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应诉:郑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答辩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案号****** 豫****** 民调****号

1/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本应诉答辩主要分11个部分,目录如下

2/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3 /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1 汇源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说成立不合法

本人在汇源小区生活多年,没有听说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没有所谓的业主委员会通知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 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街道办事处的确定。

2 业主代表没有超过二分之一,没有投票,也没有投票纪录。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1 从来没有公告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 物业服务合同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理应算重大重大事项。

2 服务合同从来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

1 从来没有召开过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 更没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列席业主大会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1 从没有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1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是否经过半数人的同意。

2 作出的决定是否经过公示。

根据河南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1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是否经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 /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答辩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1 业主委员会是否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业主大会印章。

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业主委员会印章。

4 2个印章是否申请过公安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汇源小区目前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着说有人自称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但是不具备以上所述业主委员会所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2 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涉嫌以欺诈手段签订,没有经过投标,暗箱操作,合同签订时没有公示广大业主。

2 涉嫌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业主的利益,服务不到位,价格过高不合理,所有业主承受不合理的服务价格,后面将有详细叙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涉嫌以欺诈手段签订,没有经过投标,暗箱操作,合同签订时没有公示广大业主。

2 涉嫌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业主的利益,服务不到位,价格过高不合理,所有业主承受不合理的服务价格,后面将有详细叙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 订立合同时,暗箱操作,明显有失公允,合同理应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