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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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摘要]累积投票制度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和发展。

不仅有利于刺激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防范与制约董事权力滥用,实现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公司法》中只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但是,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很有必要,并且行之有效的。

文章将用五个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救济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理论(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在选举公司董事时,该公司的一个股东可以投的总票数,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相等。

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但是必须少于待选董事总数。

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增大少数派股东推荐其代表当选为董事的机会。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性质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度相对应的公司董事的选举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得知,直接投票制度奉行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然而,累积投票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种变式,可以称为是“一股数权”。

累积投票制度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在法律允许、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实行的“一股数权”的规则。

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一)对我国《公司法》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的分析通过仔细研读我国的《公司法》不难发现,我国《公司法》106条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在其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这一节规定的。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

我国累积投票制度探讨

我国累积投票制度探讨

若 有 持 股 占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总 数 1 / 上 的 股 东 提 出请 求 。 4以 公 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但是 , 日本 在 17 94年通过第 2 号 l
法对该条进行 了修 改 ,修改 后的该条第 1 项规定 :为选任两 “ 人以上 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全会时 , 除章程另有规定情形外 , 股 东可 以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 的请求 。【 见 ,l ” 呵 E本对累积投票 制度 之立 法 由 原 先 的强 制 主 义 而 改 采 许 可 主 义 。 然 而 ,o 5 2 o 年《 日本公司法》 进行修改时再次对累积投票制采用了强制主 义。 规定选举二人 以上董事 的场合 , 东可 向公司提出请求实 股
我 国 累积 投 票 制度 应 当采 用 强制 主 义 立法 模 式 , 时对 大股 东削 弱 累积 投 票 制 度 作 用 的 做 法 规 定 一 些 应 对措 施 。 同 关 键 词 : 小股 东 ; 中 累积 投 票 ; 制 主 义 立 法模 式 强
所 谓 累 积 投 票 ( u l ieV t g 制度 , 指 股 东大 会 选 C muav o n ) t i 是
21年 1 01 2月 第 8卷 第 l 2期
湖北经济学 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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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2 1 No 1 8源自上董 事为 目的股东大会时 。持有 不包括元表决权股份的发行
世纪 6 0年代 。 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
者的越轨和诈欺小股东 的行为 , 州在 17 该 8 0年宪法中赋予了 小股东 累积投票权。该州《 宪法》 3章第 l 条规定 , 第 1 任何股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由于掌握着绝大部分股份的大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投票权控制公司的决策,因此小股东的声音常常被忽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一些国家在股权投票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其中,累积投票制度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解决方案。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小股东可以将他们持有的股权合并使用,按照他们所持有的总股权比例,统一对公司的决策进行投票,从而增加小股东的权益表达力。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以每股票权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决策。

但对于拥有少量股份的小股东而言,单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投票,其所代表的意见在决策中有时会被忽视。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股份合并起来,然后在股东大会上以自己和其他小股东的名义进行投票,从而增加了自己在决策中的影响力。

累积投票制度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其主要原因如下:1. 增加小股东的表决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增加自己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从而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和有力的反对和建议。

对于一些决策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大股东不能单方面作出的决策,小股东能够对决策产生影响,并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2. 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大股东往往拥有更高的话语权和投票权,这就可能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高的投票权,从而有效地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3. 强制要求公司政策的公开累积投票制度鼓励股东行使权利要求公开公司决策和政策。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透明,揭示信息,确保公众得以获得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使公司的决策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

4. 促进股东之间合作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促进股东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一些小股东,在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共同制定更好的管理策略,以实现更高的股权收益。

论累积投票制度范文

论累积投票制度范文

论累积投票制度范文摘要:累积投票制度的产生和开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历史证明,累积投票制度符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且这一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确实认。

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我国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开展累积投票制度以外,也同样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1 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中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开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

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

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开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开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假设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 /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发展,现代公司权力逐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

