德沦丧和家庭伦理的混乱。
随着堕胎合法化,人们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逐渐淡化,导致了道德观念的扭曲和混乱。
同时,堕胎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破坏了家庭伦理和道德观念。
正如美国作家海伦·凯勒所说,“堕胎不仅是对生命的犯罪,也是对良心的背叛。
”。
最后,堕胎合法化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堕胎不仅伤害了胎儿的生命权利,也伤害了母亲的身心健康。
同时,堕胎合法化也滋生了非法堕胎和黑市交易,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废除堕胎合法化是维护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必要举措。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堕胎合法化。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废除堕胎合法化将剥夺女性的自主权利。
正如美国女权主义者格洛丽亚·斯坦姆所说,“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是维护女性自主的必要手段。
”因此,废除堕胎合法化将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和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
在许多国家,如果堕胎是非法的,妇女往往会寻求非法堕胎,导致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而堕胎合法化可以提供安全的堕胎手术,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所说,“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以避免因意外怀孕而导致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在一些意外怀孕的情况下,如果堕胎是非法的,妇女可能会面临无法承担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导致了家庭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因此,堕胎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堕胎合法化是维护女性自主权利和保护妇女身体健康的必要举措,应该继续保持合法化的状态。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首先,堕胎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而禁止堕胎辩论只会导致人们对这一话题的认识变得狭隘。
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让人们更加开放地讨论这一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对堕胎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其次,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人们应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能会侵犯这一权利。
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让他们能够公开地讨论这一敏感话题。
此外,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开放地讨论堕胎问题,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各种观点和立场,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我们应该鼓励人们就争议性话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将其禁止。
”。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道德、伦理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敏感话题,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过度的辩论和讨论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因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起到一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其次,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堕胎问题上,往往会有一些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如果放开堕胎辩论辩题,可能会导致这些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
因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让他们不受到过多的争议和压力。
最后,禁止堕胎辩论辩题也可以保护一些人的情感和心理健康。
堕胎是一个充满痛苦和纠结的决定,过度的辩论和讨论可能会给一些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和伤害。
因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保护这些人的情感和心理健康,让他们不受到过多的伤害。
综上所述,虽然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可以促进人们对堕胎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但是禁止堕胎辩论辩题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可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一些人的情感和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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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今天和大家讲一下关于堕胎的几个问题,很遗憾,本人没有过这方面的亲身经历,因此,报告中如有争议问题,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本来报告想做三节课的,现在缩成了20分钟,压力比较大,因此我只能尽量把无关紧要的东西省略了。
首先,给堕胎下一个定义,大家都知道堕胎什么意思吧,好的,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
