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布局和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机构、个人在境外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一)核准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名称、规模、所需资金、预期投资收益等基本信息;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等;3.合作方(如有)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等;4.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包括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环境影响评价等;6.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核准程序1.核准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核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审查: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评估:国家发改委可以依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行性。
4.决策:在获得评估结果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核准决定。
5.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核准决定的结果。
二、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一)备案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模、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额等;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3.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5.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调研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核查:国家发改委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备案决定:在核查通过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备案决定。
4.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备案决定的结果,并告知相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和评估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2.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3.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发现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4.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境外投资项目的发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核 准 或 备 案 文件 : 四 ( )并 购类 境 外 投 资 须提 交 《 外 并 购 事项 前 五 境 期报 告 表 》 ( 式 见 附件 三 ) 样 . ( ) 主管 部 门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六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开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境 外 投 资 .中 央企 业 向 商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方 企 业 通过 所 在 地省 级 地 商务 主 管 部 门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收 到 申请 后 .省 级 商务 主管 部 门 应 当于 1 个 工 0 作 日内 ( 含 征 求驻 外 使 ( )馆 ( 商 处 室 )的 时 不 领 经 间 ) 企业 申报 材料 真 实 性 及是 否 涉 及本 办 法 第 九 条 对 所 列情 形 进 行初 审 同意 后 将初 审 意 见和 全 部 申请 材
式 的 即 予 颁 发 证 书 》 。
状况 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 出意见 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 4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 。 0"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开展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规定
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以下材料 :
( ) 一 申请 书 , 主要 内容包括境 外企业 的名称 、 册 注 资本 、投资 金额 、经营 范围 、经营 期限 、投 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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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22
【摘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16-20)
【关键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任【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J],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2004年10月9日) [J],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资规〔2020〕540号) [J],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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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等业务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等业务流程一、啥是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呀。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来讲呢,就是当咱们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想要去国外搞投资的时候,不是说走就走、想投就投的哦。
得按照国家的规定,经过备案或者核准这个流程才行呢。
这就像是你出门旅行,不是随便买张票就能去任何地方的,有些特殊的地方可能还需要办一些特殊的手续呢。
这是国家为了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活动,保障咱们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啦。
二、谁需要办这个业务呢。
一般来说,如果是咱们国内的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呢,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要去境外投资的,都可能要涉及到这个备案或者核准的业务哦。
比如说你开了个小公司,突然发现国外有个特别好的项目,想要投钱进去赚大钱,那你就得好好了解这个流程啦。
还有哦,那些有对外投资计划的个人,要是投资的金额比较大或者投资的项目比较特殊,也逃不过这个流程的呢。
三、备案和核准有啥区别呢。
这备案和核准呀,就像是两条不同的路,但都是通向境外投资的大门。
备案呢,相对来说程序会简单一点,就像是你去学校教务处报备一下你要参加某个活动一样。
一般对于那些投资规模比较小、风险比较低的境外投资项目,就走备案的流程就好啦。
核准呢,就比较严格啦,就好比你要申请一个很难得到的奖学金,得经过层层审核呢。
那些投资规模大、对国家的政治、安全、外交等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就得走核准的流程。
四、备案的流程。
1. 准备材料。
咱得先把材料准备好呀。
这材料就像是你去应聘工作时的简历一样重要呢。
通常需要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啦,这就像是你的身份证,证明你是谁嘛。
还有境外投资的项目申请书,你得在上面把你的投资计划写得清清楚楚,就像写作文一样,要让人家一看就明白你要干啥。
另外,投资主体的相关决议文件也不能少,这就表示你这个投资是经过内部讨论同意的呀。
2. 网上申报。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啦。
现在都是互联网时代了嘛,很多事情都能在网上办,可方便了。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员工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规划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环境。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支持力度,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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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资产或其它权益的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如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
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XX年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