谁掌控了董事会,就意味着谁能通过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一般运营与业务执行,实现自己的意志。

所以选举董事采取什么方式更为公正,一度成为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

于是,累积投票制度适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累积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中小股东代表也能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运作。

终于,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董事选举制度出现在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在我国实践中,累积投票制度尚属一项年轻的制度,且由外国泊来,加上累积投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所以,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若干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拟从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的对比谈起,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研究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讨论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争论,结合累积投票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国情,研究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略。

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概述。

首先,本部分通过比较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在选举结果上差异,说明要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司管理平等化和民主化就不能盲目坚持一股一权制度和资本多数决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董事选举制度作出修正。

其次,本部分探讨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我国内地缘起与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累积投票的立法模式经历了由最初的强制性立法发展到许可性立法的发展规律。

再次,本部分讨论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

累积投票的数学公式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累积投票制度,计算出要选出对应席位所需的最少的持股比例,帮助股东们制定最佳的投票策略,同时,也让股东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待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对小股东选举自己的董事代表越有利。

第二部分围绕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讨论。

自累积投票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声音,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评价也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否定派,另一派则为肯定派。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武昌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要: 在 市场经济发展 的今 天, 大股 东损 害公 司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现象不断的加剧 , 这不仅影响我 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会
引起一 些社会 问题的发生。累积投票制的 出现 , 把 这种理论的构建投 身到社会的 实践过程 中, 一定程度上缓解 了这种现 象的恶化。 但
二、 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现状
通过上面的论述 ,我们了解 累积投票制的存在有其重要的意
但 由于这种制度在我们国家才刚刚设立 , 固然会存在一些弊端。 法条的形式出现在《 公司法》 里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不仅是 义 , 制度的创新 , 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累积投票 因此 , 我们在选择这种制度的同时也应该 认清它所存在的缺陷。
监事 小股东的监督 , 就会 自觉地收敛起来。同时, 大中小股东之间因为距 公司的利益。累积投票制给 中小股东—个有可能进入公司董、 最后 , 累积投票制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公司 自治理论来源 事局可能会造成董事会的内部不协调。这些诚信度较低的股东会为 于传统的私法 自治原则。私法 自治是大陆法系国家规范私权关系的 基本原则 , 它体现 了经济 自由的理念 和 自由竞争 的要求, 被奉为市 只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设立累积投票制度 , 并且采用 的许可设立的模式。我 国在立法上对公司设立很多的强制性的规
制 在我 国的适 用时 间甚 短 , 不可避 免 的存在 一些 缺陷 。因此 , 对这一
其一 , 累积投票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威胁大股东的决定权。根
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据资本多数决原则 , 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 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大股东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不断的加剧,这不仅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把这种理论的构建投身到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的恶化。

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在立法上还不成熟,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该制度,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司治理环境。

标签: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利益缺陷立法完善所谓累积投票,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公司董监事的选举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从2002年引进的,并且于2005年首次以法条的形式出现在《公司法》里面。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不仅是制度的创新,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但由于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时间甚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存在的价值我们国家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企业制度还不完善,公司的治理环境还不和谐,企业内部矛盾不断的升华。

尤其是大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利的不平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能够抑制股东之间矛盾的恶化,累积投票制度从此诞生了。

一方面,累积投票制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由于一些股东“一股独大”,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威胁,而我国在立法上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范围也比较狭窄。

