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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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研究

武汉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研究

东湖风景区管理状况及问题
东湖风景区完整的湖泊生态环境、美妙的山水组合、丰富 的生物资源、浓郁的楚风楚韵,以及地处华中大都市—— 武汉而被赋有的良好的区位、便捷的交通条件,为东湖发 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东湖风景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一直得不到 充分的发挥。管理体制不顺,是制约东湖发展的最大障碍。 风景区规划面积73.24平方公里,但风景区管理局行政管辖 的面积只有34平方公里,其余的面积基本为洪山区管理。 风景区管理局的管理职能不全,只有公安、规划土地、环 保3个垂直分局。风景区规划面积和风景区管理局行政管辖 面积不一致,在规划土地、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 面形成东湖风景区、洪山区、武昌区、市直有关局等多头 管理的局面,致使东湖风景区违法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水 质污染日益严重、风景名胜资源遭到侵害,东湖风景区的 整体形象受到损害。
对策:进行体制创新与资源整合
东湖是中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与武汉密 切相关。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创新不仅是 东湖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必将对 武汉旅游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 响作用可以集中地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有助于建设武汉标志性景区和形成景城互 动的局面。 有助于开展城市“绿肺”休闲和建设山水 园林城市
东湖旅游产品的整合开发必须在两个层面上展开。 一、要紧紧围绕东湖的主题和特色,确立和打造东湖旅游 的主题产品、支撑产品和辅助产品。具体来讲,就是要紧 紧依托东湖较为完整的湖泊生态系统环境,合理开发东湖 得天独厚的水体及山水组合资源、丰富的植物资源和独具 魅力的地方文化资源,形成以山水观光游乐、休闲度假产 品为主体,以植物观赏游乐和楚风楚韵体验为支撑,以其 它自然和人文景观为补充的旅游产品体系。 二、要通过产品的深度开发与升级换代,不断拓展和优化 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产品功能结构。目前东湖的旅游产品 还主要停留在传统的观光层面上,休闲度假产品的比重还 很小,参与和体验性产品更是严重不足。东湖今后的旅游 产品可着力发展具有参与性、动感性、文化性和体验性的 专项特色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形成以湖泊生态观光为基 础,以水上动感游乐休闲为主体,以湖泊生态度假和楚文 化体验为提升、以优美环境和优质服务为保障的产品功能 结构体系。

莫使明珠染尘埃——写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启动之时

莫使明珠染尘埃——写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启动之时

楚天主人2008年第1期水,一直是武汉最独特的城市魅力。

东湖,则是这座百湖之市最耀眼的那颗明珠。

随着经济的发展,武汉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向前跃进。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也渐渐日趋沉重。

1998年,武汉市颁布实施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把东湖风景区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然而,时至今日,10年过去了,该条例早已不能适应如今的东湖保护与发展的需要。

于是,为东湖风景区重新立法的愿望在人们心中萌芽、酝酿、迸发……2004年8月20日,武汉市城管部门和洪山区和平乡对和平村影响东湖周边环境的违建房进行了联合整治,拆除了800多平方米的5处违建房。

2004年,很多人都对此记忆犹新,因为那是一个武汉决心拆除东湖周围违建的年份,因为东湖边愈演愈烈的违法建设刺痛了江城百姓的心。

随着对东湖的开发、周边经济的发展,填湖违建的事件屡见报端。

人们不禁要问:管理部门在哪里?是谁纵容了那些违建者?当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填湖事件时有发生、水上餐厅无序开发、区内景点各自为政、园中套园愈演愈烈……这许多现象和问题,虽然分析起来具体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都脱离不了一条:多头管理,体制不顺。

据统计,多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断侵占东湖规划用地,使得东湖景区的陆地面积已被侵占不少;东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数十家单位,还分别隶属于不同系统管辖,部分单位以及当地居民时有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令人无奈的是,原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由于对很多单位没有行政管辖权限,只能依靠有关部门的协调,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而1998年制定的《武汉东湖名胜风景区管理条例》面对东湖风景区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状况,亦解决乏力。

