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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5号4职责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1 各部门的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部门应承担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项选择1.鲁办发32号文,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除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外,下列不属于需要建立的体系是( )。

A.隐患排查治理体系B.安全预防控制体系C.应急救援体系D.监管网络体系参考答案:D2.鲁办发32号文规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A.主要负责人B.分管负责人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D.总工程师参考答案:A3.依据鲁办发32号文,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确保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A.结果B.地点C.资金D.验收参考答案:C4.国发40 号文强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 )。

A.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B.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C.督促企业认真排查隐患D.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考答案:B5.国发40 号文强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做到()。

A.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B.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C.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D.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参考答案:B6.国发40 号文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不包括()。

A.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B.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C.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法制意识D.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参考答案:C7.依据国发40 号文,()是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体现。

A.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B.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C.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D.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参考答案:A8.国发40 号文指出,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重点在于()。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四资料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四资料

2015年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四第一轮个人必答题(单选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A.帮助B.督促C.协调D.支持参考答案:B2.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下列处置措施中,错误的是()A. 审核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B. 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C. 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D.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关闭参考答案:D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 )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距离。

A.印刷品B.纺织品C.烟花爆竹D.电动工具参考答案:C4.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依据《安全生产法》,某烟花爆竹厂的下列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生产车间南面200米处单独设置员工宿舍B.将成品仓库设置在生产车间隔壁C.在单身职工公寓底层设烟花爆竹商店D.在生产车间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参考答案:C5.某公司是一家易燃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还开设了一家经营自产产品的零售店,该公司的下列做法,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

A.该公司计划进行扩建,临时将部分成品存放在员工宿舍楼中无人居住的房间内B.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将员工宿舍一楼改建为产品生产车间C.由于员工宿舍一楼有闲置房间,因此公司利用该房间建零售自产产品D.公司在生产区与员工宿舍区分别安装了消防设施参考答案:D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人民法院参考答案:C第一轮小组抢答题(单选题共6题):1.某水泥厂实施爆破拆除,根据《安全生产法》,该厂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2020年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2020年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查看《作业证》。
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7.5条
⑤《作业证》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应急救援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 条;DB37T1933-2011/
《安全生产法》和《生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⑥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
规定》等相关条款
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应急救援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票管 理
②《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③《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④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
作业安全规范》 DB37T1933-2011/第 5.3.1、5.3.2、7.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3
安全 管理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第五条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序号违法行为描述常见表现形式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时效性证据1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煤气作业、电工、电焊工等作业人员)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照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序号违法行为描述常见表现形式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时效性证据3 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4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悬挂醒①煤气柜、高炉、煤气站等煤气区域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②煤气区域未悬挂醒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序号违法行为描述常见表现形式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时效性证据目的安全警示牌,通风换气不畅。

的安全警示标识;③煤气区域内通风换气不畅通。

5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存在煤气柜的冶金企业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如果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中有煤气柜专项应急预案,可以认可企业已制定预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片、煤气柜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目录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1)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7)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19)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23)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 (3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39)判定标准 (39)一、冶金行业 (39)二、有色行业 (41)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山西260号令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山西260号令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8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强对流天气等,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息图标上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标识。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和Ⅱ级(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所辖地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减轻灾害损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260号令释义

260号令释义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
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 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 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 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 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 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 派遣单位。
规定的主要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 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 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
和物质保障的主体责任。
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一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岗位 风险津贴条款。为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中普遍存 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低、责任重、工作积 极性不高、优秀人才流失等问题,《规定》第十 条参考了外省的做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 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2省政府260号令部分题库

A.2省政府260号令部分题库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2016年1.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省政府260号令,()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4条)A.主要负责人B.安全总监C.县级以上安监部门D.生产经营单位参考答案:D2.省政府260号令规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5条)A.各级B.地方各级C.县级以上D.省、市、县三级参考答案:C3.省政府260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

(第6条)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答案:D4.省政府260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等内容。

(第7条)A.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B.安全文化C.安全生产奖惩D.安全生产责任参考答案:C5.山东某建筑施工企业现有员工380人,依据省政府260号令,应当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人,其中至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9条)A.2,2B.3,2C.2,3D.3,3参考答案:B6.省政府260号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 )。

(第13条)A.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B.由劳务派遣人员先行垫付C.由用工单位先行支付D.由医疗单位先行支付参考答案:C7.2015年4月4日,山东某服装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8万元,山东省约为2.9万元。

依据省政府260号令,该公司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不低于()?(第18条)A. 28万元B. 56万元C. 29万元D. 58万元参考答案:D8.省政府260号令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8.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山东省安监局2016年8月8.1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8.2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感谢下载载8.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8.4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0号令)第十二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第(二)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以及十四、十五条内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施行日期】2018.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评估、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不得称条例。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表述,但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编制次年的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

有限空间检查标准

有限空间检查标准

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标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345678910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注:本篇法律条文未与处置标准中的违法行为顺序对应)。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讲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讲义
作主要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36号令)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审查类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6号令):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轻工行业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分级监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县两级都是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负责,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 委托监管: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这就是“审批、核准、备案”的来源和划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124(311号令二次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124(311号令二次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内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内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3
安全
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省政府260号令
查看安委会成立、发布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省政府260号令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管理人员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劳动防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260号令与303号令变化对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情况对比 -

260号令与303号令变化对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情况对比 -

序号 13
26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六)
260号令和303号令对比
对比 条款数 实施时间 内容 260 36 2013年3月1日 和谐发展 受限空间 所有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总监未分出 未列出安全管理机构 38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7日印发 持续健康发展 有限空间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明确安全总监要求 增加: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明确:建立安全生产风险 管控机制 303
15
序号 16
260号令
30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将第一条中的“和谐”修改为“持续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 健康” (16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及以下 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 为文字 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 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 将第四条中的“管理保障责任”修改 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 为“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 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 障责任”。 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 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 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七条 ……调查处理,以及 将第七条中的“调查处理”修改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内容。

2020年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2020年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组织
机构
安全管理 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 备情况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规范》
DB37T1933-2011/ 第
5.6条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
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作业审批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岀 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 核,负责人批准。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 作业票证。
安全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安全交底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 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4按规定实施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 害、危险设备试生产等作业,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 监督。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 十、三^一条;《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

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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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 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 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 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 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规定的主要内容
《 规定》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 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规定出台的背景
2、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 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 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 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 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规定出台的背景 3、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
出台的背景
主责 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 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的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 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姜大明省长于2月2日 签发第260号政府令公布,自2013年3 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规定出台的背景
5、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 54号),因受规范性文件内容所限,无法设置行 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来保障相关制度内容的贯彻落 实。 6、此后,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 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 件),对各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提出了要求。
规定出台的背景 7、省政府领导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 生产工作电视会议上安排的今年六个工作重点 中就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 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为了贯彻落 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系统地规范和 梳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将我省多年 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总 结上升为政府规章,出台《规定》十分必要。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构 保障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和物质 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保障的 主体责任。 (四)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 构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一是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 备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 备,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 要组织保证和基础。 《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基础 上,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监管实际,细化和完 善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的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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