累积投票制度的出现,无疑给中小股东带来了希望,使他们在选取董事和监事时也有一定的发言权,从而在公司中也有了一席之地。

并且,能够刺激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

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能够站出来反对不利于自己的决策,这样他们的股份就不会一直被大股东吞噬,从而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 两 出董事人数相同 的选举权 .可售中选 举~ 人. 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 讨 , 浅析 了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人选。 由所得选票代表权较多音当选为 名以上的董事 和监事时, 股东所 持有 的每一股 或 分配数人 . 在我 国公司 中的应用可能性 . 并着重提议 将累 积投票制度应用于 国有企业 , 由此能够给 国有 份都拥 有与 当选 的董事 和监事总人 数相等 的 董事 ” 众 多发达 国家和 地区公 司立法均采 用 累 投票权 , 股东可 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 投票权 集 企业带 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累积投票法
说 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 , 最后按得票的数 积投票制度 , 明这一制度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累积投票制度 的优点主要集中于以 我们 可以分析 与必要性 . 无记 名的投 票方式 包括相对多数法 、 绝对 目决定 当选人 这样的情况下 , 多数法 累积投票法 限制投 票法 、 单记转让式 出 .B股东 最坏 的打 算是 可以将所 有选票 即 下几 个方面 : 0 =10 X 比例代表法等等 在我国公司法 中. 没有明确 40 4 60票 全部投给 一名候选 人 ,而 A
l 、在我 国广泛推广法人治理现代企业制
我们也应将 累积投票制度这一 以董 0 4 20 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 . 目前我 国的夫部分 股东 如果将 60X = 40票平均 分给 4名候 度的 同时。
则每人 只有 80票; 0 若只分配给两个人 . 事会 为中心的投票制度应 用于实践 在采 用直 公 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 而在累积投票 选人 .
东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也有能够为他们讲话的 现状决定 了谁控 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 了公司 . 谁就 能通过 董事会 的决议 以合法 的形 式最大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法律设计探讨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法律设计探讨

学术前沿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法律设计探讨□李文谦(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新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股东大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的具体模式、适用对象、范围和抵消其功效的消极因素的应对没有具体有效的分析。

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制度的立法实践与现状,借鉴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试图对我国累计投票制度的构建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模式消极因素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96-02对于累积投票制度引入我国公司表决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仅在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条规定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具体实施中的混乱和漏洞,本文拟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细化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模式探讨(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新公司法将累积投票制度规定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中,可推导出立法者是想将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之前的公司立法如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992年颁布的《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规则(试行)》、1993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都将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依靠其控制权操纵公司决议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立法者将此制度引入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旨在加强中小股东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的话语权,对于稀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负面影响的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累积投票制度并不必然意味着小股东一定能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如愿以偿,其作用只是增加了选举中的不确定性。

从累积投票制度中得益的只是持股比例仅次于大股东的二股东、三股东或者是小股东的联合,如果持股比例与第一股东相差太大,累积投票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兴起,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得到快速的发展。

而快速发展壮大背后所带来的公司管理问题也频频显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数次成为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由此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些许共同的不足之处。

尤其是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以及股东权益分配不均,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发生混乱,甚至公司股票也受到震荡因此而停盘。

在大家争相围观大股东激烈争夺控制权的同时,又有谁会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呢?而累积投票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制衡中通过改进投票方式而加大中小股东的筹码,利于平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之间的权利悬殊,使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出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上发出他们声音。

文章的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是对累积投票制的理论分析,包括对概念的解释、具体应用方法展示和几种立法模式演变进行叙述。

与一股一权不同,累积投票制主要是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中,使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或集中进行使用。

对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劣争议也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阐述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

第三部分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实证研究,首先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读,对于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的并不理想的原因进行了探索和分析。

我国虽然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时将累积投票制写入《公司法》,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并允许该制度的适用,但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前置程序和后续保障都没有提及,加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均以及大环境等原因,这些都导致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状况不容乐观。

本文的第四部分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中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和实施中遇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再与我国的具体发展现状相结合,进行对比和借鉴。

最后一章,对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更好应用与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我国的公司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越来越完善,由以前的股东掌权渐渐成为董事会掌权。

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抓住了董事会的行使权力,就相当于可以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行使决策权,使公司根据自己的意向来发展。

但是,长期以这样的股权结构发展下去的话,必定会引发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还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曾经有一段时间董事会人员的选择被学者们所重点关注。