现行条例,已明显不适应风景区管理的需要。

2006年6月1日,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改革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建立权责一致的管理机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正式成立。

其托管了原属洪山区、武昌区管辖的34个村、场、社区和单位。

东湖总规

东湖总规

目录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3)第三章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3)第四章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6)第五章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7)第六章保护培育规划 (12)第七章风景游赏规划 (17)第八章典型景观规划 (24)第九章植物景观规划 (26)第十章游览设施规划 (29)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规划 (32)第十二章基础工程规划 (37)第十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9)第十四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3)第十五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5)第十六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7)第十七章分期发展规划 (49)第十八章环境影响评价 (52)第十九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56)第二十章附则 (58)规划图纸:01:区域分析图-东湖在全国交通优势02:区域分析图-东湖在湖北省的区位03:区域分析图-东湖在武汉的区位04:城市与风景区关系图05:卫星遥感现状图06:土地利用现状图07:综合现状图08:道路交通现状图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10:规划范围界定图11:风景资源评价图12:景区划分规划图13:规划总平面图14:功能布局规划图15: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类保护规划16: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级保护规划17:保护培育规划图——核心景区规划18: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线路规划19: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方式规划20:道路交通规划图21:居民社会调控图22: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23: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图24:竖向空间规划图25:植被现状图26:植被景观结构图27:植被景观规划图28:给水工程规划图29:雨水工程规划图30:电力通信邮政规划图31: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图32:消防工程规划图33:燃气工程规划图34:近期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东湖风景名胜区上版总体规划编制于1993年,于1995年审批通过,为今日东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风景旅游事业的发展,东湖已经从原来的城郊湖变成了城中湖,东湖风景名胜区遇到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编制新一版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doc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doc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8-19执行日期:2004-8-1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四章旅游者第五章旅游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最新整理20xx年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docx

最新整理20xx年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docx

最新整理20xx年xxxx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 xxxx市旅游管理条例(20xx年8月22日xxxx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8日xx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1]1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1]1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武东景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武东景办[2010]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作风建设,强化各类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管委会会议分为以下四类:(一)上级或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二)工委会、主任办公会(三)全区性会议:全区中层干部(机关各部门、全区各单位及派驻机构)会议(四)部门专项工作会议:委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为部署、落实、协调工作,组织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及学习讲座、职代会、联欢会等。

二、会议原则(一)讲求实效。

坚持按精简、效能、开短会的原则安排,召开会议必须主题明确、简明扼要、计划周详、准备充分。

决策性会议会前要认真调研,充分沟通,会上以决策为主,不作过多讨论;工作部署性会议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明确要求,注重务实。

(二)精简会议。

要本着减少数量、控制规格、控制规模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会议。

部门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以会议形式安排;管委会已发文布置工作的,不再开会布置;能用电话联系解决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处理。

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升级以管委会名义召开。

时间靠近、议题相关能合并或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三)压缩时间。

明确会议时间,主任办公会、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各类专项工作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限制会议发言时间,发言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

(四)注重节约。

会议一般用电话通知。

全区性会议即发纸质会议安排通知。

三、会议报批及承办(一)上级或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1 、收到上级召开、要求委领导参加的电话记录或书面会议通知后,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工作分工提出参会建议,报分管领导签批;工作交叉或分管领导外出的,由办公室主任请示主要领导批示确定。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11【实施日期】2018.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武汉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研究

