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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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引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由中外两个国家的企业在经营合资企业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对接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商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合资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同纠纷可能难以避免。

本文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性特征、由来、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合资企业合同纠纷具有几个一般性特征:1.多元法律体系: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一般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企业合同多以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为基础,而国内企业法律则受有关国内法规的规范。

2.不同商业文化: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还受到不同商业文化的影响,双方在经营理念、谈判风格、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

3.双方合同理解:经常发生在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不同解释上,一方可能认为某项条款表达了某种意思,而另一方则有不同的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可分为几类:1.合同履行问题:各方在合资企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如资源供应、资金支付等问题,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引发纠纷。

2.合同解释问题:由于双方商业文化、法律语言的差异,合资企业合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并因此产生纠纷。

3.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引发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4.合同终止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而合同中对于终止条件、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三、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会以中立立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纠纷进行调和。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资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合资合同的终止,即合资企业的解散,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合资各方协议解散、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等。

本文旨在探讨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清算、债务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1. 合资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 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或者投资项目提前终止;3. 合资各方协议解散;4. 一方违约,经其他各方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继续经营;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合资合同终止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

清算组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负责合资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工作。

(2)财产清理。

清算组应当对合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处理。

清算组应当依法处理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4)财产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合资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债务处理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偿还债务。

清算组应当依法偿还合资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2)债务优先级。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如税款、员工工资等。

(3)债务追偿。

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清算组应当依法追偿。

3. 法律责任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各方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合资合同,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既涉及国内法律,也涉及国际商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双方在经济和技术领域合作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合作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资源和需求,共同投资并经营一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如下:双方自愿协商合作,共同投资并控制企业;合同涉及的事项较为复杂,包括投资规模、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合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具有法人地位;合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下面了一些常见的情况:投资款未按约定支付导致纠纷;投资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导致纠纷;合资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意见分歧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权益分配不公平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进行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总、利润分配等导致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下面对每种方式进行简要介绍:1. 协商协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协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2. 调解调解是一种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可以由双方自愿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指定调解人。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3.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中立第三方仲裁员裁决纠纷的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

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同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诉讼是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的方式。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

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概述:企业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理而有效的法律处理方法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企业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作出合适的决策和处理。

一、协商解决法:协商解决法是企业纠纷处理的首选方法,其特点是快捷、灵活。

在发现纠纷时,企业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签订和解协议书,将纠纷得以解决。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供应商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定金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有效解决了纠纷。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特点是高效、专业。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裁决结果。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例如,某企业与合作伙伴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于是共同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最终由仲裁庭判决了解除合同并赔偿一定金额。

三、诉讼: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特点是正式、有法庭审理。

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企业纠纷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庭审,并最终做出判决。

虽然诉讼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但在一些重大纠纷中,诉讼是必要的选择。

例如,某企业与竞争对手存在恶性竞争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于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分析:以上述方法为基础,以下是两个企业纠纷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供应商货物质量问题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对方一直推脱责任。

公司在确认了证据的基础上选择了仲裁,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定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二:合作伙伴恶意竞争某企业与合作伙伴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纠纷,合作伙伴指控企业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采取恶意手段打击企业。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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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先行
01
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帮助双方沟通、
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仲裁保障
02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率较高
03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权威性,
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方资助与保险
案例二:国际商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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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与一家国内企业 产生纠纷。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
双方在法院立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 定侵权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诉讼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 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复杂性。
诉讼成本高昂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需要跨境取证、司法协助 等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属地 因素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 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案例三:国际商事调解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纠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选定调解机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了股权纠纷问题。
案例分析
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促进双方达成共识。本案例中,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单项选择题库[答案: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答案:国内立法]()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答案:静态法律冲突]《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答案:冲突法调整]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答案:学说法]2022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答案:直接适用的法]2022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答案: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冲突规范由()组成。

[答案:范围系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答案:本国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答案:《法国民法典》]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答案:适用我国法律]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答案:阿塞尔荷兰]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大大小小很多的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是需要合作的,如果双方达成什么协议或者约定就会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但是如果出现纠纷怎么办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企业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吧。

▲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相关阅读:▲合同纠纷的类型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边冲突规范

1.《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执⾏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中国的法律。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国银⾏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规定:“除中国银⾏同意之外,企业与中国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件的有效⽂字为中⽂,适⽤法律为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履⾏及其争议的解决,适⽤中国法律。

”。

涉外物权法律冲突案例(3篇)

涉外物权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中方投资者为A公司,外方投资者为B公司。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60%股份;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40%股份。

2010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策略调整,A公司希望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60%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以优化资本结构。

C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具有丰富的电子产品生产经验。

A公司与C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以8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持有的合资企业6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公司与C公司向合资企业董事会提交了股权转让申请,但遭到了B公司的反对。

B公司认为,根据合资企业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而此时董事会共有五名董事,B公司拥有两名董事,A公司和C公司共拥有三名董事。

因此,B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A公司和C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的是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未明确规定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中有外方董事。

因此,A公司和C公司有权决定股权转让事宜,B公司的反对意见无效。

由于股权转让纠纷,A公司、C公司和B公司均无法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合资企业诉至法院。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合资企业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而公司章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法律?2. 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权益冲突:B公司作为外方股东,认为股权转让需遵守合资企业合同约定,而A公司和C公司作为中方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应尊重公司章程。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平衡双方权益?3. 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权益冲突: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涉及三方当事人,即A公司、C公司和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明确了以下法律原则: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在合同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经济合作形式。

在进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时,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的角度出发,分析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介绍一些常见的管辖规则。

二、国际法律规定1. 国际私法规则•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归属于某个法院。

•按照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按照被告所在地的法律管辖案件。

•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地或有争议产生地的法院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或争议产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

