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版
太平洋人寿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本级)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人才强司的重要战略。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司的人力资源改革,充分利用公正透明的员工薪酬规划来体现公司对各类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引导他们为公司长效服务,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性质和个人学识技能为主要依据的员工薪酬规划体系,改变过去过多依赖行政职级来确定薪酬体系的格局,兼顾员工的岗位资历和贡献能力,公正、公平地实现每一个岗位员工的薪酬管理。
一、员工薪酬的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不同的薪点系数结合当地的市场水平和公司经营成效来确定每月的固定发放额,保留档案工资。
员工薪点系数作为员工薪酬规划的一个核心指标,由本暂行办法加以确定。
临聘和返聘人员工资由各机构根据岗位另行确定。
除年休假和公假外,病假、哺乳假、丧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参照档案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病假应根据病假管理规定执行,哺乳假应按档案工资80%执行,丧假按档案工资100%执行,婚假按档案工资100%执行。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旷工半天即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基本工资50 元。
(二)奖金主要以年终奖的形式进行发放,由总经理室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工作成效和总体经营效益等综合情况,确定每人的发放标准,不再完全与员工薪点系数挂钩。
业务部门的经理及以公司或团体业务的维护开拓为主要职能的管理人员,其奖金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除年休假和公假外,其他假期均不发放奖金(此处指年终奖形式发放的奖金),旷工半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
(三)福利在尊重以往贯例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当月事假超过 3 天以上,旷工半天以上停发相关福利等。
二、员工薪点系数的确定员工薪点系数主要由以下因素确定:(一)岗位性质1、岗位技术含量: 根据岗位性质对技术要求的难易程度不同,岗位系数增加1-10 分。
2、岗位要害程度:根据岗位性质中的风险管控的危害程度不同,岗位系数增加1-10 分。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太平银保基本法(试行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二零零八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 (5)第三章 人事管理 (8)第四章 日常管理 (11)第五章 薪资管理 (14)第六章 考核管理 (21)第七章 附则 (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司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规范管理架构,明确各级业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持续提高银行保险业务品质与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由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是指通过招聘程序并培训合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开拓、网点经营与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分为客户经理、营业部经理和渠道经理三阶。
第五条 客户经理级别分为见习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和资深客户经理五级。
第六条 营业部经理级别分为见习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和高级营业部经理三级。
第七条 渠道经理级别分为见习渠道经理、渠道经理和高级渠道经理三级。
第八条 营业部经理和渠道经理由公司任命产生。
第九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与薪资以初年度服务津贴(简称FYC)为基础,FYC 为初年度承保保费和初年度服务津贴比率的乘积。
第十条 综合考评由分公司根据相应管理要求自行制定,但考评项目中必须包括专业考试(含代理人资格认证考试和各职级晋升考试) 、差勤管理、活动管理、品质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人员考核期分别为:见习客户经理以三个月为单位实行滚动考核;见习以上客户经理和营业部经理考核期为一个季度,如考核时间不足两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两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渠道经理考核期为半年,如考核时间不足三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三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
太平基本法
太平人寿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3)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 (5)第一节业务人员的聘用 (5)第二节业务人员的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7)第一节展业规范 (7)第二节差勤管理 (7)第三节早、夕会管理 (9)第四节组织归属 (9)第五节各层级培训 (11)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晋升与考核 (12)第一节业务人员待遇 (12)第二节业务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5)第六章各级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20)第七章附则 (21)附录:名词释义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业务人员待遇、晋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八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一级业务经理、二级业务经理;第三阶为高级经理,包括高一级业务经理、高二级业务经理;第四阶包括业务总监、区域总经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 各分公司下辖业务系统实行四级管理,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 支公司设支公司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支公司工作,属内勤编制。
第八条 营业区设区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营业区工作。
营业区经理由公司从高一级业务经理以上主管中选拔,也可由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太平人寿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9版17页
三
违规行为处罚(2-第八条品质扣款)
电子渠道保单回执回销 (19版)
电子渠道保单务必在承保之日起七 个自然日内完成回执回销,未按时 回销将扣除佣金的30%,上级主管 承担连带责任,扣除200元/单;投 保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还未回销的 ,扣除佣金的50%,上级主管承担 连带责任,扣除300元/单;十五天 仍未回销的,追扣剩余50%的保单 佣金,上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扣 除500元/单。
分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监管及公司制度要求,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注重 过程管理,定期指导并监控业务品质。
如出现品质疏漏,机构 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加强培训,督促整改。
如发生严重品质违规行 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扣款处罚。
如发生重大品质违规行为, 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违规行为如构成违法犯罪 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违规行为处罚(2-第八条品质扣款)
1、扣款规则
单证回收
工单回销
保单承保后30天内未将银保通投保 单、手工单保单回执交回公司运营 柜面并扫描进系统的,每单扣款50 元,60天内未交回的,每单追加50 元,超过60天仍未交回的,扣发保 单佣金。
在电话回访环节发现的权益不清件、 保单(含条款)未送达件,自工单 下发之日起30天内未回销的,每单 扣50元,60天内未回销的,每单追 扣50元,超过60天仍未回销的扣发保 单佣金。
电子投保确认书回销 (19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10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3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6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8第六章组织归属62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66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66第二章养老公积金68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7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72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74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74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78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97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15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31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147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14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52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66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80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94-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208第一章总则208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209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210第六部分附则211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4-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办法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和自律要求(一)提高依法合规意识。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应加强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系列规章制度,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合规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在执行总公司或总部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岗位设置、明确各级责任,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支持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中介协会)全面加强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升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科学性、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在支持建立山东销售人员信息系统方面积极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四)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各分局要督促辖区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查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资质管理,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设(五)推动开展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执业培训管理。
