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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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借、送他人。

第三条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补办学生证、校徽时,应填写《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表》,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对申请补办学生证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告3日,声明原证作废。

第六条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注销。

第七条学生毕业或转学、退学时,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学生证手续。

第八条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半价优惠。学生证应注明乘车区间。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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