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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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晋地税所发[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鉴定为甲类企业或乙类企业的,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税定的申报期内自行进行税收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

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由纳税人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依据与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要做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工作。对不据实申报纳税或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调整为乙类或丙类;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的纳税人,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达到甲类标准的,可鉴定为甲类企业。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稽查面应在30%左右。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以及由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

七、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企业减免税项目表以及报表软盘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逐级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利用调制解调器上报或用软盘直接上报。各地布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应在每年5月25日前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报外,还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情况及存在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晋税所发[1994]第39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证比暂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6]第32号)通知的要求口径办理。

八、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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