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第十四章 宪法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第十四章宪法的解释和修改
英国:宪法由议会进行解释并承担违宪审查的 职责,但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对制定 法和不成文宪法进行解释。
• 中苏: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 权力机关享有最终宪法解释权 • 提请式宪法解释,一般是事后性解释
《宪法》第67条第1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讨论:立法机关解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释模式的优缺点?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维护法律统一
• 事例:罢免省长的形式 • 1986年,江西省在罢免省长过程中遇到罢免 程序如何理解的问题。
• 采取决定?还是公告?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1985年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 单行条例的法律询问 • 答复:宪法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 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有权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 引宪法作为认罪罚科的依据的解释
• 1957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新疆自治 区高院的司法解释住处:“你院(55)刑二字第 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 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 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安的报告中指出: ‘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 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 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 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 们同样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 论罪科刑的依据。”
• 第六,目的解释:对宪法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 基本精神与意图,参照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 第七,历史解释:根据制宪者的意图,从制宪历史的角度来 理解宪法 • 第八,先例解释:法国1971年幻灯片 145
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2、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3、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4、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5、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7、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8、柔性宪法:凡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的叫做柔性宪法。
9、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10、钦定宪法:凡是有君主制定的称为钦定宪法。
11、民定宪法:凡是由全国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会议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称为民定宪法。
12、协定宪法:凡由最高统治者(一般为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成的称13、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1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1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6、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名词解析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中国宪法》 第十四章 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一节 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 监督国家.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2.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监督权的综合性。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宪法的规定而发 生直接法律效力的,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 一种权利。
1、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 害时可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军人、国家公务员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依 法受到一定的限制。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 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有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 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侵犯公民健康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问题规定 了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二、监督权的基本内容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诉权
第二节 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所谓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 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请求权是以国家行为为对象,要求国家作一定 积极行为的主观的权利。 2.请求权是一种确保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 3.请求权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 利。
二、请求权的类型
各国宪法中规定的请求权的类型不尽相 同,分为请愿权、裁判请求权、国家赔偿 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与犯罪被害者救 助请求权。
我国宪法的具体规范中还没有出现请求 权概念,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实际 上存在请求权。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宪法解释,是制宪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治机关;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单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经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行政机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从新处理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获得物资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资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全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权力;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代议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委员长会议,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和全面关系的法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行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文件;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法律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归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约,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导,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宪法学重要概念定义——名词解释
宪法重要概念一.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最高法。
二.宪政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就是宪法的实施。
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四.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五.一国两制“一国两制”的含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主体部分——大陆13亿人口和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三个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六.特别行政区1982年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90年4月4日七届人1989年2月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实施。
七.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八.人权人权的内容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其内涵大致经历了三重扩展。
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中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所谓的“三大自由”,概称“自由权;第二代人权则指的是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第三代人权则是二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
九.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
十.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殊主体
宪法解释的效力是什么
宪法解释的效力是什么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宪法解释的效力对于宪法解释的效力,我国宪法学上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2)认为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3)认为宪法解释具有特殊的效力,即宪法解释机关对于宪法规范所做出的解释,既不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等同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其效力应处于低于宪法而高于普通法律的层次。
以上三种观点,各自歧异。
然而却有一个共同倾向,那就是都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规范。
也正是因为宪法解释是在规范体系之内,所以宪法解释才可被融入凯尔森所谓的规范体系的“金字塔”之内,并因此而具有与宪法、法律在效力方面试比天高的资格。
那么,宪法解释缘何具有这种规范的属性呢?对此问题,我国宪法学上给出了“宪法解释为立宪解释”的解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解释,至少得到了实践上和规范上的双重呼应,从而具有相当的说服力:首先,在实践上,我国的司法解释长期以来就一直在规范的领域内理直气壮地占据着自己的地盘;其次,在实在法规范的层面上,在立法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逻辑暗示之下,似乎就可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同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无独有偶,宪法解释的规范效力论并非仅是我国大陆宪法界的“通识”。
