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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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 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1 年 以上;
-2-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 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 理;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 4 月 20 日前, 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
-4-
评价材料》,一式 3 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
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5 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 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 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 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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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 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 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 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 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 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 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 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 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 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
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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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 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 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 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
三、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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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序号 数据名称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 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 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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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 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 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 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 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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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 月 15 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
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 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 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 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 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 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 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 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9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2)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4 企业职工总数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 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 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 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式 3 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 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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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单位
数据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
项
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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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人
万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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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8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20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万元 万元 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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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1 表)复印件、企业科技项目情况(B107-2 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 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年度税收缴纳证明。 4、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 B107-1 表、B107-2 表分别合并后 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 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 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 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 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 奖励。
21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23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4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5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26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人 人月 个 个 个 项 项
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 低于 1 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 2 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 低于 800 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 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企 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 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50 人;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0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驰名商标数
个
31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2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其中:获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注:当年指申报年的上年,(T-1)年指当年的前一年。
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85 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规定的最低标准。
-3-
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 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 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 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 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 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 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1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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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 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 理;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 4 月 20 日前, 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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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材料》,一式 3 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
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5 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 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 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 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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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 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 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 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 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 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 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 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 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 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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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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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 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 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 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
三、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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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序号 数据名称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 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 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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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 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 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 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 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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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 月 15 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
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 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 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 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 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 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 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 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9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2)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4 企业职工总数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 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 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 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式 3 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 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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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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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万元 万元 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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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1 表)复印件、企业科技项目情况(B107-2 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 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年度税收缴纳证明。 4、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 B107-1 表、B107-2 表分别合并后 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 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 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 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 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 奖励。
21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23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4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5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26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人 人月 个 个 个 项 项
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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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 低于 1 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 2 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 低于 800 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 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企 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 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50 人;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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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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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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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驰名商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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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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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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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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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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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年指申报年的上年,(T-1)年指当年的前一年。
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85 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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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 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 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 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 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 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 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