不久,累积投票制度诞生了。

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宗旨就是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被受到侵害,在行使决策权力的时候,中小股东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实施到公司的管理当中。

累积投票制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有效地遏制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独断专权。

因此,它的诞生对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以及规范公司的发展走向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权益;公司治理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systemAbstractOur company system along with the tim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more and more perfect, the former shareholder power gradually become board power. This also explains, just grab the board to exercise the power, the equivalent of business process in the company can make decisions, th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tion to develop. However, long-term in such ownership structure development to continue, it will lead to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the company,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or even to a certain extent, is th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refore, once upon a time the board staff selection is the focus of scholars.Soon,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was born.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make th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re not violated, in the exercise of decision-making power,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also can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other objectiv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major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d dictatorial. Therefore, it is born for balance between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code of the company to have the very big help.Keywords: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equity; corporate governance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1)二、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2)(一)累积投票制度简介 (2)(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三、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一)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 (4)(二)原因分析 (6)四、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对策 (7)(一)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 (7)(二)董事、监事合并选举探讨 (7)(三)减少缓冲累积投票权的机制 (7)(四)分批改选董事会、分类表决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前的公司采用的管理方式大多是对某一事件直接进行投票选择,这样的选择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基本上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是每个股东都有一票的权利,股份的多少就决定了该股东的表决权利有多大,如果把所有的表决权全部都投给一个人的话,那么他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就没有大过他实际所持有的股份的总数。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的阶段性成果。

一、何谓累积投票制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6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28节,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最终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强制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许可式,即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选举董事时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许可式下又有两种立法模式: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移植了该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增加了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另一方面限制了大股东表决权的重复使用,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要素。

其一是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其二是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公式:D * TSS = ------------ +some fraction (or 1)TD + 1其中S指候选董事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D指想要当选的董事人数, TS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TD指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

(D* TS)/ (TD + 1)代表了选举结果的临界点,股东要使某候选董事当选只需打破这个临界点即可。

通过公式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少,或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过少(极端情况可能是1),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和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没什么区别。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一种特殊的股东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是公司决策的基础,而累积投票制则是一种投票方式,让小股东在股东会议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核心股东的影响力被削弱。

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角度,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优缺点。

一、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实现原理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在公司的股东投票规则中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这种制度,小股东在进行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时可以自主提出进行累积投票的方案,同时指定自己所支持的董事候选人,从而提高小股东获得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变相降低核心股东的比重。

在利益分配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以股份为基础获取公司的收益和利润分配。

而在累积投票制中,由于小股东的投票行为行使更多的权益,其获得的利润分配也相对多。

二、公司法累计投票制的优点1、提高小股东的影响力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集中投票力量投票支持董事候选人,这样就可以增加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影响力,并对公司的企业决策进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参与和监督,从而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保持对企业治理更好的掌控力。

2、改变核心股东的利益集中和控制情况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核心股东往往掌握了股东大会的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比例等因素,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和利益分配的掌控。

而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小股东声音更大,可以极大地影响公司的治理决策,并且改变大股东利益集中、控制的现状,从而实现更好的利益分配,增加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3、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

通过了解并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股东可以达到更好地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就企业的决策活动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公司进行质询和监督,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公司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和行为风险,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形象,同时真正起到了激励管理层持续创造价值、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积极效果。

三、公司法累计投票制的缺点1、不同股东的权利太过分散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小股东想要在股东大会中获得投票权和发言,另一方面也因为小股东所能够获得的股份太少,无法集中股票实行重大的投票行为。

【热荐】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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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各部分需要作决策的步骤也需要实行投票制进行解决,为此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防范公司中出现此类的纠纷,那么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呢?下面通过小编收集的资料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1、问题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1.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这个名字听上去有点复杂,但其实说白了,就是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把他们的投票权集中在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身上。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像是让一个人“包揽”所有的投票权,有点像打麻将时把所有的牌都给一个人,这样他可能更容易赢。

