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结论(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2024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海关对企业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属于海关行使()。
A. 行政强制权B. 税费征收权C. 行政审批权D. 行政裁定权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 )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 5 日;.0.5%B. 5 日;0.5‰C. 15 曰;0.5%D. 15 曰;0.5‰3.(判断题)(每题 1.00 分) 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4.(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下列可适用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是:A. 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B.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C. 盛装货物的容器D. 货样5.(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甲企业对另一关区内的乙企业进口的加工贸易料件进行加工,成品交乙企业出口,应当由()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手册设立手续。
A. 甲企业;乙企业B. 甲企业;甲企业C. 乙企业;甲企业D. 乙企业;乙企业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A. 购货佣金B. 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C. 卖方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D. 买方负担的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7.(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下列选项中,哪些条件属于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A.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B.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无拖欠应纳税款罚款项情事C. 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D.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8.(填空题)(每题 2.00 分) 经营企业将()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1. 概述海关稽查报告是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调查和审计的结果的详细记录。
稽查报告旨在总结和呈现海关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踪和处理,并提供改进措施以加强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
2. 报告内容海关稽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2.1 检查对象和目的稽查报告的第一部分介绍检查对象,包括涉及的货物、企业或个人,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背景。
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确保读者对检查的范围和依据有清晰的了解。
2.2 检查过程稽查报告的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过程。
这包括检查人员的人员组成、时间安排、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以及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和配合情况。
此外,还应记录任何意外事件、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发现和问题稽查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发现和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这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行为:详细列出被检查对象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未申报的货物、虚假报关、逃税等。
•问题原因:分析并说明导致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例如内部控制不严、协调不畅、信息不透明等。
•风险评估:对违规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果和影响: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
2.4 建议和改进措施稽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提供针对发现和问题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些建议应基于对问题原因和风险评估的分析,以帮助改进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内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3. 报告格式和注意事项海关稽查报告通常以文本格式撰写,在报告的开头应包含标题、报告编号、日期等基本信息。
报告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确保报告的易读性和理解性。
在撰写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客观、准确,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实陈述。
•描述和分析应具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4期今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海关规章《〈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也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邀请了权威专家为您全面解读。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
海关稽查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之后,是海关正面监管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监管体系。
多年来,海关稽查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一:《海关稽查条例》作为海关稽查的基础性法规,应该说已经相对成熟,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对条例进行修订和颁布实施?原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新兴贸易业态蓬勃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稽查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修订十分迫切。
为此,海关总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进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正式公布,重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二:新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新海关稽查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主要从明确稽查定位、完善稽查职权、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社会共治四个方面,来体现和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企业稽查部门
07海关稽查:A业务概述。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3年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促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是企业稽查的工作目标;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查发企业各类问题、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完善海关内部管理,是企业稽查的四项职责任务。
企业稽查是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重要防线,是优化海关管理、规范海关执法的有效手段。
B相关规定企业稽查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及相关文件如下(其中,1至3属对外公告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2000〕第7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署稽发〔2006〕94号)5.海关验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署稽发[2008]188号)6.稽查司关于参照使用《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的通知(稽查函〔2008〕144号)7.企业稽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署稽发[2008]204号)8.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稽发【2008】93号)9.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署稽发〔2007〕128号)10.关于稽查中发现走私违规情事移交缉私部门的暂行办法(稽查传〔2005〕21号)11.海关稽查部门贸易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署稽发[2008]7号)D办事指南a.验证稽查一、业务概述验证稽查是指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要及时开展准入式稽查,灵活运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方法,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是否达到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已评为A类或AA管理的企业,要进行监控式稽查,充分运用企业报送数据并结合风险测量结果等其他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选择高风险企业不定期实施监控式稽查,验证其是否仍符合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结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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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稽查结论(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稽查结论
(正本)
关稽结()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海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此件交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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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署监〔1999〕34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 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
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
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
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新《<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9 月26 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10 月1 日起施行的新《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对《稽查条例》的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为《稽查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主要变化,为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稽查,充分维护企业权益做好准备。
