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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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
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交易习惯、诚实守信的准则。


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立法,明确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强化对不良商业行为
的处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以此推动当事人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抵制欺诈行为。

应该建
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用档案库,为加强信用管理提供数据
支持。

三、提升法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要推进国民素质提高和法制教育普及,营造重视信用的社会氛围,让
人们深刻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规
范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提高市场活力和各方面参与者的收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经济交易行为的基础性要素。

只有通过立法、完善信用体系、提高法治意识和加强监管等多重
手段,才能够实现市场顺畅、经济健康和社会和谐的目标,也才能为
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保障。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

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

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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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试析民商 法中 诚实信用原 则的内 涵及其完善 路径

邵 文 娟
要 民商法作为一部重要 的社会生活规范法律 , 体现 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 在我国, 其市场经济的法律秩

序 关键基础 就 是 民商 法 , 随着我 国经 济纵 深发展 , 为维护 市 场经 济的有序 运 行 , 人 们对 诚 实信用原 则越 来越 重视 , 并将 其 归 入民商法当中, 本文就民商法 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 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并探讨
在 市场 经济 体系 当中 , 民商法 作为一项 基 本的市场 经济法 律 必要公示, 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 其二, 相邻权, 其所指的是不动
制度 , 可有效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 其基本原则包 产使 用人 或 者所 有人 处理相 关 的关 系时 应享 有 的权利 。该 权利
含平 等 、 自 愿、 公平 、 禁 止权利 滥 用与 诚实 信用 等原 则 , 而诚 实信 行使 当 中, 应注 意不 损害相 邻人 的有 关合 法权 益 , 一 旦给相 邻人 用原 则素有 民事法 律关 系帝 王条款 的称谓 , 并 被民法理 论 界与司 的财 产或者 人 身安 全造 成侵 害 , 要立 即停 止侵 害 , 并 为其赔 偿损 法实 践 高度关 注 , 自民商 法 中确 立 了诚 实信 用原 则后 , 有 关诚 实 失 , 相 邻权 实质 上是 种所 有权延 伸 与 限制 。 其三, 善意 取得制 度 , 信用 原 则 内涵 的讨 论从 未停 止过 , 同 时, 诚实 信用 原则在 民商 法 该制度 所 指 的是转 让财产 占有 人 , 应 把财产 转 给第 三方 , 受 让人 中 的应用 还有 诸 多不足 , 需 要采取 一 定措 施 , 不 断完 善其 路径 。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

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

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

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

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物权法中的体现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慎重、信守承诺、平等自愿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必须遵守诚实慎重的原则。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和意图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使得对方可以准确获得必要的信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慎重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必须信守承诺。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其承诺的具体体现,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毁约,将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

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应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

这意味着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应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不得利用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旨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体现。

比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禁止一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法中,对于恶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关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公司法、贸易法等各个法律领域,也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促进合法交易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正确认识和有效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作者:潘亚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7期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

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

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等
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履行义务、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是一种法律约
束力强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诚
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如果一方以欺骗、隐瞒或诡计等不当手段来取得他人同意或达成协议,这种行为就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
信任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或协议签订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重要信息,不得采取欺诈或诡计手段。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障合
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往中遵循的一种基本道德原则,具有高度的社会共识和普遍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业交易的基础,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基础。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应用,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为商业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交往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包含了诚实、守信、信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诚实是指交易双方在商业交往中应当讲真话、不撒谎、不夸大其词,不隐瞒真相。

守信是指交易双方应当信守承诺、遵守条约、履行合同。

信誉是指交易双方在商业交往中应当创造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取信于人,赢得信任。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诚实信用,互相遵守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契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2. 不得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以虚假的言辞或者行为,欺骗交易对方,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采取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有意欺骗对方,那么对方有权撤销合同,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商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

4.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商家遵守,也要求个人遵守。

个人需要遵守信用卡还款、承认交通违章等方面的规定,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商业、社会文明的发展。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交往和行为中遵循真实、诚信、守信的原则,不隐瞒事实,不承诺不履行,始终保持信用。

在社会交往中,诚实信用被视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它对于人际关系、商业交易以及法律规范的执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规范:契约是民事关系的基础,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对契约关系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进行了约束。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一方与他人订立契约时,应当遵循真实、诚信、守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恶意隐瞒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用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对他人信任和信用的保护。

在交往和交易过程中,个人或组织应当表现出诚信守信的态度和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信用。

法律也对那些侵害他人信用的行为进行了惩处,保护了社会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交易的环境。