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大法官宪法解释效力的课题,虽然于1992年增修宪法条文(赋予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的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二项),并于1993年修正1958年所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改法规名称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但是,除后法第三十条规定“宪法法庭之判决,各机关应即为实现判决内容之必要处置”之外,并没有对宪法解释的效力做出一般性的规定。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解释:面对具体的事件或案件,由特定主体通过解释来明确宪法的含义,据此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合宪。
2、宪法修改: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
3、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国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4、法治原则:字面上指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5、合宪性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6、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与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7、结社自由: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8、私有财产权: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行使、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力的组织的限制、剥夺或侵占。
9、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应受的尊重;集中体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在法律上体现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
10、人身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身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活动的自由以及由狭义的人参已有所衍生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1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12、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制度。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等。
然而,当宪法的条文有争议时,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和解读,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这时,宪法的解释权就变得尤为重要。
宪法的解释权是指对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的权力。
在很多国家,宪法赋予了特定机构或者特定权力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中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解释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的解释应当准确,并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通过正确解释,宪法能够更好地指导国家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宪法的解释应当保持稳定和权威。
只有当宪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才能够有效地统一法律适用,防止法律的滥用和随意解释。
最后,宪法的解释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宪法的解释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在具体实践中,宪法的解释权如何行使,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至关重要。
首先,宪法的解释应当由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权力机关进行。
这些机构或机关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宪法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解读。
其次,宪法的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解释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解释的结果应当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最后,宪法的解释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解读时,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的解释权。
他们通过发布关于宪法解释的决定,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解读。
这些宪法解释的决定对于各级政府和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通过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总之,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和执行至关重要。
在具体实践中,宪法解释权应当兼顾准确性、权威性和与时俱进性,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名词解释】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名词解释】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名词解释】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2014.74.▲【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5.▲【名词解释】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6.▲■■【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
2010.47.▲■■【名词解释】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013.425.▲【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29.▲■【名词解释】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
2013.733.▲■【名词解释】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
2012.7第三章国家性质1.▲【名词解释】国家性质:又称国家本质、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2.▲■【名词解释】政权组织形式:是微观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宪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厉行节约,逐步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
对于如何发展生产力,前几部宪法确定的方针各不相同。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
这个规定强调用经济计划来提高生产力。
1975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战备的方针”。
这个规定强调通过抓革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这个规定强调通过“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国民经济”的手段发展生产力。
1982年宪法总结建国以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经验,以及“左”的思想错误,对发展生产力的途径和手段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是:(1)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的主人,他们的劳动与自己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国家要进一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推动生产的发展。
同时,劳动者的技术水平也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国家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
(2)推广先进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要通过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3)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宪法学 第十四章 宪法解释
BVerfG
位于卡尔斯鲁厄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2) 教学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 1、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只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 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宪 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的体制契合我国的宪政理念,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 只有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决定宪法含义,它的 宪 解释才是权威的解释。 法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7) 教学内容( )
宪 法 学
1999年 1999年6月26日和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 26日和2005年 日和2005 27日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 24条和第53条 22、 条和第53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24条和第53条 有关香港居港权和行政长官补选问题作出解释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4) 教学内容( )
3、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宪 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 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文件必须合 宪,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要判明不 同类型的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同时也为解决宪法实施过程 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与宪法的适用分歧乃至出 现违宪行为问题,都有赖于宪法解释,以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4) 教学内容(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 章
叁、教学内容(6) 教学内容( )
二、宪法解释的类型: 宪法解释的类型 1、解释效力不同:有权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学理解 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 2、解释目的不同:补充解释(为了宪法实施而对宪法本 身存在的缺漏所做的补充说明 )与违宪解释(就法律规 范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而作的解释)。 3、解释主体(机关)不同: 国家元首的宪法解释:开始于君主制,如明治时期日 国家元首的宪法解释 本天皇的宪法解释。又如当今法国总统的宪法解释。 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即立宪解释,是立法机关对宪 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 法意思的分析和说明,它发生在立宪和宪法实施过程中。 1984年厄瓜多尔宪法第139条 1982年中国宪法第67条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3) 教学内容
