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优惠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

合集下载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粤价[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粤价[1999]7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各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关于取消电价外收费和燃料附加费减半收取的问题,省政府已以粤府[1998]106号文通知各地政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降为2分/千瓦时(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取消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县(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镇(乡)电网建设费3分/千瓦时;取消电价外燃料附加费名目,原各市、县燃料附加费按目前的征收总水平减半并入电价。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会同电力(供电)等有关部门按本文所附的并价方案进行测算,并于2月10日前将本市(市区及所辖市县)并价后的电价方案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批。

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2、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略)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电价外收费并入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电价。

一、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并价。

(一)并价的原则:在现行省网目录电价基础上,将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不分峰谷比、不按各类比价计算直接并入原相应的各用电分类的目录电价(稻田排灌用电电价只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电力建设费)。

(二)并价后的有关操作:1、根据国家的规定,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3日深地税发[1998]54号)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暂不执行;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

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取消优惠电价应急处置方案

取消优惠电价应急处置方案

取消优惠电价应急处置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加,能源需求也越来越大。

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对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电力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电力供应商可能会采取取消优惠电价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针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应急处置方案。

1. 背景在一些情况下,电力供应商可能会取消原本执行的优惠电价。

例如,当电力供应不足时,为保障市场的供需平衡,供应商可能会采取缩减供应、高价供应、取消优惠等措施。

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个人的用电成本会上升,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2. 应急处置方案针对取消优惠电价这一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应急处理方案。

方案一:降低用电量当取消优惠电价时,最直接的影响是用电成本上升。

为了降低用电成本,我们可以适当缩减用电量,尽可能避免高峰时段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而选择其他时段使用。

方案二:更换能源除了降低用电量外,我们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的能源。

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更换能源可以有效地降低用电成本。

方案三:寻找代替电力供应商如果我们的电力供应商取消了优惠电价,我们可以选择寻找其他电力供应商进行代替。

一些综合能源公司会提供多种能源选择,比较它们的价格和品质,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方案四:参与节能减排计划国家和地方政府推出了一系列节能减排计划,旨在降低能源的使用和排放。

如果我们参与这些计划,不仅可以享受相关奖励,还可以降低能源使用量来应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影响。

3. 总结以上是针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应急处置方案。

在现代社会中,用电成本的增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能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用电量、更换能源、寻找代替电力供应商以及参与节能减排计划,以应对取消优惠电价带来的不利影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9.22
•【字号】深地税发[1995]351号
•【施行日期】1995.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
通知
(深地税发[1995]351号1995年9月22日)
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以深府[1991]465号文明确规定,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其营业总额收取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

此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以深发[1994]22号文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征收,严加监管。

最近,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又以深办发[1995]25号文印发了《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现将深发[1994]22号文和深办发[1995]25号文转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各单位认真抓好特种消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各分局征收的附加费,须按月填列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市局计财处。

附加费款项应于征收次月十日前集中上缴市局基金帐户,征收手续费由市局按季返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深地税告[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协定(或安排)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税率、抵减计税依据、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以及税额抵免等各项税收优惠。

不征税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事项。

第三条税收优惠的管理,包括受理、审批与备案登记、后续跟踪管理以及税收优惠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6.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深地税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流转税1.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号);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42号);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08号);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31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66号);7.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04号);8.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91号);9.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85号);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82号);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13号);12.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31号);13.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95号);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8号);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19号));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20号);17.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02号);第三部分地方税18.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83号);19.关于作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3号);2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558号);21.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79号);2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374号);2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41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8号);25.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240号);26.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9〕363号);第四部分其他税种27.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653号);第五部分征收管理28.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5〕269号);29.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69号);3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陆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20号);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深地税发〔1997〕241号);3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深地税发〔1997〕241号);33.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2号);34.关于我市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88号);35.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代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36.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31号);3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发〔1996〕30号);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54号);39.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94号);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91号);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06号);42.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288号);4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03号);44.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99号);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3号);46.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17号);47.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91号);48.关于电子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0〕57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5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1号);51.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10号);第六部分涉外税收52.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94号);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04号);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450号);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22号);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83号);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77号);59.关于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地税〔1996〕181号);60.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71号);61.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4〕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深地税发[2005]469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9号2005年9月27日)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坚决清理乱收费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市政府继续对1982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审查,决定从5月1日起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十项收费项目(一)对国内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建设部门收取);(二)外来人员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劳动部门收取);(三)市区街道摊贩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批准,城管部门收取);(四)港澳客商进出特区加签证收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五)港澳客商进出特区申请表成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六)司机考场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交通监理部门收取);(七)进出特区客商“通道卡”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八)进出特区客商重点物品登记手册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九)生猪技改费(深府办[1987]787号文件批准);(十)灭蟑螂费(深府办[1992]30号文件批准)。

