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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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非诉讼)
本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下述各方签订:
“客户”或“甲方”)与事务所(“事务所”或“乙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双方兹达成协议如下:
一、事务所指派的律师
事务所应委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充分经验之律师(以下称“指派律师”),根据中国法律,为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如果指派律师因境外出差、休假等原因暂无法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事务所应另行指定其它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临时接替指派律师的工作。
二、事务所的服务内容
在客户支付了本协议第4.1条的费用之后,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事务所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三、费用及支付
3.1律师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种计费方式:
a)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协议下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预计工作量,客户应向
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RMB )。
b) 本所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来计算法律服务费用,每小时计费的标
准将根据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律师的资历而定。本所相关律师2010年的小时费率,根据律师的不同资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RMB )至人民币元(RMB )。
3.2 其他费用
在聘用期间,事务所将会使用其他支持系统。因此,除了前述法律服务费用外,事务所将单独收取某些成本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长途电话、传真、快递及其他通信费用;文件复制费用;差旅费用;文件登记备案费用;其他应以客户名义支付给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理费用;以及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上述费用事务所将依照实际支出及有关支付凭证如发票、账单等向客户收取。
3.3 支付方式
a) 双方同意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方式在日内
向事务所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人民币元(RMB )。
b) 账单(仅在双方选择第3.1.b条下计费方式时适用)
我们会按月向客户提供账单。服务开始后满30天内将生成账单,并且发生的其它费用将会在该费用发生后的30至60天内生成账单给客户。除非协议双方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其它付费方式,客户应在收到本所付费通知后十五日内支付费用。
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刻希望就相关于账单或付费通知的任何问题与事务所沟通,事务所将非常乐意与客户沟通,并且花费在该事项上的时间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客户的义务:
4.1客户应真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2客户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4.3为项目完成所需,客户应对事务所提出的在交通、设备、资料、人员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并提供其他合理要求的便利和支持;
4.4客户应对事务所完成项目的方式和/或其它任何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五、事务所的保密义务
事务所同意,除依照法律及/或政府要求及/或客户要求及/或同意外,在受聘期间及之后三年时间内,将不披露任何接触到上述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六、协议的终止
7.1 本协议于委托事项完成之日(以为准)终止;
7.2 双方可随时以书面方式约定终止本协议;
7.3 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所收费用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不予返还,若客
户
a)未能及时、完全缴纳律师服务费;及/或,
b)对事务所为完成本协议下工作所需而要求的合理费用予以报销;及/或c)对事务所为完成本协议下工作所需而要求的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查阅、人员支持等,不予协助或支持。
七、案卷及记录
a)事务所将为客户设置独立、完整的案卷,并根据需要或客户的合理要求,制作必要的类似记录,以供事务所备案或客户查阅。
b)事务所为客户设置的各类案卷,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由事务所与客户各保管一份。各方对任何类似记录或文卷均负有保密之义务,除非为法律或有关政府机构要求而作必要披露。
c)应客户要求,事务所应将其处理的相关法律事务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告知并递交给客户。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十、其它
a)本协议一式三份,客户方一份,本所保留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协议代表了双方的最终合意并替代双方此前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所达成
的任何协议或合意。
c)本协议的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
……………………………………本页为签字页……………………………………有鉴于此,协议双方的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了本协议。
甲方(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
职位:
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职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