堕胎又称人工流产, 是指在妊娠24 周以前,采用人工医疗器械或者药物方法, 使已经发育但还没有成熟的胚胎和胎盘从子宫里脱离出来, 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之所以强调一下,是因为今天的重点,并不在夫妻,或者什么其他人生育权的对立,而更多的定位在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相关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关权利的不协调所产生的问题。
在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或多或少的会在道德,传统,宗教,立法上对堕胎这一问题进行规制。
比如,中国古代认为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是伤天害理的,会遭报应的。
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
宋朝人写的。
中世纪西方也是,在宗教的外衣下,严禁堕胎,甚至一直到近代,18几几年的时候吧,英国还是在刑法里面规制堕胎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等同而论。
当然,我们今天更多的则是从法理的角度,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
而不单纯的把它作为一种道德准则,辅以迷信,或者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训和社会控制的权力行使的路径来考量。
在这里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罗伊诉韦德案,很著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女人怀孕了,想堕胎,法律不准,就一直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可以堕胎,并且说各个州,禁止堕胎的法案,都是违宪的。
具体过程不重要,我们主要看联邦最高法院是怎么判的。
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法律应该更多的保护正在承受肉体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
第二,宪法对自由权利的保护足以促成妇女是否终止其怀孕的决定,承认终止或继续怀孕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三,妇女在怀孕的第一个三月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而在第二个三月期堕胎的决定要受一定的限制,在第三个三月期,堕胎则可能完全被禁止。
神奇吧。
这三点,我认为第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我们留到后面单独论述。
先来看第二个,认为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种自由,并且是被宪法赋予的自由,很明显,其实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这么一条,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怀特也曾说过,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官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
但实际上,我认为,这种对于自由解释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美国的宪法也定了这么多年了,这期间整个社会对于自由的定义其实已经远远不仅仅局限于宪法订立时的限定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那么,作为其基础框架的自由原则,也理应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和解释。
那么,就有了第三条的具体规定,说什么前三个月可以自由选择,中间三个月选择受限,后面几个月就基本没什么选择权了。
这一条乍一听,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又有点问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无非是由于两点,第一点是越晚的话,危险性越大,还有一个是认为,胎儿越成熟,其所拥有的人的权利以及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可能性越大。
关于第一点,没有能够太好说的,就是立法跟着科学水平前进,以安全为主,并不很多的触及到我们今天争点。
OK,现在到了今天的重点了。
之前没有提及的第一条说,我们应该更多的保护怀孕妇女,而非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第二条,承认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和第三条隐含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在不断增长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罗伊案一直都是美国社会关于堕胎争论的焦点,因为它触及了堕胎这一行为中,最根本的两个价值点,选择权和生命权。
长期以来,美国上上下下,甚至全世界的范围内,也对这两点争论不休,包括美国选举,民主党总是支持堕胎,共和党反对,当然,我是觉得把这个当做一个政治筹码是一件比较恶心的事。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来看这样的两个问题呢。
首先我们看到选择派强调怀孕女性对身体的支配权,认为胎儿只要未出生就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孕妇无疑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堕胎是孕妇的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
而生命派则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他/她在形成时即具有独立的生命的权利——一种宪法上的生命权,任何人,包括孕妇,都无权决定一个独立生命的生与死。
当然,选择派和生命派各自的理由并不如此简单。
对选择派来说,如果一个女性是在不小心,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怀孕,那么让一个妇女为了一个尚未出生的生命而牺牲自己未来的可能性是否是公平的呢。
如果要保护胎儿,那么谁来保护孕妇呢?比如一个年轻的女孩,还有着继续受教育,享受青春的梦想,那么她因为一时冲动而去承担一辈子的责任,甚至改变了她长久以来对于未来的幻想和追求,这样是否值得。
比如一个受到性侵犯的的女人,在美国的某些州,即使被强奸怀孕也是要把孩子生下来的,那么这算不算是对这个女性的第二次侵犯呢。
还有更多的女性,可能由于贫困,甚至是单纯的不想,去抚养一个孩子。
