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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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法律纠纷案例(3篇)

餐饮加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行业逐渐成为市场热点。

众多投资者纷纷投身于餐饮加盟事业,希望通过加盟知名品牌降低创业风险。

然而,在加盟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品牌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餐饮加盟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餐饮加盟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李某以加盟费20万元加入被告公司旗下某知名品牌,成为该品牌在某一区域的独家加盟商。

合同还规定,被告公司负责提供品牌形象、运营指导、产品供应等支持,原告李某则负责店铺的经营管理。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品牌形象支持,导致原告李某的店铺形象与品牌形象不符;2. 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运营指导,导致原告李某的经营业绩不理想;3. 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供应,导致原告李某的店铺出现断货现象;4. 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导致原告李某的利润受损。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公司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无奈之下,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原告李某的损失是否由被告公司承担;3.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品牌形象、运营指导、产品供应等支持,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李某的店铺经营困难,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餐饮加盟合同;2. 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李某加盟费20万元;3. 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合同履行问题: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加盟连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加盟连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知名餐饮品牌在我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其加盟模式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看好该品牌的发展前景,于2018年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

合同约定,甲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后,成为乙公司的加盟商,享有在指定区域内经营该品牌餐饮的权益。

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品牌支持,如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2. 乙公司擅自更改加盟商的区域保护政策,导致甲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3.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理由是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甲公司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品牌支持义务;2. 乙公司擅自更改加盟商的区域保护政策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是否有权扣除保证金。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加盟合同;(2)乙公司未提供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支持的相关证据;(3)乙公司更改区域保护政策的证据;(4)乙公司未退还保证金的证据。

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1)加盟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品牌支持的具体内容;(2)乙公司更改区域保护政策是基于市场变化和经营策略的需要;(3)保证金扣除是基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 庭审辩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品牌支持义务,导致其经营受损,构成违约。

乙公司擅自更改区域保护政策,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构成违约。

乙公司无权扣除保证金,因为甲公司并未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其更改区域保护政策是基于市场变化和经营策略的需要,符合商业惯例。

保证金扣除是基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品牌支持,构成违约;(2)乙公司擅自更改加盟商的区域保护政策,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3)乙公司无权扣除保证金。

餐饮加盟法律纠纷案例(3篇)

餐饮加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为一家知名餐饮品牌的加盟商,被告乙为该品牌总部。

甲于2015年与乙签订《餐饮加盟合同》,约定甲加盟乙的餐饮品牌,并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

合同约定乙负责提供品牌授权、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甲与乙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甲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餐饮加盟合同》约定,乙应提供品牌授权、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然而,在实际合作过程中,乙未能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例如,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提供品牌授权,导致甲的餐饮店无法使用该品牌名称;乙未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甲的餐饮店经营困难;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培训,导致甲的员工业务水平低下。

因此,乙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甲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餐饮加盟合同》约定,甲应按照乙的要求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品牌形象。

然而,甲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擅自更改了餐饮店装修风格,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因此,甲违反了合同约定。

3. 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乙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甲的餐饮店经营困难。

同时,甲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品牌形象,进一步加剧了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甲也应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品牌形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承担部分责任。

五、启示1. 加盟商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应充分了解品牌总部的实力和信誉,避免因总部违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加盟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加盟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XX加盟连锁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XX加盟店(以下简称加盟店)2019年,张三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约定张三以XX公司的品牌开设一家加盟店。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负责提供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并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和管理费。

加盟店开业后,张三发现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侵权行为,包括:1. 加盟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2. 加盟店在宣传材料中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3. 加盟店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原告的标准,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

张三与XX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公司是否应当对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2. 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3. 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对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加盟合同的签订方,有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XX公司在发现加盟店存在侵权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未对加盟店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因此,XX公司应当对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2. 关于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加盟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 关于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加盟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加盟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加盟代理协议》,约定甲作为乙公司在某市的加盟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内乙公司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协议约定,甲需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支付代理费。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并积极进行市场推广。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发现乙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相同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代理商,导致甲的市场份额受到严重影响。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均未予以理睬。

2019年,甲以乙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不再销售与甲代理的产品相同的产品;2. 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3. 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的损失如何认定?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加盟代理协议》的约定,甲作为乙公司的加盟代理商,对乙公司产品的销售区域享有独家经营权。

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甲代理的产品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的独家经营权,构成侵权。

2. 甲的损失认定。

法院认为,甲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市场销售额下降,利润受损。

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利润等。

因此,法院认定甲的损失为人民币XX万元。

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加盟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加盟代理合同的特殊性。

