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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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分类(见表1、表2)。请各实验室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
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
附件2:
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附件3:
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
附件4: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附件5:
附件6:
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
附件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样张)
区(县)卫生局:
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4、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
本申请人保证:如违反了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张三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8: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
(BSL-2)
编号:___字第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实验室负责人
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项目:
备注:BSL-2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活动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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