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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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各类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由学校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三章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五条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亲笔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
(四)经财务处或各分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六条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二)因项目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一定限额(工程修缮及设备采购合同超支金额大于3万元,基建工程合同超支金额大于5万元)的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各类捐赠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四)各类合作办学合同授权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
(五)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第十七条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一)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及其相应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授
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负责人签署;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合同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学校公共专用场馆设施维修合同,校内各类房屋、场馆等财产的对外租赁合同,各类业务咨询(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等服务合同,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及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招投标手续、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签署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