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问题详解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
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
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二、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李冬梅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
名词解释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的情况下,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和保护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权利的秩序化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各国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占有的权力,它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分支。
在物权关系中,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物权的产生和转移一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一个权利人具有某一物上的物权时,他可以对该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正式优势原则正式优势原则是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的核心基础,也是全球范围内法律学界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按照该原则,登记在册的物权享有优于不登记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给予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效力认定。
2. 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体现了“先到者优先”的理念。
按照该原则,当一个人在不动产或动产上占有的时间较长、诚信行使物权的情况下,他的物权应与其他权利相对抵抗。
3. 公平优势原则公平优势原则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按照该原则,当各方在物权的取得或转让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违法、欺诈等行为,法律应予以保护并给予合法权益人以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具体应用在不同的情况下,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会因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下面以一些常见的案例来说明:1. 不动产登记优先对于不动产,很多国家都采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并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当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始终以登记为准,即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享有优势。
2. 信赖诚信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法律可能会考虑到转让人的善意和出让人的不良行为,保护转让人的权益。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裁判要旨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案情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
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
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
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
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
”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尤其是在物权和其它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那么,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是指依物权效⼒的强弱,具有较强效⼒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的物权得到实现。
它是以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的差异。
从⼀般原则上讲,先成⽴的物权的效⼒要优先于后成⽴的物权,即先成⽴的物权效⼒较强,后成⽴的物权效⼒较弱。
例如甲先在⾃⼰的⼟地上为⼄设定了通⾏地役,⼜在该同⼀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地役。
因该汲⽔地役权的设⽴,丙亦得通⾏该供役地。
但是,由于⼄的通⾏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地役权的效⼒,因⽽丙只有在不妨碍⼄的通⾏地役权⾏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供役地。
物权相互间以成⽴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配权的保护。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与债权在因同⼀标的物⽽有关联时,不论各⾃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成⽴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具体体现在以下⼏个⽅⾯:1、所有权的优先性。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某不能以其债权发⽣在前⽽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2、⽤益物权的优先性。
甲借某地给⼄⽆偿使⽤(使⽤借贷)。
其后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如:我国现在集体所有⼟地让与国家所有的情况时有发⽣,即现有⼟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地的所有权只能向国有⼟地所有权转移。
但是现实⽣活中,变相的买卖集体⼟地所有权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的买卖,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其实买房⼈往往看重的是“宅基地”。
我们正在制订物权法和民法典,应该解决极其稀缺的⼟地资源问题,能否对农民的⼟地所有权实现私有化,能否借鉴1950年的⼟地改⾰法关于农村⼟地归农民所有的作法。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反思
那么如 何解释 “ 权优先 于债权 ” 物 物, 也不 使用 、 益抵押 物 , 收 在不登 记的情 况下 甚至不 具有对 世 此时某 种债权 优先于其 他债权 , 性 , 仍然 被认 为是物权 : 却 租赁权 人对租 赁物 可 以占有 、 用 、 使 收 呢 ?此 种场 合 具有优 先 效力 的到底 是物 权还 是债权 ?即使 理解 也只 能说这 种债权 具有 优先请 求力 , 是请求 但 益, 登记 的租赁权 有强大 的对抗 力, 反而 不被认 为是物权 , 因此 物 为债 权 的优 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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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的优 先效 力的反思
张 永
摘 要 传统 物权认 为物 权具有 优先 效 力,这是物 权 区别于债 券的一 个鲜 明特点 。 包括 物权 优先 于债权 和物权优 先 于物 权 两层 意思 。但是 不 少学者认 为物权 的优先 性只是 因为 时间等 因素在起 作 用, 实际上 物权 的优先 效力 的赋予是考 量许 多 因素 的结果 。
权和 债权 的区分 日益模糊 。 力本 无所 谓优 先与 否 。所 以这时 的优 先力只 能是基 于抵 押权 的
直接 而不 至于 过于迂 回 和远隔 。其 实承租 人对 物 的占有 、使用 物 拍卖 、 变卖便 可理 解 为是抵押 权 的实现 。 有学 者认为此 时 的债
等 , 非是债 权对 物权 的直接 支配 , 并 因为这种 支配 必须 以物 的交 权 优先 于一 股债权 是 因为抵 押权 所担保 的债 权实 际上债 权和抵 付 为前提 , 且一般 不能对 抗物权 的 支配力 : 在借用 的场 合更为 明 押 权 的结合 , 者说 是抵押 权附 着在债 权上 , 或 因此种 结合或者 附 抵押 权的优 先性 传递给 债权 , 使债权 发生 了性质 和效力 的变 显, 债权 毕竟只 是一种 相对 权 。 况且有 些学 说认为 租赁权 已经物 着 , 由原 来的平 等性 债权 转化 为优先性 债权 , 类似 于两种物 质 这 权化 了, 至认为 所谓 “ 甚 买卖 不破 租赁” 并非 债权物 权哈 的表现 , 化 , 而 是租赁权 本身就 具有物权 效力 , 是到今 天人们才 发现租赁 的 只 人 举例 说抵押 合 同产生 的抵押 权 中 ,权 利人 并不 直接 占有抵押
民法学简答题
40.简述债权的特征。
1 债权是给付请求权
2 债权是相对权
3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37.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38.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39.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40.简述债权的特征。
非标答
36.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④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
39.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的监护事务和责任。监护事务是对未成年人及需要设置监护的成年人的人身的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监护责任,是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0条中界定了六项监护职责: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
1. 买卖不破租赁。
2.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 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数个不相容物权并存其上,故除所有权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等情形外,先发生的物权具有优先性,即体现了“时间在先,权利在先”(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的原则。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体式格局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看法交付。
其中看法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举行论述:(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登记的效力分歧。
(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6、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性。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划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划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物权的效⼒是指物权基于物权⼈对物的⽀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产⽣的特殊法律效⼒。
其中物权的效⼒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效⼒,但是还有⼀些例外的情况。
那么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第⼀、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
前者如⼟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地之⾃然涨价部分,优先于⼀切债权及抵押权,因此,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
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的其他在编⼈员的⼯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发⽣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
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
第⼆,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之,承租⼈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的租赁物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的物权之效⼒,此为物权优先效⼒的⼜⼀例外情形。
物权优先效⼒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地,B和A 9.1登记成⽴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抵押权,处理⽅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是指在同⼀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论物权在债权⽌前或之后成⽴,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第⼀个:⽐如⼀辆车在被抵押之后,⼜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辆车,先还哪个这⾥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物权重点知识
