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书面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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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一、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要依法审理判决。

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案件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起诉的。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失,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过了不一定能胜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如果案件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败诉的,法院一般是会接受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账单之诉讼时效问题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

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案例一:2017年1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美国学习两年,办理出国手续时钱不够用,就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0年3月2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出国前张某曾来看望胡某,也没有提还钱的事。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20年3月,胡某回国。

当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回答以下问题: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2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答:1.己经届满。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三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2017年1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2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己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

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二:2020年1月5号张某17岁,第二天他就前往本镇的玩具厂打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

债务已履行完毕法律规定(3篇)

债务已履行完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已履行完毕,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义务是否得到实现,以及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满足。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个方面,对债务已履行完毕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已履行完毕,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债权人接受了履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条件(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履行债务。

履行债务可以是金钱、物品、劳务等。

(2)债权人接受了履行:债权人应当及时、适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得无故拒绝。

(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3.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法律效果(1)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

(3)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实务分析1.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认定在实务中,判断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履行债务,是判断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关键。

(2)债权人是否接受了履行:债权人是否及时、适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也是判断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重要依据。

(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是判断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最终标准。

2.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在实务中,证明债务已履行完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书面合同: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重要依据。

(2)付款凭证:债务人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等,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依据。

(3)证人证言: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第三方证人,对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明依据。

3.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争议处理在实务中,关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1)协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债务已履行完毕的争议。

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后果(3篇)

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而在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分析其具体表现、原因以及影响。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 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当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2. 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当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时,债务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辩。

债务人提出抗辩后,法院将审查债务人的抗辩是否成立,若成立,则不予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3. 权利丧失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此时,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1. 权利人自身原因(1)权利人因遗忘、疏忽等原因未及时行使权利。

(2)权利人因疾病、残疾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行使权利。

2. 债务人原因(1)债务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使权利人无法及时行使权利。

(2)债务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使权利人误认为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3. 法律原因(1)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权利人误判诉讼时效。

(2)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等规定不完善,导致权利人无法准确把握诉讼时效。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1. 对权利人影响(1)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权利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后果。

2. 对债务人影响(1)债务人可能因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而逃避履行义务。

(2)债务人可能因法律责任的免除,而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3. 对司法公正影响(1)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案件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一、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999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 1.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2. 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甲才以高价买下但2000年10月7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请问: 1 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 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3 甲在撤销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二、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三、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

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

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

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

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首先,请朋友们记住两个关键数字:2年和20年!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

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

所以,B 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

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解析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所以,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所以,A项正确。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

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

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

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

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抗辩

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抗辩

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抗辩在我们的⽣活中,我们⼀定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向法院申请起诉,这样才能够保护⾃⼰的权益,那么如果是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应该怎样进⾏抗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为。

即对已进⼊诉讼阶段,对对⽅当事⼈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当事⼈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1)⽀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个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法院不了解情况,我们是可以申请抗辩的,这个时候法院会对诉讼时效的时间进⾏确定,如果确实过了诉讼时效就会驳回请求。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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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地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地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编者按:(一)欢迎订阅《民商事裁判规则》,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每天利用10分钟闲暇时间阅读,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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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不能重新计算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博一(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

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权并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计算。

案情简介一、1996年,熊猫商城公司、戚务诚事务所及新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熊猫万国商城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的合同》,约定戚务诚事务所完成熊猫商城的布局调整等任务。

熊猫商城公司应支付费用800万元。

二、2010年12月,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

2012年12月7日、12月24日,戚务诚事务所先后向熊猫商城董事长李思廉及办公室邮寄商榷函。

三、2013年4月,戚务诚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熊猫商城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用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成都市中院及二审四川高院均判决:熊猫商城公司应向戚务诚事务所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580万元及利息。

案例学习:诉讼时效过后的部分清偿行为不能恢复自然债务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案例学习:诉讼时效过后的部分清偿行为不能恢复自然债务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案例学习:诉讼时效过后部分清偿行为不能恢复自然债务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一、相关问题的由来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银行等债权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相应债权还存在,但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在实践中,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

在这种情形下,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能否视为对剩余债务诉讼时效的恢复或者复活?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剩余债务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类观点:观点1: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相关案例】案例1: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就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事项,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系基于本案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债务及支付利息。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满而消灭的,不能再行主张。

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及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不应予支持。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债务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在信用社借款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限,但是不得少于一年,也不得多于十年。

而根据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签订之日为2019年1月1日,且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返还的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即原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应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即2019年1月1日,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出。

而据本案的诉讼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信用社的诉讼时效,不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欠款超过二年未还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有关债权的请求,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以书面形式订立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会丧失,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借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后归还。

然而,一年后小明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应当归还借款,并判决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归还借款,小红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小明提出异议称,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小明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借款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小红应当在借款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货物交付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作者:赵峰日期:2010年04月08日 13时17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7、子法条:民法通则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合同法: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债务人书面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债务人书面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债务人书面承认已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
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为债务人局面承认全部欠款数额,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尽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但该情形下,只要是义务人认可了义务,则从保护权利人权利角度考虑,应认定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态已推翻原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状态,因此,应当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上以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理解为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同意履行,而不能理解为对已超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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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书面承认已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
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为债务人局面承认全部欠款数额,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尽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但该情形下,只要是义务人认可了义务,则从保护权利人权利角度考虑,应认定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态已推翻原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状态,因此,应当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上以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理解为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同意履行,而不能理解为对已超过诉
讼时效的债权同意履行,因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法律也不禁止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所以,债务人同意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还需注意一点,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将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非义务人承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而言,也应当将同意作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当将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

综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应当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对债务人同意偿还的这一部分,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杜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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