而且,如果大家对某个候选人特别青睐,他们就可以把所有的票都投给他。

这样一来,真正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就更容易被选上,对公司治理来说,可谓是“众望所归”。

2. 为何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如此重要?2.1 提高董事会的多样性首先,累积投票制能让更多的声音被听到。

想象一下,如果董事会里只有一两个大股东,其他的小股东的意见可能就像石沉大海,听不到一点回音。

但在累积投票制下,小股东也能通过集体的力量,让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

这样一来,董事会就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后花园”,而是一个各方意见汇聚的“大舞台”。

大家都可以在这里畅所欲言,互相碰撞出火花,最终促成更好的决策。

2.2 防止权力集中再来,累积投票制还能有效防止权力集中,降低公司治理中的风险。

你想想,如果董事会都是几个大佬在把控,公司的决策很可能就变成了“私单”。

而通过累积投票,小股东的声音也能有机会进入决策层,从而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权力结构。

这就像是一个大家庭,家里的每个人都能参与到重要的决策中,避免了“大佬说了算”的局面,反而能更好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实际案例与效果3.1 真实的成功故事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些实际的例子。

比如某家知名企业,在引入累积投票制后,董事会的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本只有几个大股东在主导决策,后来通过这个制度,很多具备专业背景的小股东也成功当选为董事。

他们为公司带来了新的思路,原本 stagnant 的公司开始焕发出活力,财务状况也逐步改善。

这样的变化就像是给公司注入了强心剂,真的让人倍感欣慰。

3.2 长期效果不仅如此,累积投票制还会在长期内带来积极的变化。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半数以上控股股东持股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陆续实施了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对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究竟能发挥多大的有效性,如何改革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使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累积投票制度的起源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英国。

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19世纪下半叶,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美国依利诺斯州鉴于该州屡有发生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遂于1870年州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州宪法第三章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有二十多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各有千秋。

有的是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有的是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

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选出式要求公司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二是选入式,选入式要求公司可以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虽然累积投票制度在选举董事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西方学者对这个制度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

赞成者认为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兴趣;批驳者则认为由于大小股东之间考虑公司经营的角度不同,如果通过累积投票权制度使得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极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不和谐,并由此造成公司治理混乱,降低公司经营效率。

正基于此,国外对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态度并不一致,有些采取了许可主义,有些采取了强制主义,但总的趋势是在制度推行初期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待制度已普及,绝大多数公司已主动自觉实施之,再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态度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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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2008年/2月/4日/第D02版
企业理财
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唐乐民张晓杰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就我国来说,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都相对滞后,包括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方面的规定还停留在比较模糊的条款上。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董事受教育程度、董事会代表的股份比例情况、董事会权限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使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搭配对实施监督控制权产生不同的影响和效果,充分说明上市公司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其使用与完善影响着公司治理的进展与完善。

详细探讨上市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来选举董事以保证在董事会中体现不同话语权的博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及运用示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或者即将实行累积投票制,部分公司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这一创新的选举制度在优化股东权益结构、体现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为公司董事会收集广泛意见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确切地说,累积投票制的应用是在以大股东为核心的基础上让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切实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累积投票制体现了局部集中的思想,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或快速发展得到各方利益集团的支持,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并控制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

(一)累积投票制的内涵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为2个、3个、5个或9个乃至更多。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选举董事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再按照每个董事候选人总得票数多少选任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运用示例
全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或监事选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累积投票制的效用。

下面举例说明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并将其与“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进行对比说明。

1.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要选举9名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为5000万股,股东共计100人,其中一名大股东持有2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其他股东共计持有245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

2.案例计算
下面分别就直接投票选举制和累计投票选举制选举董事会成员作出说明。

按直接投票制度选举董事会成员,每一股份对应一份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9名董事以半数通过选举,全部当选,其他股东即便按照所持股份推举了4名董事会候选人,如果大股东全部投反对票,也无法当选。

