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禁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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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三,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
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 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 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 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 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 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 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 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 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成立了禁毒领导 机构和办事机构。
完善禁毒法律
1978年9月13日、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
27日,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 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 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 定。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 我 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 限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防止流入 非法渠道。
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
出重大改革。《禁毒法》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 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 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 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 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 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 的关爱。
新中国的禁毒制度的 变迁
新中国禁毒制度在历史上秉承
1.秉承自晚清以来的三次禁毒运动 成果 2.秉承前苏联禁毒事件 3.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禁毒的立 法实践为历史渊源
我国禁毒历程中的四大里程碑
首先介绍我国在戒毒历程中的四大里程碑,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 历程,四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集中 代表了各个时期我国禁毒工作的鲜明特色, 突出反映了我国禁毒斗争的发展沿革,充 分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第二个里程碑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 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 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
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 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 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 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 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 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 禁毒斗争。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发布了
《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对 象,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机构的设 置要求,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所的管理 制度和措施,戒毒人员的脱瘾办法以及戒毒后 的社会帮教措施等等。规定强制戒毒和劳教戒 毒是我国最主要的戒毒方法。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五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的犯罪的处罚更加完善。
第一个里程碑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 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 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布后,中国共产党充 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严厉惩办与改造教 育相结合,收缴毒品,禁种罂粟,封闭烟馆,严厉惩治 制贩毒品活动,八万多名毒贩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名 吸毒者被戒除毒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了罂粟种 植。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 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至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 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30年。
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四,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 争的宝贵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和地方 财政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仅中央补助地 方禁毒专项经费就达11.7 亿元,补助地方禁毒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 5.14 亿元为此,《禁毒法》 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 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二,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
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 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 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确定了禁毒 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禁毒工作方针
中国政府在禁毒斗争中坚持“三禁(禁吸、禁种、禁贩)并举, 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把打击贩运、减 少毒品供应和禁吸戒毒、减少毒品需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公安部门的规章及文件,主要涉及查缉、处罚、戒毒具体 问题方面的规定。例如,1988年3月26日公安部、卫生部《关 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1989年1月26日公安部《关于 海南省公安厅对认定贩毒案件请示的批复》、1992年3月27日 公安部《关于对吸毒者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 4日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 批复》、 1993年7月24日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 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公安 部《对〈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 示〉的批复》、1996年5月30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 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
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由公安部、国务百度文库办公厅、 卫生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教委等18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 各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 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 实质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 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第三个里程碑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 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 作进程。 这次展览,被当时的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期 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 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展览。这 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 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 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 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 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关于禁毒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我国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一些立法。主 要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 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5月27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5月25日)等。 1999年至2007年之间,随着新毒情的出现和国家毒品政策的调整,原有的禁毒立法 体系在稳定原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 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和 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2004年《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条款的增订,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对长期“严打”进行反思。毒品政策的调整无疑是这种大的思想解放、认识转变 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近十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 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国内吸毒人员 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 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最迫切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毒品政策调 整,相关立法出现冲突,而现有法律和实践产生矛盾,需要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 一认识,并保证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合法性。《禁毒法》的制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 通过的。与此同时,大量出现了严格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和“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 吸毒、戒毒行政立法,在省级司法工作中则出现一批关于禁毒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
加强禁吸戒毒工作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毒品对人民群众的侵害,挽救吸毒者的生命,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 动,是终消除国内毒品消费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禁吸戒毒措施。 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通过行政措施在一定时 期内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对经强制戒毒后的出所人员,由家庭、单位、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群众组织, 共同负责开展对强制戒毒出所人员的后续帮助教育工作,防止其复吸。 对发现的复吸者,由司法部门对其实行劳动教养,继续帮助其戒毒。 中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8万人, 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 1991年至1997年,全国强制戒毒55万人次,全国共建立了695个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 建立劳教戒毒所、队86个,劳动教养戒毒10万人次。医疗卫生部门还建立了一批自愿 戒毒机构,收治了一批自愿戒毒人员。 云南等省在强制戒毒工作方面摸索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许多地方就强制戒毒、 戒毒所管理等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等地在全社会帮教挽救吸毒者、减少复吸率方面积累了成功的 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陆续开展了对吸毒人员的调查登记,逐步摸清了吸毒人员 情况,为深入开展戒毒工作奠定了基础。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际禁毒公约
1985年6月,中国批准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 9月,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公约》。 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 《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1993年10月, 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签署《禁毒谅解备忘 录》,确定在次区域禁毒合作中保持高级别接触。1995年5月, 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 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 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中国与美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禁 毒合作,1987年,两国政府签署《中美禁毒合作备忘录》。1997 年,中美两国首脑签署包括禁毒合作内容的《中美联合声明》, 随后两国政府互派了禁毒联络官。中国也开展与俄罗斯、哈萨克 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在禁毒领域的合作。1996年 4月,中俄两国签署《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 药物的合作协议》。1998年,中、哈、吉、俄、塔五国元首共同 签署联合声明,把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作为五国合作的一条 重要内容。此外,中国政府还与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哥伦 比亚、塔吉克斯坦等国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
第四个里程碑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 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 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 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标 志着党和国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纳入到了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由此 进入到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 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