保险机构应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
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培训测试机制,根据监管法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执业培训管理的行业自律工作。
(六)推动建立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
保险机构应落实保险产品销售资质授权管理制度,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状况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保险机构应鼓励引导销售人员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等级销售能力资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太平洋人寿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太平洋人寿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本级)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人才强司重要战略。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司人力资源改革,充分利用公正透明员工薪酬规划来体现公司对各类人才重视和关心,引导他们为公司长效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性质和个人学识技能为主要依据员工薪酬规划体系,改变过去过多依赖行政职级来确定薪酬体系格局,兼顾员工岗位资历和贡献能力,公正、公平地实现每一个岗位员工薪酬管理。
一、员工薪酬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不同薪点系数结合当地市场水平和公司经营成效来确定每月固定发放额,保留档案工资。
员工薪点系数作为员工薪酬规划一个核心指标,由本暂行办法加以确定。
临聘和返聘人员工资由各机构根据岗位另行确定。
除年休假和公假外,病假、哺乳假、丧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参照档案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病假应根据病假管理规定执行,哺乳假应按档案工资80%执行,丧假按档案工资100%执行,婚假按档案工资100%执行。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旷工半天即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基本工资50元。
(二)奖金主要以年终奖形式进行发放,由总经理室根据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工作成效和总体经营效益等综合情况,确定每人发放标准,不再完全与员工薪点系数挂钩。
业务部门经理及以公司或团体业务维护开拓为主要职能管理人员,其奖金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除年休假和公假外,其他假期均不发放奖金(此处指年终奖形式发放奖金),旷工半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
(三)福利在尊重以往贯例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当月事假超过3天以上,旷工半天以上停发相关福利等。
二、员工薪点系数确定员工薪点系数主要由以下因素确定:(一)岗位性质1、岗位技术含量:根据岗位性质对技术要求难易程度不同,岗位系数增加1-10分。
2、岗位要害程度:根据岗位性质中风险管控危害程度不同,岗位系数增加1-10分。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 ...................................................................................................................................... - 3 - 第一章个银保险业务组织架构................................................................................... - 3 - 第一节理财顾问 ...................................................................................................... - 3 - 第二节渠道经理 ...................................................................................................... - 4 - 第二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人事管理........................................................................... - 5 - 第一节职业生涯规划 .............................................................................................. - 5 - 第二节招聘管理 ...................................................................................................... - 5 - 第三节入职管理 ...................................................................................................... - 6 - 第四节异动管理 ...................................................................................................... - 6 - 第五节解除劳动合同 .............................................................................................. - 6 - 第三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福利........................................................................... - 7 - 第一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福利津贴....................................................................... - 7 - 第二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体系....................................................................... - 7 - 第四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办法........................................................................... - 9 - 第一节考核期的确定 .............................................................................................. - 9 - 第二节业务人员类别套转..................................................................................... - 10 - 第三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指标..................................................................... - 10 - 第五章附则 ................................................................................................................ - 1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银保险渠道业务管理,完善销售队伍组织架构,构建优势薪资体系和积极灵活的考核机制,打造新形势下具行销支持力与团队作战能力的个银保险业务队伍,实现个银保险业务的差异化、突破性快速发展,特制定《ⅩⅩ人寿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以下简称《基本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一)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一)其他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执业登记,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组织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学历;(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告下一年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及参考教材。
保监局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年度安排计划,并对外公告。
第九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太平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第八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第八条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3、若业务主管离职或转岗导致团队无人管理,则可视情况对零散人员进行归并,归并前应征得团队中各业务人员本人同意,且原则上归并人数不得超过六人。超过六人应采取“分散归并”原则进行归并。
零散人员归并至新团队后,主管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
个人变动后,调出团队的业务主管一年内仍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调入团队的业务主管自变动当月起将其个人业绩计入本团队的考核与竞赛指标,满一年后方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
若申请变动的为业务主管,则变动后其本人原有的隶属关系、育成关系及组织归属关系不再保留,其辖属人员的组织归属关系与其离职转岗时的情况相同.