若其他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董
事,则在召开董事会时没有任何话语权可言。

按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成员,可以计算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权总数就成为5000万×9=45000万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万×9=22950万票,其他股东合计拥有22050万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控股股东要想在董事会占有的人数最多,其所投给单一董事的最多票数为5000票,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能够当选5名自己的董事,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保证代表自己意志的3名董事当选。

3.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对于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来说,采取直接投票制能够保证自己认可的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而对其他股东推选的董事投反对票予以表决,董事会成员的9名都将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而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则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控制董事会中的所有话语权,相应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从而保证各方利益集团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进一步的快速发展。

实际上,持股比例高的大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更重要地是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运营,直接导致董事会目标与全体股东利益的背离,而引入累积投票制后,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具有了一定的发言权,在决定重大事项时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董事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从而避免大股东恶意操控董事会来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通过某些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一定意义上讲,可以将公司利益全体分为两方,即大股东群体和中小股东群体,假设中小股东股东是甲方,大股东群体是乙方,则在累积投票制应用中,甲方和乙方是此博弈的两大主体,分别形成不同的博弈策略。

博弈甲方——中小股东群体运用累积投票制的策略
根据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应用的原理,博弈的甲方——中小股东群体是为了在公司治理或者说是在董事会中享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话语权,而与意图行使公司治理全部权力的大股东进行权力博弈。

(一)博弈目的
作为博弈甲方,采取累积投票制,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保证中小股东群体有机会推选出自己满意或者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董事,在召开董事会时能够体现自己的话语权,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的状况,充分保证自身作为股东的功能发挥和利益分享。

(二)策略公式博弈甲方——中小股东群体运用累积投票制的策略计算公式如下:
H=S×D
X=H/(D+1)+1
Y=X/D=S/(D+1)+1/D
其中:
X为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票数,即甲方至少要保证的最低票数:
Y为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即甲方至少需要收集或代理的最低股份数:
S为参加股东会的股份总数:
D为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席位:
H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公式的运用分析
当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D时,比第D+1位候选人获得的有效票数多1就可以进入前D位而成为董事,而第D+1位候选人的最多得票数为总有效投票数在D+1候选人中的平均数。

并且股东拥有的每超过Y的股份,就能保证一位自己满意的董事当选。

即按此策略,中小股东可以有效保证赢得博弈,选出自己满意的人选。

博弈乙方——大股东运用累积投票制的策略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既有能够占到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也有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乃至参股地位的大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能是30%甚至更少。

在公司治理中,不论是绝对控股的大股东,还是相对控股的大股东乃至中小股东,都承担了公司一定的经营风险,应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可以说,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甲乙双方都是利益主体,双方都应为公司治理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公司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

(一)博弈目的
作为博弈乙方,其目的是要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因此,需要通过累积投票制确定大股东可以推选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即确保特定的董事会席位数,从而能够有效推动公司运营积极稳妥发展和董事会更好更快地决策。

(二)策略公式
博弈乙方——大股东群体运用累积投票制的策略计算公式如下:
X=Y(D+1)/S
其中:
X为大股东至少能确保的董事会席位数,即在一定持股比例下,大股东可以至少确保当选的董事会席位数:
Y为大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D为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席位:
S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式的运用分析
与博弈甲方相比较来看,通过公式可以计算甲方在董事会中当选1名董事所需要的股份数,同样利用D+1原理,可以得出累积投票制下大股东能至少确保的董事会席位。

综上所述,累积投票制的引入不在于完全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在于完全遵从大股东的意愿,而重在建立一种制衡和博弈机制,既保证大股东群体能迅速做出决策,优化公司运营,又保证中小股东群体具有相应的话语权,表达股东意志并发挥强效监督职能,从而形成全体股东共同努力,推进完善公司治理,并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良性互动局面,确保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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