我们从实施办法变动的概况、具体变化、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和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分析解读:、实施办法变动概况原实施办法分6章35条,新实施办法分5章34条。
仅从数量上看,似乎变化不大,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1.章节方面:删除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一章“主动披露”作为第四章,第二章标题“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改为“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2.条文方面:除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没有任何变化外,其他条文均有变动,删除13 条,增加12 条,修改21 条,修改条文既有内容的增、减,也有个别文字调整,还包括对原条文的拆解、合并。
二、实施办法的具体变化原实施办法的35条规定,除1条保留以外,其余34条或删或改,另外增加12 条,可见此次新实施办法改动力度之大。
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这些变动,我们为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
根据《稽查条例》的修改变化,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出调整。
1.将原实施办法中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改为“查封”或“扣押”,与《行政强制法》表述相一致;2.在被稽查人需要保管并向海关提供以及海关有权查封、扣押的对象中增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3.将“经海关关长批准”改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4.删除被稽查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规定。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海关稽查条例文档
2020海关稽查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海关稽查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正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交被稽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副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由海关留存附件货物检查情况表检查场所: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稽查人员签名:《检查记录》填制规范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
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
海关稽查
五、企业稽查(之一般贸易稽查)
1、一般贸易的概念 一般贸易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境外 购入国内所需的各种物资,对外付汇,并履 行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的义务,或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组织境内商品销往境 外,取得外汇的一种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商品流通企业,如外贸公司;另一类 是生产企业,如工业企业。
被稽查人近三年来的进 《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出口业务情况,是对企 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 业的一次全面体检。 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 被动式,一般以大型或较大 确定的企业和单位为重 型企业为重点 点
稽查 重点
稽查 方法
稽查 目标
以符合性测试为主,辅以较 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 低审查程度的实质性测试, 试并重,对企业全部进 重点是测试企业与进出口有 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稽查 关的内控制度 验证企业守法状况,促进企 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 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 业守法自律,为减轻一线通 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 为 关监管压力和企业分类管理 法活动 提供支持
海 关 稽 查
夸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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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海关稽查 二、海关稽查建立的背景 三、海关稽查的概念 四、海关稽查方式 五、企业稽查(之一般贸易稽查)
一、了解海关稽查
(一)是什么 (二)干什么 (三)怎么干
(四)将怎样
二、海关稽查建立的背景
两个矛盾
一是业务量日益增大与管理资源相对不足; 二是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 两大矛盾贯决定着海关稽查的历史使命,也决定 着海关稽查的发展方向
海关稽查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 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 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 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 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案件稽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doc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篇一:海关稽查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正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交被稽查人检查记录(副本)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此件由海关留存附件货物检查情况表检查场所: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稽查人员签名:《检查记录》填制规范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
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
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
海关稽查通知书 - 法律文书
海关稽查通知书-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通知书(正本)关稽通()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施稽查。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下列范围准备相应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期间,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查范围: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年月日此件交被稽查人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如下:一、被稽查人的权利义务(一)被稽查人的权利:1.申请海关稽查人员回避。
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3.检举、控告。
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被稽查人的义务:1.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海关职权义务(一)海关的职权:1.查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货物;询问有关人员。
2.查封、扣押进出口货物和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4.其他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二)海关的义务:1.出示稽查证件。
2.依法回避。
3.保守商业秘密。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通知书(副本)关稽通()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施稽查。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下列范围准备相应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期间,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查范围: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被稽查人应注意的事项
保持一个正确接受海关稽查的心态 主动配合海关人员工作,组织有关的管理、财
务、仓管、采购等人员配合海关检查 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使海关稽查工作顺利开
展 按海关稽查要求,提供准确、真实的物流、资
金情况以及有关的单证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不规范的情事,被稽查人应
最终目的是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第二节 海关企业稽查的方式及流程
海关稽查方式:海关稽查方式是指海关稽查工作的组织开 展方式。 ▲ 按海关稽查对象来区分:海关稽查可分为一般贸 易稽查和加工贸易稽查。 ▲按海关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的方式区分:通知 稽查和径行稽查。 *通知稽查:在实施稽查3日前,将《海关稽查通知书》
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被稽查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稽查人的权利:(1)知情的权利;(2)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3)寻求法律救济 的权利。
被稽查人的义务:(1)依法接受海关稽查的 义务;(2)依法设置和管理帐簿、单证等有 关资料的义务。
海关稽查的权利
海关依法对被稽查人进行稽查、行使查阅、复 制、检查、封存等执法权力
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 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 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 工。
第二十四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 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 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采取措施整改
六本帐
海关要求企业设立的六本帐是根据物流设计的, 通过“六本帐”能如实反映进出口情况,做到 一目了然。
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
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我们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委托,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了审计。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税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做出工作结论提供了基础。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海关注册编码、海关管理类别、法人代表、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等等。
二、公司的相关情况(根据委托协议作专题说明)
(一)内部控制情况
(二)财务状况
(三)海关委托项目的审核过程及审计情况
三、工作结论
四、报告用途
随附材料:
工作底稿
其他说明材料
所有限公司税务师:(海关所属区域)税务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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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海关
稽查结论
(正 本)
关稽结( ) 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海关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此件交被稽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