武汉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研究
按国际通行标准,旅游景区每创造1元的收入,会拉动 城市GDP增加7元, 以此标准计算,东湖风景区每年 对武汉市GDP的贡献约为3.85亿元人民币。
但相对其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而言,经济效益不高, 仍是东湖风景区的主要问题。
东风景区管理状况及问题
东湖风景区完整的湖泊生态环境、美妙的山水组合、丰富 的生物资源、浓郁的楚风楚韵,以及地处华中大都市—— 武汉而被赋有的良好的区位、便捷的交通条件,为东湖发 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 主要问题:违法建设猖獗和水体污染急待治理
违法建设问题 据年底的调查资料显示,仅当时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东湖、
先锋、湖光、渔光等9个村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就达139栋, 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这些建筑杂乱无章,建筑风格单 调,无地域个性,基础设施滞后,严重影响了风景区景观 的视觉效果,直接损害了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原因:东湖风景区内规划范围内没有控制性详规,该地区 的建设、审批缺乏依据,对各类建设的审批难以实施,各 类违法、违章建设日益增多。违法建设最核心的原因还是 利益驱动。风景区内的农民包括很多基层干部看到周边农 村靠土地暴富,而自己绝好的土地资源却动弹不得,心态 失衡。另外,过去国家和单位建设项目在拆迁补偿中,不 分是否违章建设,都一样得到补偿。他们违章建设风险很 小,而利益巨大,客观上刺激和助长了这股乱搭乱盖的歪 风。
东湖风景区先后获得“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 点”、“全国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国家 AAAA级旅游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 治先进单位”等称号。
东湖风景区的旅游经济价值分析
据统计,自1979一1998年的20年间,东湖风景区累 计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920万人次,仅听涛和磨山两 景区旅游门票和旅游服务收入就达1.2亿元人民币。

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意见区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机关各部门: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宽松便利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保障景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19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在风景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申请登记时,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应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四)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范(一)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经营场所):1.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2.管委会同意设立的科技园、生态园、创业园、孵化器等园区。

3.机关、事业单位、景区(含听涛、磨山、落雁、马鞍山森林公园等)、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4.城乡居(村)民房屋。

5.暂未取得产权证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武东景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武东景办〔2010〕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作风建设,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办法: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一)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网络、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文。

(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

(三)已通过会议形式布置的工作,或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的,不再发文;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或以往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一律不再发文。

(四)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可在内部简报上刊登。

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五)上级的公文,如需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六)为落实工委会、主任办公会精神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召开的专题会议,未形成会议决议议定事项的,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少的,不需上报以争取工作指导的,不需下达以贯彻执行的,不需发到同级机关以得到支持和配合的原则上不编发纪要;确需印发纪要的,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二、严格公文承办、审核程序管委会各部门及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管委会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承办部门应交由办公室核稿,呈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部门呈报分管领导签发后,送交办公室主任核稿,进入办文程序。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9修订)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9修订)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4【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4日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依法设立,以东湖为核心,以山水和人文为特色,具有生态、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风景区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

第五条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风景区管委会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风景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协调和指导。

风景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风景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景区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意识。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日期:1997-3-20执行日期:1997-5-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原有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照顾其隶属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二)保持自然、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6月26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传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4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环委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重新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出台的时机、东湖风景区总体规划与条例(草案)之间的关系、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方面提出了近70条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涉及5章30多个条款。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东湖风景区管委会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带领法制委、城环委、法规工作室有关人员就有关审议意见到东湖风景区进行了专题调研;5月21日,法规工作室就条例(草案)有关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专门说明;5月28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座谈会,就修改情况征求意见;随后,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

同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市民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经统计,修改涉及条例(草案)34个条文。

6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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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是一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7年09月28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4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罗国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东湖风景区是我市唯一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和最具潜力的增长点。

东湖风景名胜区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创新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依法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一直是市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市人大城建与环保委员会做了一些相关具体工作。

早在2003年,委员会就将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列入了立法调研项目。

2005年,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和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组成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着手立法前的准备工作。

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常谷带领委员会负责人一行于2月初专门就条例制定工作到东湖风景区管委会进行了调研,并向常委会提出了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建议。

制定条例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后,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多次就1998年公布实施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国务院新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市委市政府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新要求以及兄弟城市这方面立法的情况,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和东湖风景区管委会的情况汇报。

着重就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立法中需要设立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会同法规室、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

考虑到条例涉及的面广,需要调整的事项较多,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的城区关系密切,为了力求科学、公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并尽可能吸收专家意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委员会负责人一行又专门听取了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的综合情况汇报,并就提交常委会一审前的有关工作作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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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01.10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1.10
【实施日期】1998.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
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

第三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

第五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的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水生资源、设施和环境;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游览者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条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
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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