2.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除了法院管辖外,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争议还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它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势。

根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来约定争议解决时的仲裁地和仲裁规则。

三、常见管辖规则1. 交叉管辖交叉管辖是一种常见的管辖方式,也被称为并行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允许双方选择不同的法院解决争议。

比如,在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中国的法院管辖中国相关事宜,而在外国的法院管辖外国相关事宜。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合同双方的争议,并且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

2. 独立管辖独立管辖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家国家的法院独自管辖合同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可能认为某个国家的法院更为权威和具有专业性,因此可以约定该国法院独自管辖合同纠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独立管辖的方式可能会给一方带来不利,因此在选择时需慎重考虑。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中立的、非国家法院的争端解决方式。

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高效、保密的优势,适用于中外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能够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管辖选择的注意事项1.法律适用:合同双方需要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从而确定管辖权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8【实施日期】1979.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国际私法练习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是( B )A.国际私法; B.区际私法; C.国内法; D.时际私法。

2、国际私法主要的调整范围不包括(D)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B.法律冲突问题;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和仲裁程序问题; D.国家对产品的进出口管制。

3、用来解决物权关系的法律主要是(D)A.属人法; B.本国法院地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适用(C)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法院地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

5、国家主权原则是( C )A.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B.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C.既是A又是B; D.既非A又非B。

6、以下关于准据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A.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属于程序法; C.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用的法律; D.其指定是通过“准据法表述公式”来实现。

7、法人属人法一般指法人的(A)A.国籍国法律; B.营业地法律; C.住所地法律; D.成立地法律。

8、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A)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9、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其结果是(D)A.发生适用本国法律的效力; B.不发生适用本国法律的效力; C.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D.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0、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身份关系的本座法是(A)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B.人的本国; C.人的经常居所地; D.人的行为地法。

探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管理难点的解决

探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管理难点的解决

探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管理难点的解决作者:王泽光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2期摘要: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管理难点很多,而且涉及面很广,本文主要试图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管理方式、企业文化几个角度去剖析探讨改进的办法。

关键词:企业管理解决一、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因而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投资者作为所有者并不直接指挥生产经营,而是由双方选派的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成为新的法人,依中国法律和合资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是近代公司结构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次分离”。

绝大多数合资企业的领导制度是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两个层次:最高决策机关是董事会。

日常执行责任者是由董事会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规定任命的总经理。

也有一些合资企业的领导制度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管理委员会集体负责制,即由董事会在合资双方选任几位执行经理,组成执行管理委员会,采用企业内部高层管理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一致决策的方式,意见不统一时由董事会裁决,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他不能履行职责时,需委托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总经理则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系统,既受董事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又有日常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因而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中,又明确地分解为由董事会负责的企业战略决策权与由总经理为首的管理系统负责的日常管理决策权的适当分离,可称之为近代公司结构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二次分离’。

董事会是各投资方之间的纽带,各投资方对合资企业的实施控制首先就反映在董事会上,投资双方总是希望其专职董事来实现本方的管理意图,把合资企业的战略纳入本方的全球性或区域性战略之中,从我国现行董事制度来看,核心问题是董事责任长期而普遍地得不到落实,具体表现为:1.名誉董事制2.兼职董事制3.“不懂事”的董事制4.义务董事制5.无议事规则的董事会作为变革方向,应建立专职董事制,专家董事制,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合资企业董事的责任,同时,运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管理办法将其与合资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苏民三立终字第0039号“关于张家港星港电子公司与博泽国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天内无法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员应使用本合同的英文版。

任何这样的仲裁的全部程序应用英文进行,有关仲裁情况应每天用英文记录。

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员来进行,仲裁员应使用流利的英语,双方可各委派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派,该仲裁员为该仲裁庭主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遵守并执行。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亦未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受中国现行和公布的有关法律的管辖”,但该约定是当事人对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而不是对认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

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

涉外法律关系案例(3篇)

涉外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被告: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案由: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情概述:2008年,外方与中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中明确了合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权、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出资,合资企业也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营。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管理理念、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外方认为中方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不佳,要求增加其股权比例以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而中方则认为外方提出的增加股权比例的要求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同意。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外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外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股权比例?3. 中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因此,合同有效。

2. 外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股权比例?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和经营管理权。

外方要求增加股权比例,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本案中,外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增加股权比例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支持,因此法院不支持外方要求增加股权比例的诉讼请求。

3. 中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合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但中方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不支持外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效力、股权比例、违约责任等。

1. 合同效力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合资企业中各股东享有股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基础。

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外事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企业海外经营的重要关注点。

本案涉及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纠纷,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于2015年决定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经过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我国某国有企业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期限、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然而,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7年,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要求跨国公司返还全部投资。

跨国公司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反合资合同约定,遂将我国某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四、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合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约行为导致跨国公司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我国某国有企业赔偿跨国公司投资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法签订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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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

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

由于股东身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

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
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

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
责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

如确认了对于外资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改变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

上述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并不适当。

其次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根据其文义解释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权确权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

再次,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权(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

因此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显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专属管辖的法
条来处理。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

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办法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及准据法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

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

既然如此,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具有很强的行政关联性,如果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法律的规则,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然会危及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

因此,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

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
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应该以实际出资为最终判断标准,将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基本的参酌标准;第二,应当确立司法审查的最终权威,
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不能对抗司法判决;第三,涉外股权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全面否认“权力股”、“黑社会股”的法律地位;第四,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待技术股、劳动力股、经验股等复杂多样的股份存在形式;第五,要注意分辨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对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情况要审慎审查;第六,对于“隔代股权”一般不予确认。

所谓“隔代股权”,是针对有的企业主张确认对自己子公司再投资形成的孙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依“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剔除子公司的中间环节,一般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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