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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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保证从事产品生产、检验及辅助工作的人员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2.范围
公司内所有从事生产、检验及生产辅助工作的每一位人员。
3.职责
人事行政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管理者代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监督责任。
4.内容
4.1人员的健康标准
4.1.1从事产品生产和检验的每一位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如肺结核,各
种皮肤病等)。
4.1.2在洁净区从事产品生产的员工除达到4.1.1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
有伤口。
4.2体检管理:
4.2.1体检项目:
4.2.1.1X光胸部透视检查
4.2.1.2乙肝两对半
4.2.1.3其它: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
4.2.2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
4.2.2.1新员工进厂前必须进行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查。只有检查合格并持区级以上医院
或疾病控制中心的体检报告者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4.2.2.2员工进厂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项目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只有体检合格的员
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和检验。体检不合格的员工必须由高一级主管通知其本人立即停止工作,人事行政部负责安排调离岗位。
4.2.2.3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员工的身
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员工立即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以确保岗位上每位员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水平。
4.2.2.4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体检医院(要求在区级以上医院或
疾病控制中心或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持体检合格报告单,填写《复岗申请表》,经本部门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上岗。体检不合格的,予以待岗休养处理,健康恢复后,执行4.5。
4.3健康异常情况处理:
4.3.1对患病员工不宜继续工作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回家休息。
4.3.2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可能感染的人群均应进行体检。
4.3.3对产生传染病患者的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进
行预防,并且对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进行特殊强化的监控,以便有效地防止传染病蔓延。
4.4所有员工需持体检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上岗。每次体检完毕,人事行政部应在
《员工健康检查档案》中进行登记体检的结果,并将体检报告单附后保存。
4.5患病员工恢复健康后,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填写《复岗申请表》,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核准后上岗。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
6.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FSD-HR-011 6.2《复岗申请表》FSD-HR-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