分支机构每月“个人变动"人数超过总人数2%的,必须书面向总公司说明情况。
业务经理晋升为业务总监时,其担任业务经理期间直接或间接育成的其他业务经理(尚未晋升为业务总监)及所辖业务部,均划归其管理.
四、业务总监降为业务经理后,其本人及辖属人员归原区育成人管理;若原区育成人已不在业务总监职级,则归上一代区育成人管理,依此类推;若无法找到任何仍在业务总监职级的直接或间接区育成人,则由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关系。
七、两名业务主管多次建立同一种育成关系的,该育成关系的存续时间应累计计算,即根据累计的时间按相应年度的标准计提育成津贴;育成回计只计第一次。同一业务主管多次跨职级档次升降,育成回计也只计第一次。
八、直接育成人(一代育成)和间接育成人(二代育成)与被育成人之间形成一代育成关系和二代育成关系。若一代育成人降级或转任至个人发展系列或离职,则一代育成关系终止但二代育成关系仍然存在.
个人发展系列中行销主任以上职级统称为行销主管。
三、组织发展系列与个人发展系列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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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第八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由根据本办法规定晋升的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营业部为营业区下一级组织,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十条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组主管与所隶属营业部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部经理与所隶属营业区总监(区域总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第十二条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四)积极主动增员;(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七)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四条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五条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三)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取得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应备材料及上岗流程(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二)营业部经理已与新人完成决定性面谈;(三)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四)缴纳有价单证押金;(五)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当然担保人的内担保书外,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六)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七)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八)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九)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增员条件进行审核把关,营业单位对人员管理室意见有不同看法,由营业单位和个人业务部协商,最终由个人业务部裁定。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招募。
第二十三条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简称二次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
二次入司的业务人员原则上职级不得高于正式业务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二节业务人员异动第二十四条业务人员自入司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除因考核晋升或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和机构间进行异动,更不得团队性异动。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特殊情况产生的异动,按照如下规则执行:(一)对于跨机构异动的,其在原机构的一切利益自动终止,操作上采用在原机构办理离职在新机构二次入司的方式;(二)对于同一机构内部异动的(指不同营业区、营业部或同一营业部不同营业组之间),与其相关的各种组织利益和增员利益自动终止,但其仍可享受续期利益;(三)如果异动者是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异动后,其育成人不再享受异动者的育成津贴和营业部管理津贴,同时,新的主管也不得与异动者建立育成关系;(四)异动后职级不得高于原职级,特殊情况异动的在异动后最多可以免除一个考核期的维持考核;(五)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终止,不再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待遇和福利。
第三节业务人员离职第二十六条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或营业区内勤处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离职人员面谈;(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三)个险负责人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四)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条款等销售材料、单据凭证、《保险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
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二)遗失展业证、工作证及保险费收据者,按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遗失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
第二十九条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及保险凭证交回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结清,其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三十条离职人员自离职次月起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享受各类竞赛、评奖和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在离职当月仅可获得初年度佣金和续期收入。
第三十一条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业务人员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需保存所有业务人员的档案,包括入司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异动面谈表等基本资料,职级调整面谈表、品质处理记录、激励获得记录等业务情况及培训记录等所有涉及业务人员的档案资料;培训记录也可由培训部保存。
第三十三条离职人员档案仍需归档,保留五年后可予以统一销毁。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一节诚信建设与展业规范第三十四条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是我司立司之本,也是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
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因此业务人员不仅要对客户诚信,也必须对公司诚信。
为了更好地推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司将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业务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
第三十六条业务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第三十八条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
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更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第四十条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
第四十一条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定金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