加盟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

连锁加盟合同纠纷案

连锁加盟合同纠纷案

连锁加盟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广州市当事人一:小王,广州某餐饮连锁企业的加盟商当事人二:广州某餐饮连锁企业代理律师:李华,广州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件过程:2007年,小王看中了广州某餐饮连锁企业的加盟项目,通过与该企业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成为该品牌在广州市的独家加盟商。

根据合同约定,小王需要支付加盟费10万元,并按月支付3%的销售额作为品牌使用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发现该品牌总部对加盟商的支持越来越少,品牌使用费的规定也变得越来越苛刻。

此外,小王发现总部直接给予优惠政策的单店也越来越多,这直接导致小王的餐厅经营利润大幅下降。

2010年初,小王的餐厅开始亏损,他向总部提出了这些问题,但总部只是表示正在调整政策,让小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0年8月,小王得知总部在他所在的区域内开设了直营店,该店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对该品牌进行了大力宣传。

不久后,小王所经营的餐厅生意更加惨淡,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小王认为该品牌总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对其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基于此,他决定起诉该品牌总部,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获得合理赔偿。

案件进展:2011年3月,小王将该品牌总部告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连锁加盟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因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

法庭庭审:2011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小王提供了以下证据:1. 《连锁加盟合同》和支付凭证,证明他与品牌总部签约成为加盟商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

2.经营账本和财务报表,证明经营的亏损情况,并与此前经营盈利情况进行对比。

3.该品牌总部在小王所在区域开设的直营店的广告宣传材料和销售政策,证明该品牌直接对小王的餐厅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4.相关人证据,包括前任加盟商和员工的证言,证明该品牌总部对加盟商的支持越来越少,品牌使用费规定越来越苛刻。

法庭判决:2011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小王由于该品牌总部行为导致的经营亏损。

虚假宣传引发的加盟费退还纠纷案

虚假宣传引发的加盟费退还纠纷案

虚假宣传引发的加盟费退还纠纷案案例详情:在202X年,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一家名为“优选加盟”的公司,该公司经营一种特色餐饮品牌。

优选加盟在广告中承诺,加盟商将获得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服务,确保加盟商能够快速盈利。

受到广告吸引,张某某在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与优选加盟签订了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10万元。

然而,在加盟后,张某某发现优选加盟提供的服务与广告承诺严重不符,技术支持不到位,市场推广几乎没有,导致张某某的店铺经营困难,亏损严重。

张某某认为优选加盟存在虚假宣传,要求退还加盟费,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优选加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优选加盟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优选加盟在广告中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

在本案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优选加盟在广告中承诺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服务并未兑现,导致张某某的店铺无法正常经营。

优选加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张某某有权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

案例启示:加盟作为一种创业方式,受到了许多创业者的青睐。

然而,市场上也存在一些不诚信的加盟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加盟商,导致加盟商损失惨重。

本案给广大创业者敲响了警钟,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全面了解加盟公司的背景、实力和信誉,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创业者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加盟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加盟商擅自转让加盟权引发纠纷案

加盟商擅自转让加盟权引发纠纷案

加盟商擅自转让加盟权引发纠纷案案例详情:2021年7月,张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品牌加盟合同,成为A品牌的加盟商。

合同约定张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或允许第三人使用A品牌、标识、餐亭等。

然而,2024年10月,张某某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餐亭转让给李某某经营。

A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同时,张某某的擅自转让行为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

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庭审中指出,张某某的擅自转让行为导致餐亭占道经营,超出经营范围,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秩序,经多次通知并现场治理均无效拒不整改。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其支付的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擅自转让加盟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张某某的擅自转让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张某某的擅自转让行为还导致了餐亭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介入,进一步印证了张某某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启示:本案给广大加盟商和品牌方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转让加盟权的约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商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让加盟权,以免引发纠纷。

其次,品牌方在与加盟商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明确约定关于转让加盟权的条款,以防止加盟商擅自转让,损害品牌利益。

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加盟店合同纠纷案例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电话:XXXXXXXX乙方:XXXX连锁店(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电话:XXXXXXXX鉴于甲方拟将其经营的XXXX品牌加盟给乙方,乙方同意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的目的甲方按照企业经营策略和经济规律,拓展产品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选择乙方实施加盟经营,并提供合理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达到甲乙双方共赢的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1. 甲方将其经营的XXXX品牌加盟给乙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运营XXXX品牌店铺,并且使用此品牌的知识产权和商标。