3. 良性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竞争中,个人或组织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诋毁、恶意抄袭、虚假宣传等行为,以维护商业信用和行业秩序。

4. 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包含了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机制。

当一方违约或损害他人信用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方则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修复对方受损的信用,以此恢复诚信形象。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应用。

它不仅构成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也为社会交往和商业交易提供了秩序和保障。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并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关系中的必备原则。

它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下面就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进行讨论。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合同是民法中的一种基本形式,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任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信息,不隐瞒真相,也不提供虚假信息。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进行履行,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方式干扰对方的正当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体现。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他人的权益。

一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诚信原则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信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还在经济法中有重要体现。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真实、透明、诚实和信任的原则。

对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对于违约、不履行合同等行为,法律也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经济法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诚实信用的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经济为目标,共同努力。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分析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分析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分析作者:周昊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强制性规定较少,一般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法律关系双方的诚信度要求比较高。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不管在立法领域还是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与解释仍存在一定不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探寻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法律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与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从立法角度和法律解释角度,探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找到不完善之处,对于提升我国民商法体系稳定性与预期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规定于罗马法当中,也被称之为善意原则,对于平衡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商事关系日趋紧密,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规定本身必然存在滞后性,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律原则就有很大的应用空间。

在日常民事或者商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双方进行交往的基础。

在法律层面,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基于这样的朴素理念而产生,当出现法律规定空白时候,如果民事法律主体的行为存在明显不诚信的现象,或者是违背了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法院则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此,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项从事法律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问题1.概念与内涵不够明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其自身属性决定的。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概念与内涵并不够明确,这也制约了该原则适用空间。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试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的策略

试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的策略
1 .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民事立法价值追求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 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有 自 身体系,但是在现有立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滞后于其 他基本原则 。在各项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都处于最后位置 。 3完善民商法诚实信 用原 则策略 的措施
3 . 1 加 强 内涵与 概念 的明确 界定
2 . 3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 系上 ,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 ,道德 对法律 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 ,对人们 的思想 和行 为有内在约束力 和外界施 加的精神压力; 作 为法律规范 , 对人们 的行 为具有外 在的 国家强 制力 和约束力 。诚实信用 原则作为 法律原则,在道德精神的倡导下 , 不仅可 以指引人们如何 正确地适用 法律 ,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时 , 它对理解适用法律或进行法律推 理 ,具有指导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对 于 日 益剧变的经济社会作 出反应的制度性创造成果 。它不是一项规则 ,而更应该是一种标 准, 它虽末设定任何具体 的行为模式 , 但却为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及立法 、 司法机关有限度地干预社会提供了一种倾 向性 的标准 。在我国民商法 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的说法各不相同 ,如双重功能学等 ,各具优缺 点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规范 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行为 ,当事人应该诚实 善意 ,并且还要信守诺 言,使权力与义务相互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还 可 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即一旦遇上有关立法未见 的新问题时 ,可以根 据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新 问题进行公平判决。因此 , 在从事各种 民事 活动时 ,主题要做到诚 实守信 ,行使权利的时候 , 不侵犯他人利益 , 履行义务的时候 , 则应诚实善意 ,它含有道德规 范与法律约束的双重 功能 。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标签: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

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1.1.1 合同义务的扩张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1.1.2 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途径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途径

根本上杜绝各类不诚实信用的行 为发生 , 诚 实信用 原则 的 自 觉 遵守不仅 仅是一个 国家 综合素 质 的体 现也 是社会 经济能否得 到 良 好发展的关键 , 只有整个社会 自觉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 ,真正构建起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民事主体才能 良心经营, 健康有序地开展各 类经济活动 , 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良好 发展 , 杜绝各类黑心经营 , 不诚实经营现象
用。
( 二) 加强诚实信用原则 的宣传 , 构建 整个社会 的信用体 系 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 , 提高整 个社会对诚 实信用则 的认识 , 让人民群众 , 经济活 动 主体 自 发 自觉地遵 守诚实信用 原 则。只有整个社会 自 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才能有效 防止当前社会经济体 系的混乱 , 从
进行分析 ,并对问题进行梳理 ,进一 步完善诚 实信 用原则 ,确保其在 当前经济社会 中的良好应 用。
关键词 :民商法;诚 ,民 商法作为社会经济法律制度 , 它有效地反 映 了市场经 济中 的实际运行 轨迹 与真正 的市 场需求。而作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 用原 则更 是在整 个社会经 济体 系 中起 到 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一些不 良因素导致 了 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不足 , 致使具体 的经济 活动不能得到有序 的进行 ,因此需要采取一 定 的措施完善其路径 。 在我 国债权法 和物权法 中, 诚实信用 原 则不仅拥有很高的地位 ,而且也是 民事立 法 的核心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 的理解仍然存在诸多缺 陷和不足 , 有必要对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做进一步梳理 。给予其 应有 的法律地位 ,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 促进 民商法体系的 良 性发展 。