物权法高频率考点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物权法》第24 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 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 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 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 条〕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 条〕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 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 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形
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租赁物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物的物权化”)。
依此规则,在承租期间,出租人要转让房屋的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买房后应承继出卖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赁合同继续存在而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
租赁合同根据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个债权契约,因而承租人因此而获得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但其在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有物权的买受人相对抗时,却可以比物权优先,获得“不破”的效果,这不得不说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例外。
二、预告登记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该条规定,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为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这种变动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它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浅谈物权的效力
浅谈物权的效力摘要: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上对物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它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在我国物权是存在优先权的,其基本意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券。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乙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乙某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前而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二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企业破产法》109条有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于债权受清偿。
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在债务人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教学文案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教学文案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从物权D、动产物权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B、合同成立C、合同生效D、登记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A、土地B、房屋C、水面D、矿藏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明,1938年4月2日”。
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该银元:(A)A、应归王伟所有B、应归国家所有C、应归李里所有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7、承包经营权是(A)A.一种新型物权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抵押合同无效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
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B )。
A.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所有权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物权总论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内容:支配范围;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关系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4、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5、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6、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7、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目的:保护交易安全)8、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取得: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外的(取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合法生产、建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消灭:民实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以外的原因(标的物消灭;法定期间届满;混同)9、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对抗主义;交付要件主义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建议交付,先占后买;占有改定,先卖后占;指示交付,交付的是第三人的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的是权利凭证,提单。
物权对内优先效力
1.处理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规则,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彼此矛盾的物权时,确定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如下规则a.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臂如,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二娃和三娃设立了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的土地上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二娃三娃的取水地役权,只能适用先来后到规则,二娃的地役权优先于三娃的地役权,三娃的地役权若因此不能得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b.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物权法》199条与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抵押权顺位。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以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物权法》187条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均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188条,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a.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甲有一台汽车价值300万,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二娃(担保100万债权),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4月1日,甲又将汽车抵押给了三娃(担保100w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
6月1日,甲又将汽车抵押给四娃(担保100w债权)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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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摘要: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体现于优先于债权,在物权内部仍存在效力的优先。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保护私权至上逐渐发展为兼顾社会利益,从权利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物权的优先效力存在一些例外,这些例外体现在《合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中。
这些法律中规定的有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本文拟从物权效力优先为原则,结合例外规定探讨物权优先效力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物权优先;债权
一、物权优先效力概述。
物权者,直接支配一物或支配一权利,并且有排他作用之绝对权也。
物权是民法财产权中的一大权利,区别于债权,物权是对特定的物支配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核心是支配,客体是物。
而债权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核心权能是请求,客体是给付行为。
根据物权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物权有两大权能,一是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支配权能,学者称为积极要素,一是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称为消极要素。
正因为物权人可以支配特定物,所以法律认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他人不得妨碍权利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物权,得为容忍。
在以同一标的物成立的物权和债权,物权人就该物可以排出他人干涉行使自己的权利,谓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还包括在同一物上成立的多个物权效力先后问题,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通说认为,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例如一个物上仅能有一个所有权,还有都以占有为前提的他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但是有些种类的物权并不排斥其他物权的成立、享有,能够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如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并存等等。
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有多个物权时如何评判各个物权行使的先后次序,谁更优先,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按物权性质区分效力先后:
1、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
原始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所产
生的物权,如所有权。
派生物权是指基于原始物权派生出来的,是原始物权人
在继续维护其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让渡部分权能的结果。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原
始物权,又存在派生物权时,当然是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
因为原物权人
设定派生物权基于意思自治,他应当遵循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自己的意思负责
从而承受自己设定的物权上的限制,这是意思自治之当然结果。
具体可体现在,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全部
权能,当所有人为他人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有限的支配权时,他物权人优先于所
有人享有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
意可以转质,而并未规定质权人和转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先后,根据相同的法理,
质权人应受到自己自由意思的限制,质权人将质物转质,应当视为自愿让渡优
先行使质权的权利,所以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行使质权。
2、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物权,
不需要考虑他人意志就能享有,意定物权则是指基于他人的让与意思而享有的
物权。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而民法是属于私法范畴,私法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
更多的是让市民自主管理自己的生活,法律行为是市民实现自由意思的手段,
市民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而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合同的缔
结和物权的转让。
所以更多的是意定物权,法律少有直接规定享有的法定物权。
但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的利益,法律才直接规定享有物权,如国家享有的所有权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有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