2. 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广告、促销和物流等支持,以协助乙方更好的经营。

3. 乙方在开业前支付甲方一定的加盟费和培训费,加盟费是一次性收取的,不可退款。

4. 乙方需要经过甲方的特别培训,以确保其能够熟练经营和管理XXXX品牌店铺。

5.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经营方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产品规格经营,确保其店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X年X个月,自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期限内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加盟店经营的管理方针。

3. 乙方应向甲方定期提供本店的经营数据以及销售情况,并进行每月结算结账。

4. 甲方有权监督并检查乙方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提供教育和指导。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甲方和乙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履行完毕后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2. 若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双方特殊情况下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经过书面协议,并在双方合法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后生效。

加盟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加盟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加盟代理协议》,约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其品牌产品。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乙公司需按照甲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甲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营销支持等。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以下问题产生纠纷:1. 乙公司未按照甲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导致部分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影响了甲公司的品牌形象。

2. 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销售任务,且未及时向甲公司反馈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

3. 乙公司擅自修改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包装,导致产品在市场上出现质量问题。

4. 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品牌合作,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由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未予以整改。

甲公司遂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代理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要求解除《加盟代理协议》是否合法?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按照甲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擅自修改产品包装,与其他品牌合作等行为,均违反了《加盟代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甲公司要求解除《加盟代理协议》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乙公司违约行为严重,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甲公司有权解除《加盟代理协议》。

至于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代理法律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加盟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加盟合同案例:加盟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案件

加盟合同案例:加盟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案件

加盟合同案例:加盟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案件案例:加盟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时间:2009年3月15日事实背景:2009年3月15日,张先生与李先生达成了一份加盟合同,李先生以加盟方式经营一个美容院。

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需要支付60万元人民币作为加盟费,并且每年需要向总部交纳5%的营业额作为管理费。

2009年4月1日,张先生正式接管了美容院,并开始了经营活动。

然而,令张先生没有料到的是,在接管后的一个月内,美容院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每月的营业额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和其他开支。

由于连续亏损,张先生无法按时向总部交纳管理费。

纠纷起因:2009年7月,总部向张先生发出催讨未交管理费的通知,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补齐未交部分。

然而,由于美容院的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管理费。

2009年8月,总部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加盟合同,并要求他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60万元。

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未违约,坚决拒绝返还加盟费,并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2009年9月,该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双方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辩论:1.是否存在加盟合同违约行为?2.若存在违约,是否应返还加盟费?3.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困难?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加盟方连续两个月未交管理费,总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

法院认为,张先生确实未能按时交纳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法院也认可了经营困难的情况,但并未视其为不可抗力因素。

判决结果:2010年1月15日,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张先生应返还总部已付的加盟费6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所带来的相关损失。

同时,张先生也需要支付总部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加盟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案件中,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按时支付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

此外,法院认定经营困难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故未予以免责。

对于加盟商而言,应该在经营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尽可能准确地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并在与总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风险与收益。

加盟餐饮店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加盟餐饮店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加盟知名餐饮品牌,以期在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然而,在加盟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餐饮店加盟纠纷案为例,分析加盟餐饮店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知名餐饮品牌的加盟商,与被告乙(餐饮品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加盟合同。

合同约定,甲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可在约定区域内开设分店,并使用被告乙的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

合同中还规定,若原告甲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被告乙有权解除合同:(1)经营不善,导致分店亏损;(2)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影响品牌形象;(3)违反合同约定,损害被告乙利益。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导致原告甲的经营区域受到严重影响。

此外,原告甲还发现被告乙在未与原告甲协商的情况下,对加盟店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模式。

因此,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甲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乙承担?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1)被告乙在未通知原告甲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被告乙在未与原告甲协商的情况下,对加盟店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模式,同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关于原告甲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乙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1)原告甲因被告乙的违约行为,导致其经营受损,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甲造成的合理损失。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五、法律问题分析1. 加盟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明确加盟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权利义务。

加盟店法律案例(3篇)

加盟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加盟店(以下简称“加盟店”)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经营品牌服装的加盟店。

加盟店与品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加盟合同。

合同约定,品牌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权、商品、经营指导等,加盟店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

然而,在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因品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经营指导等原因,导致加盟店经营困难,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品牌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2. 品牌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指导?3. 加盟店能否解除合同?三、法院判决1. 品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品牌公司赔偿加盟店经济损失。

2. 品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指导,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品牌公司赔偿加盟店经济损失。

3. 加盟店因品牌公司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加盟店与品牌公司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和经营指导,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盟连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加盟连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加盟店”)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餐饮业务。

加盟店与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店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总部的商标、品牌名称和经营模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标侵权及合同纠纷产生了争议。