的利益 。相邻权是 明确不动产所有人对 于相 邻关 系的权利和义务。相邻权的使用是确保 相邻关 系的权利与利益都能得到保 障, 相邻 权双方都不能做 出有损相邻关 系行为 。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能违 约 。 4、三 元 并 立 的 归 责原 则 这一原则包括了无过错 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以及 过错 归责原则。也
活 中都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 国目前的诚实信用还存在一定 的问题 ,但 只要认识到不足之处 ,将前面发生的不好的事情引 以为鉴 ,然后在 每个 人 的心 中都有诚实信用的底线 。这一原则就一定会得到很好地实行 与贯 彻 。( 作 者 单 位 :凯 里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公 室 )


甚 至相差甚远 ,还有待 改善 。 3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帝 j 度 来保 护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纵观我 国的 民商法 , 有很多条法律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 实行 的基本原则 ,但是很多都 没有 明确规定 ,如果在实施法律途径 的过程 中 没有 达到诚实信用会怎么样,这样就会显得诚 实信用原则还 只是表 面上 的规 定,没有确切的法律来约束这一原则实现的必要性 。所 以导致 市场 经济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 的混乱性 。很多不诚信 的商业经 济行 为都 有 发生 , 如瘦 肉精 、地沟油 、 奶粉事件等等 , 这些情况在一定 的程 度上 说明了法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存在 的些许问题。 三 、完善 诚 实 信 用 的 途径
确 以及 跟 随 。 综上所述。可以看 出诚实信用原则 不管是在 民商法还是在人们 的生
这一原则的体现就是一旦双方建立了合 同之后 ,就不能轻易在 没有 是 由的情况下随意更改或解除 ,如果有一方执意要求改变合 同,在 没有 另一方 的同意的情况下 , 不履行其中的义务 和不负责任 ,将会受 到法律 的追究 ,也就是说合 同一旦建立 ,就具有法律效应 ,双方任何一方 都不
3、承 诺要 约原 则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诚实信用原则是必不 可少的 ,所以其中 存在的缺 陷也会得 到相应 的完善 ,主要 的就是做 到 以下六 点来加 以完 善 。( 1 ) 明确规定诚 实信用原则的 内涵和定 义。只有对其进行 了踢确 的 规定才能更加的清楚 自己的职责范围。( 2 ) 赋予诚实信用原则在 民商法 中相应的法律 程序 。只有有 了法 律程 序 ,人们 才会 严格 的加 以遵守 。 ( 3 )诚信体系更加健 全的建立 。建立更加健全 的诚信体系 ,才会形成一 种诚信的规范化 。( 4)使诚信原则的执行力度加强 。如果没有遵循 这一 原则的话应加以严厉 的处罚 ,以防下 次出现类似问题。( 5 )信用建设 的 加强。使诚实信用原则深入人心 , 不 能只是看做一 种相关的规定 。 ( 6 ) 政府对诚实信用原则 的正确引导 。只有有 了好 的示范 ,人们才会加 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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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正文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

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1 、合同义务的扩张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基础上的。

当该客观环境发生变革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

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3、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确定了要约承诺规则,并对特殊的要约规定不得随意撤销,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当事人应该遵守彼此的信约;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此外,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基础,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如无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功能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

其实际上就是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其结果不仅是对责任归属及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而且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有利维护。

这样,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了侵权行为法价值追求的法律实现途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应是对世权,但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3、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收限制的权利。

享有相邻权的一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

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缺陷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构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

“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

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

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

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三)、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

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到明显制约,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瓶颈。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一)、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规定中,应尽量使用明晰、确定的概念。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定义,而不能继续让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只有明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这个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抽象的原则,才会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

笔者以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界定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完备,正走在迈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现在民事案件占了整个1000多万案件的61%,如果有民法典,这些案件裁判依据的规则主要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

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置于相对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之优位的位置,同时用条文形式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对于一个地区来说,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良策。

立法先行应是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

四、参考文献[1]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5](瑞典)汤姆•R•伯恩斯等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的变迁.[M].周长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美)罗•庞德,沈宗灵.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和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4.[8]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940.[1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22-324.[12]杨彪.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北京:百度文库.[13]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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