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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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两类,即提示类警示和限制类警示。
对有提示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重点审查,不对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实施限制。
对有限制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限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
(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二)公司(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备案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五)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反映申请登记相关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六)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七)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八)分公司设立后尚未备案的;(自动上下)
(九)需要纳入提示类警示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
(一)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期间,应限制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二)应纪检、监察、司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限制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下,相关部门负责)
(三)股东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限制对已出质的股权为转让标的的股东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出质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和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在登记、案件办理、监督检查以及纠纷处理中涉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除该登记事项的变更、清算组成员备案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备案业务;(自动上下,人工上下,注册、办案、监管、纠纷处理部门负责)
(五)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限制有关事项变更、备案的,应在警示中明确限制的事项;(限制注销登记,自动上下;限制变更登记、备案的,人工上下,办案部门负责)
(六)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裁判解散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七)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监管部门负责)
(八)已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办理除股东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九)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限制该分支机构办理除注销登记以外登记(因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带来的变更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十)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撤销专项许可或者前置许可期限届满,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核减许可相关经营范围除外)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营业期限届满的,限制办理除营业期限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十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限制办理除驻在期限以外的变更、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十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人工上,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十五)企业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名称变更的,限制分支机构办理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十六)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或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限制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解散而注销的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十七)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除住所、迁移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十八)对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十九)对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二十)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的实施与管理,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市场主体已停止经营,并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现的文件,且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未实施警示管理的,可以实施相应的警示管理。对检查中需要限期改正的市场主体,应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警示。
第七条警示条款分为人工上下和自动上下。提示类警示人工上下的,可由责任部门经办人直接实施;限制类警示人工上下的,应当报经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审批的,应呈报审批。
人工警示的实施或者解除,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对警示条款要适用准确,警示原因、解除原因要填写(录入)具体完整,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