2015年,总部发现加盟店在其店铺装修、宣传材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总部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此外,加盟店还擅自修改了总部的经营模式,导致消费者对总部的品牌形象产生了误解。

总部遂向加盟店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加盟店未予理睬。

二、争议焦点1. 加盟店是否侵犯了总部的商标权?2. 加盟店是否违反了加盟合同中的相关规定?3. 加盟店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加盟店在其店铺装修、宣传材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总部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关于加盟合同问题法院认为,加盟店与总部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加盟店应使用总部的商标、品牌名称和经营模式,不得擅自修改。

本案中,加盟店擅自修改总部的经营模式,违反了合同约定。

3.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院判决如下:(1)加盟店立即停止使用总部的商标标识,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2)加盟店赔偿总部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加盟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加盟店侵犯商标权的原因本案中,加盟店侵犯总部商标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盟店对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2)加盟店缺乏诚信意识,未遵守合同约定;(3)总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加盟店的侵权行为。

2. 加盟连锁法律纠纷防范措施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加盟连锁企业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加盟店的法律意识;(2)完善加盟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加强对加盟店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4)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加盟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加盟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甲方:某加盟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X(个人/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电话:XXX鉴于甲方具备相关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并拥有一定的品牌优势,乙方因此愿意成为该品牌的加盟商,双方经友好谈判,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背景1.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加盟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利。

1.2 乙方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加盟甲方,并获得分享该品牌连锁经营模式和相关资源的权利。

1.3 双方确认,本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内容。

二、加盟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有关该品牌的连锁经营、市场推广、店面装修、售后服务等指导和帮助。

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经验、资讯和支持。

2.2 乙方确认已了解该品牌的经营模式和标准,承认甲方在该领域的实力和优势,并有意愿和信心参加该品牌的连锁经营体系,并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和管理符合规定标准的经营店面,以实现盈利和发展。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方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形象宣传等事项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乙方的表现进行相应的激励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加盟费/占成/服务费的扣减、对加盟店面资格的终止等。

2.4 乙方要求甲方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向其提供有关经营模式、市场推广、店面装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盟费及其他费用3.1 加盟费:乙方为获得加盟服务权利,须按照约定缴纳相应加盟费,缴纳方式和金额双方协商一致,为一次性清缴方式。

乙方在加盟期满后,加盟费将不予返还。

3.2 服务费:乙方作为加盟商在经营期间,每月需要向甲方缴纳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从当月1日起计算到当月最后一天。

服务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双方达成一致。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许加盟经营模式逐渐成为许多行业的经营方式。

法律行业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采用特许加盟的形式拓展市场。

然而,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协议规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并遵守被告制定的管理制度。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导致原告业务拓展受阻。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作过程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原告的业务拓展受阻与被告无关。

被告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帮助原告提高业务水平。

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2. 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及管理费;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特许加盟模式存在风险。

在特许加盟经营模式下,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加盟合同纠纷案情原告(加盟商):张某被告(品牌公司):李某公司合同内容:1. 加盟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加盟费。

2. 品牌使用权: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品牌和商标。

3. 经营要求:原告必须按照被告提供的经营模式经营,不得擅自改变。

4.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5. 违约责任:如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纠纷起因: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的品牌和商标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其客流量减少。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些负面影响,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诉讼过程:1. 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被告收到通知后,认为原告的解除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2. 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合同文本和其他相关证据。

3.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负面影响,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考虑到被告的品牌和商标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原告的经营受到影响,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的80%。

案例总结: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加盟商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品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负面影响。

加盟商应充分了解品牌公司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以避免因品牌问题而导致经营受损。

此外,加盟商应理性对待合同违约问题,不要轻易要求解除合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完全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法院仍然考虑到实际情况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判决。

这表明在加盟合同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加盟商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实际操作中,加盟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品牌公司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避免因品牌问题而导致经营受损。

2.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循。

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以下简称“加盟方”):x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乙方(以下简称“代理方”):xx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鉴于甲方具备一定的市场资源和销售能力,且有强烈的加盟意愿,乙方是一家有资质、有实力的代理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加盟代理合同:一、加盟代理事项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其产品,具体产品种类及价格由甲方提供。

1.2 乙方应积极开拓市场,推广甲方产品,扩大销售,并向甲方述求合法的销售补贴、销售奖励等政策。

1.3 甲方对乙方的市场开拓有所贡献时,甲方将提供最优惠的价格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

1.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产品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以及对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