二、宪法解释的作用(必要性): 宪法解释的作用(必要性): 明确宪法含义,确实保障宪法的实施与实现:作为根 1、明确宪法含义,确实保障宪法的实施与实现 本大法,宪法的条文简单、概括并保持相对稳定,但是 人们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存在宪法规范的不同理解,因此 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明了宪法基本精神和原则,把握 立宪者制宪的真实意图和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 进行查漏补缺,适应社会变迁与宪法的发展完善: 2、进行查漏补缺,适应社会变迁与宪法的发展完善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立宪者的考虑不周,宪法必 然存在漏洞和不完善,因此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以适 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与 政治力量关系的不断调整也提出了宪法解释的任务。
三、我国的宪法解释完善: 我国的宪法解释完善 1、在全国人大体制内设立专门的宪 法解释工作机关,并配备专业人员, 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释 方面的工作,宪法解释工作有待经 常化、制度化。 2、抓紧制定宪法解释法,认真落实 各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现 宪法解释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 3、加强宪法解释方面的学术研究, 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政观念, 宪 为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提供必 法 要的理论支撑和观念准备。 学
BVerfG
位于卡尔斯鲁厄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2) 教学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 1、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只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 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宪 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的体制契合我国的宪政理念,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 只有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决定宪法含义,它的 宪 解释才是权威的解释。 法
本 章
肆、思考题(1) 思考题( )
1、比较分析: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比较分析:
2、论述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其 对策。 对策。
宪 法 学
本 章
肆、思考题(2) 思考题( )
选择题1 选择题1: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 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 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 那么,该省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做法是: 释。那么,该省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 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特设机关的宪法解释:即专门机关解释,由专门机关 特设机关的宪法解释 处理宪法争议,并就相关宪法条文进行释义。一是宪法法 院的宪法解释,如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93条)、奥地利、 意大利等;二是宪法委员会的宪法解释,如法国(1971年 关于结社法的决定)。
法国: 法国: 宪法委员会 小会议厅
宪 法 学
第三节
宪 法 学
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一、我国宪法解释的体制 三、我国宪法解释的完善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概念与作用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的含义: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所谓法律解释,就是关于法 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张志铭)。 广义的宪法解释是一切社会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 和说明,既包括对失效宪法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但未 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既指法定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 释,也指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 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法的任意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 即有权解释,仅指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 宪 序对现行宪法的内容、含义及解释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 的理解和说明。本课件采用狭义的宪法解释含义 本课件采用狭义的宪法解释含义。 本课件采用狭义的宪法解释含义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0) 教学内容( )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即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 宪法解释的方法 1、语义解释:对宪法条文的术语、概念含义的理解和说明。 语义解释 包括:字面解释,按照宪法条文字面含义进行实事求是的解 释;扩充解释,广于宪法条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使其符合立 宪原意;限制解释,窄于宪法含义的解释。 文法解释: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排列、联系 2、文法解释 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逻辑解释: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 3、逻辑解释 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以避免 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 4、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史条件,制宪机关对 历史解释 宪法草案的报告和报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来 宪 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4) 教学内容( )
3、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宪 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 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文件必须合 宪,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要判明不 同类型的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同时也为解决宪法实施过程 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与宪法的适用分歧乃至出 现违宪行为问题,都有赖于宪法解释,以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宪 法 学 (2007年国家司法考题·B)
本 章
肆、思考题(3) 思考题( )
选择题2 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 选择题2: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 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 宪法》 立法法》 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 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 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 部门规章
第十四章 宪法解释
壹、教学目的与要求 贰、教学重点与难点 叁、教学内容 肆、思考题 伍、参考文献
宪 法 学
本 章
壹、教学目的与要求
系统把握有关宪法解释的基本原 理与限制因素;了解我国解释制度 理与限制因素; 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 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3) 教学内容(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第一,宪法的解释权与宪法实施的监督权不能完全隔 离,享有宪法实施的监督权也意味着享有宪法的解释权。 全国人大也是我国法定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第二,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 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该规定意味着全国人大 行使该权力时必然存在宪法解释。 第三,现行宪法第62条还规定,全国人大还行使应当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属于全国人大的 宪法解释权方面的立宪保留条款。 我国现有宪法解释模式的缺陷:违宪判断的困境;宪 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主体同一性;宪法的司法适用限制。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1) 教学内容( )
5、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它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考 社会学解释 察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以确定最终的 宪法解释。 6、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它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 系统解释 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在整部宪法的地位 来阐明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
2005年 2005年3月31日, 31日 国务院举行第三次 学习讲座,学习《 学习讲座,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5) 教学内容( )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 与方法
宪 法 学
一、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 1、恪守宪法精神原则 2、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3、遵循法定程序原则:解释 主体不同,程序也有差异。 立法机关的解释适用立法程 序或特别程序;司法机关的 解释适用于普通诉讼程序; 专门机关的解释程序,由组 织法规定。 4、系统整体解释原则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7) 教学内容( )
宪 法 学
1999年 1999年6月26日和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 26日和2005年 日和2005 27日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 24条和第53条 22、 条和第53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24条和第53条 有关香港居港权和行政长官补选问题作出解释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5) 教学内容( )
4、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的规范解释。 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的规范解释。 5、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实际行使着解释宪法的部分职 权。 宪政实践中的宪法惯例也是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 6、宪政实践中的宪法惯例也是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