那么法律强制一个只能在困境中挣扎的或者是完全不爱自己孩子的女性去生育,又是否能够为母亲或是孩子,提供一个能够让这个新生命良好成长的空间和一个美好的未来。
生命派也有自己的理由。
孕妇对自己的身体是有支配权,但这种支配权并不凌驾于另外一个生命。
美国宪法1791年第九条修正案,说,本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略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他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中,生命权是最绝对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支配的。
堕胎是人为中止一个生命的存在,这种行为与谋杀并无二致。
同时,根据基督教的信仰,生命源于上帝,除了上帝之外任何人都不能支配,所以,承认孕妇对胎儿生命的支配,既是否认生命权的绝对性,也是对上帝绝对权威的冒犯,我觉得这个说的有点大了。
问题在这里,但又不仅仅在这里,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中,随着整个社会协同性的不断加强,我们终止一个正在孕育的生命和改变一种生存方式,都不再是一个孤立地选择。
我们,以一个相对来说更大的视角来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
回到罗伊案里,罗伊的本名叫诺玛麦卡维,她21岁,很穷,整天酗酒,抽烟,吸毒,没有受过教育也没有任何专业技能,她已经生了两个孩子,并且两个孩子都交给别人领养。
这个时候她无比悲催的发现自己又怀孕了,于是她觉得该找点事干了,于是,去联邦法院折腾了一圈,虽然最后还是把孩子生下来了,而且又交给别人领养,但是,却在1973年,留给了美国,一份著名的判决书。
而这份判决书的巨大作用,实际上这时候,还没有显现出来。
在很多年以后,一本很著名的书,魔鬼经济学,它的作者列维特,在调查美国20世纪九十年代犯罪率大幅下降的过程当种。
惊讶的发现,为什么下降,因为原本可能在一个恶劣环境中成长进而成为罪犯的小孩,由于堕胎法案,没有被生下来。
也就是说,许多年后,在那些没有出生的孩子可能成为罪犯的时候,美国的犯罪率,开始的大幅的下降。
这是其中一点,另外,我们来看,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已经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男女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男人不用怀孕的,那么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几乎不需要什么论证也可以表明生养孩子可能会剥夺妇女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并强加给她一个截然不同的未来。
那些不能堕胎的妇女将忍受种种怀孕的不舒服、疼痛、较高的死亡率和生育后的种种后果;她们要接受工资的减少、放弃满意的职业;为了照顾孩子,她们要付出更多身心健康的代价,这些,都是男人不用或者相对较少的去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那么按照这样的一个逻辑,我认为,在一个社会中,随着男女平等的程度的加深,对于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范围是应该进行相应扩大的。
当然也有一些反对堕胎的医生认为,妇女想堕胎只是为了避免怀孕的不便,抚养孩子付出的劳动和花费,以及避免妨碍她们玩乐、追求时尚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什么东西。
这种享乐主义的态度,我们说是值得好好鄙视一下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她的行为已经证明了,或许他还没有一个作为母亲所必须具备的心智,那么这时候让她进行生育,是不是又会有我们之前所说的问题了呢。
而与此同时,就像在罗伊案中看到的,禁止堕胎可能会使得特定群体的妇女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在个别国家, 黑人妇女获得合法堕胎的机会比白人妇女要少得多; 已婚女性可以依法堕胎,但是未婚女性则没有这种机会; 并且,由于在堕胎问题上,全球的立法是不一致的,那么社会流动能力强的女性则可以选择去别的允许堕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手术, 而流动性的女性只能铤而走险, 选择其他的不安全方式, 比如去非法进行堕胎手术的诊所,或者无奈的把孩子生下来。
而上述这些人才恰恰是社会或者是法律应该保护和规制的人。
因此这种禁止就会从某种程度上成为对这几类女性群体的歧视, 可能将使得她们遭受到不平等待遇, 进而有失法律公允。
好的,接下来说一点由中国特色的。
我国尚无关于堕胎问题的全国性法律, 但少数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如贵阳市出台了了《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 或3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干嘛的,这是在调控中国的男女比例。
我们重男轻女,很多年了,中国古代就有杀女婴的行为,现在,我们会用性别鉴定,一看是个女的,堕胎。
中国男女比例失衡,117比100,堕胎是要贡献很多数值的。
所以说,在这一方面,由于重男轻女的堕胎,我们确实是需要加强管制的。
另外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是,我们对于堕第一胎和堕第二胎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婚姻法里面,讲了这么久终于讲到婚姻法了。
婚姻法里面说,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换句话说是什么,又怀上了,你就堕胎去吧,但是我们不强制,我们用经济杠杆,你要交钱。
那么关于中国的立法里面对于多台应该支持还是反对,我认为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
给大家一个数据,2000年,我们堕胎,能够统计的,不包括黑诊所的数字,是149.3万,占我们当年出生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
为了我们的和谐社会,谁敢说我们禁止堕胎。
此外,为什么选2000年呢,很搞笑的,在之后的几年,堕胎都没有那年多,我个人猜,是不是因为千禧龙年,大家都图吉利,想生一个,怀了孕之后发现不是这么回事,没法养,就只能堕胎。
还好是在中国,这要是在美国,一个禁令出来,20年后美国得多多少犯罪分子啊。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从孔子开始就讲究经,和权。
一为严格,一为通融,一为法,一为情。
在堕胎这种美国高院都打得天翻地覆的话题上,我自认没资格谈改革,但我觉得我们可以放宽经,即严格的法条,但严格并且具体的规制权,即每一个案例所适用的情形。
甚至可以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比如说,陈华军,怀孕了,君子报仇,一个月不晚。
她怀孕了,超开心。
他很有钱,开个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