二、加盟代理时间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届时自动终止。

三、代理权利和义务3.1 乙方要求符合甲方产品品质标准的加盟商加盟,并在合作期间保证销售量达到一定水平;3.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商标规定,利用甲方给定的广告及推广方案,确保甲方商标权益。

3.3 乙方除了在甲方指定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产品外,不得在同类产品上进行经营或代理;3.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泄露、篡改、借用、复制等任何形式的非法操作;3.5 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政府法规、管理规定及行业准则,确保代理过程的安全合法。

四、加盟费和保证金4.1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盟费。

加盟费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技术指导和商标授权等相关服务的实际成本。

4.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用于保障乙方的经营承诺和货款支付义务。

五、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5.1 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5.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一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终止合同。

加盟店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加盟店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方”)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近年来,随着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品牌方开始大力拓展加盟业务,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加盟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权益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引发了多起加盟纠纷。

本文将以某市一家加盟店(以下简称“加盟店”)与品牌方之间的纠纷案为例,分析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加盟商”)与品牌方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加盟经营某知名餐饮品牌。

合同约定,加盟商需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经营与品牌方相冲突的业务。

此外,合同还对加盟店的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加盟店正式运营后,由于品牌方在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方面未能及时提供支持,导致加盟店经营状况不佳。

同时,品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1. 产品研发滞后,未能及时更新产品线,导致消费者满意度下降;2. 宣传推广力度不足,加盟店知名度不高,客流量减少;3. 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加盟店周边出现多家类似店铺,影响加盟店经营;4. 合同条款模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品牌方是否应承担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责任?2. 品牌方是否侵犯了加盟店的知识产权?3. 加盟店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品牌方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品牌方应承担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品牌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品牌方需在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

因此,品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品牌方侵犯了加盟店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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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丽,女。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

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樊正进,男。

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

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

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

三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

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丽、任卫国,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

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按照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传“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动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

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

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售人员,传授销售技巧。

培训后,我的销售额显著增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

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

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

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

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

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2、加盟合同1份;3、公司注册证书;4、注册申请受理书;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情况;6、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关于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及装修支持的说明;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8、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9、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费用发票1张;10、协议1份及发票1张;11、广告播出协议1份及发票1张;12、杨xx、任xx、郑xx的调查笔录各1份;13、樊正进、邓博明名片2张;14、加盟手册1份;15、租赁合同1份;16、大唐通宝各地加盟商加盟联系方式1份;14、加盟店效果图1份;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加盟合同1份;2、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3、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商2007年4月5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21日配货金额明细表。

4、结算终结书;5、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原告张丽的儿子任成斌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宝亮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装修支持:乙方(原告)按照甲方同意要求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后,按照每次进货金额的8%报销装修费用(以产品冲抵),直接报销完核定的装修费用;广告支持:甲方除在国内、省内及行业各主流媒体周期性不间断地宣传外,并按乙方每次进货的20%给予广告支持(以产品冲抵),并鼓励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来宣传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竞争力,经甲方同意所支持的宣传费用,超出乙方提取广告支持部分,甲方报销50%(以产品冲抵),第3项约定,培训支持:甲方负责不定期对乙方导购人员进行产品专业知识培训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四次,每次不得低于五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到原告处进行两次产品专业知识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

原告共进货8次,现金交易额为84888元。

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经营不善为由,让原告退出连锁机构,原告退货价值为53644元,原告已领取3359元,被告下欠原告50285元。

原告支出各种广告费用共计23600元,装修费用共计13000元。

另查明,河南大唐通宝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同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同一办公室,共用接待室。

河南大唐通宝的财务会计杨利玲,也是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财务部负责人。

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租赁人为河南大唐通宝。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大唐通宝明知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不具备在大陆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未成立即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并已实际履行,应为直接责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经营的福源超市为家庭经营,原告之子与被告签订合同,事后经原告追认,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原被告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

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大唐通宝在同意退货后,应全部返还原告退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欠货款50285元为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7185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和广告费用,原告的装修费用、广告反点被告应支付原告34888×28%=9768元,原告的各种广告费用被告应支付84888×20%=16977元,超出原告提取广告支持部分被告应支付23600-84888×20%=6623×50%=3311元,且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被告已默认,销售奖励损失84888×3%=2546.64元,应予支持。

由于被告培训不及时到位的原因,致使原告的货物没有销售的可得利益被告应适当赔偿10000元,上述三项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5625.64 元。

原告要求被告樊正进、邓博明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被告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丽货款50285元。

二、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丽各种损失25625.64元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张丽承担200元,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承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审判员时明生代理审判员蔡青锋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现伟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时间:2008-09-18原始材料[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

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

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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