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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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摘要: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体现于优先于债权,在物权内部仍存在效力的优先。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保护私权至上逐渐发展为兼顾社会利益,从权利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物权的优先效力存在一些例外,这些例外体现在《合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中规定的有些债权优先于物权。本文拟从物权效力优先为原则,结合例外规定探讨物权优先效力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物权优先;债权
一、物权优先效力概述。
物权者,直接支配一物或支配一权利,并且有排他作用之绝对权也。物权是民法财产权中的一大权利,区别于债权,物权是对特定的物支配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核心是支配,客体是物。而债权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核心权能是请求,客体是给付行为。根据物权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物权有两大权能,一是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支配权能,学者称为积极要素,一是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称为消极要素。正因为物权人可以支配特定物,所以法律认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他人不得妨碍权利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物权,得为容忍。在以同一标的物成立的物权和债权,物权人就该物可以排出他人干涉行使自己的权利,谓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还包括在同一物上成立的多个物权效力先后问题,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通说认为,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例如一个物上仅能有一个所有权,还有都以占有为前提的他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但是有些种类的物权并不排斥其他物权的成立、享有,能够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如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并存等等。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有多个物权时如何评判各个物权行使的先后次序,谁更优先,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按物权性质区分效力先后:
1、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原始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所产
生的物权,如所有权。派生物权是指基于原始物权派生出来的,是原始物权人
在继续维护其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让渡部分权能的结果。当同一物上既存在原
始物权,又存在派生物权时,当然是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因为原物权人
设定派生物权基于意思自治,他应当遵循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自己的意思负责
从而承受自己设定的物权上的限制,这是意思自治之当然结果。具体可体现在,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全部
权能,当所有人为他人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有限的支配权时,他物权人优先于所
有人享有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
意可以转质,而并未规定质权人和转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先后,根据相同的法理,
质权人应受到自己自由意思的限制,质权人将质物转质,应当视为自愿让渡优
先行使质权的权利,所以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行使质权。
2、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物权,
不需要考虑他人意志就能享有,意定物权则是指基于他人的让与意思而享有的
物权。物权是民法的核心,而民法是属于私法范畴,私法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
更多的是让市民自主管理自己的生活,法律行为是市民实现自由意思的手段,
市民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而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合同的缔
结和物权的转让。所以更多的是意定物权,法律少有直接规定享有的法定物权。
但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的利益,法律才直接规定享有物权,如国家享有的所有权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有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