二、纠正七项收费项目(一)对国外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设计费收入的2%;(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委托建安工作量的2‰;(三)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基建工程按工程造价4‰,维修工程按工资额的2-3%;(四)饮食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分内外,对法律规定发放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一律每证收10元;(五)防疫消毒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2]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录像投影、激光视(唱)盘放映管理费(深府[1992]326号文件批准),按粤府办[1992]1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收入额2%;(七)社会中医机构管理费、个体西医、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深府[1992]232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个体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0元,集体联办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深国税告[2002]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2002年12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有关业务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一)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特区内外资电厂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政策调整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规定如下:(一)特区内工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要求划分一般销售和地产地销。

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不填写有关“地产地销”栏次,有关“一般销售”栏目按国内应税销售口径填写。

(二)特区内工业企业在特区内销售货物所开具的发票不需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或作其他特别注明。

“地产地销专用”印章作废。

已领购的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的发票不再使用,未使用完的在2003年1月份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核销。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征收率为6%的发票。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尚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1999年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费0.01元/千瓦时。

2、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成本(费用)按0.0596元/千瓦时(不含税)考核。

3、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利润按0.013元/千瓦时(不含税)计提。

4、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妈湾和西部电厂输电工程还本付息额(含税)分别为0.0112元/千瓦时和0.0044元/千瓦时,应按月结算支付。

5、由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原中间层和镇、村用电代管费0.085元/千瓦时(含税),在用于委托原中间层和农电范围的村、镇代管时,按以下标准核算:在城区,对受托抄表、收费、供电值班和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折扣0.0235元/千瓦时;对只受托抄表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1元/千瓦时;对受托抄表和供电值班、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2元/千瓦时。

农电范围的村、镇用电你管费按抄见电量折扣0.0392元/千瓦时,由深圳市农电总公司统筹使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根据2009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银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银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
1 / 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0]11号2000年7月17日)各地级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2000]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的时间仅限于2000年度,从2001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二、取消优惠电政策后享受省财政补贴的单位,仅限于原省经委粤经能[1999]006号、187号、378号、558号文安排使用优惠电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已破产或关闭的企业,由于政府已安排了相应的关闭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这些企业不再安排财政补贴;已列入我省总量控制,需压产或停产的“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享受优惠电政策的单位,也不安排财政补贴。

部队继续按原电量享受优惠电政策,不属本通知补贴范围。

三、补贴金额的计算1、给予财政补贴的电量,控制在原省经委粤经能[1999]006号、187号、378号、558号文安排的1999年度优惠电指标各单位实际使用的省网优惠电量。

2、电度电价价差。

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局1995年12月26日联合公布的《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为计算依据(见粤价[1995]406号),按同种用电类别同地区的一般电价与优惠电价的价差计算(含税价)。

3、计算公式。

省财政补贴金额 = 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117%×17% - 实际用省网优惠电电量×电度电价价差/117%×17%×9%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6.01•【字号】深国税发[1995]179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179号1995年6月1日)各分局:为加强我市农电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所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8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及其下属的供电公司和村电管站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其转供的电力不论来源于外购,还是来源于委托代销,其供电行为一律作为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以实际取得的供电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供电销售额是指销售电力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随电价一起收取的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不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深圳供电局向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等农电经销单位提供电力,不论是采用转销的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均视为销售行为,由深圳供电局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2%计算增值税。

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是指:深圳供电局向农电经销公司所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各种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

三、农电经销单位代销电力所取得的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均视作为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使用市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但必须与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

若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该项收入应与电力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与本文有抵触之处,应以本文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深地税发[1995]531号)各分局: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运作,原在12月12日市局会议上拟定启用的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由于时间紧迫,现决定仍改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二、建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和原印制的征收底册。

各征收分局应据此建立完整的纳税档案。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仍使用原各分局印制的纳税申报卡(或申报登记本)。

除此以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含双定户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都必须使用新版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对个人缴纳车船税、印花税及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收纳税人,为减少浪费,在其每次申报时只发给一套(一式两页)申报表填写。

五、在申报表的使用中,如各分局发现申报表有不实用之处,请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或有关业务处室,以便及时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6]617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2006年11月6日)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的贯彻意见。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认定和审批程序(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

(二)福利企业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深圳市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7.财务会计报表;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8]58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8]58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

正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
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8]589号1998年12月17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年度清算调整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2号)。

二、对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年终清算时,按核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国税机关不再调整;但企业在按规定申请核定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提高地产地销减免税比例的申请,国税征收机关经取证核实后,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比例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