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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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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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二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该两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总结如下.

一、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同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八一)项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基于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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